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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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5從地政訴訟類型 ─談確認經界之訴、訴訟繫屬註記、假處分及損害賠償等實務問題前言 簡單來說,一個國家的法規範大概可分為三大類:規範人民與政府機關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法,規範人民與人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民事法,及規範國家能否科處人民刑罰的刑事法。在這些法律關係中,一旦產生糾紛,便需要由中立的法院,依照一定程序,來查證糾紛的事實,及按照法規範做出裁判,以定分止爭。而這個由法院進行查證、裁判的程序,就是訴訟程序,對照上述法規範的類別,訴訟程序就可分為行政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和刑事訴訟程序,而各種訴訟程序都有各自要遵守的規範,這規範就是訴訟法,主要是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 人民因為不動產發生糾紛,大體上也可以按照上述分類,分為行政法上的糾紛(例如土地登記錯誤)、民事法上的糾紛(例如使用土地越界的爭議)及刑事法上的糾紛(例如竊佔土地)。而各類糾紛,如果要以訴訟途徑解決,就必須選擇正確的訴訟程序,才能獲得適當的救濟。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有關不動產糾紛而牽涉到地政登記的類型,可稱為地政訴訟類型,在這類訴訟中,確認經界之訴、訴訟繫屬註記、假處分及損害賠償等實務問題,都有著重要的地位。確認經界之訴 不動產經界訴訟,是指不動產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起訴要求法院為其定出界線所在的訴訟。以下圖所示為例: A C E 甲 乙 B D F假設甲主張他的土地與乙的土地的界線是EF連線,乙卻主張界線是AB連線。此時甲乙對於彼此土地的界線有所爭執,便可向法院提起不動產經界訴訟,要求法院用判決為他們定出界線。 而法院的判決,不一定只能從AB連線或EF連線中選擇其一,法院依照調查辯論的結果,可以判定以當事人主張的連線(例如AB或EF連線)為甲乙土地的界線,也可以自行定出一條連線(例如CD連線),做為雙方土地的界線。 通常,法院判斷這條界線,多會參考(1)地籍圖、(2)鄰接各土地的買賣契約或地圖、(3)經界標幟狀況(經界路、經界木、木樁、基石、埋炭等)、(4)經界附近占有的沿革(房屋、廚房、廁所、自來水管、水溝的位置及雙方土地的利用狀況)、(5)登記簿面積與各土地實測面積的差異、(6)占有狀態等情事,依公平原則決定之。訴訟繫屬註記訴訟繫屬註記,是指某項「物權」的取得、設定、變更或喪失,必須經政府機關登記才能生效(例如土地或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地上權等等),當這項物權成為民事訴訟審判的對象時,該訴訟的原告可以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審理的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在這項權利的登記事項內,註記目前有訴訟繫屬的事實,並且在裁定准許後,以此裁定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的制度。這項制度的目的,一是保護欲取得這項物權的善意第三人(善意是指不知情),避免因為不知這項權利涉訟,而遭受意外的損失,導致紛爭擴大;另一是保護判決的效力,避免判決效力因為這項權利移轉於善意第三人而中斷,造成原告就算勝訴也不能實現權利。 關於辦理訴訟繫屬註記的要件和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以下。由於訴訟繫屬註記常會造成被註記的物權利用上的障礙,例如土地所有權被訴訟繫屬註記後,銀行不願受理該筆土地的抵押貸款,或已經向銀行貸款的土地被訴訟繫屬註記後,銀行因此縮銀根要求立即還款等等,都會對這項權利的擁有者造成損失,所以前述的法律也賦予被註記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以及在訴訟終結後,要求法院發給證明,以向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的權利。不動產假處分 當債權人在法律上有權要求債務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時,如有相當跡象顯示債務人不願履行移轉義務,即將脫產,債權人就算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判命債務人移轉該不動產給自己,但訴訟要到勝訴確定畢竟要相當時間,若債務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脫產,則債權人就算最後獲得勝訴確定判決,也一樣不能取得該不動產。為了使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移轉不動產的權利,在勝訴後可透過強制執行獲得實現,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可依債權人聲請,裁定禁止債務人處分該不動產。這個禁止不動產處分的裁定,就是不動產假處分。債權人於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處便會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假處分查封登記,被登記的不動產,在假處分期間內,便無法辦理假處分裁定內所禁止的事項。 關於不動產假處分的聲請和執行程序及其要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32條以下,及強制執行法第五章,債權人可以妥善應用。但為避免債務人在紛爭未受法院判決確定前,就被假處分禁止處分不動產,而遭受損失,法院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存在,及債務人有脫產的可能性,另外也會在假處分裁定中要求債權人提供相當擔保,以保障債務人因不當假處分所受到的損失,將來可以獲得賠償。損害賠償 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因很多,違約、侵權行為,都是常見的原因。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或怠於執行職務,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保管有欠缺,也會衍生國家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地政訴訟類型中,不動產經界糾紛常伴有越界的損害賠償責任;濫行聲請訴訟繫屬註記,造成不動產權利人受損,也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假處分自始不當而經法院撤銷,或債權人自行請求法院撤銷假處分,如債務人因假處分受有損害,債權人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地政機關登記遺漏錯誤或虛偽,也是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常見類型。 有關損害賠償的範圍及方法,主要規定在民法第192至197條、第213至218條之1。