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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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便民,不可不知,第二十二期2017/6/1地籍圖資清楚看,便民服務真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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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智慧測繪,第二十二期2017/6/1測量儀器有履歷大家有信心儀器進步就能放心嗎?隨著測繪技術與日漸進,人們常用圖資由早期的手繪地圖到現今數位圖籍;測繪空間資料不可缺少的測量工具也從皮尺、測繩演進至電子光波測距經緯儀及全球衛星定位儀等高規格電子儀器,透過這些電子儀器,測量員觀測的視野不僅是二維的點、線、面,亦包括三維的高程資訊,將龐雜的測量資料整理後即為地籍圖、地形圖及google map等常見的圖籍,縱使電子儀器再進步,使用者心中難免仍存有疑問,測量工具值得信賴嗎?測繪的圖資精確嗎? (延伸閱讀 測量儀器精確嗎??)校正≠維修地政機關辦理土地複丈以釐定經界,其測量成果關係人民土地財產權益,而測量成果好壞取決於儀器的良窳,作業常用測量儀器(如電子光波測距經緯儀及全球衛星定位儀等)經過長時間的搬運使用,可能產生精度上的變化,必需定期實施校正,以確保成果符合品質要求。那需如何辦理校正呢?一般只要能夠檢測儀器是否符合出廠時的精度規格,都是適宜的校正方式,像是透過簡易基線場確認距離精度或是送交合格的校正實驗室等方式進行。校正主要係為驗證儀器之精度規格是否與出廠時精度相當,而維修主要係指儀器校正時發現精度不符或零件損壞等情況時,將儀器修理整治為正常狀態。透過定期校正與適時維修,方能保證儀器的準確性與測量成果的正確性。測量儀器履歷QRcode農產品有產銷履歷,讓消費者買的放心、吃的安心,現在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的測量儀器也有專屬的履歷囉,以往每臺儀器雖然有定期校正,但厚重的校正報告難以帶至測量現場供民眾參閱,僅能透過儀器上張貼「校正合格」字樣的貼紙來得知儀器辦理過校正,但無法得知校正內容,現在透過國土測繪中心「測量儀器履歷管理平臺」建置測量儀器電子履歷,有以下幾項優點:1、管理者便於管理及調配自有測量儀器,並可依各廠牌故障維修率,做為未來採購測量儀器之參考。2、可即時查詢儀器檢校資訊,以掌控所有儀器是否定期作維護、檢校、修繕及保養。3、可產製電子履歷條碼(QRcode),並將每臺儀器專屬QRcode黏貼在電子儀器上(圖2),方便測量人員辦理外業測量時,免於攜帶儀器定期維護、保養之相關資料,且可隨時供民眾查詢閱覽,提升測量員及受測者對測量成果之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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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1圖根點清一清,省時精準真方便啥米是圖根點? 圖根點(如圖1)是地籍測量控制點的一種,每個點位都有其編號及坐標,下次走在路上看到地面上各式各樣的標誌時,請放慢腳步看一下,它有可能就是圖根點喔!圖根點有多重要? 測量員外業測量前,透過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下簡稱WEB版)地籍圖(如圖2)尋找距離測量地號最近之圖根點,測量當天則以圖根點作為起始基準架設經緯儀,依各類作業程序辦理土地鑑界、土地分割等各項複丈案件,由此可見圖根點之重要。但圖根點常因道路修補、挖設下水道、馬路拓寬等工程開發,或一般民眾不知道圖根點的重要性,反而視其為絆腳石而任意破壞,使得圖根點滅失頻繁發生。圖根清理計畫緣起 當測量員到達測量現場才發現事前在WEB版上看到之圖根點已經滅失了,或是被掩蓋難以發現,需額外耗費許多時間尋找附近尚存的圖根點,因而增加了民眾等待時間。為了改善WEB版地籍圖上之圖根點與現況不相符的情形,爰訂定圖根清理計畫,由測量員主動且定期清查轄區內圖根點,藉此縮短現場測量時間,提升外業施測效率,進而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圖根清理作業方式1.實地勘查圖根清理以大段為單位,外業小組實地勘查作業範圍內所有圖根點存在或滅失情形,存在之圖根點拍照(如圖3),以利後續製作成果表;滅失之圖根點則加以註記,並每週回報予管理人員。2.資料彙整管理人員彙整後,於WEB版中刪除已滅失之圖根點,使WEB版與現況相符,另於滅失嚴重區域補設導線補助點。3.存檔並集結成冊另外業小組將存在之圖根點照片和點位資料建檔,依坐落地段、地號、樁號、樁標種類、坐標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臺北市OO地政事務所圖根點成果表」(如表1),置於專區(如圖4),並存入平板電腦,供外業測量同仁使用。圖根清查的好處? 圖地相符:經測量員實地仔細清查圖根點後,WEB版中圖根點與現況即可相符。 快速尋點:另測量員外業前可先至圖根及導線補助點專區,透過近照及遠照了解欲使用圖根點粗略位置。 查詢快速:將圖根點成果表電子檔存入平板電腦,外業測量時便可以直接從平板電腦中查詢圖根點相關資料及位置。 成果交流:每半年將清查成果分享予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總隊),可以避免總隊重複清查,並且更新臺北市控制測量成果管理系統(http://cp.taipei.gov.tw/cp/default.aspx)圖根點資料,民眾可以藉由此網站查詢住家附近哪裡有圖根點喔!清查圖根點不僅減少測量員尋找圖根點時間,還可以縮短民眾測量案件等待時間(平均1件約縮短30分鐘),加速測量案件辦理流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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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第二十一期,簡政便民,地籍清理2017/3/22速辦繼承保權益,地籍清理產權明不辦繼承恐被罰,別讓權益睡著了 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聲請,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得處20倍。若繼承人遲遲未辦理繼承登記超過1年,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地政事務所每年清查並統一於4月1日公告及通知繼承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逾期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爾後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之價款存於國庫專戶,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惟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則歸屬國庫。