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便利包,資訊完整有夠好

發表時間 2023/09/12 06:01
閱讀人數 1167
作者 張梅菁

當民眾遇到家人臥病已久最終離開,或是突如其來地離世,在辦理身後事過程充滿了重重考驗,造成家屬心力交瘁。尤其需要至政府相關單位辦理行政流程,經過繁複的程序,究竟繼承登記是什麼?誰有權益?需要準備什麼?去哪裡辦理?會不會被罰錢?


依我國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機關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得以辦理買賣或設定等處分行為。

繼承登記是什麼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在繼承事實發生時,各繼承人已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及義務。另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惟各繼承人合意訂立分割協議書或透過司法請求分割遺產,得申請為分別共有登記。倘欲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為之。

 

誰有權益

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貼心提醒→民法規定繼承人不分性別,男女都有繼承權。

 

需要準備什麼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119條規定,申請繼承登記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四)繼承系統表。(五)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六)權利書狀(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去哪裡辦裡

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資料或印鑑證明

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相關戶籍資料,以利製作繼承系統表,俾後續申報遺產稅及申辦繼承登記。倘欲申辦分割繼承登記,需申請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或全體繼承人於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時,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如無法親自到所,可以先到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或以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擇一辦理)。

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故未檢附遺產稅繳清(或核定免納、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地政機關不得據以辦理所有移轉登記。

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依土地稅法第5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不動產,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申請繼承登記前,必須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經承辦人員加蓋查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後,才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倘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者,應按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可向郵局購買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如應稅憑證之應納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繳納,但應於限繳期限前繳納完畢,並將證明聯黏貼於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上代替印花稅票)

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經至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國稅局(核定之遺產稅證明書)及稅捐稽徵處(查欠或繳印花稅)後,並依申請繼承登記應備文件,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不動產所在地申辦繼承登記。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繼承登記案件皆全面開放跨所登記,民眾可就近選擇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申請登記,而無需再回到原本的轄區地政事務所,可省您寶貴時間與交通成本。另申請繼承登記時,按不動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期之土地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計算)繳納千分之一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新臺幣80元整)。

 

會不會被罰錢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又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貼心提醒→繼承登記申辦期限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逾期加計登記罰鍰。超過1年未申辦繼承登記,經地政機關查明後,公告3個月後,仍未聲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未辦繼承登記公告、列管查詢專區未辦繼承專區

 

◎貼心提醒→相關辦理繼承登記資訊,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依機關分類〉地政局〉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歡迎您多加利用。

因時事俱進、繼承樣態多元,且常涉及跨機關及規定,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可先洽當地所在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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