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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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第十二期2016/7/7修正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民眾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案件繳納的各項地政規費,包含登記費、複丈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材料費等,如案件不需辦理撤回時得一併申請退費;如果是地政事務所核計錯誤多收規費時,也會主動辦理退費。民眾如有需要,可洽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另外,地政士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時,如原登記、測量申請案已載明委任關係,則可由該地政士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無須另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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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實價登陸預申報,第十二期2016/7/5實價登錄多管道 7月1日預申報自今(105)年7月1日起,實價登錄將新增「預申報」之申報管道,讓申報人可以在申辦不動產「買賣」登記前,事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資訊,減少逾期申報的風險。登記前後自由選 申報管道彈性增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實價登錄「預申報」係讓申報人可事先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列印實價登錄申報書後,連同買賣登記申請書送至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登記,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會將實價登錄預申報資料轉入正式資料庫,申報人後續只需至申報系統確認是否完成申報,進而有效避免逾期申報受裁罰的機會。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且依相關規定逾期申報案件將被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地政局籲請申報人除既有實價登錄「憑證申報」、「表單登錄,紙本送件」、「臨櫃申報」申報管道外,屆時亦可利用「預申報」方式,於申報期限內自行選擇適合之方式完成申報。實價查詢再精進 服務創新又貼心 此外,為強化臺北市實價登錄資訊之查詢應用,地政局持續精進本市不動產交易價查詢網站(網址http://tred.gov.taipei/TruePrice/trueprice-a-1.aspx)之資訊篩選及統計分析功能,如近期已增加查詢交易樓層、篩選特殊案件、顯示移轉持分及詳細土地使用分區等4項查詢功能,以增進系統查詢與資訊篩選服務效能,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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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不可不知,投標書表2016/6/3填寫投標書表看這裡!為減少民眾填寫投標書件的困擾及提高有效投標件數,本局製作臺北市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不動產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填寫範例。並為利民眾了解填寫步驟,製作動態填寫範例並加上貼心小提醒。上述之填寫範例及動態填寫範例置於本局地籍清理專區設置「填寫投標書表看這裡」專區,歡迎多加利用。投標人可依範本填寫投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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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不可不知,遠途先審2016/5/16擴大遠途先審 服務升級遠途先審 服務馬上到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4年10月1日起推出遠途先審服務,免除申請人往返奔波之苦。為提升服務品質,自105年5月1日起擴大遠途先審受理範圍,申請筆棟數合計不超過3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3人(修正前為合計不超過2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2人)。現在只要設籍大台北(臺北市、新北市)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或代理人主動提出,地政事務所即可先進行審查作業,並現場告知審查結果,大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審查結果優先知如果您住在屏東市,要辦理臺北市房子過戶,案件類型符合簡易案件、特定案件、書狀補給登記案件(詳細方案內容請參閱連結),只要主動提出,地政事務所立即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後續各項應發給之文件。地政事務所還會幫您郵寄到家,不必在現場苦苦等待,只要在家裡安心等候審查結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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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8不要讓繼承權利睡著了遺產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會被充公嗎? 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死亡,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以20倍為限。但課處罰鍰的規定,仍無法促使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致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建物,與日俱增,導致地籍資料失實。為謀解決之道,內政部於64年增訂土地法第73條之1,明定繼承人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申請繼承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代管,代管期間為9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逕為國有登記,地政機關於代管期間並得收取代管費。 上述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恐有侵害人民財權之虞,內政部爰於89年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將「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並延長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修正為「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應繼分領取價款,逾10年未領取價款者,歸屬國庫。 為了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將每年清查發現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建物資料,於4月1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如果繼承人已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因尚未核稅致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者,可以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繼承人為什麼不辦繼承登記? 