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鬆瞭解個資法」地政講堂回顧

「輕鬆瞭解個資法」地政講堂回顧
發表時間 2023/12/05 16:19
閱讀人數 1290

       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自2016年生效實施,立法院更於今年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未來即將成立個資保護委員會,影響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層面廣泛。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特別邀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劉后安專員擔任講座,講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定位與法律架構,並透過實際案例探討,讓學員輕鬆瞭解地政機關、地政業務相關從業人員如何使用個人資料始合乎法律規範,一起再次複習課程重點吧!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定位與法律架構
    • 個人資料保護法其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簡言之,即是在個人資料保護及合理利用之間,平衡兩者衝突。
    •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行為人,分為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所謂公務機關是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也就是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事業機構等擁有公權力之機關,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而非公務機關是指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包括個人、私人企業、非營利組織、學術機構、民間團體等非政府機構。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列出的常見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如果透過手上已持有之所有資料已經足以辨認出某一個特定個人時,最謹慎的做法是都把這些資料看成是個人資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去蒐集、處理跟利用。
  • 合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 個人資料利用符合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即是目的內利用,其重點為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公務機關依機關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所規定之職務,是否確實需要利用該筆個人資料,才能執行職務。
    • 而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必須符合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並且同時具備下列七大法定事由之一:

1. 法律明文規定。

2. 經當事人同意。

3.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5.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6.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7.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 違法蒐集、利用個資之法律責任
  • 民事責任
    • 每一案件賠償總額上限2億,每人賠償金額無上限。無法證明損害時,加害人仍須賠償,由法官斟酌,每人500元以上2萬以下。公務機關採無過失責任,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者,除外免賠。個資法侵害事件,被害人較多時可提起團體訴訟,集結20人以上被害人,交由公益團體代為提起訴訟。
  • 刑事責任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足以造成他人損害者,可以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亦即一般所稱之「公訴罪」)。

 

        總結而言,透過本次講座深入了解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內容,對於地政機關、地政業務相關從業人員在處理個人資料時的指引至關重要,並且更能理解如何遵從法律規範,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使用,同時致力建立安全可信賴的地政資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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