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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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都市更新2026/10/14「都市更新地方稅解析」地政講堂回顧前言 臺灣都市地區普遍面臨建物窳陋與耐震不足之挑戰,透過都市更新提升防災能力、加速土地復甦並增進公共利益已成為當前都市發展之主流趨勢。然而,都市更新往往涉及龐大資金投入、複雜的權利變換及地主、實施者與政府間多方利益盤整。為協助民眾深入了解都市更新後各項地方稅法規、申報實務與節稅細節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本次講座特別邀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稅務管理科吳鋆璽科長主講「都市更新地方稅解析」,系統性梳理都市更新前後的稅賦負擔及相關不可不知的大小事,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摘要一、假都更VS真合建: 程序與時程差異: 都市更新須依《都市更新條例》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聽證會等法定程序,時程較長;一般重建(如危老或合建)免經上述程序,辦理時程較快。 誘因差異: 都市更新享有專屬的稅捐減免與容積獎勵,一般重建則無同等幅度的稅賦優惠。 實務陷阱: 部分建設公司為獲取都更容積獎勵,會與住戶簽屬「合作興建契約書(合建私約)」,並於條款中 註明「若合建契約簽署未達100%,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即都市更新)辦理」,此即實務上常見的「假都更、 真合建」手法。二、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都更案的分配方式主要分為「協議合建」與「權利變換」約定,實務上兩者亦可同時存在。 協議合建(私約協議):屬於民事契約,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公權力較難介入保障地主權益。 權利變換(法定程序):即使事前簽訂合建契約,法律上的分配仍會以政府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內容為主。 權益保障建議:地主若在權利變換案中同時簽訂合建契約,建議在私約中加註擇優條款(即若私約與權變計畫內容不同時,地主可擇優選擇)。三、不參加都更者的權益: 都更依法最多僅簽署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兩種同意書。若地主不參與分配,將依更新前權利價值進行現金補償,歸納如下: 不願分配:地主明確表態不願意參與更新分配。 不能分配:地主雖同意參與,但經估價師鑑價後其權利價值未達最小分配單元標準,且業主不願補繳差額價金。 彈性配套機制:上述地主若後續表達參與意願,實施者基於保障所有權人權益原則,仍應以協助選配房屋為原則,並於權利變換發布實施後由地主繳交差額價金。四、誰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土地有償移轉時,為原所有權人。(指移轉時,土地所有權人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為取得所有權人。(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五、誰是契稅的納稅義務人: 依取得原因取分買受人、受贈人、交換人、分割人、典權人、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 計算方式:核定契價X適用稅率=契稅應納稅額六、都更稅賦優惠知多少(地價稅): 更新重建期間:免徵或可繼續使用減半。 更新成果交屋後:減半兩年。七、都更稅賦優惠知多少(房屋稅): 更新成果交屋後:首兩年減半徵收50% (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未轉移者,最高可延長十年) 八、都更稅賦優惠知多少(土地增值稅): 協議合建: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採交換型態減徵40%;採買賣型態則無減徵。 權利變換: 所有權人將產權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予實施者時:免徵 更新後原有土地第一次移轉(賣出)時:減徵40% 未達最小更新單元(土地因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免徵 九、都更稅賦優惠知多少(契稅): 協議合建: 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辦理產權轉移轉時:採交換型態減徵40%;採買賣型態則無減徵。 權利變換: 所有權人將產權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差額價金)予實施者時:免徵;建物完成第一次登記並移轉予原所有權人(視為原有)時:減徵40%。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
#地政講堂,土地開發,市地重劃2026/10/1「解密市地重劃:從規劃到權益,你應該知道的那些事」地政講堂回顧市地重劃究竟是什麼?市地重劃如何形塑城市發展並影響生活?本次地政講堂邀請臺北市立大學城市發展學系林淑雯副教授主講,從都市規劃與市地重劃的關係、市地重劃辦理方式、市地重劃與稅務之關係及公辦重劃案例分享等,帶領大家一同解密市地重劃。一、都市規劃與市地重劃的關係 臺灣計畫體系由國土計畫到城鄉發展計畫,各司其職,其中都市計畫為開發新社區、提升土地使用效率並提升土地使用價值,常附帶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而「市地重劃」即為其中之一。市地重劃隨著時代變遷而不斷演進發展,歷經地籍整理、闢建公共設施、土地複合使用,如今更導入節能技術,為打造韌性永續的都市持續努力。二、市地重劃之意義與適用條件 市地重劃指配合都市計畫將都市範圍內畸零細碎之土地,重新交換分合並興建公共設施後,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改良方式,能共享開發利益、改善生活環境,並達成財務自償。市地重劃原則上適用於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或具實質內容之主要計畫),且為防止重劃淪為空頭支票,依內政部規定須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3年內擬定重劃計畫書。三、市地重劃辦理方式與稅賦優惠(一)辦理方式 公辦重劃由政府主導,自辦重劃則由地主自行辦理,而重劃負擔包括「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及「費用負擔」(工程費、重劃費、貸款利息),負擔比例以不逾45%為原則。