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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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地政講堂回顧本次地政講堂以「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為題,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甯方璽教授主講。課程內容聚焦於如何運用地政專業中的空間資訊技術,分析臺灣電網在極端災害下的脆弱度,並探討離岸風電場在西部海域的選址風險。科學化的風險評估甯教授首先指出,臺灣能源高度依賴進口,且集中式電網結構存在「南電北送」的負載不均問題,一旦遇到大型事故,整體系統缺乏韌性。再加上山崩、地震、土石流、淹水與雷擊等自然災害威脅,電網規劃亟需科學化的風險評估。透過 GIS 平台與空間資料,甯教授建立了電網脆弱度地圖,並利用隨機森林與加權指標方法,找出影響最大的因子,其中山崩與地質敏感帶對電網安全影響最為顯著。這些成果能幫助決策單位辨識關鍵因子,進行加強維護,提高系統整體的穩定性。發電效益與潛在風險在離岸風電部分,甯教授以臺灣西部海域為研究區域,綜合風速、浪高、地震、雷擊等自然因子,並考量海域管制、漁業權及環境保護等法規限制,建立風場選址的風險評估模型。研究結果顯示,風速雖然是發電的核心條件,但同時也是對風機影響最大的災害因子,尤其在秋冬季更顯突出。因此,未來在選址時,應兼顧發電效益與潛在風險,避免單純追求高產能而忽略災害造成的維護成本。整場講座內容結合理論與實務,展現了地政與空間資訊在能源規劃上的應用潛力。透過甯教授清晰的講解,與會者不僅理解了電網與風場的風險來源,也看見地政專業如何在永續能源發展與國家基礎設施安全上發揮關鍵作用。本次課程不僅拓展了大家的視野,也為未來跨領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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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6「遺產繼承與遺囑公證」地政講堂回顧前言遺產繼承是大家都不想遇到,但無可避免的課題,遺產繼承如何分配,遺囑公證如何辦理,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黃永斐副理事長,介紹繼承不可不知的大小事,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摘要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依遺產繼承民法相關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先順位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 應繼分及特留分:應繼分即繼承遺產應有之成數,不僅權利,且有義務,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其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時自需有分配之比率,即民法上所謂之應繼分,各順位繼承人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而特留分則為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其繼承人,特留分制度重點在於給與被繼承人之共同生活者或期待其死後仰靠其財產者一定之特留財產,以為生活之保障。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民法第1145條定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五款情事。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屬繼承人得以選擇之方式,但二種繼承方式之意義、身分、效果及程序均不相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在法定期間內透過法律程序放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遺囑種類:遺囑方式之種類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講座中,黃副理事長剖析各類遺囑的法定要件及辦理流程。 遺產稅申報實務:遺產財產之認定,不動產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動產則包含現金、保險、信託、外幣、黃金、股票、古董、藝術品及保險箱等。 公私協力、防詐識詐:當日講座黃副理事長更加碼分享打詐案例及防詐策略,透過地籍異動即時通、住址隱匿、指定送達處所及電子產權憑證等防詐四利器,提升識詐意識,並加強對不動產詐騙的警覺性,共同守護不動產安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
2025/8/4「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前言內政部於102年8月28日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之3條,針對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及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劉金燁測量技師擔任講師,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為題,重點整理相關法令程序,以及實務經驗分享,以下節錄當天講座部分重點內容。建物標示圖簡介現行新建房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以地所轉繪、委外轉繪、專業人員簽證三種方式擇一辦理。其中以開業建築師、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得免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直接申辦保存登記,有效減少申請人行政往返程序與時間以及登記機關行政程序,為時效最佳方案(延伸閱讀:採用「建物標示圖」,省時又省錢),申辦比例逐年攀升,其中更以桃園市占比近八成為全台之冠,顯見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已成為趨勢潮流。建物標示圖格式依內政部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圖內應含建物基本資料、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及計算式、成果圖說明文字、起造人與專技人員簽章。值得注意的是,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與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存有以下差異: 圖名:分別為「建物標示圖」與「XX縣(市)XX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 依據法令:建物標示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或之2規定辦理。 轉繪v.s簽證: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竣工平面圖轉繪,並由地所核對成果圖內容是否相符;建物標示圖則由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直接繪製並簽證,需於圖上註明圖上如有遺漏或錯誤者,由建物起造人與繪製人員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由起造人及繪製人簽章或蓋章。 說明文字:建物標示圖上須加註「同意登記機關建檔保管及核發謄本」等字樣。 核章欄位:建物測量成果圖有核對、檢查、核定等欄位,標示圖則無。標示圖登記文件注意事項摘要 簽證人為開業之建築師者,應檢附開業證書影本、備查之開業印界資料正本及影本;簽證人為開業之測量技師者,則應檢附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簽證報告。 原則上應隨案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載明,並依法簽證。但本市現行採簡化便民作法,以建物標示圖轉繪平面圖時,無需檢附上述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標示圖應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並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ZJB、ZIP)辦理(未檢附者須繳納每建號600元之代辦費用)。建物標示圖預審以往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時,申請人須先取得使用執照,始可申辦,倘經地所審查標示圖內容有誤者,則須費時修改補正,造成案件延宕。為加速建物登記程序,及早釐清標示圖疑義及錯誤,臺北市自113年4月15日起,推出「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服務,申請人得於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時,同時向轄區地所申請建物標示圖預審作業。地所審查完畢後,將函復申請人預審符合或尚有待修正處,供申請人提早進行釐正事宜,藉此減少等待補正之時間,加速登記案件辦理時效,歡迎多加利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7月16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講座。 -