依現行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雖然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已規定繼承人之應繼分,但繼承人如欲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時,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繼承人對於財產分配方式意見不合時,往往降低了辦理繼承登記的意願。雖然法務部在102年研擬民法第1164條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繼承人得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共有。」,以解決公同共有財產難以處理之問題,惟行政院會105年3月31日通過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64條修正草案未能通過。 除了繼承人意見不合外,傳統觀念認為女性不應分配遺產,或是認為繳清遺產稅就可以了,不知道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或是不知長輩有遺留財產等,都是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針對上述原因,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多項貼心服務:多元管道宣導 主動通知繼承人 地政事務所除了每年4月1日定期公告及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官網也提供查詢服務,並積極利用簡訊通知,或透過內政部戶政司按月提供之被繼承人資料,以雙掛號通知繼承人。又為避免繼承人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致被課處罰鍰,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對於未辦繼承逾4個月者,會再次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臺北市自100年至104年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的件數,從4,129件逐年攀升至5,596件,另外100年至104年辦竣繼承登記的案件數,也從2,757件增加到3,774件,成長幅度達1.37倍,可見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努力宣導及通知,確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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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8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可以設定不動產役權嗎?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定不動產役權 99年8月3日增訂的民法第859條之1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必須是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均為同一人所有」才可以,因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而非具體的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換言之,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均含有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所以「共有人就共有不動產」行使權利或設定負擔時,應認為係「他人之不動產」,而非「自己之不動產」。內政部105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01883號函解釋,需役地與供役地部分相同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係供役地同意設定之共有人〈自己〉代理未會同之共有人與需役地共有人〈即自己〉為法律行為,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因此,需役地與供役地部分相同之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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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4租賃糾紛怎麼辦?不動產租賃糾紛調處 分四級收費 內政部為協助承租人解決租賃糾紛,並避免造成承租人的經濟負擔,於104年12月23日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將租賃糾紛的調處費用由每件15,000元,修正為按年租金額分級訂定收費標準為3,000元到15,000元。 經統計自90年至103年底止,全國地政機關受理租賃糾紛調處案件只有2件!部分公益團體認為,租屋自用之民眾多屬經濟弱勢族群,一般租金額不高,若因租用爭議申請調處須繳交每件15,000元調處費用,將增加其負擔,內政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兼顧避免造成民眾之經濟負擔及公平性,並衡平調處與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其他民事糾紛爭議解決方式間之收費標準,將租賃糾紛調處案件按租金價額分四級訂定調處收費標準。租賃糾紛 解決管道更多元 現行法規並未針對租屋成立專法規範房東與房客,只能適用民法規定,民眾遇有租賃糾紛時,不一定要到法院訴訟才能解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各區公所及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都有提供租賃糾紛解決管道。民眾如有租賃相關法律諮詢需求時,臺北市政府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民眾可撥打1999〈外縣市撥打02-27208889〉轉6168或直撥02-27256168預約,另外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亦設置市民法律諮詢服務櫃檯,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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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建物標示大、小公 產權登記有保障大公小公灌虛坪 消費者沒保障 大公、小公如何分配?誰分配?建商想要怎麼分配、灌坪數都可以?或是代書分配比較專業?還是地政事務所說了算?民眾根本搞不清楚為什麼一棟大樓有一、二十個大、小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有明文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一併檢附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的詳細圖說。所以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是依據建管機關備查的圖說上標示為專有或共用來審查哪些部分可以測繪登記為專有部分(俗稱主建物),哪些項目必須測繪登記為共有部分(俗稱公設)。但是圖說上標示為共用部分,哪些是全部共有(俗稱大公)?哪些是一部共有(俗稱小公)?基於私法自治,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大公、小公由起造人分配。如果起造人只有建商1人時,消費者恐質疑公設分配不公平、灌虛坪!雖然98年修正公布民法第799條第4項規定,公設持分應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這只是原則規定,如果起造人另有約定者,可以不按照專有部分面積比例分配,所以還是不能解決消費者的疑慮。圖說標示大小公 才可以登記大小公 針對起造人是1人的公寓大廈,如何讓起造人公平合理分配大公、小公?法務部在102年12月25日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團體開會研商,獲致結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項規定應檢附共用部分標示部分之詳細圖說,建請主管機關再區分為『全部共用部分』及『一部共用部分』」。