我國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方法,是採「損害填補」原則,只有某些特別法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條才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的特別規定。而所謂損害填補原則,是指受有多少損害,只能要求多少賠償,不能因受賠償反獲不當得利。但可以請求的損害賠償,是包含「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前者是指既有財產的減損,後者是指應獲得而未獲得的利益損失,這兩項都可以要求填補。 損害賠償另一重點是消滅時效問題,同樣是請求賠償損害的權利,但不同的發生原因,其權利的消滅時效期間會不同,例如承攬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只有1年。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是2年,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但自有侵權行為時起,超過10年者,時效也消滅。因地政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而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也是2年,是從知有損害時起算。但自損害發生時起,超過5年者,時效也消滅。至於一般違約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則為15年。損害賠償的權利,一旦超過時效期間未行使,賠償義務人就可以拒絕賠償。因此,權利人應該儘早行使權利。結語 地政訴訟類型繁多,牽涉的法令規範及實務問題錯綜複雜,爭議的金額價值通常又甚高,遇有相關爭議,及時採取合適的法律行動,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以上簡介不動產經界訴訟、訴訟繫屬註記、不動產假處分、損害賠償的基本概念,希望對於權利的認知與保護,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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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二十七期2017/9/19探討土地登記實務問題-從民法觀點論述從民法對不動產之定義論述 按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不動產包含土地、土地上之定著物及尚未分離於土地之出產物。另依大法官解釋釋字第93號解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與土地構成及動產顯有區別,即指非土地之構成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從民法觀點闡述不動產登記性質 不動產登記性質依不同之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可分為設權登記及宣示登記。一、 設權登記 因不同法律行為而產生或變動所為之登記稱為設權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土地登記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因此,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特別生效要件,不動產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二、 宣示登記 按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係指不動產雖未經登記但實質已取得所有權,故因不同法律事實而產生或變動所為之登記稱為宣示登記。遺囑種類及有效與否之認定 遺囑為要式行為,必須依一定方式行使方能產生效力,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計有5種,分為民法第1190條至1195條所規定。主要之目的在確認遺囑之真實及正確性,以減少繼承所衍生之爭議:一、 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二、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三、 密封遺囑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四、 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五、 口授遺囑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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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GNSS,第二十五期,衛星定位基準站2017/9/8衛星定位基準站技術發展與智慧生活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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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6從大數據分析不動產市場本局於2016年地政週與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簽署合作辦理教育訓練備忘錄,自簽署以來首場由該公會研究發展委員會楊主任委員長達主講「從大數據分析不動產市場」,本次講座藉由大數據分析土地及商用不動產、住宅市場及房市政策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課程內容豐富有趣,講師妙語如珠、講演生動,吸睛指數極高。土地及商用不動產市場 由不動產成交資訊進行大數據分析,發現自金融海嘯迄今土地及商用不動產市場變動趨勢並不相同,土地部分,以買賣為例,2016年因受房地合一稅制施行影響,交易量及交易金額平均值皆呈現下降趨勢;而商用不動產部分,則多為租賃案例,大致可分為商辦、零售、廠辦、旅館及其他等5類,以廠辦大樓而言,交易主力在內湖科技園區,其中西湖段因供給量有限,租金持續溫和上漲,反觀文德段及舊宗段則因尚有存量仍待去化,故租金呈現持平走勢。住宅市場 分析全國住宅市場,就成交量而言,2016年全年買賣移轉棟數僅24.5萬棟,創下自1991年以來的新低,另就房價變動率來說,六都中除臺中市年增0.4%外,其餘五都均為負值。整體觀察全國住宅市場,目前房市價格走勢已脫離急跌格局,短線修正已趨緩止穩,長期觀之,價格支撐力道仍舊偏弱,2017年將轉為緩跌走勢。近期房市政策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房市政策往往影響房地產市場甚鉅,經由大數據資料顯示,受政策影響,不動產市場的交易量大幅萎縮,形成想買的買不起,買得起的不敢買,買賣交易去化天數拉長,價格呈現略微下跌的現象。第四節 結語 藉由解讀大數據瞭解不動產市場走勢,有利於買賣時選擇之參考,至房市後續如何發展,仍需觀察新政府的房市措施及財稅政策,才能確定市場盤整時間及發展方向。 