公共設施用地優先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抵充,不足土地及費用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為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劃後土地分配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原則採原位置、原位次分配,且於分配完畢後須將分配結果公告30日,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提出。(二)稅賦減免 地價稅:重劃期間因辦理重劃致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全免,完成後減半徵收2年。 土地增值稅:重劃後首次移轉時,負擔總費用可自土地漲價總數額扣除,並再減徵40%。 房地合一稅:土地取得日可追溯至重劃前的原取得日;若屬繳納差額地價或價購取得部分,則以重劃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四、結語 講師從都市規劃及整體開發演進歷程出發,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領大家認識市地重劃目的與效益,並進一步介紹公辦與自辦市地重劃的辦理流程及土地分配方式,讓原本看似陌生的土地開發,變得更加貼近你我,學員們都獲益良多。 小編也偷偷廣告一下,想要多瞭解臺北市的重劃情形,現在加入「臺北重劃逗陣line」正是時候喔!! -
2026/9/25「不動產市場分析、趨勢展望及政府治理之道」地政講堂回顧不動產市場發展與財政金融體系習習相關,尤其近年來投資環境變動很大,資本市場及股市交易熱絡,加上政府政策均會對不動產市場造成影響。因此本次地政講堂系列講座特別邀請政治大學地政系林左裕教授,以「不動產市場分析、趨勢展望及政府治理之道」為題,從供給需求面探討影響不動產價格走勢因素出發,延伸運用各類經濟指標及大數據等觀察房市走勢,並解析政府的財政貨幣及管制政策對於房市發展趨勢的影響。 首先,林教授指出持有及投資不動產的成本涉及貨幣(貨幣供給、利率)及財政(持有稅、交易稅)政策,通常二者一緊一鬆互為搭配,但臺灣不動產持有稅率與國際平均水準比較相對較輕,加上金融海嘯及新冠疫情後的資金量化寬鬆,吸引大量資金進入房市,造就囤房現象與房價上漲。 針對近年政府祭出的健全房市對策,林教授逐點解構對當前市場的影響: 房地合一稅 2.0:以利潤為稅基對短期套利者課重稅,並將持有期間之年期拉長,雖有效遏止了短期交易炒作,連帶產生買賣交易閉鎖效應。 囤房稅 2.0(房屋稅差別稅率):採全國總歸戶持有4戶以上即屬囤房適用差別稅率,並透過提高非自住稅率增加持有成本。林教授強調囤房稅目的是把沒人住的「空屋」轉為住宅市場的「有效供給」。當有效供給增加時,將能緩和房價上漲壓力。至於稅負成本是否會轉嫁至租金,則取決於當地的空屋率,因此政府積極增加「社會住宅」以提供替代商品至關重要。 中央銀行「限貸令」:隨著新青安政策引導及銀行放款水位逼近上限,央行被迫嚴格執行總量管制。此信用管制導致市場迅速由寬鬆轉為緊縮,資金不易再從銀行體系流出,預售屋交易量已有縮減,中古屋交易價亦呈現緩跌趨勢,逐步引導市場回歸以「首購、自住剛性需求」為主的型態。 隨著AI與半導體產業引領臺灣股市發展熱絡,林教授特別呼籲政府需密切關注「財富效應」,慎防股市獲利資金外溢到房市,再度推高房價,尤其是高資產族群可能利用股票質押貸款等工具,規避管控進入精華區置產,將是未來居住正義與房市治理嚴峻的政策考驗。 本次林教授結合經濟理論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分享金融市場與房市的連動分析,並介紹線上及實體資訊提供民眾課後延伸學習,期能提升民眾對各項指標及政策措施的判讀能力,進而掌握不動產市場脈動趨勢。 -
2026/9/3115年10月份地政講堂課程預告-「別被騙了!全民必備的消費與不動產防詐知識」如何掌握生活中不可不知的防詐知識,地政局10月29日地政講堂講座—「別被騙了!全民必備的消費與不動產防詐知識」,邀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葉家豪簡任消保官主講,將深入剖析最新實務案例,拆解不肖分子的作案手法與心理戰術,帶你瞭解不動產安全網中常見之詐騙陷阱與如何自我保護的方法,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10月15日上午9時起至10月28日下午5時或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本講座採台北通簽到,請學員先行下載「台北通TaipeiPASS」APP並完成會員註冊。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聯絡人:張智姸連絡電話:02-27548900分機104傳真:27024410E-mail:web16060@gov.taipei -
2026/8/24「別讓租約變僵局!三七五減租實務爭議與判決解析」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攸關許多地主與承租人的切身權益,為了解三七五減租相關議題,並對於相關法規規定有基本認識,本次特別邀請到永法律事務所院長羅永安律師擔任講師,透過實際案例分享,將生硬的法條轉化為深入淺出的精闢解析。二、溫故知新: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三大核心三七五租約源自 1949 年的土地改革,旨在保障基層農工權益。時至今日,其核心規範依然深深影響著租佃實務: 租金設上限:地租不得超過該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 37.5%)。 租期有保障: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原約定超過6年者依原約定。 終止有條件:租期未屆滿前,非有特定法定事由(如承租人死亡無繼承人、放棄耕作、欠租達兩年總額、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耕作、變更非耕地使用等),出租人不得終止租約。三、權責分明:租佃爭議找誰處理? 鄉 (鎮、市、區) 公所(行政機關):負責辦理租約登記(訂立、變更、終止、換訂),僅進行形式書面審查,無確定私權之效力。 耕地租佃委員會:針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調處程序。 法院民事庭(司法機關):負責處理租約主體與客體的實質私權爭執。**實務重點提醒:強制調解先行原則**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26 條,租佃爭議必須先經過公所調解、縣市政府調處。若調處不成立,才會移送法院裁判。未經調解、調處程序,是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喔!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5 號判決:公所逕為「註銷登記」僅為行政管理行為,若雙方對租約存續有私權爭執,仍應循調解、調處及民事訴訟解決。)