所以內政部營建署以103年3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699號函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機關,公寓大廈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標示為共用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應再區分出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大公)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小公)之範圍。但該函釋並不是強制規定,所以如果建管機關備查的圖說沒有標示全部共有、一部共有,起造人於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還是可以自由分配大公、小公。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如果建管機關備查的圖說有明確標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的項目範圍,地政事務所就可以依圖說標示,將全部共有(大公)編1個建號,再將一部共有(小公)另編1個建號,如果圖說上標示一部共有的範圍有3種,地政事務所就可以編3個小公建號。但是,如果圖說標示的共有部分沒有區分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時,地政事務所只能將全部公設編1個建號。上述規定,不論起造人是1人,或是2人以上,只要是區分所有建物的共有部分測繪登記,都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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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繼承+遺贈連件 可以擇一繳登記費嗎?繼承與遺贈連件申請 繼承登記不能免繳登記費 遺贈的不動產,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也可以連件申請繼承及遺贈登記。內政部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函解釋,繼承與遺贈分屬兩個權利變更登記,縱兩件案件連件申請,還是要依土地法規定分別計徵登記費,但繼承案不必計徵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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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你家陽臺可以登記嗎?陽臺〈法定空地〉 不能登記 陽臺〈法定空地〉到底能不能登記呢?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函曾說明,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陽臺,竣工平面圖上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應為共有部分,但是並沒有說可不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現在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370號函明白說明,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面層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者,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規定之「陽臺」是不一樣的,所以不得以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辦理測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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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主題報導2016/2/4公司股東買賣信託土地要注意!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 不能違反公司法第59條規定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自己的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可不可以把信託財產出賣給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呢?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7606號函解釋,受託人於買賣過程中既須受信託本旨之拘束,於其職務行使上,實質上受委託人目的之支配,就公司法第59條所欲防範之風險〈避免損害公司利益〉而言,與代表公司之股東自行出賣土地給公司之情形無異。所以依公司法第59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將自己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無論是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賣給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時,該股東不得代表該公司為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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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所有權人都要會同蓋章嗎?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可以不必全體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數宗土地、建物權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該土地、建物陸續出賣,擔保物提供人變成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如因清償部分債務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必須全體土地、建物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訂立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並會同申請,十分麻煩。現在內政部105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232號函重新解釋,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之關係,嗣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物,且不涉及債權金額增加者,得由抵押權人出具部分塗銷證明文件,並表明共同抵押人間不具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後單獨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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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3標售土地誰可以優先買?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 占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代為標售土地,於決標後,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時,一定可以買嗎?2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到底要讓誰買?內政部曾以101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010385731號函解釋,如果得標人是代為標售土地的共有人時,參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其他共有人就不可以主張優先購買。