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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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重點事項報你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新制已於112年5月1日正式上路囉!這次修正的重點內容是什麼呢?就讓我來報你知!關於土地複丈 你應該要知道的事土地複丈規費,依土地面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依據不同的面積條件及複丈需求計收費用;那要如何計算費用呢?內政部「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提供線上估算服務,可將估算成果匯出、下載及列印,可於送件時一併檢附;內政部亦提供免費「土地試分割軟體」,申請人可透過自然人憑證申請地籍圖作業檔,載入試分割軟體操作;而為使地政機關方便計算複丈規費及通知鄰地關係人,民眾申請鑑界時應指定需鑑定之界址點,且複丈費用均已包含界標成本,申請人無須再自備界標,再新增「位置勘查」申請項目,取代以往「指界」服務,協助申請人瞭解土地概略位置;而申請界址調整者,除應檢附協議書外,僅能以調整後減少地界線段者為限。另外有關民眾倘遇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外,亦可透過「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解決。關於建物測量 你應該要知道的事建物測量收費標準要調整囉!調整項目及費額一次報你災!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或依第282條之3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者,應檢附共通格式電子檔;而繪製共通格式電子檔得使用內政部已開發之免費「建物測量繪圖軟體」,歡迎大家多多利用!還想再多了解新制的內容嗎~那就快來參考本局測繪新制專區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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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土地分割不求人求解土地理想坵形及面積一塊素地的理想規劃常須配合土地分割來實現,藉由適當的坵形及面積讓土地達到心中所要的最高利用價值。但是空有理想方案,抑或連方案都不確定,有什麼工具可以幫我們精密求算出心中理想的土地坵形及面積呢?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其實無須煩惱! 內政部已幫大家備妥解決方案 ,免費提供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軟體系統,供大家使用! 只要透過自然人憑證(MOICA)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或工商憑證(MOEACA)登入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網站,輸入申請土地的地段、地號及所有權人統一編號,即可取得土地「試分割地籍圖檔」(圖一);再透過網站所提供試分割軟體,利用不同軟體工具,即可繪製出心中最理想的分割方案(圖二)。圖一:土地試分割便民服務網站申請試分割地籍圖檔圖二:土地試分割軟體繪製試分割方案貼心好用不求人因為試分割軟體依繪製完成的方案提供與地政機關一致的分割點坐標(圖三),未來當您向地政機關送件時,不須冗長的溝通,試分割結果清冊就可以作為地政人員的參考,有效加速土地分割案件的進行。圖三:試分割結果清冊圖樣提供土地分割施測費試算參考試分割軟體提供之土地試分割結果清冊,內容除包含分割後面積及分割點坐標外,還因應112年5月1日修正實施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試算該分割方案之施測費供您申辦土地分割案件收費之參考。這麼好的便民服務,歡迎大家多加利用。圖四:提供土地分割施測費試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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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第六十八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2023/4/28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建物第⼀次測量/複丈應附規定格式電⼦檔為持續推動建物測量採數值法向量格式製圖,並配合「三維地籍建物」測繪發展及後續加值應用之目標,登記機關辦理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已全面統一採用內政部開發系統繪製,並以共通格式建檔應用。今年內政部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12年5月1日實施),以下重點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複丈」相關規定。啟動共通格式電子檔修正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至第282條之3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應繳交內政部規定共通格式之「建物測量成果圖」電子檔。不能依規定繳交電子檔者,應加繳每建號600元的數值化作業費。免費提供繪圖軟體申請人委外轉繪建物測量成果圖或繪製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得以內政部提供免費建物測量繪圖軟體(SBpublic)製作,以電腦繪圖方式,即可產製共通格式電子檔。該程式有完整建物測量成果圖繪製功能,可匯入DXF 向量格式及上傳成果資料。