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買賣信託土地要注意!
發表時間
2016/02/04 17:00
閱讀人數
2130
作者
洪慧媛
受託人處分信託財產 不能違反公司法第59條規定
代表公司之股東將自己的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受託人可不可以把信託財產出賣給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呢?內政部104年12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0447606號函解釋,受託人於買賣過程中既須受信託本旨之拘束,於其職務行使上,實質上受委託人目的之支配,就公司法第59條所欲防範之風險〈避免損害公司利益〉而言,與代表公司之股東自行出賣土地給公司之情形無異。所以依公司法第59條規定,代表公司之股東將自己土地辦理信託登記後,無論是自益、他益或公益信託,受託人將信託財產出賣給該股東所代表之公司時,該股東不得代表該公司為買賣行為。
隱私權與資訊安全政策 本站使用正體字 聯絡資訊 各科室電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交通資訊) 傳真:(02)2720-2107 電話:02-27208889 (代表號)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 1999 (免付費電話服務,公共電話,放心講及第二類電信除外) 轉7522(服務台) 或 地政局各單位服務電話
Copyright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 2024 - 臺北地政 (zh-TW) 網站到訪人次: 8051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