#地政講堂,#好康快報2025/7/18114年8月份地政講堂預告—「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為增進市府同仁及市民對於空間資訊相關知識的了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訂於8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於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北區2樓N201多功能教室舉辦114年地政講堂「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特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甯方璽教授主講,帶您深入探討空間資訊技術。邀請對地政、空間決策與綠能發展有興趣的夥伴共同參與,掌握空間資料在能源布局中的關鍵角色,課程內容豐富多元,名額有限額滿截止,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8月1日上午10時起至8月18日下午5時或報名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課程採台北通簽到方式辦理,建議學員先行下載台北通APP (https://pse.is/4sgaf5),並完成會員註冊。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87807056轉315E-mail:kg4772@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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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當公共服務遇到社會住宅」地政講堂回顧在公共政策持續專業分工與推動之際,如何將政策落實到人民生活、回應多元需求,成為當今社會面對未來的重要課題。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國家住都中心留賢純副組長,以「當公共服務遇見社會住宅」為題,為我們深入解析當前社會住宅的制度設計與未來展望,帶來一場兼具政策深度與實務經驗的知識饗宴,讓我們一起重溫精彩內容吧!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與實踐樣貌公共服務的目的在於促進社會公平、保障基本權利,舉凡教育、醫療、交通、安全、住宅等皆屬其範疇。講師特別以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為例,說明政府如何在開發案中整合公共設施與服務,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治理觀。然而,公共服務在實踐上也面臨眾多挑戰,包括財政壓力、資源分配、民眾多元需求、服務即時性等。唯有透過跨部門合作、導入民間資源,才能在有限資源下創造最大效益。社會住宅:從政策理念到地方實踐本次課程深入解析社會住宅政策的設計理念與施行情形。社會住宅透過「只租不售」與「租金低於市價」的雙軌機制,提供弱勢與年輕族群可負擔的居住選項。根據目前數據,全臺社宅已建成逾12萬戶,包租代管戶數則達9萬餘戶。因應住宅法規範,社宅需保留至少40%戶數給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課程中特別展示了社宅中的住戶輪廓,包括低收入戶、育有兩名以上未成年子女、原住民、受家庭暴力者、身心障礙者等,並說明如何透過社宅建立社/衛連繫平台,形成社會安全網絡,以落實關懷弱勢居民。社宅不僅是居住場所,更是生活支持的起點本場講座重點之一即為「訪視制度」,深入淺出介紹訪視人員如何透過定期關懷,了解住戶需求、確認生活狀況、連結社福資源,實質協助住戶穩定居住。訪視員可辨識家戶個體是否有社會孤立、高齡退化、經濟困難或家庭風險等情形,並協助轉介至衛福單位處理。這項機制有效讓「房東不再只是收租人」,而是成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此外,社宅物業管理團隊也不再是單純維修與管理設備,更須具備社會關懷意識,與NPO(非營利組織)、在地社福團體形成合作模式,共同照顧住戶。NPO參與,讓社宅成為真正的「家」課程分享了與勵馨基金會合作的實例:從跨區住戶互助、手作活動到星兒表演,社宅逐漸形塑出溫暖互助的社群文化。對於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而言,這樣的支持網絡比物理空間更為珍貴。透過NPO與專業訪視制度,社宅正轉型為「具人情味」的社區治理場域,不再只是政策的執行終點,而是社會整合的起點。社宅進行式:攜手邁向下一哩路講師以「是House,更是Home」作結,呼籲我們在推動居住政策時,不能忽略「住」背後的社會脈絡與人際支持。未來社會住宅將持續以住戶需求為導向,發展更完整的照顧服務,並攜手NGO(非政府組織)、地政單位與社福體系,共同打造真正宜居、共融的生活空間。 -
2025/7/9「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都市更新攸關城市發展與市民生活品質,是地政實務中極具挑戰的領域。本次地政講堂特別邀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江中信副總工程司,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法理素養,深入剖析都市更新的制度背景、法規演變與操作實務,幫助地政人員與相關業界掌握都更最新趨勢與實務要點,提升專業能力。二、摘要講座首先釐清都市更新的多元路徑,包括「傳統改建」、「危老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三種制度,並比較其適用條件、申請門檻、容積獎勵及同意比例。江副總特別指出,危老條例著重自發性、100%同意制,行政程序簡化,而都更條例則以多數決為核心,透過公聽會、聽證與審議制度,兼顧公私利益平衡。講座進一步解析都市更新程序,包括劃定更新單元、擬具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進行權利變換,最終進入施工與建築階段。過程中多次強調「多數決原則」、「正當行政程序」、「公共利益與憲法保障的衡平」等法理依據,並引用釋字709、725、741號等重要憲法解釋,強化都市更新正當性與法律基礎。此外,江副總透過統計資料與臺北市實例(如內湖區清白新村、松山區延壽國宅海砂屋等),揭示都市更新的執行成效。例如截至113年底,臺北市已核定實施599案,其中已完工287案,施工中152案,更新後戶數超過6萬戶,創造近3兆元不動產價值,不論質與量均領先全國其它縣市。三、總結本次講座內容兼具法理基礎與實務操作,深入淺出,幫助參與者全面理解都市更新制度的整體架構與當前課題。都市更新不僅是建築更新,更是制度整合與社會共識的挑戰。面對高齡建築比例日益攀升、制度繁複與公私協作難題,需在制度設計、法規調整與民眾溝通間尋求突破。未來,推動都市更新須從政策引導、制度簡化、資訊透明與市民參與四方面著手,才能實現都市安全、機能與景觀的整體提升。本次課程提供一個重新審視並深化都市更新策略的契機,實為地政實務工作者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習資源。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5月26日「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講座。 -