相關資訊可參考「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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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善用ADR,官司不用打臺北市土地寸土寸金,土地界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當您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若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應向法院訴請處理,不過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之外,其實還可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解決土地界址糾紛。私權爭執,訴訟不是唯一解 訴訟乃是法院透過訴訟程序認定兩造之間爭執的結果,而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繳納相關費用並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最後獲得一造勝訴、一造敗訴。由此可知,訴訟不僅耗時冗長且需花費一定金額,甚至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兩造雙方都不滿意。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包括「調解」及「仲裁」等方式。「調解」主要是由鄉、鎮、市、區公所組成之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進而尋求解決方案,以終止爭執之制度;「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透過ADR程序,當事人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並協商出解決爭端的方案,藉此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迅速化解紛爭,創造雙贏局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優勢 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與訴訟相比,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具有以下優勢:一、迅速:程序自由,有當事人參與得以及時達到消弭紛爭效果。二、經濟:程序簡單,節省當事人勞費。三、隱密: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四、和諧:維持當事人間之和諧關係。五、自主:自主協商程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結果。六、便利:可就近選擇辦理,不若訴訟程序須限定管轄法院辦理。 綜上,ADR具有費用低、時間短、具有專業性等好處,因此除了透過法院訴訟捍衛自身的權利之外,民眾可善加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迅速、妥適解決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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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建物測量收費標準即將調整囉!建物測量收費新標準將於112年5月1日上路囉!!建物第一次測量規費調整了什麼?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如果由登記機關現場實地測量者,建物平面圖測量費由每單位800元調整為1,000元;屬於登記機關轉繪者,每建號將收取位置圖轉繪費200元及平面圖轉繪費800元;若是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轉繪申辦者,將收取每個建號200元的建物測量成果圖核對費。採專業人士轉繪或建物標示圖方式申辦者,應繳交內政部建物測量繪圖軟體產製之共通格式電子檔,如未繳交,每建號將加收600元的數值化作業費。另外,由地政機關轉繪或是以專業人士轉繪申辦的案件,現在都需要檢附地籍測繪資料,如果沒有檢附的話,將加收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建物複丈規費也有調整喔!!如果申辦建物分割,複丈費由原本分割後每建號800元調整為1,000元,若是以轉繪的方式辦理,則是收取轉繪費800元;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由每單位800元調整為1000元,若以轉繪方式辦理,將收取轉會費800元;建物全部滅失勘查費、建物基地號及門牌號勘查費,也都由每建號400元調整為500元喔!詳細內容請見:修正「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連結網址:https://reurl.cc/GeLW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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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鑑界規定報您哉!112年5月1日起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新制上路,鑑界規定報您哉~一、申請「鑑界」應指定需鑑定之界址點申請人應於申請書載明需鑑定之界址點,俾憑計算複丈規費及通知有關鄰地關係人。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easymap.land.moi.gov.tw/BSWeb/)提供鑑界複丈規費試算功能,並可將試算結果下載列印,併同申請書送件,可避免退補繳規費情形。實地測量時倘申請人增加需鑑定之界址點數量,或需鑑定界址點與原申請內容不符者,登記機關應依規定通知補正,擇期再排定時間到場。