詳細講義內容請點閱網站:http://land.gov.taipei/ct.asp?xItem=98696362&CtNode=84807&mp=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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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2四號公報(草案)操作實務「四號公報」為進行不動產估價中使用成本法之主要依據,其內容包含「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費率」、「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建物殘餘價格率」等,用於推算建物成本及土地建築開發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為不動產估價必備工具。「四號公報(草案)」於106年1月18日經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第四屆第七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為探討如何與操作實務結合,以及有關建築工程造價要項使用方式等相關資訊之瞭解,地政局於6月份特別聘請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名譽理事長張能政,以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產業資訊組組長黃正翰擔任講師,主講「四號公報(草案)操作實務」課程,透過兩位講師深入且詳細的解說,讓大家對四號公報操作實務有進一步的認識。本次修正重點與操作實務 這次「四號公報(草案)」全聯會主要針對營造或施工費做了大幅度的調整,同時還有一些加減價因子的考量,詳細說明如下: 改以建材設備等級決定營造或施工費四號公報原依房價水準決定營造或施工費,現改依建材設備等級決定營造或施工費,建材設備分為第一級(一般建材)、第二級(中、高級建材)及第三級(高等級建材),為利估價人員判斷建材設備等級,增訂建材設備等級表。營造或施工費增訂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加強磚造、重鋼架造及輕鋼架造等不同結構之造價,及增加工業廠房用造價。營造或施工費標準表之物價指數以105年1月1日為基期,估價師得依勘估標的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中的建築工程類物價指數調整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未公布,則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物價統計月報中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建築工程類指數表調整之。 建材設備等級判斷原則估價人員未能進入建物內部勘察時,以外牆建材等級作為全棟所屬等級判斷之依據,並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條第2項規定於報告書中敘明。估價人員雖進入建物內部勘察,但部分項目無法查看者,依委託人提供資料判定之;若委託人未能提供,則該項目可不作為勘估標的全棟整體等級判斷之項目。建物各項建材設備水準低於第一級或無該項設備時,以第一級判定。土地開發分析法營造或施工費之建材設備等級依委託人提供之建材設備表判定;但委託人未提供建材設備時,由估價師逕行判斷等級。建材設備等級判定由估價師依勘察結果或依委託人所提供之建材設備表,以達60%以上項目等級決定之。可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等三類,再依其對應本公報之營造或施工費區間決定之。但無法依前述原則判別時,估價師應依勘估結果決定等級,不受上開等級標準區間限制之,並於報告書中敘明。 加減價因子鋼骨造(SC)建物得按標準表中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之單價,視實際狀況每平方公尺加計0~5,000元。勘估建物樓層高度與四號公報內建物樓層高度不同者,以每增(減)10公分為一單位,調整標準單價增(減)1%,未達10公分者不計。勘估建物地下室層數多於(少於)四號公報者,以各增(減)建樓層之實際樓地板面積,按公報之單價,並依表1調整。表1:增(減)樓層數造價調幅一覽表地下室開挖深度達二層樓以上均採連續壁構造施工,如勘估建物地下室施工方式與本標準表不同者,得視施工方式、基地條件、地下室形狀、面積規模…等之差異,按標準表之單價酌予調整,惟每平方公尺施工費之增減以不大於3,000元為原則。建築工程造價介紹 建築工程造價基準核計項目建築工程造價包含項目有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及相關費用等3大主要項目。 (如圖1) 圖1:建築工程造價基準核計項目(包含項目)除以上包含之項目外,尚有不包含的項目及另外核計的特殊因素。(如圖2)圖2:建築工程造價基準核計項目(不包含項目及特殊因素)四號公報(草案)修正試行半年,視試用情形修正實施 四號公報(草案)目前先行試用半年,試用期間估價師仍應依修正施行前內容進行評估,試用半年再依試用意見修正後,由全聯會公告實施日期。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06年6月14日「四號公報操作實務」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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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7行政程序法之重要原則及規範-以土地徵收程序為例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土地徵收」是政府基於公益需要行使公權力以取得私有不動產之財產權,相關行政程序應包含程序透明化、人民參與及監督、公正作為處分、理由說明義務等,「土地徵收」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為行政程序法規範、適用之對象,基本原則如下:一、依法行政原則:依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應依法律行使公權力。二、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民眾得以預估風險、成本,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三、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四、比例原則:強調目的與手段之均衡。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五、信賴保護原則與誠信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六、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行為應具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 土地徵收之程序除具行政處分「依法行政」特性,行政行為並應具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以防止公權力濫用、侵害民眾權利,禁止有恣意之差別待遇,其對私有財產權之剝奪並應符合憲法所規範之法律保留原則,於必要且最小限度範圍內為之。如有違反,民眾自得尋求救濟管道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決,並得依行政程序透明化及政府資訊公開等原則,閱覽相關卷宗以保全自身權益。