2025/7/1114年8月份地政講堂課程預告-「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公有土地實際的管理方式究竟為何?為打造更好的生活環境及機能,又該如何活化利用?為增進市府同仁及市民對公有土地管理及活化之相關知識,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訂於8月12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假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北區2樓N201多功能教室舉辦「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專題講座,特別邀請本府財政局專員王紹威擔任講師,親自為大家來解答,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8月1日上午10時起至8月11日下午6時或報名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課程採台北通簽到方式辦理,建議學員先行下載台北通APP (https://pse.is/4sgaf5 ),並完成會員註冊。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聯絡人:蔡立筠電話:02-27208889/1999轉7483E-mail:oa-1228@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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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 、 #好康快報2025/6/22114年7月份地政講堂課程預告-「遺產繼承與遺囑公證」 -
2025/6/19「從買賣到抵押的詐騙陷阱」地政講堂回顧前言 為使民眾能清楚詐騙集團手法,提高警覺、避免受騙上當,本次講座特別聘請黃泓勝律師事務所黃泓勝律師擔任講師,主講「從買賣到抵押的詐騙陷阱」課程,讓您建立不動產詐騙手法的敏感度,識破買賣到抵押的詐騙陷阱,現在就讓我們透過以下節錄內容,回顧這場精彩絕倫的講座精華!不動產買賣過程中的風險與詐騙一、 賣方欺騙或隱瞞:刻意提供虛假資訊(如偽造文件、謊稱無抵押)未主動揭露重大資訊(如漏水、海砂屋、產權糾紛)。二、 假冒屋主、偽造權狀:詐騙者透過偽造身份證明與房屋權狀,假冒真正的屋主,將房產賣給不知情的買家,進行詐騙交易。三、 假冒身份,補齊屋主資料:詐騙者蒐集屋主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印鑑等),製作假文件騙過行政機關,將他人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再轉售或抵押。四、 以投資為名斂財:詐騙者以高報酬投資吸引資金,實際上並無交易,資金被挪用或捲款潛逃。五、 賣方被騙:(一) 未過戶卻被設定抵押權:尚未將不動產過戶給買方,但買方卻以某種手段將該不動產設立抵押權。(二) 貸款或屋款被挪用:交易流程不清或信託機制不完善,貸款資金或已付款被挪用,或賣方未收到應收金額。(三) 未付尾款卻被過戶並設抵押權:買方先付頭期款博取信任,再辦理過戶,尾款未付款,卻已設抵押向民間貸款,導致屋主損失房產且求償困難。如何預防受詐(防詐小撇步)一、 小心異常高價成交:仍須注意教戰守則預設殺價、裝窮 若買方開價明顯高於市價,要提高警覺,保持談判空間,謹慎評估其動機。二、 不接受買方單方面過戶:仍須注意買方委任之代書若配合辦理過戶仍然無解 若讓買方全權操作過戶流程(尤其是買方自選的代書),賣方可能失去控制權,產生法律或金錢風險,建議要求雙方分別指派代書,或至少賣方保留過戶流程的參與權,確保權益。三、 預先設立私人抵押權:仍須注意成交後勢必得先塗銷抵押權 成交前可先設立私人抵押權,日後若交易完成再行塗銷,確保風險控制,防止對方惡意取得房屋後不付款。四、 不同意買方向民間貸款:仍須注意買方不會透漏將向民間貸款之意圖 買方可能因某些因素無法向銀行貸款,轉向民間資金,增加交易風險,對民間貸款用途明確拒絕,並於合約中列明。五、 尾款收齊才交屋:仍須注意多數買家都需貸款,無法先收齊尾款再交屋 若交屋後才收尾款,一旦買方違約或貸款未核准,賣方風險大,建議「尾款收齊再交屋」,或設信託帳戶保障雙方。六、 選擇信任的代書或仲介:仍須注意有自備仲介或代書而受騙之情形 即便對方提供所謂「熟識」的仲介或代書,也不保證可靠,仍可能發生欺詐行為,不論是買賣雙方指定或自選的代書,也要主動參與流程。防詐「最」關鍵一、 切勿任意交付印鑑章、印鑑證明、權狀等過戶文件: 不可輕易提供重要文件,尤其在尚未確認對方履約安全或資金未保障情況下。二、 貸款方面:(一) 買方不需貸款時:款項須「全額」匯入信託或履約保證帳戶,確認款項受到第三方信託保管後,才能辦理過戶,保障交易安全。(二) 買方需貸款時:必須同時完成兩件事,才能交付過戶文件與印鑑: 1. 買賣過戶與銀行抵押連件併送(即銀行抵押設定和過戶應同 時處理)。 2. 取得銀行「撥款指定委託書」(確認銀行將依約撥款給賣方)。三、過戶前取得賣方貸款銀行「餘額證明書」,確認賣方房貸剩餘金額,確保買方貸款銀行能直接清償,買方貸款銀行撥款前,應先照會賣方貸款銀行,雙方銀行之間須完成確認流程,防止撥款錯誤或被詐騙。 提醒您在簽署買賣合約前,務必再次核對以上條件是否被納入合約條文中,若疏忽或未依此進行交易流程,可能構成違約,甚至須賠償違約金。 本局期許透過此課程讓大眾瞭解「從買賣到抵押的詐騙陷阱」,並能應用於不動產交易、貸款流程及相關合約的審閱判讀,強化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風險辨識與防詐實務操作,提升民眾自我保護的能力。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講義。 -
#地政講堂,#第七十六期2025/6/16114年4月地政講堂課程回顧-從日本防災體系看台灣的減災與建物更新重建一、日本的防災體系簡介 日本的防災對策分為預防、應變與災後重建等三大部分,於1961年制定「災害對策基本法」,以組織的確立、計畫的擬定及對策的方針為主軸,指示防災政策之基本方向,並以連動之形式,擬定防災基本計畫,歸納了:法令之整備、組織體系、應變措施、防災設施之整備、啟發防災意識、防災計畫之擬定等議題。 為使防災動能組織化,並有計畫地推動,於中央、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個別設置防災會議,其中,中央防災會議乃為了推動長期綜合性防災對策制定防災基本計畫。表一 與災害相關之法規••從二次大戰後至東日本大震災二、日本大規模震災相關減災政策 日本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經常發生地震和火山爆發,造成嚴重災害,近年從1995年阪神・淡路大震、2011年東日本大地震皆造成龐大人命及財產損害,歷來皆作成受災特徵調查及檢討。 且於東日本大地震後,於隔年由中央防災會議發佈第一次南海海槽巨大地震之境況模擬,以4個情境進行模擬,針對受災嚴重預測地區進行減災整備對策之研擬,主要以整備建物耐震與海嘯減災行動計畫為主。並於2014年6月提出國土強韌基本計畫,透過設定業績指標,擬定行動策略具體推動與執行。 根據2024年3月南海海槽大地震相關策略推動之檢討,2014年3月的境況模擬結果顯示:死亡人數高達33萬2千人,全倒棟數:250萬4千棟;10年後,2024年的十年間達成了減災目標:死亡人數少了8成,全倒棟數少了5成。表二:2014年與2024年推估之比較(資料來源:日本內閣府)嗣於2024年能登半島地震仍造成死者、失蹤241人(震災關連死15名)、輕重傷1,429人、損壊家屋數(全壞・半壞・浸水):84,916 棟,地震後發布海嘯警報,各地發生大小不等的地震火災。 省思能登半島地震,究其課題如下:偏鄉地區住宅老舊耐震不足、硬體設施的耐震補強計畫進度明顯落後過去地震受災教訓、整合地震境況研擬精進減災對策有待強化,在具體擬定震災減災整備目標與對策稍顯不足、針對中央推動因應南海海槽地震針對地震措施明確研擬耐震強化策略上,因應較少。三、近年來台灣的震災減災課題 1.減災目標與策略研擬之課題 如何掌握災區熱點?如何風險溝通? 災區熱點可能的災害境況為何? 哪些工作需要強化?如何具體設定目標值? 建物耐震 維生管線耐災 避難收容 復原、重建 防災社區⇒韌性社區,提升什麼?如何提升? 減災目標設定之機制,找出評估減災之重要因子2.需要提升都市地區耐震之環境條件及模式 地震後災區貼紅黃單,且有明確主要結構受損的建物(震後災損評估) 經地震模擬評估,位在所謂震度強、建物易倒塌之熱區(震災前減災考量) 位在重要交通樞紐、關鍵救災交通系統兩旁之老舊住宅或建物(震災前減災考量) 高齡化及避難弱者比例高,且老舊建物密集之都市早期發展地區 客觀評估耐震性能差(CDR<1)的住宅或建物,然未必是老舊,僅需補強境況與耐震補強3.境況與耐震補強、都更重建評估之調查與分析 具體地點 依照危險等級設定優先順序 從既有災害經驗強化重建 如何加強與民眾風險溝通 如何提高民眾參與意願 建議補強或都市更新之熱點 設定推動目標值與減災目標 四、建物耐震與都市韌性的目標 面對地震,促進建物耐震重點業務之精進,全面提升都市韌性及設定相關工作的目標值KPI得參考日本經驗。 首先確認目前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執行現況,具體掌握所推動工作或對策之減災效果,進而研擬災害減災目標有其必要性,進而根據目標,明確研擬減災精進或韌性提升策略。 選擇適切的地震情境模擬,掌握時間變遷帶來的社會變化,受災情境與災情分布,盤點現況與提出精進方向。 掌握災害經驗與課題啟示,提前設定震災復原重建目標,分析環境特性,作為具體重建整備內容之優先工作選定與重點。 防減災工作應是各局處橫向連結,有必要確立合作機制共同朝減災目標去推動,朝逐步達成市政施政願景與目標。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4月25日「從日本防災體系看台灣的減災與建物更新重建」講座。 -