貼心服務最周道,多元管道提醒您 為貫徹服務一條龍,與戶政機關合作,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即主動提供「繼承便利包」,並積極以手機簡訊方式通知,另就戶政機關按月提供之除戶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通知繼承人。繼承登記不麻煩,跟著流程SO EASY 苦惱繼承登記不知從何著手嗎,跟著下列步驟就能輕鬆完成。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而需委託地政士辦理的話,也記得要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喔!地籍清理有價金,申請發給別忘記 臺灣光復之初,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現依據「地籍清理條例」陸續辦理清查作業。能釐清權利內容或權屬即重新辦理登記,未能釐清者,則代為標售。 土地權利價金設有專戶保管,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可以檢附證明文件向市府申請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 餘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如果保管款逾10年未申領,將歸屬國庫。臺北市截至105年底止,計有970筆土地已完成登記,共計約新臺幣40億的土地價金尚未請領,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快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網站有專區,疑難雜症看這裡 地政局網站建置「未辦繼承登記專區」及「地籍清理專區」(下方設有網頁連結),提供相關法規、列冊管理、清理情形、公告資訊,歡迎上網查詢。若有任何疑問,亦可直接至各地政事務所服務檯洽詢,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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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第二十期,控制點2017/3/13控制測量543,冷知識報哩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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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第十七期2016/12/27廢除地目等則,回歸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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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智慧生態社區公益論壇,不可不知,智慧生態社區,第十七期2016/12/16臺北智慧生態社區公益論壇各界建言-市府高比例採行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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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預審,都市更新,建物第一次測量,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以建照收件第一次測量,第十六期,都更2016/11/18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審-省時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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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第二十四期2016/11/8不要讓您的53億繳庫了!!臺北市目前民眾尚未領畢的徵收補償費,經存入保管專戶的金額高達13億元,另依地籍清理條例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的土地價金更高達40億元,總計53億元待領,地政局提醒民眾務必於保管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領,否則就會歸屬國庫。徵收保管款13億待領 查詢新服務 地政局李得全局長表示,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尚未領畢的2,600多件保管款,多數是應受補償人已死亡,繼承人眾多,準備繼承資料手續繁雜,或是被徵收土地設定有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以致擱置未領。 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未受領徵收補償費應存入國庫專戶保管,經通知應受補償人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即歸屬國庫,本局為提醒民眾儘速辦理領款手續,於104年5月開始即在本局網頁設置「徵收保管款查詢」專區,將屆繳庫期限之保管案件資訊持續上網公布,並主動再行寄送通知,藉由此上網公布再通知,已有四成民眾辦理申領保管款手續。 為擴大服務範圍,除了公布屆期即將解繳國庫之保管款案件外,「徵收保管款查詢」專區新增各年度存入保管專戶尚未領取的保管款相關資訊,以保障民眾自身權益,歡迎查詢並主動申領,以免保管款逾15年未領取而繳庫。便民服務小提示 方便又快捷 有鑑於應受補償人或其繼承人可能居住在全國各地,為了方便民眾申領徵收保管款,除了提供臺北在地到府或醫療院所服務,另提供全面通信服務、跨縣市合作代收申請案等便民服務,並將各項服務說明置於「徵收保管款查詢」專區,民眾可上網查詢保管資訊,另申領徵收保管款應附申請書表可於網頁點選徵收補償類下載填寫,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希望大家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地籍清理價金40億待領 有獎徵答 臺北市日據時期或光復初期遺有許多權屬或權利內容不清的土地及建物,經市府依地籍清理條例陸續公告清理各類型土地及建物,凡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均加以清查。經清查釐清權利內容或權屬者,則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者,則分年、分批公告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被標售或二次流標囑託國有登記的土地及建物之土地價金設有專戶保管,權利人或其繼承人可以向市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如果保管款逾10年未申領,將歸屬國庫。 