二、申請人免再自備界標申請土地複丈所繳納之複丈費(施測費)已計入制式界標成本,本市地政事務所會提供制式界標予申請人自行埋設使用,申請人免再自備制式界標。三、土地複丈新增「位置勘查」申請項目如您的土地位處山區難以到達,土地上障礙物多無法鑑界或因鑑界太貴不想要花錢,這時,「位置勘查」就是您最好的選擇,本市地政事務所能協助您瞭解土地概略位置,每筆土地僅需繳納費用新臺幣500元,就能知道您的土地在哪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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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土地複丈規費新制以量計費土地複丈規費新制於112年5月1日起正式上路,修法重點整理如下:收費計算原則依照土地面積及申請內容,分別計收「基本費」及「施測費」。「基本費」+「施測費」=本次複丈費用何謂基本費?基本費,依土地面積大小分4級徵收,不同申請項目有其對應之金額,如下圖所示:何謂施測費?施測費,以每5個界址點(測量標的點)或施測之線段為計費單位,如下圖所示:土地鑑界規費計算範例我要申請A地號土地鑑界(如下圖),面積為680平方公尺,要鑑定之界址點為1、2、3,要收多少複丈費?答:複丈費=基本費+施測費 基本費:3000元(面積200m2以上未滿1000m2) 施測費:1000*1單位=1000元(不足5個點,以5個計) 複丈費=3000+1000=4000元土地分割規費計算範例我要申請C地號土地分割(如下圖),面積為200平方公尺,總共有4條分割線,要收多少複丈費?答:複丈費=基本費+施測費 基本費:2000元(面積200m2以上未滿1000m2) 施測費:500*4單位=2000元(以線段為單位) 複丈費=2000+2000=4000元土地鑑界、分割規費試算服務內政部「土地複丈規費服務網」(easymap.land.moi.gov.tw/BSWeb)提供鑑界基本費及施測費估算、土地分割基本費估算,相關估算成果亦可匯出下載,可自行列印併同申請書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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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臺北地政週,地政雲,系列報導,第四十期2018/11/212018臺北地政雲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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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期,智慧地所,2018臺北地政週,系列報導2018/11/21智慧地所 名人開講地政週是全體地政人員的大日子,除了展示分享成果,也藉機交流經驗,為了照顧白天要上班的同仁及朋友,我們特別於晚上時段安排一場名人開講,以方便民眾、地政士及地政相關公務人員參與。緣起 社會經濟急速的發展,除造成不動產問題日形複雜外,亦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惟任何不動產爭議如僅能透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除曠日廢時,徒增社會成本外,亦有礙不動產經濟利用。是以為疏減訟源,本市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2年4月成立「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讓民眾更進一步了解不動產糾紛調處,本次2018臺北地政週智慧地所名人開講,我們特別洽請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邀請擔任行政院政務顧問、本市市政顧問及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的黃志偉老師來為我們講授不動產糾紛調處實務及案例解析。圖1 李副秘書長得全開場致詞 圖2 黃志偉老師開講不動產糾紛調處類型多元 各級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規定之土地、建物權利糾紛事件,及除土地法外,尚包含租賃住宅、地籍清理相關土地登記事宜等,必須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成員由地政、營建、民政、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組成,內政部於107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1071302552號函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據以實施辦理,該辦法對於得調處範圍、調處程序、委員設置及其開會要件、申請調處時應附文件及應繳交調處費用,都有詳細規定。 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營建業務、民政業務、法制業務主管各1人、地政事務所主任1人、地政士公會代表1人、具有地政、營建、民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3至5人及地方公正人士1人擔任,共計11至13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老師的耳提面命-不動產糾紛調處類型、程序及效力一、案件類型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之案件。二、辦理程序 包含收件、計收調處費用、審查、召開調處會議、作成調處結果及函送調處紀錄表。三、調處效力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9條規定: 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第1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 本次講座黃老師除介紹上述內容,前後亦舉10項案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例複雜樣態多,爭執雙方都各有堅持,甚至流於不理性或表述空泛源遠流長,而黃老師精闢的解析引發全場共鳴,聽眾無不心有戚戚焉。