作成不利處分前應提供民眾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處分既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之單方面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作成不利處分前,為促進程序透明並聽取民眾意見,依法辦理公聽會、聽證會等並提供民眾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並應特別注意行政處分作成前之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土地徵收應完備相關行政程序 總體而言,土地徵收自用地之勘選、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公聽會之舉行、公告徵收及通知至徵收補償費之發放,皆應實踐行政程序法所定之基本原則,除應落實徵收土地應為必要及最小限度範圍內、舉辦公聽會以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承租人等)參與管道,且應依法回復、處理相關陳述意見,並應依法完成通知送達程序,以期完備行政行為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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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7國土計畫法下之規劃與土地使用管制臺灣土地資源過度開發,造成資源浪費,為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法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核心概念,透過計畫管制及使用管制雙軌並行之管制方式,以落實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為重任。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追求永續發展為緣起 近年來全球暖化及極端氣候現象頻仍,然臺灣土地資源過度開發,造成資源浪費,誘發各種災害發生,凸顯土地管理制度長期以來欠缺總體規劃及永續利用之思維及作法,致國土資源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尤甚者將損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為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遂有「國土計畫法」之提出,希冀建構一元化之系統,以引導土地資源之合理規劃及管理。三階段推動歷程,105年5月1日發布實施 國土計畫法源於82年間,行政院頒布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指示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檢討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 92年5月,內政部檢討「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草案並修正其名稱為「國土計畫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數次朝野協商後,終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105年1月6日公布,105年5月1日發布實施。劃設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未來土地使用管理體系將依土地使用性質及功能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並應依劃設原則再予以分類,分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表1: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原則及土地使用原則資料來源:賴宗裕(2016:12)結語 國土計畫法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核心概念,強化計畫指導之功能,透過計畫管制及使用管制雙軌並行之管制方式,釐清土地資源之特性,以落實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為重任。透過成長管理理念布局城鄉發展區位,維護全國農地總量,指導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之供需總量與合宜區位,以促進資源與產業之合理配置。未來5年的過渡期,除中央須訂出21項子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亦須積極配合國土計畫之研擬、國土功能分區之劃定,地方土地使用管制法制之研訂及建立使用許可之審議機制等事項。即是透過合作與協調整合,才能達成提昇國土整合管理效能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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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臺北智慧生態社區,生態城市,社區營造2017/6/8智慧城市、生態城市走入社區營造日前連2日瞬間暴雨使大臺北地區各地有淹水災情傳出,使氣候變遷與極端氣候等問題再度成為近期新聞焦點,而未來此種情形也會越發頻繁,且都市不當開發造成環境污染、資源枯竭,以及全球化競爭等問題,臺北市也要有因應之道,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體認落實環境共生、永續發展的重要性與急迫性,因此結合智慧城市、生態城市及社區營造之理念,於整體開發地區導入智慧科技及生態環境,以營造創新、節能、低碳、環保、永續、高齡友善與人性化的智慧生態示範社區,逐步邁向宜居永續城市的目標。然而智慧與生態分別是什麼,以及如何去實踐?今年3月份透過資策會資深分析師林信亨「智慧城市應用現況與案例分析」、中國文化大學景觀所所長兼系主任郭瓊瑩「生態城市發展現況與營造實例」,及臺北市社區營造中心/中華民國社區營造協會吳碧霜執行長「社區營造工作坊」三門講座課程,以提升市府同仁推動智慧生態社區計畫專業知能及體認,以下精簡、濃縮課程內容,帶領讀者初步理解智慧城市、生態城市及社區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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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16全球暖化熱「倒」的臺北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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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二十一期2017/4/13空拍-以上帝的視角記錄生活拍攝人人都能上手 拍攝到底要拍什麼?拍的東西,別人有沒有同共鳴同感,有沒有互動,所以拍攝前要思考,照片中有什麼元素會感動別人,再來你用什麼樣的概念?如果每個人只是拿起相機按按快門,每個人都拍一樣的,那大家都要差不多,沒有特色沒有創意,所以,只要是自已拍的沒有抄襲有一點點的創意就夠了。