臺北市目前計有970筆土地已標售或囑託國有的土地,共約新臺幣40億的土地價金待權利人或繼承人申領,詳細資料可上本局網頁建置之「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清理狀態查詢系統」查詢並依申領價金流程辦理。另為擴大宣導並鼓勵民眾申領,於9月9日至9月29日舉辦網路有獎徵答活動,歡迎民眾上本局網站查閱相關訊息並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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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第十二期2016/7/7修正本市各地政事務所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注意事項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民眾向地政事務所申辦案件繳納的各項地政規費,包含登記費、複丈費、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材料費等,如案件不需辦理撤回時得一併申請退費;如果是地政事務所核計錯誤多收規費時,也會主動辦理退費。民眾如有需要,可洽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另外,地政士申請退還地政規費時,如原登記、測量申請案已載明委任關係,則可由該地政士申請退還地政規費,無須另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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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實價登陸預申報,第十二期2016/7/5實價登錄多管道 7月1日預申報自今(105)年7月1日起,實價登錄將新增「預申報」之申報管道,讓申報人可以在申辦不動產「買賣」登記前,事先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申報不動產成交案件資訊,減少逾期申報的風險。登記前後自由選 申報管道彈性增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實價登錄「預申報」係讓申報人可事先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地政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列印實價登錄申報書後,連同買賣登記申請書送至地政機關辦理買賣登記,登記完畢後,地政機關會將實價登錄預申報資料轉入正式資料庫,申報人後續只需至申報系統確認是否完成申報,進而有效避免逾期申報受裁罰的機會。 按「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不動產買賣案件應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且依相關規定逾期申報案件將被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地政局籲請申報人除既有實價登錄「憑證申報」、「表單登錄,紙本送件」、「臨櫃申報」申報管道外,屆時亦可利用「預申報」方式,於申報期限內自行選擇適合之方式完成申報。實價查詢再精進 服務創新又貼心 此外,為強化臺北市實價登錄資訊之查詢應用,地政局持續精進本市不動產交易價查詢網站(網址http://tred.gov.taipei/TruePrice/trueprice-a-1.aspx)之資訊篩選及統計分析功能,如近期已增加查詢交易樓層、篩選特殊案件、顯示移轉持分及詳細土地使用分區等4項查詢功能,以增進系統查詢與資訊篩選服務效能,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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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不可不知,投標書表2016/6/3填寫投標書表看這裡!為減少民眾填寫投標書件的困擾及提高有效投標件數,本局製作臺北市政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不動產投標單及投標專用信封填寫範例。並為利民眾了解填寫步驟,製作動態填寫範例並加上貼心小提醒。上述之填寫範例及動態填寫範例置於本局地籍清理專區設置「填寫投標書表看這裡」專區,歡迎多加利用。投標人可依範本填寫投標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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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不可不知,遠途先審2016/5/16擴大遠途先審 服務升級遠途先審 服務馬上到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4年10月1日起推出遠途先審服務,免除申請人往返奔波之苦。為提升服務品質,自105年5月1日起擴大遠途先審受理範圍,申請筆棟數合計不超過3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3人(修正前為合計不超過2筆、申請人合計不超過2人)。現在只要設籍大台北(臺北市、新北市)外之其他縣(市),申請人或代理人主動提出,地政事務所即可先進行審查作業,並現場告知審查結果,大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審查結果優先知如果您住在屏東市,要辦理臺北市房子過戶,案件類型符合簡易案件、特定案件、書狀補給登記案件(詳細方案內容請參閱連結),只要主動提出,地政事務所立即辦理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後續各項應發給之文件。地政事務所還會幫您郵寄到家,不必在現場苦苦等待,只要在家裡安心等候審查結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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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8不要讓繼承權利睡著了遺產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會被充公嗎? 土地法第73條規定,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死亡,繼承人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以20倍為限。但課處罰鍰的規定,仍無法促使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致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建物,與日俱增,導致地籍資料失實。