2025/4/11114年3月地政講堂回顧-「性別主流化:家庭與工作平衡政策和措施」前言 您曾經因為家庭生活與職場工作兩者之間的取捨平衡感到困擾嗎?中央及臺北市政府針對家庭與工作平衡有哪些相關政策及措施?施行效果如何?以下節錄部分講座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課程!壹、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 婦女人權法典:1979(民國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並在1981(民國70)年正式生效,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二、 條文結構:三、 政府推動CEDAW的具體進展:完備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法制、推動「5項性別平等重要議題(108-111)」-跨部會合作推動托育公共化、提升女性經濟力、去除性別刻板印象與偏見、強化高齡社會之公共支持、促進公私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貳、男主外女主內 vs 工作與家庭之間的平衡一、 INSTRAW主張婦女與經濟的關鍵領域有七大項(2007):1.提升婦女的經濟權和獨立,包括均等就業機會、安全的工作環境和經濟資源的掌握。2.輔助婦女均等機會取得資源、就業、市場和貿易,此部分著重在婦女的土地財產的繼承權、婦女小額信貸 (Microcredit)和婦女在市場和貿易公平地位。3.提供商務服務、訓練和進入市場、取得訊息和技術資訊,特別是低收入戶的女性。4.加強婦女經濟能力的養成和商業的網絡關係的聯結。5.消弭職業區隔和所有就業歧視形式。6.倡導男性和女性一起擔負家務工作,平衡工作和家庭關係。7.重視家務工作者和外籍工作者的工作權。二、衡量婦女家務無給活動的價值:家務有給?三、勞動與家庭的雙重彈性化:男性和女性經濟自主和個人責任的核心原則。四、經濟支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參、 中央與臺北市的家庭與工作平衡政策與措施一、 中央政策1.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於民國112年8月1日。2. 友善家庭職場政策三大面向:(1) 建立彈性的「家外支援系統」。(2) 協助企業發展出「友善家庭措施」並增加措施之能見度與利用率。(3) 持續向民眾宣導性別平等、家務分工破除性 別刻版印象與共親職等資訊。3. 勞動部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親職雙方彈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於111年1月18日施行。二、 臺北市相關政策措施1. 擴大平價、近便性與可及性兼具之公共化托育服務及性別平等教育。2.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員工於懷孕期間實施居家辦公作業規範。3.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員工於配偶懷孕後期至分娩後2個月內實施居家辦公作業規範。4. 臺北市政府府員工照護「於懷孕期間之配偶」之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肆、家庭與工作平衡現況分析一、我國現況1.臺灣雙薪家庭約佔六成,但家事的責任仍受「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價值主導。2. 2023年研究指出,在家庭中妻子家務貢獻度整體高達71.22%。3. 2024年行政院公布臺灣性別數據指出,男性使用育嬰留職停薪的比例達到四分之一左右,但仍有高達約四分之三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女性申請。二、家務公平觀作為影響性別關係轉變關鍵1.性別角色態度。2.教育程度。三、落實性別平權1.縮小性別薪資差距。2.自我的平衡:真心為家庭付出。3.重要性:健康、參與度、減少耗竭、思考正面意義。結語 本次講座課程,講師授課內容探討國內外性別平權議題與實例,深入淺出,過程中穿插講師與學員間的問答互動,增進課程參與感,獲得學員廣大迴響,並期許我們一同為性別平權努力!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聯絡人:劉庭宇電話:02-27548900轉402E-mail:b84459@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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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9114年4月地政講堂課程預告-從日本防災體系看台灣的減災與建物更新重建近期地震頻傳,3月下旬緬甸發生規模達8.2的強震,造成緬甸、泰國……等地重大損害,再次提醒我們,地震風險無所不在,防災意識不容忽視!本次地政講堂特別邀請銘傳大學都市規劃與防災學系邵珮君教授擔任講座,帶大家了解日本2024年1月1日發生的能登半島M7.6地震的災後影響,並透過日本在大規模震災的災損模擬評估與減災策略,為臺灣的老舊建物耐震評估與規劃策略提供寶貴借鏡!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4月17日上午10時起至4月24日下午5時或報名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課程採台北通簽到方式辦理,建議學員先行下載台北通APP ,並完成會員註冊。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聯絡人:余俊宏電話:02-28812483轉215 -
2025/3/21「都市更新地籍整理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作者: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吳智維專門委員(陳婉婷整理)一、前言都市更新是都市發展的重要政策之一,透過重新規劃與建設,改善老舊建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並強化城市機能。都市更新參與者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實施者及出資者等,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實施方式有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由機關為辦理者,則有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在都市更新計畫程序中,地籍整理與地政機關之測量及登記業務密切相關,本次說明地籍整理各項目重點及常見錯誤,並介紹地政局依近幾年辦理案件之經驗,推出的預審及圖台服務。二、測量 測量分為土地鑑界及分割、建物滅失測量、地及測量及建物第一次測量等4階段: 土地鑑界及分割: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之需要,向都更處申請囑託土地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建物滅失:建物滅失分為全部滅失及部分滅失,全部滅失可由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或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部分滅失僅得由建物所有權人申請。 地籍測量: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由實施者向登記機關提書申請,機關依實施者所埋設界樁測量,檢測與鄰地界址有無不符並核發地籍測量成果圖。 建物第一次測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由實施者向都更處申請囑託建物第一次測量。三、登記(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 都市更新權利變化計畫核定後,需先辦理註記登記及領取補償金或權利金之權利變換登記,俟辦竣地籍測量及建物第一次測量後,依權利變換結果辦 理地籍整理登記、所有權權利變換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未繳清差額價金註記登記及他項權利之權利變換登記等項目。 註記登記:公告禁止移轉、設定及負擔後,由都更處函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登記。 