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特殊登記案例研討」地政講堂回顧
一、前言
辦理不動產登記難免會遇到特殊情況,究竟面對個案的特殊情況該如何著手處理、又該檢附哪些證明文件?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次講座特別邀請綠田不動產專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鄭竹祐擔任講師,以其自身經歷,精選特殊案例與學員分享,將法規輔以實例,使學員輕鬆吸收專業知識,以下節錄講座精彩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的課程吧!
二、案例研討
- 出生別缺漏繼承實例:
辦理繼承登記,繼承人出生別有缺漏時,需先請戶政機關查明缺漏者之戶籍資料,經查證無法辦理戶籍更正後,始得由繼承人自行切結未能列名缺漏者之事由,據以辦理繼承登記。
- 寺廟處分不動產實例:
寺廟欲處分不動產時,若寺廟登記證為102年12月31日前核發者,需出具信徒或執事成員名冊、組織或管理章程申請換發新證,及申請核發寺廟印鑑證明。
- 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繼承而共有農地農舍不能再分割實例:
89年1月4日以後,因繼承而共有之耕地,原則上可以辦理分割登記,惟其上有農舍者,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規定之限制;倘農業用地欲辦理分割,需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於解除套繪管制後始得辦理。
- (自益信託)委託人之繼承人會同受託人辦理塗銷信託實例:
(自益信託)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委託人死亡時,委託人(即受益人)與受託人間未另訂定信託財產之歸屬人者,若該委託人之繼承人與受託人合意消滅信託關係,仍得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及塗銷信託登記。
- 合意解除部分持分登記實例:
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事後因契約解除而返還給付物,應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地政機關並應於該標的所有權部之其他登記事項欄予以註記「本案為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使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
- 美國人繼承實例:
辦理繼承登記時,若案件內之應附文件為外文(例如:死亡證明、出生證明等),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辦理登記。
- 建物使用執照遭撤銷之處理情形:
經辦畢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並辦畢登記後,若原據以辦理第一次登記之使用執照經主管機關依法撤銷,登記機關得於接獲囑託後,於該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撤銷本建物使用執照」(內政部85年9月18日台內地字第8508652號)。
- 遺囑信託登記實例:
以遺囑成立之信託關係,立遺囑人過世後,該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辦登記。
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則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辦登記。
- 信託歸屬登記實例:
以遺囑信託為例,信託目的完成,且信託期間屆滿,該信託關係已歸於消滅時,由該信託關係之受託人會同歸屬權利人,檢具信託歸屬同意書,申辦信託歸屬登記。
- 增值稅申報日與義務人死亡日相同時,可否辦理買賣實例:
當義務人死亡日與增值稅申報日相同時,以義務人之死亡證明書及稅捐單位提供之申報增值稅確切時間,釐清該申請案能否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第1項規定,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並提出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之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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