以下就常見之租佃爭議介紹四、實務熱區:常見租佃爭議與判決解析爭議一:分耕租佃爭議 戶長代表與分耕效力:若原本由戶長代表未分家兄弟承租,後因分家而分耕,受分耕人與出租人間會直接發生租賃關係,這不構成違法的「轉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判決)。 變更登記異議:承租人死亡時,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申請變更登記。若非現耕繼承人有異議,屬於遺產繼承權的私權爭執,應由當事人另行依法解決。其結果如與租約登記簿所載承租人不符,仍可依其結果再為租約變更登記。(內政部79年7月12日台內地字第811257號函)。爭議二:不自任耕作 vs. 不為耕作 不自任耕作(第 16 條): 承租人在土地上興建之房屋若非便利耕作或以耕作為目的之「農舍」(例如:作客廳、居住使用之房屋),即屬「不自任耕作」 。縱使僅「一部」不自任耕作,原租約也會全部歸於無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16號判決)。 繼續一年不為耕作(第17條): 若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耕作,不論不耕作的範圍是「一部」還是「全部」,出租人都有權終止租約,收回全部耕地。(最高法院82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84年台上字第1856號民事判例)。五、結語租佃爭議往往牽涉複雜的歷史背景與家族產權,實務上的認定也常在公所的「行政審查」與法院的「私權爭執」間拉扯。期望透過羅律師精闢的解析與實務案例分享,能幫助市民朋友與各界先進在面對三七五租約問題時,具備更清晰的法規觀念,共同保障自身權益,不再讓租約變成難解的僵局!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 -
2026/8/13「科技與產業用地之韌性規劃」地政講堂回顧面對產業環境與氣候條件的變化,產業園區除了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園區如何因應災害、資源使用及產業轉型等課題,也越來越受到重視。本次「地政講堂」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白仁德教授,從臺灣產業用地供給體系談起,介紹產業園區的管理實務,並分享近年產業園區韌性相關研究與實務案例。一、產業用地從哪裡來?先認識臺灣的供給體系談產業用地,第一個要認識的是臺灣多元的產業用地供給體系。依不同設置目的及主管機關,目前包括經濟部主管的產業園區及科技產業園區、國科會主管的科學園區、環境部主管的環保科技園區、農業部主管的農業科技園區,以及都市計畫工業區、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等不同類型。不同類型的產業用地,有不同的開發背景與管理方式。白教授也從這套供給體系出發,帶領大家進一步認識產業園區從開發到後續管理所涉及的各項工作。二、園區蓋好了,後續怎麼管理?產業園區完成開發後,後續管理同樣重要,從公共設施維護、環境管理,到災害應變、智慧化及淨零轉型,都是園區管理的一環。課程中以林園產業園區為例,透過定期召開區域聯防會議、建置安全防護系統,以及辦理化學災害緊急應變演練等方式,強化平時整備與應變能力;近年也持續推動低碳化、智慧化及節能改善。從這些實務案例可以看到,產業園區不只是提供廠商生產空間,後續如何維持園區運作與因應各種變化,也是園區管理的重要工作。三、產業園區的「韌性」,看的不只是防災透過多項產業園區韌性研究,帶大家從不同角度觀察園區面對外在變化與災害時的表現。有些園區災害風險較高、有些資源使用效率較佳,也有園區既有防災設施較完整。因此,在討論產業園區韌性時,不能只看單一指標,而需要從園區本身的條件進行觀察。相關研究也依不同園區特性,提出智慧監測、循環水系統、再生循環能源等不同調適作法。換句話說,不同的園區條件不同,所面對的問題及可以採取的改善方式也不盡相同。四、面對衝擊,「撐得住」之外,也要看「恢復得如何」課程中另一個值得認識的觀念,面對外部衝擊時,有些地區受到的影響較小;有些雖然受到較大影響,卻能在之後逐步恢復。因此,談「韌性」不只是問一個地方能不能避免受到衝擊,也包括受到影響之後,是否具備恢復及調適的能力。五、從產業用地到產業園區,看見更完整的開發與管理本次課程從產業用地供給一路談到園區管理與韌性研究,讓大家對產業園區從開發到後續管理有更完整的認識,也拓展了對產業用地議題的理解。想進一步了解課程內容的朋友,也歡迎至「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講義。 -
2026/7/28「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爭議問題解析」地政講堂回顧前言 土地法第34條之1的多數決處分規定,其同意門檻為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若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則人數不予計算。此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兼顧他共有人權益的前提下,排除民法全體同意原則。此舉不僅能便利不動產交易與解決共有糾紛,更能促進共有土地的有效利用。為此,本次地政講堂特別邀請到學養俱豐的陳立夫教授,為我們帶來深入的專題講座。摘要 本次講座深入剖析實務與學說見解,四大核心重點摘要如下:一、比例原則爭議與嚴格解釋土地法第34條之1條文雖然限制了未同意共有人的財產權與契約自由,但因缺乏後續有效利用的配套規範,手段與目的未必相當,存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的疑義。在修法或宣告違憲前,實務上應採嚴格解釋。此外,第4項及第5項準用的優先購買權,其立法側重於私益,旨在減少共有人數、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以利共有物的管理與使用收益。二、多數決出售與優先購買權爭點當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他共有人是否具備優先購買權為常見爭議。目前司法與行政實務的主流見解認為,共有人出賣共有土地全部,對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僅為代為處分),因此他共有人依法仍享有優先購買權。三、出賣共有土地的「兩次通知原則」共有人依多數決出賣共有土地時,程序上必須踐行兩次性質與目的截然不同的通知。第一次為與第三人(買受人)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前的「事先通知」(依第34條之1第2項)。第二次為與第三人買賣契約有效成立後的「徵詢優先購買權通知」(依第34條之1第4項)。第二次通知必須向他共有人完全揭露與第三人訂立的所有買賣條件,包含買賣價金、分期付款方式、稅費負擔、違約罰則及瑕疵擔保等。四、公同共有人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之探討針對民法第828條第3項「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全體同意」是否包含優先購買權,實務見解已有所演變。