為謀解決之道,內政部於64年增訂土地法第73條之1,明定繼承人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申請繼承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代管,代管期間為9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逕為國有登記,地政機關於代管期間並得收取代管費。 上述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恐有侵害人民財權之虞,內政部爰於89年修正土地法第73條之1,將「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並延長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逕為國有登記」之規定修正為「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應繼分領取價款,逾10年未領取價款者,歸屬國庫。 為了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地政事務所將每年清查發現逾期未辦繼承登記的土地、建物資料,於4月1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如果繼承人已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因尚未核稅致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者,可以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暫緩列冊管理。繼承人為什麼不辦繼承登記? 依現行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雖然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已規定繼承人之應繼分,但繼承人如欲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時,須由全體繼承人同意,所以繼承人對於財產分配方式意見不合時,往往降低了辦理繼承登記的意願。雖然法務部在102年研擬民法第1164條修正草案,增訂第3項:「繼承人得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共有。」,以解決公同共有財產難以處理之問題,惟行政院會105年3月31日通過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64條修正草案未能通過。 除了繼承人意見不合外,傳統觀念認為女性不應分配遺產,或是認為繳清遺產稅就可以了,不知道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或是不知長輩有遺留財產等,都是繼承人遲遲不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針對上述原因,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多項貼心服務:多元管道宣導 主動通知繼承人 地政事務所除了每年4月1日定期公告及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官網也提供查詢服務,並積極利用簡訊通知,或透過內政部戶政司按月提供之被繼承人資料,以雙掛號通知繼承人。又為避免繼承人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致被課處罰鍰,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對於未辦繼承逾4個月者,會再次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臺北市自100年至104年主動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的件數,從4,129件逐年攀升至5,596件,另外100年至104年辦竣繼承登記的案件數,也從2,757件增加到3,774件,成長幅度達1.37倍,可見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努力宣導及通知,確有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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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8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可以設定不動產役權嗎?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定不動產役權 99年8月3日增訂的民法第859條之1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必須是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均為同一人所有」才可以,因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而非具體的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換言之,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均含有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所以「共有人就共有不動產」行使權利或設定負擔時,應認為係「他人之不動產」,而非「自己之不動產」。內政部105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01883號函解釋,需役地與供役地部分相同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係供役地同意設定之共有人〈自己〉代理未會同之共有人與需役地共有人〈即自己〉為法律行為,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因此,需役地與供役地部分相同之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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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4租賃糾紛怎麼辦?不動產租賃糾紛調處 分四級收費 內政部為協助承租人解決租賃糾紛,並避免造成承租人的經濟負擔,於104年12月23日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將租賃糾紛的調處費用由每件15,000元,修正為按年租金額分級訂定收費標準為3,000元到15,000元。 經統計自90年至103年底止,全國地政機關受理租賃糾紛調處案件只有2件!