如果代為標售土地的占有人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呢?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050400245號函明白解釋,這種情形與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狀況是不一樣的,占有人應依照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13條規定,先試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部主張優先購買權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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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2016/1/12領取補償真方便!!!依照89年2月2日公布的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而應受補償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超過15年還沒領取的補償費,就會歸屬國庫。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為保障民眾權益,避免補償費逾15年未領取而繳庫,陸續提供多項便民服務措施,如93年開辦匯款方式領款、103年起開辦預約收件、小額郵寄申請,104年再提供下列各項貼心服務,期以多樣化的便民服務,讓民眾領款更方便。保管繳庫再通知 有些民眾收到保管通知後,因被徵收土地之抵押權尚未清償、旅居國外或其他因素,以致於暫無法辦理領款手續,擱置後卻忘記處理,因此,為提醒已收到保管通知但遲未領款之民眾儘速辦理領款手續,地政局特將屆繳庫期限之保管案件清理後再次辦理通知,並於104年5月在地政局網頁「服務園地」之「查詢服務」專區,新增「保管款查詢」服務,持續提供屆繳庫期限之保管案件相關資訊供民眾查詢,期望每筆保管款皆能落入民眾的口袋。收件服務到你家 又考量到年邁長者與行動不便的民眾,想要申領本人在臺北市轄區內徵收補償費保管款,而有相關收件及核對身分需求時,卻因出門不易、或需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而煩惱。因此,地政局自104年3月開始提供在地民眾「專人到府或醫療院所」收件及核對身分的貼心服務。 凡是居住在臺北市,符合年滿75歲、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為行動不便者或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確為行動不便者,只需透過電話或書面(親送、郵寄、傳真、e-mail服務表)等方式提出服務需求,經由地政局聯繫後,即由專人到府或醫療院所協助服務,輕鬆領款免煩惱。▲地政局同仁到府服務情形保管申領跨縣市 另為使民眾申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不再受到縣市轄區限制,朝在地化服務的目標前進,地政局自104年5月起陸續與新北市等縣市開辦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案件跨縣市收件服務。 民眾如要申領合作縣市或臺北市轄區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但不方便親自到該縣市轄區臨櫃辦理,可就近到合作縣市政府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遞送申請書表及應附文件,經核對身分無誤後,即由代收機關以掛號郵寄函送申請案件予管轄機關辦理後續案件核發款項事宜,可為民眾省下往返洽公的時間及交通成本。 截至105年1月,合作縣市已達19縣市,至於尚未獲同意合作縣市計有苗栗縣及連江縣,地政局亦將持續協調,並以民眾的便利需求為出發點,研議提供更多元的申領管道,讓民眾可依其自身情況而選擇需要的、適合的方式辦理,期促成臺北地政服務通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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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繳費,不可不知,信用卡,悠遊卡,電子化政府服務平台,地政線上申辦系統2016/1/8繳費多卡通 安全真輕鬆好消息報您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繳納規費時,除了可用現金、支票、匯票及匯款方式繳費外,另提供晶片金融卡、悠遊卡及信用卡等多卡於臨櫃或線上繳納,結合多元繳費工具,大幅提升繳費便利性。證照費輕鬆繳 目前地政局提供的多元繳費項目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費、地政士開業執照費以及地籍測量專業資格證明書皆能以悠遊卡、現金或郵政匯票方式繳納。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費除了上述三種繳費管道,同時接受網路銀行與ATM轉帳,讓民眾有多種選擇最便利的方式。繳規費多卡通 申辦不動產登記、測量或申領地籍謄本,可採行下列6種方式至北市六地所繳納規費,多卡繳費讓您更輕鬆。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發卡銀行及手續費查詢:電子化政府服務平臺發卡機構信用卡臨櫃刷卡繳費發卡銀行及手續費查詢:NCCC聯卡中心為免除攜帶現金所承擔的風險,本市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NCCC)協議,使用該中心的「公務機關臨櫃繳費平台」,自105年1月1日起可用信用卡臨櫃刷卡繳納規費,該項服務可臨櫃刷卡付費及當場刷退,相較於103年10月1日推行的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無法於系統刷退)信用卡交易手續更為省時簡便。目前合作的22家發卡機構中,有9家免手續費(如下表), 其他以發卡機構公佈為主,由持卡人支付手續費,歡迎您選擇合適的信用卡刷卡付費! 信用卡臨櫃刷卡繳費免手續之發卡機構 台 北 富 邦 銀 行 華 南 商 業 銀 行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日 盛 商 業 銀 行 大 眾 商 業 銀 行 陽 信 商 業 銀 行 華 泰 商 業 銀 行 三 信 商 業 銀 行 台 中 商 業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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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超商變身地政服務站您是否曾有不方便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或土地鑑界?還是辦公室或家中沒有列表機,無法運用電子謄本線上申辦系統自行列印地籍謄本之困擾呢?您不用煩惱了~現在超商也可申請,讓您隨處申辦超便利!申請領件一次OK 您只要搭配自然人憑證,在平常上班日的上午8點至下午5點間至便利超商即可申請到全國22縣市之第二類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和本市轄區內之土地鑑界。謄本類可至7-11、全家、萊爾富及OK等4大超商申請;土地鑑界請至7-11申請,無須再至地政事務所臨櫃辦理。申辦步驟 SO EASY: 歡迎多加利用超商申辦,如需了解更多服務內容,申請謄本類可於內政部地政司、全國各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全球資訊網站及地政電子謄本網站下載各超商操作流程說明檔;申請土地鑑界可洽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測量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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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明細表,市價徵收,市價查估,土地徵收2015/12/9產官學界齊努力 徵收權益向前行由產官學界協力完成的「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及「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已於104年10月12日修訂公布,未來土地徵收補償價格可望更加合理、具公信力,被徵收地主的權益將更獲保障。