早期最高法院(如69年台上字第1252號判決)採否定說,認為必須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然而,近期實務與學說主張,優先購買權本質上與「公同關係分離」,需自行支付對價且不影響全體公同共有人利益,故應對該條文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不含優先購買權之行使。原則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等規定,公同共有人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例外情況如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目的為基地與房屋合歸一人所有),若地上權或租賃權為公同共有,仍須經全體同意以避免產權無法合併。結語 陳教授結合學術理論及實務經驗,深入淺出探討共有土地糾紛之法院判決分析,並提供課程講議供課後延伸學習與思考,期能提升大家對於法學知識的識讀能力。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首頁/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115年7月23日「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多數決處分共有土地爭議問題解析」講座下載課程講義。 -
2026/7/16「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實務暨相關問題解析」地政講堂回顧前言優先購買權制度涉及不動產交易安全、財產權保障及登記實務作業,相關規定散見於民法、土地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特別法中,不僅法源依據眾多,實務適用情形亦相當複雜。尤其近年來共有土地處分、共有建物交易、停車位買賣及租賃關係等案件日益增加,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與行使更成為實務上常見爭議。摘要一、優先購買權之意義與法律性質優先購買權係指權利人在特定條件下,於所有權人將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時,得以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法律性質,實務及學說上主要有「形成權說」與「請求權說」兩種見解。前者認為權利人一經表示行使,即可形成買賣契約關係;後者則認為權利人須向出賣人表示購買意思,進而成立買賣契約。二、優先購買權之分類優先購買權可區分為約定優先購買權及法定優先購買權。約定優先購買權係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所為之約定,其效力通常受契約內容拘束;法定優先購買權則直接由法律規定產生,例如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優先購買權、土地法第104條基地與房屋優先購買權等。三、「同樣條件」之認定「同樣條件」是優先購買權制度中最重要且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問題之一。所謂同樣條件,並非僅指買賣總價相同,尚包括付款方式、交屋條件、違約責任、稅費負擔、仲介服務費及其他交易條件等內容。若權利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原則上應接受與第三人相同之交易條件。四、通知程序與行使期限優先購買權人是否獲得合法通知,將直接影響權利行使效果。不同法律規定之通知方式及行使期限並不相同,有些規定10日、有些規定15日,亦有30日之情形。若無法直接通知權利人,部分情況尚須透過公告或登報方式進行通知。五、未通知之法律效果實務上最常見的問題之一,即為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即逕行出售予第三人。然而,不同法源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其法律效果並不相同。有些屬於債權效力,未通知時可能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則涉及物權效力,甚至可能影響移轉行為之效力。總結優先購買權制度看似僅涉及買賣交易程序,實際上卻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土地利用秩序息息相關。無論是所有權人、共有人、承租人或不動產從業人員,皆應充分瞭解相關法律規範及程序要求。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115年5月22日「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實務暨相關問題解析」講義。 -
2026/4/16「看不見的房屋大盜:揭開不動產詐騙的五大陰謀」地政講堂回顧隨著科技日新月異,不動產詐騙已從傳統手法,演變為結合心理操控與數位科技的複合型犯罪。本次地政講堂特別邀請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林書立教授,憑藉其豐富的刑事偵查經驗,深入剖析「看不見的房屋大盜」背後的運作模式。 不動產因具有高價值及產權移轉程序繁複的特性,在當前詐騙「企業化、跨國化」的趨勢下,已成為犯罪集團鎖定的重要目標。尤其在人工智慧與大數據技術快速發展下,詐騙集團能進行精準分眾與高度擬真的詐騙操作,使資訊真假難辨,民眾更需提升警覺。詳細拆解不動產詐騙五大手法:1.假屋主真詐財:偽造身分或利用環境資訊冒充屋主,誘使買方支付訂金或款項。2.假行情真低賣:透過不實或片面的成交資訊,誤導屋主低價出售房產。3.假仲介真騙房:冒充或規避合法仲介機制,提供虛假服務進行詐騙。4.假文書真騙屋:利用偽造債權文件、本票或相關文書,進行產權移轉。5.假租屋真法拍:鎖定特定房東族群,蒐集個資並偽造債權,甚至結合法拍程序奪取產權。 面對此類結合科技、資訊落差與人性弱點的詐騙手法,防範之道不應僅止於事後追查,更應從日常建立正確觀念,包括妥善管理個人資料、避免資訊外流,以及落實財務風險分散。在進行任何不動產交易或面對不明債權主張時,務必把握「先查證、再行動」原則,透過官方管道確認身分與文件真偽,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不動產詐騙的本質,在於利用資訊不對稱與時間壓力突破防線。唯有提高警覺、善用制度與專業查核機制,才能有效降低風險。透過本次講堂分享,期盼民眾能由被動防範轉為主動識詐,共同守護不動產交易安全,避免成為「看不見的房屋大盜」的受害者。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5年3月31日「看不見的房屋大盜:揭開不動產詐騙的五大陰謀」下載。 -
