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解析」地政講堂回顧

「遺產稅申報解析」地政講堂回顧
發表時間 2023/12/15 11:54
閱讀人數 811

前言 

    本次講堂很榮幸邀請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贈稅組楊淑合稽核為我們講授「遺產稅申報解析」的課程,楊稽核帶來了從遺產稅的計算、申報、繳納等豐富的解說課程,讓我們來一同重溫精彩內容吧!

課程回顧

一、 哪些財產要申報為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死亡時,下列財產皆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一)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

(三)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民法第1017條)

二、 誰可以申報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第6條)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

(一)有遺囑執行人,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二)沒有遺囑執行人,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沒有繼承人,只有受遺贈人時,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沒有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以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三、遺產稅如何繳納?(遺贈與法第30條、施行細則第44條)

(一)繳納現金一時有困難:

1.可以申請延期2個月免加計息。

2.仍無法繳時,可以申請分期繳納:每2個月為一期,最多可分18期,但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利息,利率變動時,則按變動利率計算利息。

(二) 以遺產繳納:

1.遺產中存款繳納。

2.存款不足繳納時:

  • 以遺產中易於變價之課徵標財產實物抵繳。
  • 以不易變價之課徵標的繳納,但有限額。
  • 以非課徵標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實物抵繳,取得日期於都市計畫發布後有限額。

(三)以非遺產繳納:易於變價之財產。

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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