領取補償金(不願、不能)或權利金(參與都更不分配土地)之權利變換登記:實施者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增稅、查欠地價稅,並辦理權利金、補償金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地籍整理(登記):辦竣地籍整理(測量)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辦竣地籍整理(測量)後,實施者先申報土增稅及查欠地價稅,再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竣建物第一次測量後,實施者先申報契稅及查欠房屋稅,再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未繳納差額價金註記登記: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載有未繳差額價金,應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 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權利變換:未能自行協議消滅之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實施者應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載。 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耕地375租約之權利變換:未能自行協議消滅之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耕地375租約,按價值比率分配補償後消滅或終止。四、地政都更更助力臺北市地政局為加速都更辦理時程推出預審計畫,包含都更權利變換建築物測量預審、權變地價改算預審、地籍線與建築線預檢、三類謄本線上預約、權變登記預審等服務,協助實施者及早釐正圖錯誤、提前解決地籍線與建築線不一致,並建立都更/地政資訊平台協助估算都更門檻,歡迎多加利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3年12月19日「都市更新地籍整理全攻略」講座。 -
2025/2/6「當危老基地碰上公有土地」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為了解危老重建議題,對於公有土地如何參與危老重建及相關法規規定有基本認識,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黃昭諺副組長擔任講師,親自為大家來解答,透過實際案例分享,課程講解深入淺出,以下節錄講座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的課程吧!二、危老重建概述1.緣起&適用範圍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改善居住環境及提升建築安全,於106年5月公布《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都市計畫範圍、非具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危險或老舊合法建築物(危老條例§3)之情形者適用。2.機制特色危老重建應檢附重建計畫書,經全體同意並出具參與危老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辦理時程較快;都市更新應檢附事業計畫書、權利變換計畫書(含估價報告書),採多數決且無須出具同意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審議,辦理時程較慢。三、公有房地參與規範1.國有公用房地:由各公用管理機關受理,以協議合建方式參與,並由管理機關委託估價機構查估,經國產署審定,於簽訂合建契約後出具危老同意函。2.國有非公用房地:由國家住都中心或國產署各分署受理,以協議合建方式參與,由申請人委託估價師查估,經住都中心審查通過,經住都中心評估可行,同意參與後出具危老同意函。3.臺北市公用財產:由各公用管理機關受理,依土地面積採專案讓售、標售及協議合建等方式參與,由管理機關委託估價師查估,提報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查,於專簽報府核准後,得先出具危老同意函。4.臺北市非公用財產:由財政局受理,統籌辦理參與危老重建事宜,依土地面積採專案讓售、標售及協議合建等方式參與,由管理機關委託估價師查估,提報財政局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查,於專簽報府核准後出具危老同意函。5.新北市非公用土地:新北市以非公用土地與民間合作開發要點辦理,僅限於市有非公用土地,由財政局統籌辦理,委託估價師查估,提報新北市政府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審定通過,於核屬符合危老條例5-1條應參與情形後,出具危老同意函。四、危老協參機制危老條例106年5月公布時,國有房地無參與危老重建機制,危老基地有合併毗鄰或夾雜國有房地之需要,為避免個案無法重建,減少基地畸零細分,增進土地合理利用及擴大基地規模,住都中心107年12月制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參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作業辦法」,透過向國產署價購國有非公用房地,以地主角色參與重建。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3年12月18日「當危老基地碰上公有土地」講座。 -
2024/12/25「不動產信託實務解析」地政講堂回顧前言透過不動產信託的規劃,可保障自身老年生活無虞及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避免不動產遭受查封限制登記,亦可妥善安排與運用以信託方式達到節稅目的,並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以下節錄講座精彩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的課程吧!壹、信託與信託登記解析一、信託之意義: 謂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二、信託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 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三、信託登記對抗原則: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四、信託與土地登記之關係:(一)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二)雙登記簿。(三)雙權利制。(四)雙受益人。(五)雙契約書。(六)信託成立、期間、消滅。(七)信託關係之三人。五、信託關係成立、存續及消滅表解:信託行為之成立、存續期間及信託關係消滅三大階段。六、無效信託之要件:(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七、不動產信託種類:(一)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二)定期信託、不定期信託。(三)單獨信託、共同信託。(四)契約信託、遺囑信託。(五)自益信託、他益信託。(六)公益信託、私益信託。(七)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 (八)宣言信託、設立信託。八、信託當事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九、信託登記申請人(土地登記規則第125、126、128、129條)。十、登記原因意義說明: (一)信託。(二)受託人變更。(三)塗銷信託。(四)信託歸屬。(五)信託取得。(六)土地權利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十一、信託登記之申請注意事項: (一)會同申請。(二)以信託契約立約日為原因日期。(三)無申請期限及登記費罰鍰之規定。(四)自行具結權利價值。(五)非自益信託之申報贈與稅。(六)不課徵稅捐。(七)他益信託應貼用印花稅票。(八)查欠稅費。(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公契與私契。(十)信託私契應予審查。十二、信託登記之登記規費及稅捐。十三、受託人變更登記之登記規費及稅捐。十四、信託歸屬登記之登記規費及稅捐。十五、塗銷信託登記之登記規費及稅捐。十六、信託專簿。貳、信託登記相關函示(78則)。參、信託登記相關問題解析(45則)。肆、信託登記應備文件: 1登記申請書。2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信託契約書、遺囑)3權利書狀4申請人身分證明5委託人印鑑證明6委託書7遺產稅、贈 與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8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證明文件9 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10無欠稅(費)證明文件11重劃工程費或差額地價繳清證明書12最高限額抵押權確證明文件。伍、信託登記申請實例解析:一、信託登記申請書、契約書。二、信託內容變更登記申請書、契約書。三、信託塗銷登記。四、信託專簿─信託契約書(私契)。五、信託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範本。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