2026/3/11地政講堂課程系列《住宅租賃法規與實務》回顧前言您對於臺灣的住宅租賃市場了解嗎?本次邀請內政部地政司住宅租賃管理科廖慶安科長擔任講師,解說住宅租賃法規與實務內容,及目前租屋市場面對的挑戰及未來的發展趨勢。一、臺灣住宅租賃市場所面臨的挑戰有租屋供需失衡與品質不齊、弱勢族群租屋困境等難題。為解決此窘境,政府推廣包租代管專業服務,目的是活化民間住宅資源、建立健全租賃住宅市場機制及扮演住宅政策推動的關鍵齒輪,並於2018年公布施行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2023年第1次修法直至未來尚有修法三大方向研議中。二、住宅租賃係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政府頒布住宅租賃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效力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契約內若有應記載卻未記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卻記載者,則該條款無效。在外租房如遇糾紛,可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是透過縣市政府進行消費爭議申訴,且內政部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提供民眾租屋糾紛免費電話法律諮詢,共同守護青年及弱勢租屋族合法租屋權益。三、包租代管物件在臺灣從2018年至2025年9月已累計28萬4千餘筆,為讓租賃住宅市場資訊透明化,政府推出大學院校周邊之租金地圖,且包租代管業者依規定亦須提供簽約案件資訊予縣市政府,轉租案件亦須申報實價登錄,促使租屋市場資訊全面公開,落實交易安全。未來展望:中央為保障租屋民眾權益,未來將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方向有三大要點:一、保障最短租期、二、限制續約租金漲幅、三、強化租賃權益規範,期待打造更加完善的租屋市場及機制。 -
2025/12/9「都市與縱谷的雙場景:三維地籍整合與系統建置成果」地政講堂回顧前言本次講座邀請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的楊軒正工程師擔任講座,帶我們深入了解三維地籍的重要性與實際應用,從政策背景到技術細節,再到未來發展,整個過程不只是技術分享,更是地政資訊數位轉型的關鍵一步。為什麼要做三維地籍?隨著都市高樓林立與縱谷地形複雜,傳統平面地籍已經無法完整呈現分層分戶的產權資訊。三維地籍能精準對應樓層與面積,並支援智慧城市、防災規劃、不動產估價等多元應用,這也是國家推動「邁向3D智慧國土」計畫的核心目標,讓地政資訊更透明、更智慧。三維產權模型怎麼做?建置三維產權模型並不是簡單的繪圖,而是從建物測量成果圖開始,逐層數化並轉換成三維模型,過程中還需結合外部圖資來確保定位與樓高的精準度,最後透過檢核機制確認模型品質,避免錯位或面積不符,確保成果能真正對應登記資料。系統與圖台有什麼功能?課程中展示的系統與圖台不僅能查詢三維產權資料,還能進行剖面分析、視線模擬,甚至結合實價登錄資訊,讓價格分級立體呈現。此外,還有日照分析、避難導航等加值應用,讓三維地籍不只是地政工具,更成為智慧城市的重要基礎。標準與檢核的重要性為了確保三維地籍資料的正確性與一致性,內政部已正式發布資料標準,新增高程、建物類型等欄位,並導入自動化檢核系統,讓模型品質檢查更快速、更精準。標準化與檢核不僅是技術要求,更是未來擴大應用與跨系統整合的關鍵。未來展望與應用想像三維地籍的應用遠不止地政業務,未來可以結合AIoT打造智慧住宅,協助防災規劃、警政治安分析,甚至提升不動產估價的精準度。隨著建置範圍擴大與系統功能優化,三維地籍將成為智慧國土的重要基礎,開啟更多創新應用的可能。 -
2025/12/2「仲裁法規及運作機制」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為增進市⺠對於仲裁法規及運作機制的了解,本次地政講堂特別邀請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理事⻑、中華⺠國地政⼠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王進祥老師,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法理素養,深入剖析仲裁領域的運作機制及操作實務,幫助市民及地政人員掌握實務要點,強化法律專業能力。二、摘要講座首先闡述現行不動產爭訟多透過司法機關裁判方式處理,在法院案件負擔日益沉重的背景下,加上多層級審級制度,審理時間相對冗長。仲裁作為訴訟外糾紛解決的重要機制,成為現代交易中常見的爭端解決方式。仲裁法是我國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強調當事人自治原則,對於仲裁地、仲裁人選任之方法、仲裁程序所應適用之程序法及實體準據法,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一)仲裁之形式要件 1、爭議具仲裁性 (1)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2)一定之法律關係 (3)由該法律關係所生爭議 2、合法有效之仲裁協議 3、仲裁人人數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法第1條) 4、約定仲裁機構 5、適用之法律(二)仲裁程序 1、選任仲裁人 2、選定後通知他方 3、共推主任仲裁人 4、10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 5、仲裁人會商(包含仲裁程序之決定及仲裁地之決定) 6、仲裁期間(三)仲裁優勢 1、快速、經濟、具專業判斷 2、當事人充分陳述與溝通 3、保密 4、彈性、和諧、仲裁地約定 5、仲裁公開、調查證據 6、具效力(四)仲裁效力 1、確定力 2、執行力(仍須裁定) 3、得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 4、與判決同效力 5、獨立性三、總結本次講座內容兼具法理基礎與實務操作,幫助學員全面了解仲裁法規制度的整體架構。隨著土地使用日益多元,以及跨領域專業需求提升,傳統訴訟程序往往難以滿足市場與社會的即時需求。仲裁制度的引入與深化,不僅有助於提升爭端處理效率,更能健全不動產市場運作,打造兼具專業、效率的爭端解決新典範。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10月30日「仲裁法規及運作機制」講座。 -
2025/11/21114年12⽉份地政講堂預告—「都市與縱谷的雙場景:三維地籍整合與系統建置成果」隨著城市的發展,產權類型也逐漸轉向立體化分布,現行的產權登記雖仍限於平面,但三維地籍正是未來的趨勢,可以讓所有權人更清楚了解產權在空間中的位置,臺北市地政局將於12⽉3⽇(星期三)下午2時⾄5時舉辦「都市與縱谷的雙場景:三維地籍整合與系統建置成果」地政講堂專題講座,由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軒正工程師擔任主講,帶您認識最新的三維產權模型政策與應用,歡迎踴躍報名參加。報名⽅式採網路報名(11⽉21⽇上午9時起12⽉2⽇下午5時或額滿為⽌),請⾄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本講堂採台北通⽅式簽到,請學員先⾏下載台北通APP軟體並完成會員註冊。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式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聯絡⼈:陳昱升電話:02-27208889轉7400E-mail:dz8682 @gov.taipei -
