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所有權人都要會同蓋章嗎?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所有權人都要會同蓋章嗎?
發表時間 2016/02/04 17:00
閱讀人數 6689
作者 洪慧媛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可以不必全體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數宗土地、建物權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該土地、建物陸續出賣,擔保物提供人變成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如因清償部分債務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必須全體土地、建物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訂立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並會同申請,十分麻煩。現在內政部105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232號函重新解釋,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之關係,嗣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物,且不涉及債權金額增加者,得由抵押權人出具部分塗銷證明文件,並表明共同抵押人間不具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後單獨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公告

公告

FB粉絲團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聯絡資訊 各科室電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交通資訊) 傳真:(02)2720-2107 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轉7522(服務台) 或 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Copyright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2024 - 臺北地政 (zh-TW) 網站到訪人次: 701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