而後黃老師針對相關判決及裁定案例、最新相關函釋等 一一剖析,課程內容深入淺出,讓參與本次講座的地政士、民眾更容易理解相關爭點及應注意事項,也讓大家受益良多。圖3民眾參與熱烈 圖4張樂平理事長致詞結語 講座尾聲,由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張樂平理事長作總結,聽眾藉機瀏覽成果展後,帶著滿足的微笑,踏著星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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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臺北地政週,第四十期,臺北地政雲,地政雲網識古今,地政咖啡廣場2018/11/15地政雲網識古今/地政咖啡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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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第四十期、2018臺北地政週,衛星定位2018/11/13D-GNSS應用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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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第四十期,臺北地政週,智慧生態社區2018/11/12智慧生態社區現場體驗-蜆仔港公園導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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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期,衛星定位2017/11/9衛星很遠,服務很近-臺北市即時定位與市政空間資訊整合服務成果及DGNSS設備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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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臺北地政公民咖啡館,公民咖啡館,第十七期,地政公民咖啡館2016/12/16地政公民咖啡館系列報導-施政架構地政局於去(104)年11月28日舉辦「2015臺北地政公民咖啡館~喝咖啡,聊地政」,就「施政架構」主題,與民眾一同檢視地政局的施政架構及施政重點,並討論「臺北地政維新」如何推進回應對台灣土地政策有殷切期盼的團體與公民。施政架構獲認同行政機關的施政架構就像建築的主要結構,有安全穩健的結構,再加上紮實的施工,才能蓋出令人信任、安心居住的建築。為了讓臺北市成為「宜居永續城市」,104年度地政局以「智慧、公義、生態、大臺北」為施政願景,訂定「公私協力合作、活化土地利用、智慧開放政府」等16項施政重點,以4年為期程,逐步建構宜居永續城市,獲得公民咖啡館現場來賓的認同。政策方向更明確 經過3回合的討論,來賓們對於土地政策的期待作出以下結論:一、訂定明確的土地政策,在國土規劃裡上與願景、目標做密切配合,改善土地的利用方式。二、提升政府資訊使用便利性,加強推廣地政業務及訊息。三、加強清查公有閒置土地,配合社會需求加強運用,達到活化土地利用。四、都市更新、社區規劃加強生態工程環節。持續推動再精進 本(105)年度地政局施政架構中,四大核心價值中由「參與」替代原來的共享,期望多方接收外界的聲音,強化民眾參與。施政重點則增加「增進民眾滿意」及「增進公共關係」2項策略,讓施政更加全面。活化公有土地方面,累計近2年地政局取得無償撥用公設地面積是過去4年總和的6.37倍,大幅增加本府各機關可運用的土地資產,加速推動市政建設。在開發建設中,也不忘將智慧運用及生態工法導入整體開發地區,已將北投士林科技園區規劃為標竿型智慧生態社區。 此外今年度積極舉辦各式論壇講座加強與產官學界的互動,更將11月訂為「地政月」,推出「地政嘉年華 公私協力GO」、「臺北休閒輕旅行」等活動,讓地政業務更加親善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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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政公民咖啡館,智慧測繪,第十六期2016/11/18地政公民咖啡館系列報導-智慧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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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期,主題報導2016/11/8地政公民咖啡館系列報導—土地估價過往,政府為單純公共服務的供應者,但在民眾需求日益增加而政府資源有限下,推動公共服務應有所轉型,例如透過建立「公私協力」的模式(PPP,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結合公部門與私部門,共同合作與分享彼此的資源,創造社會福利最大化。為此,本局於去(104)年11月28日舉辦「2015臺北地政公民咖啡館」活動,就「土地估價」部分希望導入「公私協力」模式,以提高估價品質,進而保障民眾資產權益。公私齊協力 估價更合理 民國101年土地徵收進入了以市價補償的新紀元,為精進查估作業,內政部於104年修正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用之「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表」及「影響地價個別因素評價基準表」。