2025/10/3「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地政講堂回顧本次地政講堂以「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為題,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甯方璽教授主講。課程內容聚焦於如何運用地政專業中的空間資訊技術,分析臺灣電網在極端災害下的脆弱度,並探討離岸風電場在西部海域的選址風險。科學化的風險評估甯教授首先指出,臺灣能源高度依賴進口,且集中式電網結構存在「南電北送」的負載不均問題,一旦遇到大型事故,整體系統缺乏韌性。再加上山崩、地震、土石流、淹水與雷擊等自然災害威脅,電網規劃亟需科學化的風險評估。透過 GIS 平台與空間資料,甯教授建立了電網脆弱度地圖,並利用隨機森林與加權指標方法,找出影響最大的因子,其中山崩與地質敏感帶對電網安全影響最為顯著。這些成果能幫助決策單位辨識關鍵因子,進行加強維護,提高系統整體的穩定性。發電效益與潛在風險在離岸風電部分,甯教授以臺灣西部海域為研究區域,綜合風速、浪高、地震、雷擊等自然因子,並考量海域管制、漁業權及環境保護等法規限制,建立風場選址的風險評估模型。研究結果顯示,風速雖然是發電的核心條件,但同時也是對風機影響最大的災害因子,尤其在秋冬季更顯突出。因此,未來在選址時,應兼顧發電效益與潛在風險,避免單純追求高產能而忽略災害造成的維護成本。整場講座內容結合理論與實務,展現了地政與空間資訊在能源規劃上的應用潛力。透過甯教授清晰的講解,與會者不僅理解了電網與風場的風險來源,也看見地政專業如何在永續能源發展與國家基礎設施安全上發揮關鍵作用。本次課程不僅拓展了大家的視野,也為未來跨領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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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高房價真有解方?各國紓緩居住負擔對策與臺灣房市前景展望」地政講堂回顧前言 高房價是全球多數國家面臨的嚴峻挑戰,本次講座特別邀請馨傳不動產智庫何世昌執行長擔任講師,以各國房產資訊為例,透過比較各國的居住政策,客觀地審視臺灣的房市現況與政策,以下節錄部分講座內容,讓我們一同來重溫這場精彩的課程吧!一、臺灣與全球房市概況: 根據全球資料庫 Numbeo 的統計,以房價水準來看,香港為全球房價最高的城市,市中心公寓每平方公尺約 26,120.14 美元。相較之下,臺北市113年住宅平均房價為每坪 81.7 萬元(折合約每平方公尺 8,283 美元),尚未擠進全球房價前十名。然而,若從Numbeo的房價所得比數據衡量購屋負擔,香港達 28.5 倍,臺灣也高達 23.5 倍,顯示即便房價排名不在前段,臺灣民眾的購屋壓力仍十分沉重。此外,與全球各國家相比,臺灣的市中心總租金收益率為 1.3 %,與韓國同屬購屋負擔高、但租金相對較低的國家。二、亞洲主要國家房市措施: 新加坡在房市調控上主要採取抑制需求的措施,包括對外國買家及多屋族課徵高額稅負,並透過調整房貸成數來管理市場流動性。同時,政府提供符合資格的首次購屋者購屋補助,以確保新加坡公民能負擔組屋價格。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的公共住宅制度(HDB)屬於以公民為主的房屋政策,並非各國皆可直接套用。因此,臺灣亦難以完全複製新加坡的房市政策,主因兩國在土地制度、房產權屬性及經濟結構上存在根本差異,致使政策移植可行性有限。 韓國透過房貸限貸措施來抑制需求,另一方面增加社宅供應量,興建青年社宅,並針對青年、新婚夫妻和育有子女的家庭提供優惠房貸及租金補助,協助解決購屋或租屋問題。 日本沒有明確的打房措施,類似的抑制措施就是利率上升,但日本非特意用利率上升來抑制房價,而是貨幣政策調整進而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三、歐美主要國家的房市措施: 歐美國家在解決居住負擔問題上,多採用稅制措施,如英國採用調高印花稅率及免稅門檻、美國則透過加重房屋稅,但這些政策的長期效果和公平性仍有爭議。歐美經驗顯示,各國政策雖然多元,但沒有單一解方能完全消除高房價問題。四、其他房市政策: 首購補貼政策:各國針對首次購屋族提供多種形式的補貼,例如臺灣的利率補貼、德國的育兒家庭額外補貼、美國加州頭期款補貼、韓國延長房貸期限及新加坡等國家推出的首購族購屋補助金等。 共享產權計畫:英國的共享產權計畫,以半租半買方式,買家一開始至少購買房屋10%產權,剩下90%再依約分年購入,未購入前承租部分產權,幫助無法負擔全額房產的首次購屋者實現擁房夢想,缺點是產權不完整,轉售困難且房屋交易價格評估爭議多;澳洲改良版由政府買下完整產權,再分次出售給符合條件的買方,缺點是政府預算有限,因此供給量極少。 可負擔住宅:分為租賃型及出售型可負擔住宅,政府直接興建、委託非營利事業機構興建,或政府給予容積獎勵,開發商留一定比例住宅做為可負擔住宅使用等方式,以低於市場行情的租金或售價提供給符合資格的民眾,缺點是供給量少。 擴大住宅供給量: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的政策,因為多認為是供需失衡才造成房價大漲,因此增加供給量可以抑制房價,問題是供給增加代表可容納人口也增加,都市化程度越高,房價也受到支撐,因此無法解決高房價問題。 租金管制措施:限制租金漲幅或訂定租金上限,但歐洲實施該政策後反而造成租金暴漲,租賃房屋供給量下降之情形。 社會住宅:興建耗時且供給量有限,社宅無法大幅提高總體住宅供給量,僅能作為「過渡」性質的居住方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所有居住問題。五、未來房市展望: 研究顯示,每一波景氣循環都會伴隨一個主導產業,而房市走向也與產業結構的轉變密切相關,在政府未介入干預的情況下,房價走勢與經濟成長率之間具有高度正相關。近年來,臺灣的經濟動能由傳統產業,逐步轉向以高科技領域為核心的新興產業,這股成長力量將持續推動國家經濟發展。 -