部分公益團體認為,租屋自用之民眾多屬經濟弱勢族群,一般租金額不高,若因租用爭議申請調處須繳交每件15,000元調處費用,將增加其負擔,內政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為兼顧避免造成民眾之經濟負擔及公平性,並衡平調處與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其他民事糾紛爭議解決方式間之收費標準,將租賃糾紛調處案件按租金價額分四級訂定調處收費標準。租賃糾紛 解決管道更多元 現行法規並未針對租屋成立專法規範房東與房客,只能適用民法規定,民眾遇有租賃糾紛時,不一定要到法院訴訟才能解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臺北市各區公所及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都有提供租賃糾紛解決管道。民眾如有租賃相關法律諮詢需求時,臺北市政府也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民眾可撥打1999〈外縣市撥打02-27208889〉轉6168或直撥02-27256168預約,另外臺北市各區行政中心亦設置市民法律諮詢服務櫃檯,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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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繼承+遺贈連件 可以擇一繳登記費嗎?繼承與遺贈連件申請 繼承登記不能免繳登記費 遺贈的不動產,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也可以連件申請繼承及遺贈登記。內政部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函解釋,繼承與遺贈分屬兩個權利變更登記,縱兩件案件連件申請,還是要依土地法規定分別計徵登記費,但繼承案不必計徵書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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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你家陽臺可以登記嗎?陽臺〈法定空地〉 不能登記 陽臺〈法定空地〉到底能不能登記呢?內政部營建署100年8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00806661號函曾說明,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陽臺,竣工平面圖上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應為共有部分,但是並沒有說可不可以辦理產權登記。現在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370號函明白說明,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面層標示為「陽臺〈法定空地〉」者,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規定之「陽臺」是不一樣的,所以不得以附屬建物或共有部分辦理測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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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主題報導2016/2/4公司股東買賣信託土地要注意!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 不能違反公司法第59條規定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自己的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可不可以把信託財產出賣給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呢?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7606號函解釋,受託人於買賣過程中既須受信託本旨之拘束,於其職務行使上,實質上受委託人目的之支配,就公司法第59條所欲防範之風險〈避免損害公司利益〉而言,與代表公司之股東自行出賣土地給公司之情形無異。所以依公司法第59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將自己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無論是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賣給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時,該股東不得代表該公司為買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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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4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所有權人都要會同蓋章嗎?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可以不必全體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數宗土地、建物權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該土地、建物陸續出賣,擔保物提供人變成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如因清償部分債務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必須全體土地、建物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訂立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並會同申請,十分麻煩。現在內政部105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232號函重新解釋,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之關係,嗣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物,且不涉及債權金額增加者,得由抵押權人出具部分塗銷證明文件,並表明共同抵押人間不具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後單獨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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