本局為使影響地價區域及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符合時宜,汲取外部專業經驗,落實民眾權益保障,委託極具專業經驗的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助修訂新版的評價基準明細表,歷經5個月的討論及模擬實證,並廣邀學者、公部門相關單位及業界之估價專家,共同提供專業諮詢意見,彙整各方對影響地價因素及其修正率建議,完成「影響地價區域及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研究報告,以此研究報告為基礎修訂臺北市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 之後更進一步結合前開明細表修訂經驗,於105年3月完成修訂辦理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用之「臺北市住宅、商業、工業、農業用地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使地價查估更形合理。評價修基準 民眾保權益 本次修訂包含臺北市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影響地價區域及個別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17類,及臺北市住宅、商業、工業、農業用地影響地價區域因素評價基準明細表11類,共修訂28類用地明細表,修正前後價格接近市價程度模擬分析結果,修正後價格差異率低於修正前價格差異率,顯示修正後基準明細表之優劣級距更能提高估價之精確度,查估地價更為合理。並使未來地價評估更具實務性與客觀性,避免公、私部門間對調整率認知的差異,進而保障人民資產,也開啟了公私部門專業合作與交流的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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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第二十四期2016/11/8地政公民咖啡館系列報導-土地開發土地開發是城市發展重要的一環,為更加了解學界及民眾對相關政策的看法,本局於去(104)年11月28日舉辦「2015臺北地政公民咖啡館~喝咖啡,聊地政」,就民眾參與機制、安置制度、開發公益性及必要性等議題,廣納民眾意見,使本市未來開發流程可以更加完善。經過三階段的熱烈討論後,獲得3點結論:1.民眾參與時機應提前。2.安置制度更貼切民眾居住需求。3.開發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前於都市計畫階段討論。民眾參與時機應提前 土地開發規劃關係著土地所有權人權利,建議應於都市計畫研擬階段即納入民眾參與,儘早蒐集開發區內地籍、戶籍資料,展開逐戶訪談,了解民眾關於土地使用類別及強度、開發方式、財務分析等規劃意見,本局亦已將此建議提供本府都市發展局參採。安置制度更貼切需求 一、建議市地重劃納入安置措施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分屬不同制度,因市地重劃的土地配回率高於區段徵收,無多餘建地可供安置,故開發如有安置規劃時,目前建議採區段徵收模式辦理。另為順應市民所提居住需求,本局已建請內政部考量各地區特性,將安置措施納入重劃制度中。 二、建議興建中繼住宅現行臺北市區段徵收採建築專案住宅方式安置拆遷戶,取得配售資格之拆遷戶,於等候配售專案住宅期間,市府會發給房租津貼補助。未來市府將朝向興建中繼住宅之目標努力,以尋求比發給補助房租津貼更實質的照顧。開發公益性及必要性提前於都市計畫階段討論 現行開發案中公益性及必要性學界仍有多方看法,以臺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為例,臺南都委會專案小組召集人陳彥仲(2016)認為都市計劃強調的是全體市民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大學徐世榮教授(2016)認為,公共利益是指由公平公開的參與、討論,尊重民意及踐行審議式民主下,最後所獲得的共識,林旺根副教授(2016)亦主張重大都市計畫案,應辦理聽證,而由地方政府還是由中央辦理,應予以究明。歸納這些意見的共同部分即在公益性及必要性應於都市計畫階段充分討論。 另現行都市計畫法並無明文規範應將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納入評估送審;實務執行程序上,主要計畫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需用土地人始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惟為使一般社會大眾就都市計畫規劃採行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充分表達意見,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以避免大埔事件重演,使徵收過程更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建議中央主管機關修正都市計畫法,於擬訂都市計畫階段即增加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作業。1.陳彥仲(2016年9月6日)。以理性對話取代對立南鐵案才有解。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906/37372433/2.徐世榮(2016年9月7日)。誰才是「正確」及「理性」呢。蘋果日報。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907/37373882/3.林旺根(2016年8月25日)。重大都市計畫案,應該辦理聽證。Facebook。取自:https://m.