2024/12/25「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相關判決見解分析」地政講堂回顧前言 我國區段徵收制度,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可依其意願選擇領取地價補償費或是申請領取抵價地作為補償,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然而在抵價地分配的相關法令規定及實際操作過程中,卻產生許多爭議、訴願、訴訟案,各界對於區段徵收相關制度也有許多檢討聲浪,這些爭議該如何解決,以及政府行政程序該如何精進呢?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到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帶我們深入探討「抵價地分配相關判決」,提供臺北市政府後續在辦理抵價地分配過程中一些建議及提醒,讓我們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與問題 所謂「先行區段徵收」係指「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或擬新訂都市計畫之地區,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再行發布新訂或變更之都市計畫」,或「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再依土地使用計畫完成非都市土地分區或用地編定之變更」。 區段徵收雖依法得做為都市整體開發之手段,惟就區段徵收之本質及憲法要求之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以言,本應先有都市計畫之存在,始考慮是否必要採行區段徵收,並在都市計畫之引導下,進行都市開發。「先行區段徵收」程序的倒轉,使面對先行區段徵收的民眾,未來很可能無法即時獲得預防救濟,甚至可能在區段徵收執行完畢、權利遭剝奪後,才得以對上位的都市計畫提起救濟;即使事後勝訴,已經依該都市計畫執行完畢的徵收也難以回復。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為有利於區段徵收之辦理,而容許先於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實施區段徵收,不僅容易導致為實施區段徵收而輕率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從事不必要之都市開發,亦扭曲區段徵收之制度本質。區段徵收抵價地比例核定之法律性質與行政救濟 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需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訂定,又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最少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倘民眾對於抵價地比例有異議,目前大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認核定之抵價地比例過低,而有違法情事者,僅得經申請發給抵價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作成具體發給抵價地補償處分後,始以核定之抵價地比例違法為主張,對該抵價地補償處分請求救濟」,因抵價地比例核定,固為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行為,然並非係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非行政處分。意即須俟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始得請求救濟,可能為時已晚。抵價地之最小分配面積 按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抵價地分配街廓及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由主管機關會商需用土地人依開發目的及實際作業需要劃定之。但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及面積」,其中最小建築基地之寬度、深度等事項,係規定於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書中。 然而有不少區段徵收案件,其都市計畫所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規模甚大,導致原被核定發給抵價地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其得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且未能順利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結果僅得按原徵收補償地價(亦即徵收公告時之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 就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之一判決案例說明,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其自行合併後之權利價值未達當時可供選擇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致未能配得抵價地而提起訴願,於訴願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50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其判決見解歸納如下:(一)不具構成要件該當性: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2項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徵收主管機關按原徵收地價補償費發給現金補償之要件為:(1)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價值換算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不足;(2)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合併。而本件原告均已遵期提出自行合併分配抵價地之申請,且其可領回抵價地面積已大於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爰無前述兩要件之該當。(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9條所定:「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或合併後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未達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得由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部分,有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違法性。(三)違反比例原則:系爭區段徵收案所訂之最小分配面積,亦未顯示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方式為之而符合比例原則。 又土地徵收條例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最小分配面積與都市計畫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前者為區段徵收之補償,後者為建築規模之規範,將二者連結,難謂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亦違反區段徵收抵價地補償之本意;領回抵價地以作為徵收損失補償之對價,係法律賦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及法定方式;而其領回之抵價地後,將來如何建築使用(或如何與其他土地合併,以達都市計畫所定最小建築單位使用),應屬二事,實不應以追求不同目的之建築基地最小建築單位面積限制,作為是否得領回抵價地補償之要件,卻因而導致剝奪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取抵價地之權利;此情,乃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存續保障)之意旨。又另一方面,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依法既已核定發給抵價地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在先,嗣又因其得領回之抵價地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無法領取抵價地補償,該行政行為亦應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原則)。結語 講師從區段徵收制度的基本概念破題,分享先行區段徵收之意涵與問題、抵價地比例核定之法律性質與行政救濟、抵價地最小分配面積於實務面及法制面之問題,輔以相關判例做深入解說,提供精闢見解及建議,讓我們能藉由不同的案例,思考未來能規劃哪些措施精進行政程序,學員們都受益良多。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超連結https://land.gov.taipei/cp.aspx?n=1B5D693DA346D752&ccms_cs=1)下載。 -