創意基本上是要訓練的,從你看過的藝術書籍或瀏覽藝術品培養起,藝術品到處都有如建築物、書本、藝術展覽等,多看就會比別人多一點點創意能力,在拍攝時多思考一下要表現什麼?能不能拍的比以前再好一點,跟別人不一樣的東西,加入個人概念與想法,就會跟人不一樣了,而且從你的身邊開始,你家是別人沒有的,別人不會有跟你家一樣的環境跟人,所以你就是有你的獨特性,就從你的生活周邊開始拍攝,你就可以拍出跟別人不一樣的東西。最後就是呈現出來的視覺效果是什麼?拍攝沒有絕對的,對與錯,好與壞,只要你覺得是對的,不用在乎別人的想法。拍攝不難人人都能上手,只要有一點點創意,就會有獨特性,就是很好的作品,不過要把拍攝當成職業就很困難了,建議不要輕易嘗試了。 空拍的震撼(影片欣賞) 第一次買空拍機就想拍攝銘傳大學的畢業典禮煙火,平常拍煙火都是由下往上拍背景都是天空,當空拍機飛起時感覺就不同,從上面往下看煙火,可以看到的東西,背景不在是天空了,是有場景的。第二年繼續使用空拍機拍攝銘傳大學的畢業典禮煙火,覺得第一次遠遠拍攝不過癮,決定進入煙火中拍攝,雖然很危險,不過效果非常的好,非常漂亮,完全不一樣的感覺,煙火在鏡頭旁越過,這是其他攝影感受不到的,將鏡頭朝下,彷彿以上帝的視角,來欣賞煙火,可看到從發射臺,射出、飛行、爆炸到消失的完整過程,震撼人心,隨著音樂節奏快慢,調整影像,能更清楚看見煙火的美。 無人機飛行與空拍技巧 飛飛機一定要有人帶,最近發生的所有空拍機事故,大部分都是郵購的,沒有人教自己學,非常危險,所以花一點錢請人家教或是跟著老經驗的飛友,不然就是加入社團,現在空拍的社團相當的多,這樣才能學習飛得好又安全。飛行基本技術有了,再來就是要讓空拍的畫面精彩、簡短,越短的畫面才能使人看的不過癮,一看再看。拍攝手法要有遠景、中景、特寫,讓觀眾的視覺不斷有新鮮感才會繼續看下去,這是拍攝的基本理念,再來是配合音樂節奏選擇影像,每個重音改變影像,整個影片才會有動感,每段都是精彩,拍攝時不用急慢慢動,覺得速度太慢可用剪接技巧加速,並巧妙運用轉場效果,配合其他設備如縮時攝影等,就能完成精彩的影片。 禁航區與實機操作 紅色區域為禁航區(禁止起飛),黃色區域為限航區(限飛高度60公尺),違反規定罰款相當重30萬起跳,已有多件罰款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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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3臺灣土地開發法制下的聽證程序前言 近年來,土地開發或利用有關之計畫常常發生重大爭議或民眾抗爭事件,過去由技術專家與行政官僚為主的土地利用模式遭到極大挑戰,喚起各界對民眾意見與參與的重視。土地開發與利用計畫涉及不同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基於民主法治及行政公開之原則,應公開以廣納各方意見,進行溝通協調,尋求認同與支持。此外亦涉及不同機關,如何達成共識,徵詢意見或同意,亦屬重要。聽證是要「聽」什麼?「證」什麼? 在土地開發計畫之中,涉及核定主管機關、土地開發單位以及開發影響之民眾。其行政行為則包含土地開發計畫核定、行政處分之做成、意見陳述與表達。大法官709號解釋與739號解釋皆認為,主管機關核准計畫之程序,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計畫書,分別送達相關權利人,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理念源自於英國法的「自然正義法則」(rules of natural justice),可歸納為二:第一是任何人不得自斷其案;第二是兩造兼聽。以美國為例,對於規則訂定(rulemaking)之設計,原則採行通知及評論程序,但法律規定須經正式聽證程序(formal hearing)始得作成,則須以聽證紀錄作成決定。另外,適用行政裁決(adjudicaion)程序者,各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後,須基於聽證紀錄作成行政裁決。此是賦予當事人審訊型聽證(trial-type hearing)之權,以解決人、事、時、地、物及其動機意圖等爭議。在都市的發展而言,紐約市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審議流程作業」(Uniform Land Use Review Procedure),其都市計畫行政聽證以「非正式聽證」為主,避免耗費行政人力與財力。紐約市另設公共辯護組織(NYC Public Advocate),以協調及監督機關來接受民眾之異議。公共辯護組織並得要求舉辦「正式聽證」,避免行政之失誤。 德國於權利保障上,透過言詞辯論與證據、證人的提出並進行交互詰問,調查證據並發現事實。聽證程序證人有陳述證言之義務、鑑定人有為鑑定之義務。行政機關必須斟酌全部程序之結果做成行政決定。在計畫確定程序部分,擬訂計畫機關、其他機關、權利受影響之人、提出異議之人,得針對計畫進行討論、溝通。藉由程序之參與集思廣益,確保計畫內容合理妥善。 我國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係採公開且具言詞辯論之程序。行政程序法專節在於集思廣益,杜絕專斷,增加人民參與行政決策之機會。行政程序法中有關規定之聽證行政行為有:行政處分、法規命令以及行政程序法§164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之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土地開發或利用計畫下的聽證程序與議題 在土地開發或利用計畫部分,首先要確定的是該聽證之定性。其究竟是正式程序的聽證抑或是非正式程序之聽證。例如,公辦與自辦都市更新或是重劃之聽證,是否屬作成核定計畫行政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或是為了廣納意見,以確認土地利用計畫是否合宜之程序?再者,聽證主辦單位究竟是計畫核定機關還是土地開發利用計畫提出之機關。而聽證當事人亦屬重要。是否所有的土地權利關係人皆為聽證當事人?例如,於自辦重劃之情形,開發商又扮演何種角色?其聽證之地位為何?是重劃會(地主)的地位還是開發業者身分?此皆為重要問題。再者、,聽證議可以討論的議題與範圍為何?聽證若是以爭議問題為主,則都市更新的權利變換、土地重劃的共同負擔、分配設計、估價等、區段徵收的抵價地計算與分配等應為聽證之議題。但是,造成地主負擔的公共設施種類、面積、位置等是否可以討論?又都市計畫對於細部計畫之分區管制、建築強度、使用限制、公共設施之位置等可否作為議題?最後,則是聽證後效力。已經通過都市計畫案後之都市更新、土地徵收、市地重劃,會否因聽證而廢止或撤銷徵收或重劃計畫?已經通過的都市計畫會如何繼續?是否會修正檢討?結論 聽證是行政機關之「聽」與「證」。每一種土地開發或利用,其聽證的種類應該更明確的界定。對於行政處分下陳述意見性質之聽證,政府或委員應該仔細思辨,並且逐一確認內容。若是行政處分性質之聽證,其聽證應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聽證必須做成聽證記錄。聽證後,聽證記錄應提送計畫審議委員會。計畫審議之委員必須每個個案以及爭議都要進行實質之討論、協調、溝通並確認,而非形式性的通過而已,以符憲法對於正當程序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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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產業變遷,第十九期,智慧城市2017/2/21產業變遷與智慧城市發展都市是由許多不同產業部門共同發展之處所,歷經時間過往的演變,產業內涵有所調整,某些產業躍居為主領產業,為當地成長最快、產值或所得最高、及創造提供最多就業機會的產業。 