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667917066698688&id=10000441201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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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第十三期2016/11/8新思維:新治理模式下的土地整理協議※本文係參採「Agreement based land consolidation – In perspective of new modesof governance (Niels Otto Haldrup,2015)」,反饋我國土地開發制度。 新治理模式於歐盟體制運作下,廣泛運用在立法過程與各領域政策上,讓非政府組織或私人參與決策過程,發揮專業知識和達到資源整合,其公共政策的形成是「由下而上」的,展現出多數民眾的偏好與選擇。丹麥將之具體實踐在土地整理制度上,成功解決土地產權調整糾紛,尤為典範。丹麥案例學習典範 在丹麥,進行土地整理時,於土地所有權人中選出3-5位代表組成委員會,委員會提供當地資訊與資源,與土地整理規劃師進行溝通,形成土地整理協議,所有權人可自由決定是否簽署,簽署後才受土地整理協議的約束,由於所有權人擁有是否同意的決定權,所以可藉此表現對於補償費或土地交換等結果的偏好性,影響土地整理協議內容的決策。因此,土地整理計畫在運作上具有不確定性,相關參與者在尚未形成共識的狀況下相互協調,決策的形成具相當彈性。 再者,由丹麥案例可知,由下而上、在地發展得以「適地適性、尊重在地」,進而增加土地整理範圍內民眾的參與意願,自主參與整個土地整理協議,由在地居民對土地既有情感,更能以環境保護為出發點,發展在地願景、喚起地區再生,並打破開發制度傳統以大面積填土整地、高密度發展等追求經濟發展的既定印象;而與居民建立共識、順應民情,則可以使開發推動更為順利。五大關鍵創新指標 觀察丹麥案例,土地整理協議的建構須具備下列先決條件:1.土地產權清楚。2.參與者產權登記明確。3.程序具可行性。4.具協調能力的專才。5.財務具可行性。若產權缺乏明確性,將加劇執行土地整理之交易成本;健全的程序、財務可行與充分的協調能力,則是決定土地整理能否順利施行之重要關鍵。參採他國先進思維 反思我國土地政策,雖然土地產權有完整登記制度可稽,開發制度發展完備,惟近年來大面積土地整體開發反對聲浪迭起,借鏡丹麥案例可發現相異處在於「協議」。我國現行土地政策須於都市計畫框架下執行,擬訂過程採委員會式、採由上而下治理型態,較少提供非政府組織、民間團體實質參與決策之機會,故都市計畫往往難以如實呈現當地居民對土地的期望,致難以達成共識,且都市計畫一旦公告實施即拍板定案,決策彈性低,遑論後續執行面的協議過程,造成臺北市辦理中之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案件推展受挫,待變更都市計畫方能解決難題,顯見如都市計畫制定過程未與民充分溝通,將導致開發進度因修正都市計畫而延宕,徒增開發變數與開發成本。開放決策共同協議 近期本市辦理中之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案,諸如文山區第一期市地重劃案、南港區第三期市地重劃案、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及社子島地區擬辦區段徵收案,皆受到新治理模式思潮影響,致力於開發前溝通協調及開發中為民服務,並強化在地居民實質參與開發與決策。 文山區第一期市地重劃案著重便民貼心服務,開發期間與地主長期互動建立良好雙向溝通,並且主動出擊,召開說明會詳盡解說重劃辦理情形,並且參採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嚴謹設計土地分配方案。 南港區第三期市地重劃案則是積極奔走、多方協調,圓滿解決瓶蓋工廠保存及老樹保護等爭議,於衝突發生第一時間即刻製作懶人包、1分鐘動畫及新聞稿,使民眾充分了解事件緣由,此外,與公民團體平等對談會議紀錄全程公開透明放上網路,成為往後開發案公共溝通領域之學習標竿。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於開發前期已與居民達成共識,強調妥善安置、先建後拆,即於本區段徵收專案住宅完工、拆遷戶遷入後始進行拆遷,順應當地民情,並自103年起逐戶辦理協議價購,提供各式開發資訊、駐點服務、陳情排解等,與拆遷戶建立情感,降低資訊不確定性,減少陳抗事件,凝聚市府與當地共識。 社子島地區擬辦區段徵收案於都市計畫擬訂階段即提出3種開發方向,以i-Voting投票傾聽當地開發意願及開發方向,都市計畫內容亦參考i-Voting結果,由在地居民與臺北市民共同決定朝「生態社子島」發展,並舉辦多次在地座談會、駐點服務、現場訪查等深入了解在地需求。土地開發全新方向 以丹麥之案例,觀我國未來土地開發新方向,似與現階段土地開發制度改革之「合作開發」模式相仿,由在地居民發起對周遭環境的願景,強調與政府合作模式,共同參與開發。是以,未來我國土地整體開發趨勢應努力朝向在地發展、由下而上及公民參與,並期能喚起民眾對生態及環保之意識,建立永續發展之目標。註:「土地整理」,係指透過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與產權關係來具體實現土地規劃目標的一種土地開發過程,在各國的運用上,依國情、社會經濟發展與文化的不同,而有相異的開發內涵,類似於我國土地重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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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第十三期2016/11/8公民咖啡館系列報導-生態城市近年來臺北市高溫屢創紀錄,且極端高溫天數有增加趨勢,如此有感的異常氣候變遷,加上天然資源的耗竭、過度擁擠的城市意象,令我們不得不正視這些警訊及衝擊,本局於去(104)年11月28日舉辦「2015臺北地政公民咖啡館~喝咖啡,聊地政」,就生態、社子島、永續發展等議題,廣邀各界參與討論,共同描繪綠化、節能、宜居臺北新願景。 願景1:雙向溝通、生活教育 成熟的公民參與體系需要良好的溝通平臺與意見交流機制作為後盾,因此公聽會、聽證會等參與機制格外重要,尤其在地人的聲音及意見更應被重視,因此未來社子島相關工程在環評階段、設計階段及施工前將以公開說明會的方式使民眾瞭解各工程之生態理念,提升政策溝通效果。 此外,生態環境的維護方針應從「事後補救」導向「事前預防」,而對症下藥的良策便是環境教育的普及,唯有內化環境倫理的理念,學習尊重自然,才能使「永續發展的生態城市」水到渠成。