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可以設定不動產役權嗎?

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可以設定不動產役權嗎?
發表時間 2016/03/18 10:00
閱讀人數 3718
作者 洪慧媛

部分共有人相同的2筆地  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設定不動產役權

    99年8月3日增訂的民法第859條之1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必須是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均為同一人所有」才可以,因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而非具體的侷限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換言之,共有物之任何一部分均含有其他共有人之權利,所以「共有人就共有不動產」行使權利或設定負擔時,應認為係「他人之不動產」,而非「自己之不動產」。內政部105年1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50401883號函解釋,需役地與供役地部分相同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係供役地同意設定之共有人〈自己〉代理未會同之共有人與需役地共有人〈即自己〉為法律行為,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因此,需役地與供役地部分相同之共有人,不得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

公告

公告

FB粉絲團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聯絡資訊 各科室電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交通資訊) 傳真:(02)2720-2107 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轉7522(服務台) 或 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Copyright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2024 - 臺北地政 (zh-TW) 網站到訪人次: 706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