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贈連件 可以擇一繳登記費嗎?

繼承+遺贈連件    可以擇一繳登記費嗎?
發表時間 2016/02/04 17:00
閱讀人數 5870
作者 洪慧媛

繼承與遺贈連件申請  繼承登記不能免繳登記費

       遺贈的不動產,必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遺贈登記,也可以連件申請繼承及遺贈登記。內政部104年12月3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11426號函解釋,繼承與遺贈分屬兩個權利變更登記,縱兩件案件連件申請,還是要依土地法規定分別計徵登記費,但繼承案不必計徵書狀費。

 

公告

公告

FB粉絲團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聯絡資訊 各科室電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交通資訊) 傳真:(02)2720-2107 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轉7522(服務台) 或 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Copyright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2024 - 臺北地政 (zh-TW) 網站到訪人次: 8045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