2024/12/25「判決共有物分割在登記、稅務及估價之爭議問題」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 共有土地經判決共有物分割後遲遲未辦理登記可能會有什麼登記上的爭議問題?當權利人單獨辦理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其租稅代繳義務又是否妥適,其代繳之租稅,得否於共有人間應互為金錢補償之數額扣減抵銷? 本次講座特別邀請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不動產學院莊谷中教務長擔任講座,講授共有土地請求判決分割後可能衍伸的相關問題,一起再次複習課程重點吧!二、民法759條土地登記秩序維護之爭議問題討論 按民法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者,在完成土地登記前,依法不得處分其物權。惟實務上仍有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已久,遲遲未完成登記手續,而各該共有人卻仍就其個別權利範圍予以處分,並完成物權移轉或設定登記之情形。又按內政部79年11月8日台內地字第848040號函參照,共有土地權利之繼受人,仍應受共有土地分割之確定判決意旨之既判力拘束。 但是,各該新加入成為土地共有人者,若非繼承之原因,而係買賣、受贈、交換取得,或他項權利設定者,其登記行為既已違反民法第759條規定,是否孳生登記無效,將遭受塗銷登記、物權回復原狀之疑慮,不可等閒忽視。 因此,建議共有土地一旦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法院應將判決書與判決確定證明書,函知各該管轄之地政事務所,以發揮即時管制效果。三、為遂行土地登記目的,賦予登記權利人之租稅代繳義務妥適性討論 現行登記與稅法造成的樣貌如下: (一)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任何共有人皆得單獨辦理(土地登記 規則第27條) (二)誰單獨辦理土地登記者,誰就必須申報移轉現值(平均地權條 例第47條第1項) (三)誰單獨申報移轉現值者,誰就必須負擔繳清全部增值稅義務 (土地稅法第5-1條) (四)誰單獨辦理土地登記者,誰就必須負責繳清全部土地稅,包括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等甚至遺產稅(土地稅法第51條、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8條第1項) 故而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登記,雖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任何共有人皆可單獨申請登記,但是誰提出申請,誰就必須根據上揭法規條文,代為繳納全體共有人欠繳之稅賦,形同懲罰!四、土地共有人基於判決意旨之互負金錢補償債務,與前揭代繳租稅債務,得否互為抵充疑義討論 共有土地分割依規定,必須就各該應受補償者,以其個別應受補償之金額,提示既已受取、提存之相關證據,否則即應同時就各該應受補償金額,於應為補償義務者分取之土地,辦理「法定抵押權」登記。因此,應負擔補償義務之共有人,主動辦理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登記者,除必須履行對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為交付金錢補償等義務,以避免其分取之土地被登記法定抵押權外,且須代應受補償之共有人(以及其他共有人)繳清前面所提之全部賦稅,始得續行土地登記之目的。 而應負擔補償義務之共有人,既已為應受金錢補償者代繳各種租稅,得否就其應為補償之金額範圍內,主張民法第334條債務抵銷,再就剩餘金額為清償或提存?按內政部106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1060433729號函意旨,金錢補償並非互負債務,與民法第334條所定抵銷之要件尚有不同。因此,代繳租稅與互為補償不能抵銷。 惟茲有問題者係債務抵銷,似不以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為前提要件。且「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334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50年台上字第291號裁判要旨)實為疑義。五、判決共有土地分割互為補償之估價疑義 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又決定金錢補償數額之方式有兩種:一、當事人合意。二、請估價師估價。而估價師估價係就法院提供之分割方案,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據實估算後,製作估價報告書,供法院參考,若補償數額經法院據以判決者,將成為法定抵押權之債權金額;只是互為補償之數額過於微小,對於地政機關將徒增登記作業成本,對於民眾亦將徒增抵押權設定、塗銷之費用成本,甚至孳生清償提存、判決塗銷抵押權之訴訟成本,困擾鉅大而利益甚微,因此建議互為補償之數額,盡量以整千或整萬為數額單位為宜。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講義。 -
2024/8/20113年下半年不動產市場趨勢分析前言 房市狀況瞬息萬變,受到國際局勢、經濟市場、政策方向等影響,今年房市會有什麼趨勢或變化? 本次講座特別邀請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徐佳馨執行總監擔任講師,透過其多年累積的經驗與觀察,帶大家解析最新不動產市場趨勢,讓我們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房地產相關數據分析 觀察近幾年國泰房地產指數、信義房價指數、清華安富房價指數等不動產價格指標,因受惠於都更、危老案件,帶動不動產市場活絡,再加上民眾的換屋需求,中古屋及預售屋銷售狀況皆不錯,整體趨勢看漲(詳圖1、圖2)。市場中較受青睞的產品大多有「低總價」、「低成本」、「流動性佳」三大特點,是以目前市場交易熱絡的產品多以小坪數、低總價、高單價為主。圖1:國泰、信義房價指數(資料來源:樂居)圖2:臺北市12行政區房價指數(資料來源:清華安富) 另外從臺北市商用不動產來看,2025年以後臺北市多個辦公室都更案陸續交屋,將釋出近萬坪ESG商辦,而舊商辦需求亦依然存在,故在新舊商辦並存的情況下,商辦市場供需關係及租金變化仍待觀察。政策對房地產的影響 近期重要房市相關政策類型可分為增加負擔、產生閉鎖效果以及減少資金槓桿三類(詳圖3)。為抑制房市過熱,政府以囤房稅、房地合一稅、專案金檢及豪宅交易稅來增加購屋負擔,並佐以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減少資金槓桿,最後以預售屋限制換約轉售、限制私法人購屋等法條規定,達成市場閉鎖效果,以期冷卻過熱的房市。 政府除了房市管控政策之外,也積極保障自住自用人的權利,針對自住青年購屋需求,制定了新青年安心成家對策。同時實價登錄新制上路後,資訊更透明,市場也更趨於穩定,減少因資訊不對等造成的交易失靈圖3:近期房市相關政策類型結論-未來式 以2024年前期房市表現來看,住宅市場成交量持穩、商用市場土地表現保守;自住的剛性需求變成主流,交易時間拉長;蛋白區逐漸轉型為蛋黃區,形成多重蛋黃區的局面。未來,可從區域及就業人口、市場資金、銀行貸款條件以及議價能力等多元面向分析市場,擇取最優最適的選項。 -