願景2:綜整全盤規劃 生態城市不僅是田園城市或城市菜園,更是包含在地物種、特色主題、人文、水文、歷史等面向的全盤規劃。因此,於開發前應對上述各面向進行調查,並透過公開徵求民眾意見方式(明日社子島網站、粉絲團或公開說明會等),作為規劃設計的參考及依據。願景3:問題即是解答-社子島的明日 生態城市的型態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隨人文、思想及地方特色而呈現不同樣貌,因此如何活化利用在地、現有資源,化危機為轉機,以打造宜居臺北城是現在最重要的課題,故本局參考公民咖啡館3輪熱烈討論之結論,將文山一期與南港三期重劃工程納入生態設施至本局策略地圖及平衡計分卡並以KPI訂定執行目標,期許經由民間與政府的溝通交流,思考不同的解決辦法,以達到政府與民眾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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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報導,第十二期,資訊開放,他山之石,公有不動產,公民參與2016/7/18新思維: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之善治*本文係參考「Good governance in some public real estate management systems」(Marta Gross & Ryszard Źróbek ,2015),介紹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相關革新思維。 公有不動產善治之原則包含:1.資訊開放(Openness)、2.公民參與(Participation)、3.法令連貫(Coherence)、4.善盡責任(Accountability)、5.提升效能(Effectiveness)等元素。以該原則分析歐洲及亞洲共15個國家之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結果,瑞典(Sweden)遵守上開治理原則程度最高,斯洛維尼亞(Slovenia)制度e化服務值得參考。公有不動產善治案例 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包含客體、主體、程序、流程等項目組成的關連及關係,主體為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動產估價師、經紀人、開發商等操作不動產市場者,客體為不動產所涉及的權利。公有不動產管理是連貫的系統,可視為主、客體中產生的關係或流程,主體及客體的關連牽動管理的成效,可能造成單向或雙向的影響,適當的公有不動產管理可促成合理開發、地適其用。 觀察瑞典案例,由於瑞典政府遵守法治,各公有不動產管理法規明確,不動產資訊透明度高,相關法律間具有連貫性,因此獲得最高分的評價。然而瑞典缺乏網路不動產登記系統及一站式的服務窗口,其e化服務僅提供少數的公共不動產資訊,而斯洛維尼亞則提供公共不動產資訊e化服務,便利民眾查詢。加速辦理資訊開放 參考斯洛維尼亞善治案例,應鼓勵政府建立不動產資訊系統,便利民眾查詢相關資料,結合相關政策與空間資訊建立不動產管理系統,反應公有不動產真實管理狀態,對內便利政府管理公有土地,對外增加政府資訊公開程度。 本局已建立不動產數位資料庫,民眾可從該資料庫民眾端查詢各項地政資訊,104年本局於網站公開臺北市公有土地分布圖,105年已規劃開發地政雲系統,開放民眾查詢公有土地位置及管理機關等資訊,增加行政透明度,提升土地活化及便民服務品質。公民參與合理補償 分析各國善治案例,用地取得應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我國土地徵收條例於101年修正後,內政部已明定市價補償徵收,用地機關辦理用地取得公聽會、協議價購會時,本局除協助說明合理補償之法令,於徵收公告時亦公開補償地價數額供民眾參考,逐步落實公民參與,凝聚公民共識。法令連貫善盡責任 符合善治原則之國家,以瑞典為例,其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具備政府管理層級明確、法令明確具有連貫性,類此原則將促使政府善盡責任。我國公有不動產管理雖已訂有相關之法令,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亦明定本府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惟法令制度仍有待與時精進。為落實法令連貫性,本局仍將持續主動建議並參與各類公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修正,如今年公告地價調漲,本局邀集各界研商因應作為,本府財政局業於本(105)年6月15日、7月1日完成「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修正發布工作,以降低設定地上權開發案投資人不確定之投資風險,以及減緩市地承租者之租金負擔。另為促使各用地機關善盡責任,本局去年完成清查本市非市有公地後,即協助本府各用地機關訂定無償撥用期程,管控各機關撥用進度,增加本市(非市有)公地資產。公私協力提升效能 政府部門應發展公私協力模式(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此模式在德國與英國相當尋常,公私協力將創造私部門落實公共目標的推行契機,使公私部門得以攜手促進市政建設。本局管理具有開發潛力之公有不動產,亦納入公私協力的精神提升行政效能,本府除已將南港經貿園區部分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由民間開發,收取權利金及地租外,目前針對士林官邸北側及奇岩整體開發地區,相關單位亦分別評估及取得部分本局經管市有可建築土地作為公共住宅基地,以及規劃地上權標租活化土地利用,推動公私協力以提升土地使用效能。另一方面,配合田園城市政策,本局並已規劃將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區段徵收賸餘可建築土地投入田園銀行,開放市民認養種植,結合公私部門資源,邁向永續生態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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