2025/8/6「遺產繼承與遺囑公證」地政講堂回顧前言遺產繼承是大家都不想遇到,但無可避免的課題,遺產繼承如何分配,遺囑公證如何辦理,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黃永斐副理事長,介紹繼承不可不知的大小事,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摘要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依遺產繼承民法相關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先順位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 應繼分及特留分:應繼分即繼承遺產應有之成數,不僅權利,且有義務,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其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時自需有分配之比率,即民法上所謂之應繼分,各順位繼承人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而特留分則為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其繼承人,特留分制度重點在於給與被繼承人之共同生活者或期待其死後仰靠其財產者一定之特留財產,以為生活之保障。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民法第1145條定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五款情事。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屬繼承人得以選擇之方式,但二種繼承方式之意義、身分、效果及程序均不相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在法定期間內透過法律程序放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遺囑種類:遺囑方式之種類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講座中,黃副理事長剖析各類遺囑的法定要件及辦理流程。 遺產稅申報實務:遺產財產之認定,不動產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動產則包含現金、保險、信託、外幣、黃金、股票、古董、藝術品及保險箱等。 公私協力、防詐識詐:當日講座黃副理事長更加碼分享打詐案例及防詐策略,透過地籍異動即時通、住址隱匿、指定送達處所及電子產權憑證等防詐四利器,提升識詐意識,並加強對不動產詐騙的警覺性,共同守護不動產安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
2025/8/4「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前言內政部於102年8月28日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之3條,針對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及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劉金燁測量技師擔任講師,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為題,重點整理相關法令程序,以及實務經驗分享,以下節錄當天講座部分重點內容。建物標示圖簡介現行新建房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以地所轉繪、委外轉繪、專業人員簽證三種方式擇一辦理。其中以開業建築師、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得免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直接申辦保存登記,有效減少申請人行政往返程序與時間以及登記機關行政程序,為時效最佳方案(延伸閱讀:採用「建物標示圖」,省時又省錢),申辦比例逐年攀升,其中更以桃園市占比近八成為全台之冠,顯見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已成為趨勢潮流。建物標示圖格式依內政部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圖內應含建物基本資料、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及計算式、成果圖說明文字、起造人與專技人員簽章。值得注意的是,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與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存有以下差異: 圖名:分別為「建物標示圖」與「XX縣(市)XX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 依據法令:建物標示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或之2規定辦理。 轉繪v.s簽證: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竣工平面圖轉繪,並由地所核對成果圖內容是否相符;建物標示圖則由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直接繪製並簽證,需於圖上註明圖上如有遺漏或錯誤者,由建物起造人與繪製人員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由起造人及繪製人簽章或蓋章。 說明文字:建物標示圖上須加註「同意登記機關建檔保管及核發謄本」等字樣。 核章欄位:建物測量成果圖有核對、檢查、核定等欄位,標示圖則無。標示圖登記文件注意事項摘要 簽證人為開業之建築師者,應檢附開業證書影本、備查之開業印界資料正本及影本;簽證人為開業之測量技師者,則應檢附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簽證報告。 原則上應隨案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載明,並依法簽證。但本市現行採簡化便民作法,以建物標示圖轉繪平面圖時,無需檢附上述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標示圖應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並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ZJB、ZIP)辦理(未檢附者須繳納每建號600元之代辦費用)。建物標示圖預審以往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時,申請人須先取得使用執照,始可申辦,倘經地所審查標示圖內容有誤者,則須費時修改補正,造成案件延宕。為加速建物登記程序,及早釐清標示圖疑義及錯誤,臺北市自113年4月15日起,推出「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服務,申請人得於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時,同時向轄區地所申請建物標示圖預審作業。地所審查完畢後,將函復申請人預審符合或尚有待修正處,供申請人提早進行釐正事宜,藉此減少等待補正之時間,加速登記案件辦理時效,歡迎多加利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7月16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講座。 -
