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屬不明之柳暗花明又一清

權屬不明之柳暗花明又一清
發表時間 2022/05/18 17:48
閱讀人數 1393
作者 陳立庭
  • 什麼是權屬不明土地霧煞煞

臺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許多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過多年的申辦及清查,多數土地業已辦竣登記或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代為標售,其中登記權利主體不明的不動產,例如登記名義人為福德爺、天上聖母、土地公、廣澤尊王、關帝爺等等之土地,因權利主體確認困難,故多未辦理登記而仍為地籍清理土地,然此等權利主體不明的土地久置不理,將嚴重影響土地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故仍應儘速處理。

又此等權屬不明土地之權利主體,可能為神明會、祭祀公業、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依其不同性質,申辦登記需檢附的資料有所不同,惟均應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申報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各種性質土地怎麼辦看這裡
  1. 倘土地經調查係屬神明會性質土地,則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申報書、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員或出資證明代替)、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2. 倘土地經調查係屬祭祀公業性質土地,則應由管理人或派下員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沿革、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派下全員系統表、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派下現員名冊、原始規約(無則免附)等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
  3. 又倘土地係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民政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
  • 釐清權屬  柳暗花明

綜上,不論此等權屬不明土地究竟是神明會、祭祀公業、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的土地,皆須先向民政機關申報後再行辦理登記,又面對此等權屬不明土地,應先釐清該等土地權利主體性質,針對不同性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對症下藥,才能迎來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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