同時有其他產業,因無法與其他地區相競爭,廠商外移或關閉而漸趨沒落,都市便是在於這種不斷有新興產業出現,相互競爭發展的情況下,產生產業結構變遷。 而智慧城市(Smart City),即是充分運用資訊科技於城市的各行各業中,基於知識社會創新進行都市發展之精細化和動態管理。構建使用者創新、開放創新、大眾創新、協同創新為特徵的城市永續發展,並通過參與式的管理對資源及自然環境進行科學的管理。 此次演講內容即在探討智慧城市之意義與為何需要進行智慧城市的探討與規劃,此外,也說明產業結構變遷之意義與為何需要進行產業結構變遷分析,最後將兩者結合,說明臺北市於產業結構變遷的趨勢下,智慧城市建設有關地政局業務的可能變動。一、智慧城市的意義與發展 智慧城市(Smart City),即是充分運用資訊科技於城市的各行各業中,基於知識社會創新進行都市發展之精細化和動態管理。全球不少城市也開始努力進行智慧城市發展的計畫,例如,歐盟啟動了面向知識社會創新2.0的Living Lab計畫,致力於圍繞市民需求而努力,將城市建設成為各方共同參與的開放創新空間,維也納大學(2007)對城市體系評價的六個指標,即智慧經濟、智慧移動、智慧環境、智慧居民、智慧生活和智慧治理等六個方面。其意涵內容見表1所示: 表1.歐洲智慧城市評比面向與指標表資料來源:許巍瀚 (2014) 其次,2013年歐盟得歐洲智慧城市與社區創新聯盟《European Innovation Partnership on Smart Cities and Communities》策略實施計畫,也鎖定三大領域及八項推動面向:三大領域為:1. 永續都市移動性;2.地區與建成環境;3.整合性基礎設施。八項推動面向為:1. 聚焦於市民;2.政策與管制規則;3.整合性之規劃與管理;4.知識分享;5.底線與績效指標 ;6.開放資訊;7.標準;8. 企業模式、財務與採購(European Commission,2013)。 國內資訊工業策進會(2013) 也界定智慧城市的多元面向與其意涵,請參見表2。表2. 資訊工業策進會(2013)界定之面向資料來源:資訊工業策進會(2013) 其他如智慧國土、智慧交通、智慧環境、智慧生活、智慧建築、智慧社會、智慧經濟、智慧規劃與治理等皆有不同的部門界定其意義與內涵,此處便不再多述。 臺灣各地之縣市政府也有不少關於智慧城市的施政作為與努力,例如智慧城市與智慧社區規劃、智慧治理、智慧生活、智慧產業及運用科技與進行通訊基礎設施建構等之努力,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等城市的努力,皆有亮麗的成績,甚至於被智慧城市論壇(Intelligent Community Forum,ICF)評選為表現最佳之21城市之一(ICF smart21)。 智慧城市論壇(ICF)是由世界通訊端協會( World Teleport Association,WTA )所成立,宗旨以寬頻建設為主體的經濟體系,以加強國際合作,並創造工作機會以及促進經濟發展。其辦理全球智慧城市評比,分別就寬頻連接、知識工作力、數位內涵、創新、行銷及年度主題6大構面進行評比,評比共分三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從全球450多個城市選出Smart21,第二階段再從中選出Top 7,最後則選拔出年度首獎。吾人也可從ICF各年度的主題看出其對智慧城市的重視內涵也會築年改變,ICF各年度的主題分別為:2009 --「資通訊科技使用文化」2010 --「教育為人才進入社會職場的最後一哩路」2011 --「智慧醫療社區」2012 --「創新平臺」2013 --「創新與就業」2014 --「文化力量」2015 --「革命性的都市」-人力及就業之調整2016 --「從變革到復興」- 城市治理(參見周天穎、賴玉真及杜雅齡(2015);及ICF網站--http://www.intelligentcommunity.org/). 二、為何需要進行智慧城市之探討? 環境議題,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城市至少必須及早得知潛在的危機並研擬妥善的因應策略。智慧城市建設可以協助此目標的達成。 社會安全的考量也是,借重科技與通訊技術的運用使得社會安全性提高,也透過資訊的開放與使用,更進而達到公平與正義的追求目標。 運用科技與通訊技術,提高公共服務品質與效率,以居民福祉為依歸,達以民為本的施政目標。 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減少碳排放量,有助於永續發展之理想。 面對全球向度的城市競爭,於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下,促進城市產業結構之調整,使城市擁有具全球競爭力的產業。三、產業結構變遷之意義 都市是由許多不同產業部門共同發展之處所,歷經時間過往的演變,產業內涵有所調整,某些產業躍居為主領產業,為當地成長最快、產值或所得最高、及創造提供最多就業機會的產業。有些產業則外移或關閉而漸趨沒落,都市便是在於這種不斷有新興產業出現,相互競爭發展的情況下,形成產業結構的變動。 為何需要進行產業結構變遷分析? 了解都市產業結構是進行都市規劃之基礎,因為產業結構代表當地產業活動現況,也呈現當地經濟發展動力之情況,更可藉此分析外在經濟情況之可能變動,對當地未來經濟發展之可能影響。由過去發展資料,分析各類產業的家數、產值、所提供就業人數等數據的變動,大致了解其變化情形。 若該都市之產業具多樣化及以成長中之新興產業為主,則可預見經濟前景屬樂觀,若當地產業結構以邁入成熟期之產業或附加價值低之產業為主,則其前景較不樂觀,產業發展規劃上應積極加以調整。 預測產業結構變動趨勢與方向,規劃與引導都市產業的發展,儘可能朝向高科技、高附加價值、高成長、低汙染、低耗能及新興的產業發展。都市產業發展規劃的工作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掌握變動,並對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儘早規劃引導都市地景的調整,與提供重要產業所需的用地與設施,於全球化變遷的時代,掌握未來產業結構可能變動的工作並不容易進行。 了解產業結構變遷對智慧城市建設之意義 智慧城市其中一重要之面向為智慧經濟,其他許多面向也多多少少與產業發展有不同程度的關聯性,且智慧城市建設具引導產業發展及產業結構變遷的作用。所以,進行智慧城市建設,有必要了解該都市的產業結構變遷。 臺北市產業發展之狀況 從行政院主計處每五年進行一次的工商服務業普查,統計資料顯示臺北市產業發展之狀況:不論場所單位數、就業員工數或及產值皆逐年增加,顯示臺北市的經濟體質甚佳,逐皆有成長,詳見圖1、圖2及圖3。圖1. 臺北市歷年場所單位數成長情形(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工商服務業普查)圖2. 臺北市歷年員工數成長情形(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工商服務業普查)圖3. 臺北市歷年產值成長情形(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工商服務業普查) 進而分析臺北市内各產業歷年之變動情形發現:(1)製造業仍具優勢,統計數據顯示生產總值甚高,統計上係將於它縣市工廠或境外工廠所生產的產值計算於總公司(總管理處)所在地。(2) 金融保險業於臺北市內屬成長型產業。(3)批發及零售業佔用最多人(勞)力。(4)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快速成長,屬於新興之產業,也有所成長。詳見圖4及圖5之統計。圖4. 臺北市2001及2011各產業就業員工數所佔比例變動(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工商服務業普查)圖5. 臺北市2001及2011各產業就業員工數所佔比例變動(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工商服務業普查) 臺北產業結構變遷透露之訊息? 