2024/8/5「行政救濟案件剖析-以若干土地測量及登記事件為例」-地政講堂回顧前言 在甚麼情形下你可以請求行政救濟呢?它又跟地籍測量或土地登記事件有什麼樣的關聯?本次講座特別邀請耀南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進良律師擔任講師,針對何謂行政救濟並就土地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例進行說明,以下節錄部分講座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課程!壹、行政救濟(法)概念一、憲法基礎(一)權利救濟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原則: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權利即無救濟(權利救濟) 例外:無權利亦得救濟?(二)司法二元(多元)制 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審理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二、何謂行政救濟?(學界說法不一)(一)指人民對於違法或不當之公權力行政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損害其權益甚或公益者,請求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予以糾正 或填補其損害之程序或制度。(二)包含那些制度或程序? 廣義:聲明異議/訴願(含相當訴願) /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狹義:聲明異議、訴願(含相當訴願)及行政訴訟 最狹義:訴願(含相當訴願)及行政訴訟三、訴願(訴願法)概念(一)意義 1.狹義:訴願法上所稱訴願(參本法第1條、第2條) 指人民或公法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未依法定期限作 成所申請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向原處分機關(或應為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 救濟之方法或程序。 2.廣義: 指凡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向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或 程序。 概念上包括: (1)訴願法所稱之訴願 (2)訴願先行程序(依個別法律定之,學理泛稱為「聲明異議」) (3)相當於訴願程序(依個別法律或司法解釋)(二)訴願要件 1.訴願主體有關事項 (1)當事人能力 (2)當事人適格 2.訴願客體有關事項 (1)行政處分(積極處分)違法或不當 (2)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 3.致損害權利或利益 (1)直接因果 (2)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3)權益之損害得以訴願補救-訴願利益 4.須向有管轄之機關提起 5.於法定期間,依一定格式提起 6.有先行程序,原則上應先經該程序四、行政訴訟概念(一)行政法院就公法爭議事件之概括裁判權:公法上之爭議,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二)三級二審(三)基本訴訟種類與實體判決要件五、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概念(一)國家責任之法體系(二)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演進 國家無責任論/國庫責任論 國家代位責任論 國家自己責任論(三)國家賠償之責任類型貳、案例分享 最後,案例分享部分講師以地籍重測涉之法律救濟,及土地登記之審查屬實質審查或形式審查為例,輔以相關行政法院判例做深入解說,學員們都有滿滿收穫,不虛此行。 -
2024/7/18「土地開發制度發展與轉型」地政講堂回顧區段徵收為推動都市開發或國家建設的重要土地開發方式,在未來,如何更有效地整合各方資源、地主與政府之間要如何協議與合作,以實現多方共贏共好?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內政部洪天貺科長為我們講授土地開發制度發展與轉型,讓我們一起重溫精彩內容吧!前言 整體開發是政府機關依照都市計畫內容,於一定範圍內重新整理規劃地籍,布建適當公共設施,引導都市發展的方式。政府部門主導區段徵收、公辦市地重劃,而民間部門則主導自辦市地重劃,其概念均係受益者公平負擔。透過整體開發得以有效整合資源、優化土地利用、提高都市品質,同時確保發展的公平性和可持續性。 我國的區段徵收制度建立可追朔到民國19年制定地《土地法》,當時的區段徵收被定義為對一定區域內的土地進行重新分段整理的徵收方式,並賦予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在土地重新整理後具優先承受權。土地所有權人優先買回制 民國43年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明確規定土地徵收後的地價補償應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按市價評議,確保被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能夠獲得公平的補償。 民國66年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擴大修正為《平均地權條例》,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土地可以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原有土地價值比例優先買回,即原土地所有權人地在經過政府的規劃和整理後,還能夠在整理完的地土地上進行開發,減少被徵收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提高與政府合作開發的意願。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 民國75年修訂《平均地權條例》啟動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改善僅有現金補償方式不足,將徵收補償制度由改良為以現金補償地價為原則,開發後可建築土地折價抵付為例外,增加原土地所有權人更多選擇,能根據需求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藉由分回土地模式,帶入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共享整體開發成果的互利模式。民國89年制定《土地徵收條例》,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領取現金補償,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進一步規範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制度。 區段徵收制度的轉捩點 民國99年苗栗大埔事件發生後,揭示了當時區段徵收制度上的問題,並促使政府重新審視制度和改革,並於民國101年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對區段徵收制度進行多項改革。 強化區段徵收公益性和必要性的審議,規定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循「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開發範圍之選定及面積規劃是否合理」、「用地範圍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及「是否可改以其他方式取得」等原則審慎評估。 要求政府必須制訂完善的安置措施保障原住戶,並規定應設置安置街廓及提供安置住宅,保障居民的居住權。 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繼續從事耕作之權利,政府得於範圍內規劃農業專用區。 土地徵收補償費從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修正為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合理化補償費,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利益。區段徵收制度展望與轉型─協議合作開發 土地開發模式未來將朝向以協議合作方式進行改革,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自願參與開發或配合開發達成協議,充分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和需求;俟協議未達成,政府才會透過徵收手段取得土地,並發還現金補償給土地所有權人;未參與開發之土地所有權人,在土地分配完成後也得申請優先買回土地。 除減少徵收手段之外,也規劃更加保障原住戶居住權,要求興建安置住宅以安置原住戶,另規劃將安置住宅優先讓售原住戶,倘安置住宅有剩餘,則提供作為社會住宅使用,且提供安置街廓優先分配妥適規劃,延伸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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