2025/7/18114年8月份地政講堂預告—「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為增進市府同仁及市民對於空間資訊相關知識的了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訂於8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4時,於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北區2樓N201多功能教室舉辦114年地政講堂「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特別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甯方璽教授主講,帶您深入探討空間資訊技術。邀請對地政、空間決策與綠能發展有興趣的夥伴共同參與,掌握空間資料在能源布局中的關鍵角色,課程內容豐富多元,名額有限額滿截止,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8月1日上午10時起至8月18日下午5時或報名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課程採台北通簽到方式辦理,建議學員先行下載台北通APP (https://pse.is/4sgaf5),並完成會員註冊。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聯絡人:洪小姐電話:02-87807056轉315E-mail:kg4772@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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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11「當公共服務遇到社會住宅」地政講堂回顧在公共政策持續專業分工與推動之際,如何將政策落實到人民生活、回應多元需求,成為當今社會面對未來的重要課題。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國家住都中心留賢純副組長,以「當公共服務遇見社會住宅」為題,為我們深入解析當前社會住宅的制度設計與未來展望,帶來一場兼具政策深度與實務經驗的知識饗宴,讓我們一起重溫精彩內容吧!公共服務的核心價值與實踐樣貌公共服務的目的在於促進社會公平、保障基本權利,舉凡教育、醫療、交通、安全、住宅等皆屬其範疇。講師特別以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為例,說明政府如何在開發案中整合公共設施與服務,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治理觀。然而,公共服務在實踐上也面臨眾多挑戰,包括財政壓力、資源分配、民眾多元需求、服務即時性等。唯有透過跨部門合作、導入民間資源,才能在有限資源下創造最大效益。社會住宅:從政策理念到地方實踐本次課程深入解析社會住宅政策的設計理念與施行情形。社會住宅透過「只租不售」與「租金低於市價」的雙軌機制,提供弱勢與年輕族群可負擔的居住選項。根據目前數據,全臺社宅已建成逾12萬戶,包租代管戶數則達9萬餘戶。因應住宅法規範,社宅需保留至少40%戶數給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課程中特別展示了社宅中的住戶輪廓,包括低收入戶、育有兩名以上未成年子女、原住民、受家庭暴力者、身心障礙者等,並說明如何透過社宅建立社/衛連繫平台,形成社會安全網絡,以落實關懷弱勢居民。社宅不僅是居住場所,更是生活支持的起點本場講座重點之一即為「訪視制度」,深入淺出介紹訪視人員如何透過定期關懷,了解住戶需求、確認生活狀況、連結社福資源,實質協助住戶穩定居住。訪視員可辨識家戶個體是否有社會孤立、高齡退化、經濟困難或家庭風險等情形,並協助轉介至衛福單位處理。這項機制有效讓「房東不再只是收租人」,而是成為社會安全網的一環。此外,社宅物業管理團隊也不再是單純維修與管理設備,更須具備社會關懷意識,與NPO(非營利組織)、在地社福團體形成合作模式,共同照顧住戶。NPO參與,讓社宅成為真正的「家」課程分享了與勵馨基金會合作的實例:從跨區住戶互助、手作活動到星兒表演,社宅逐漸形塑出溫暖互助的社群文化。對於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單親家庭而言,這樣的支持網絡比物理空間更為珍貴。透過NPO與專業訪視制度,社宅正轉型為「具人情味」的社區治理場域,不再只是政策的執行終點,而是社會整合的起點。社宅進行式:攜手邁向下一哩路講師以「是House,更是Home」作結,呼籲我們在推動居住政策時,不能忽略「住」背後的社會脈絡與人際支持。未來社會住宅將持續以住戶需求為導向,發展更完整的照顧服務,並攜手NGO(非政府組織)、地政單位與社福體系,共同打造真正宜居、共融的生活空間。 -
2025/7/9「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都市更新攸關城市發展與市民生活品質,是地政實務中極具挑戰的領域。本次地政講堂特別邀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江中信副總工程司,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法理素養,深入剖析都市更新的制度背景、法規演變與操作實務,幫助地政人員與相關業界掌握都更最新趨勢與實務要點,提升專業能力。二、摘要講座首先釐清都市更新的多元路徑,包括「傳統改建」、「危老條例」與「都市更新條例」三種制度,並比較其適用條件、申請門檻、容積獎勵及同意比例。江副總特別指出,危老條例著重自發性、100%同意制,行政程序簡化,而都更條例則以多數決為核心,透過公聽會、聽證與審議制度,兼顧公私利益平衡。講座進一步解析都市更新程序,包括劃定更新單元、擬具事業概要與事業計畫、進行權利變換,最終進入施工與建築階段。過程中多次強調「多數決原則」、「正當行政程序」、「公共利益與憲法保障的衡平」等法理依據,並引用釋字709、725、741號等重要憲法解釋,強化都市更新正當性與法律基礎。此外,江副總透過統計資料與臺北市實例(如內湖區清白新村、松山區延壽國宅海砂屋等),揭示都市更新的執行成效。例如截至113年底,臺北市已核定實施599案,其中已完工287案,施工中152案,更新後戶數超過6萬戶,創造近3兆元不動產價值,不論質與量均領先全國其它縣市。三、總結本次講座內容兼具法理基礎與實務操作,深入淺出,幫助參與者全面理解都市更新制度的整體架構與當前課題。都市更新不僅是建築更新,更是制度整合與社會共識的挑戰。面對高齡建築比例日益攀升、制度繁複與公私協作難題,需在制度設計、法規調整與民眾溝通間尋求突破。未來,推動都市更新須從政策引導、制度簡化、資訊透明與市民參與四方面著手,才能實現都市安全、機能與景觀的整體提升。本次課程提供一個重新審視並深化都市更新策略的契機,實為地政實務工作者不可或缺的重要學習資源。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5月26日「都市更新法理與實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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