表3顯示2011年臺北市各產業別的發展情況,顯示以下訊息:(1)製造業之創新,屬於傳統製造業創新之比例是有多少?新興製造業興起之比例是有多少?尚待進一步解析。(2) 金融保險業尚未成為主領產業,也就是尚未成為臺北市成長最快、產值或所得最高、及創造提供最多就業機會的產業。(3)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逐漸興起。(4)批發零售產業呈現:規模小且家數多、就業人數多但產值所佔比例卻小。(5) 標紅色字產業之績效比不過藍色字的產業。表3. 2011年臺北市各產業之發展統計表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工商服務業普查四、臺北智慧城市建設之探討 以下幾個方向可以在智慧城市建設的向度下進行探討: 在引導城市發展之規劃上,整合各方資訊與實際運用,建構永續環境建築(非只是綠建築而已)。探討公用設備如水、電、瓦斯、油、交通、通訊、網路等必需品是否部分服務可以形成商業化模式、並鼓勵具創新創業模式之發展。 公共服務如戶政、地政、稅務、社會服務、警政服務、消防服務、知識及學習服務、文藝服務、健康服務等,建議以全民可及性提高及降低受服務之支出方式進行資訊整合,建構一個便民的整合平臺。 城市產業之發展政策上究應支持何類型之新興產業發展?是以已經具競爭力者為對象?還是支持與當地智慧城市發展有關之產業? 以何種方式支持新興產業發展?諸如:減稅、優先提供所需土地及設施、勞力訓練等。 土地來源及設施供給之政策?是採取園區規劃開發之方式、專案變更方式、或是建立需地審查之制度、或是以公有地優先提供使用等。 再次強調慧城市非以產業發展為唯一,而是應以人本思維,解決在地問題,促進城市成長為智慧城市發展策略之重要價值觀。城市治理議題如交通、環境、高齡化、醫療保健、教育、社會服務等都是亟需審慎處理的問題。發展重點在於資訊平臺建設、網絡連結串聯、民眾參與等之基礎環境建置與治理資訊的透明化。並應鼓勵創新、促進新經濟發展、協助年輕人創業,以共同打造全方位的智慧城市。五、智慧城市對地政業務之影響1.智慧城市對地政業務之影響 假設:人工智慧之快速進展,其可能的影響為: 測量及登記絕大部分業務幾乎可以進行全自動化; 90% 以上之估價可以在資訊平臺上完成 ,其可能的結果是價格完全公式化及透明化,影響所及的是價格已無太大波動之可能,價格上的爭議已經可以大量減少2.新地政人員之需求 量少質精 專業及程式設計能力 專案及決策分析能力 (更多及時的授權) 具創新能力 開發人員仍需較多人力,但開發內涵可能有很大之改變3.以重劃或區段徵收為例 需結合各面向資訊 需面對民眾意願及反對者 須利用資訊快速運算及時反映民眾之質疑及建議 各種分配的可能性(及時呈現及列舉可能影響) 具創新性作為4.開發(透過重劃或區段徵收)與環境保育及節約能源之整合 例如,於達零廢棄土政策下,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該如何做? 如何要求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內可建築土地達環境保育及節約能源要求? 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整合? 開發區內如何留設智慧中心所需空間?(尤其是市地重劃地區十項公共設施之外之共同負擔)(十項公共設施皆需要嗎?)六、總結 智慧城市的進展對城市產業及對地政業務必有深遠的影響,或許上述的說明,不一定是對的或是短期內即將來臨,改變地政業務的運作也牽涉制度、法令及人力訓練等議題,甚至還需與市政府其他局處部門進行業務的統整或重整,相信不是件容易的事,也不可能立即可實現,一蹴即成,然而,智慧城市的推展似乎是勢在必行,與其一直抗拒,不如及早研擬可行的方向與策略,逐步去實現。七、参考文獻 European Commission (2013)http://ec.europa.eu/eip/smartcities/。(2016/07/28) ICF (2016) http://www.intelligentcommunity.org/。(2016/07/28) 周天穎、賴玉真及杜雅齡(2015) 國際智慧城市發展指標與評比機制,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3(2): 8-18. 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 。2016/07/28。 許巍瀚 (2014) 臺灣智慧城市治理架構與策略研擬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資訊工業策進會 (2013) 智慧城市導入參考手冊,洪毓祥總編,資訊工業策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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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二十七期2016/12/21如何買的安心,租的放心 – 談不動產交易安全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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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地政維新,第十七期2016/12/20我所理解與期待的地政局改變臺灣 從臺北開始 地政乃庶務之母,建設之基。地政工作的良窳,攸關國家經濟、社會和協與環境品質,更與民眾生活與權益息息相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勇於面對改變的壓力,本局業務遂於104年間就教各界,多次邀請產、官、學、研、民及專家召開座談會,集思廣益研訂地政施政願景與具體策略。期望臺北地政工作的創新與成效不僅帶動臺北市的躍升,更將改變臺灣。盤點 整隊 再出發 臺北地政業務隨著時代演進,歷經光復後釐定地籍資料、推動地政電子化作業、便民服務流程改造、組織變革與時俱進等重要階段。從昔日的地政科,一路開枝散葉,走到現今地政局暨所屬土地開發總隊及建成、古亭、中山、大安、松山、士林六處地政事務所,已近70年。然而,面對快速變遷的後現代社會,地政工作如何繼往開來,正考驗著我們地政家族的智慧與決心。藉回顧本局過去30年的業務統計;盤點法規、土地與檔案,一一重新審視各項優勢、劣勢、機會與威脅,區分輕重緩急與優先順序,並配合現代地政需要,適當調整人事、組織、功能及願景,使之各安其位,發揮最大的功能。經盤點,整隊後,扭上發條再出發,例如「臺北地政通全國」3月主動協調與全國22縣市達到跨域合作,6月及11月再加碼擴大服務項目;地政電子報一改從前制式的規格,就連官方網站都改以活潑、生活化的模樣重新上路;另像是社子島開發案統合了盤點、整隊、再出發三個特性,不但全面檢討過去無法開發的問題,也全面查訪了所有住戶,整編人力成立在地工作室與府級專案辦公室,再出發提出新的開發替選規劃等。民眾參與 地政維新 政府過去制定政策採由上而下的方式,但隨著民主化與全球化的浪潮來臨,已無法切合快速變遷的社會及民眾的需求。現代施政應該重視由下而上,擴大民眾參與結合專業,尋求符合地方民意、市府政策、法令規定的具體可行方案。面對當前快速變遷的情勢,地政維新應朝向推動綜合治理,以多面向、跨領域的方式,打造宜居永續的大臺北。展望未來 提昇績效 本局自104年起導入策略地圖,經集體研訂105年策略地圖,包含增進民眾滿意、增進員工滿意、公私協力合作、增進公共關係、建置智慧測繪、推動三圖合一、智慧開放政府、智慧生態社區、開發臺北新區、審慎徵收用地、健檢房市資訊、維護交易安全、法規透明合理、創新簡政便民、強化地籍管理、社群知識網絡、合理查估地價、活化土地利用等18項施政重點(策略),並明訂50項策略管理的關鍵指標(KPI),確立評量方式與目標,不僅要自我目標達成,更要與他人合作,促使達成相關指標,提升整體績效。