市價補償新紀元 101年9月1日後,土地徵收揮別了以往按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的時代,進入了以市價補償的新紀元,為了讓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能有齊一的調整標準,原評價基準明細表係以公告現值作業之基準明細表為基礎。在參酌各縣市政府的辦理經驗後,考量本市各類用地之性質,由地政局研討並進行實測。依照內政部訂定之規範,完成臺北市版的影響地價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作為推估徵收比準地地價和估計預定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時作業之參考。地主權益更獲保障 為了汲取外部專業經驗,提升整體徵收估價作業品質,落實民眾權益的保障,地政局特別委託極具專業經驗的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來協助編修前述評價基準明細表。歷經5個月的討論及模擬驗證,並廣邀學界的教授、公部門及產業界的估價專家,共同提供專業諮詢意見,終於104年10月12日修訂完成,未來政府部門或不動產估價師在辦理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時,將有一致、客觀、合理的調整標準,對於被徵收地主的權益將更獲保障。說明:本表修正前後價格接近市價程度模擬分析結果,修正後B’與A價格差異率低於修正前B與A價格差異率,顯示修正後基準明細表之優劣級距更能提高估價之精確度,更保障民眾權益。與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合作今年三月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接受地政局委託辦理「影響地價區域及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產製」專業服務案,公會理事長郭國任表示,此為公會第一次與公部門共同攜手,針對影響地價因素之細節進行分析探討,並藉此案加強凝聚公、私部門間的專業共識。由於比較法之運用首重調整率之判斷與說明,雖可用定量或定性分析達成客觀化要求,但仍難免因不同估價師間之意見而有所不同,更遑論公、私部門間對調整率認知的差異。本案研究由多位具豐富經驗之估價師,以實際個案進行驗證及模擬試算,同時檢討現行等級及調整率合理性,進一步建立比較調整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使其未來能在地價評估上更具實務性與客觀性,進而保障人民資產,也開啟了公私部門專業合作與交流的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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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預購房屋眉角多 理性思考不可少預售特性要明瞭 審慎冷靜加思考 所謂預售屋,就是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簡單說就是您想要買的房子尚未開始建造或是仍在建造中。所以當您要購買預售屋時,通常是到建築業或代銷業者設立的接待中心,聽取銷售人員的解說,了解物件的環境、外觀、隔局、配置及建材設備等,再參考現場提供的平面圖、樣品屋或廣告來做決定,預售屋的特性,就是無法當場看到實際成屋的樣子。層層風險心頭繞 分憂解惑誰能靠 預售房屋從簽約、付款到交屋的過程中,購買者要承擔相當的風險,例如:可能預售屋在建造期間遇到景氣衰退或滯銷,發生建商財務調度有困難而影響交屋,或交屋後發現施工品質不佳,坪數有誤差,廚具衛浴等裝潢設備與預期的不同,甚至有偷工減料的情形。就因為預售屋沒有實體,真正能保障「未來」房子的只有那1份「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因此,為避免資訊不對稱,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避免業者訂定不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權益。契約逐條詳看清 魔鬼細節莫輕心 建商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契約內容應包括內政部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每條、點次之順序,得自由調整,只要文意相同,未影響消費者權益即可,不須逐字逐句相同,且不得記載事項不應列入契約內容。至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效力,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公告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例如:不得記載事項,若仍為記載者,即屬無效。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條款從簽約前的契約審閱權到有關貸款約定、貸款撥付、地價稅、房屋稅、稅費負擔之約定、房屋完工如何交屋、產權糾紛之處理及違約之處罰等事項均有詳細規定,地政局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整理重點項目及內容如下表: 地政局提醒消費者,不要輕易被包裝成一般住宅銷售之工業區建案(即所謂工業住宅),二次施工的「挑高夾層」、「陽台外推」,或宣稱有空中花園、游泳池、娛樂設施等銷售手法所誤導,或因衝動而購買。購買前,消費者可以從建造執照等相關資料,核對銷售內容與土地使用分區、建物用途等是否相符,簽訂任何定型化契約前,請務必參考內政部所發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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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2015/11/10案件e即通 e網查詢真輕鬆我的登記案件辦好了嗎?現在是下班時間,要如何查詢申請案件的進度?申請案件的收據沒在身邊,忘了收件字號怎麼查詢案件辦理狀況?查詢案件的操作步驟有點麻煩?以上這些案件查詢的問題,都可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案件e即通」服務,透過整合式的系統功能,讓您輕鬆掌握。流程整合 e網罩 「案件e即通」利用普及的智慧型行動裝置,以電子郵件寄送辦理案件的查詢網址連結,直接帶入包含收件年、字及案號等案件明細資料,申請人輕鬆點選郵件連結,快速進入查詢網頁,不受時間與場所的限制,隨時掌握案件辦理進度。另針對一人申辦多件案件查詢時,會自動將各案查詢網址整合於同一郵件畫面,免除逐案自行點選輸入案件所別、案件種類及收件年字號的動作與時間。申請簡易 便利多多 「案件e即通」服務申請簡易,只需要在案件申請書上載明e-mail帳號,並於收件時向櫃檯人員表明要申請該項服務,櫃檯人員即會將您的e-mail帳號建置於系統,並於收件完成後立即發送電子郵件,提供後續的查詢需求。您不需要再記憶案件收件字號,不需再自行輸入案件基本資料,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只需開啟郵件點選連結,即可立即知道案件辦到那裏,簡化查詢動作,縮短查詢時間,每個流程訊息清楚揭露,多筆案件整合方式,讓你可同時掌控各案件辦理進度。更便利的是,您只需提出一次申請,日後再送件時,都可收到該項服務。 「案件e即通」是為了能有更簡易查詢需求的您而設計,所以下次到本市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及測量案件時,別忘了在申請書上留下您的e-mail帳號,並告訴櫃檯服務人員要申請該項服務,讓便捷多效的「案件e即通」,使你成為智慧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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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2015/10/12指界快易通想知道您擁有的土地位置在哪裡嗎?想知道卻因為轄區地政事務所離家太遠而怯步嗎?現在您可以不必煩惱了,直接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的地政便民工作站(市府地政便民工作站除外)就可以申請指界囉!收件繳費一次搞定 地政便民工作站除了指界案件的收件服務外,也可以同時繳交指界費用,不必再多跑一趟地政事務所,讓您整個收件流程一次搞定,除了可幫您節省不必要的路程往返,更可幫您創造出寶貴的時間,歡迎多加利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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