都市改革 永續發展 綜此,為落實臺北地政維新之綜合治理,地政工作涉及土地資源、不動產市場及其所有權的治理,就參與打造未來宜居臺北的地政工作者而言,面對邁向永續發展的艱困挑戰,綜合各方初步的共識認為:應從「邁向公義社會」、「推動智慧城市」、「營造生態城市」及「跨域整合大台北」為本局執行地政維新策略管理的四項目標,圓滿引領臺北及臺灣地政工作變革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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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十六期2016/11/24智慧城市與智慧地球智慧城市與智慧地球 隨著城市化的腳步越來越快,環境、經濟、社會問題,加上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與金融海嘯問題,讓問題的尺度擴大到全球層面,需要結合人類所有的智慧,智慧城市與智慧地球將是人類未來共同努力的方向,找出未來的出路。智慧科技發展現況 近年來快速崛起的物聯網,堪稱歷史上首見的智慧基礎建設革命,這次革命將會把每一台感測器、每一家企業、每一個政府機構、每個居民和每一輛汽車,全都連結到一個由通訊網路、能源網路和物流網路組成的智慧網路。2007年大約有一千萬個感測器,將各式各樣的人類發明連結到物聯網之上,但到了2013年時,連結上網的感測器激增到超過三十五億個,更驚人的是估計到2030年,連結到物聯網的感測器將有一百兆個 ADDINEN.CITE<EndNote><Cite><Author>Rifkin</Author><Year>2014</Year><RecNum>237</RecNum><DisplayText>(Rifkin2014)</DisplayText><record><rec-number>237</rec-number><foreign-keys><keyapp="EN" db-id="e0xxeftvy2vr00ez2wpv5xwqat5t5e9pxtfr"timestamp="1421897480">237</key></foreign-keys><ref-typename="Book">6</ref-type><contributors><authors><author>Rifkin,Jeremy</author></authors></contributors><titles><title>The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he Collaborative Commons,and the Eclipse of Capitalism</title></titles><dates><year>2014</year></dates><publisher>BusinessWeekly Publications, Cite PublishingLtd.</publisher><urls></urls></record></Cite></EndNote>(Rifkin 2014)。大量即時回傳的感測器資料,將形成無法想像的巨量資料,透過巨量資料分析技術,讓資訊取得與分享更有效率,進而大幅提升人類的決策效能與生產力。人性貪婪 v.s. 永續發展 人類面臨許多問題,背後有一個共同的根源,那就是人性的貪婪。工廠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將生產過程的汙染物未經處理排放到河川或是大氣,造成環境的污染;2008年的金融海嘯,也是因華爾街銀行家的貪婪,造成全球連鎖性的經濟災難;2014年台灣發生的太陽花運動,部分原因也是因貧富問題的加劇,經濟利益獨厚財團,而廣大的百姓並未受益,造成年輕人對政府的不滿。自古以來權力與貪婪互相勾結,造成人類的許多悲劇,而對付貪婪問題的最佳對策,就是資訊與權力的透明化,讓所有問題與資訊攤在陽光下,貪污腐敗問題自然無處可藏,因此透過資訊開放制度的設計,可以將貪污腐敗問題大幅降低。 但是資訊的開放面臨技術與行政上的雙重障礙,技術上的障礙是指資訊系統所使用的硬體、軟體與資訊格式的不同,造成資料交流與分享上的障礙,但近年來因許多國際資訊標準的推動,資訊分享的技術障礙已慢慢克服。而雲端運算與寬頻無線通訊的興起,讓資訊的取得與分享變得相當便利,加上近年來物聯網與大數據分析技術的興起,讓數位資料的累積速度突飛猛進,再加上大數據的分析技術,讓決策者有更多更好的方式應用資訊來做最佳的決策,因此只要克服行政上的資訊分享障礙,資訊的分享與開放將可大幅提升政府與企業的行政效率,並降低貪污腐敗問題的發生。人類所面臨的環境問題、經濟問題與社會問題,將會因為貪污問題被遏止,以及行政決策效率的提升,許多問題得以逐步的改善,而開始邁向永續發展的理念發展。智慧城市與智慧地球的建立 智慧地球(smart earth)是IBM前任執行長Palmisano在2008年提出的概念,希望各國政府與企業推動智慧地球,能利用近年來發展的智慧科技,來解決人類面臨的眾多困境。 智慧地球的發展中,又以城市為核心,隨著城市人口日漸增加,負責提供重要服務如交通、醫療、教育與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將會受到越來越沉重的壓力。民眾需要優質教育、環保計畫、便民政府、合理房價與更多老年福利,千變萬化的公共需求乃是未來城市企需面對的挑戰。另一方面,由於資通訊技術的快速發展,如雲端運算、物聯網、感測網、大數據分析、社交網路、地理資訊系統等日漸成熟的應用,已成為解決城市發展課題的重要手段,陸續有數位城市(digital city)、資訊城市(information city)、行動城市(mobile city)等概念和構想被提出。為整合資訊網路技術,創新未來城市發展的願景,IBM電腦公司及Cisco網路技術公司於2005年在全球化背景下,針對社會變遷、科技應用、綠能環保及永續發展等問題,發表了「智慧城市(smart city)」的創新思維,在國際間引起熱烈地迴響。解決問題之道 - 智慧決策雲智慧城市是把物聯網、雲端運算等資訊技術充分運用在城市的各個面向,使得城市更加「智慧化」。世界各國的城市都期望透過智慧城市的推動,幫助決策者提出解決城市問題的答案,並使城市邁向永續發展。然而,面對巨量資料時代的來臨,決策者每天被快速累積的大量資料所包圍,但是面臨重大或是緊急的空間決策問題時,卻缺乏或是不容易找到所需要的空間地理資訊與知識。智慧決策雲是針對智慧城市及智慧地球的需要,所研發的智慧型空間決策支援系統雲端運算服務平台。智慧決策雲的願景,便是提供智慧城市與智慧地球的全方位解決方案,讓每一位決策者,都可以擁有量身訂做,並且便宜好用的的智慧型空間決策支援系統,透過協同合作,讓全球的資料結合成一個可以讓所有人共同分享的超級大數據,也讓每一個人都可以透過智慧型手機,貢獻資料給智慧地球大數據,同時每一個人也都可以共享此一大數據,再透過政府與民眾夥伴關係的建立,將可以快速的建立智慧社區,連接所有的智慧社區,智慧城市與智慧地球將水到渠成。智慧決策雲的決策方式資料來源:孫志鴻(2014)。智慧決策雲與智慧城市。註1:Rifkin, J. (2014). The Zero Marginal Cost Society: The Internet of Things, the Collaborative Commons, and the Eclipse of Capitalism: Business Weekly Publications, Cite Publishing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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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十五期2016/11/8提升政府服務品質:寓變革於參與政府服務品質獎政府服務品質獎之參與係為民服務績效的展現,根據設定目標及制定SOP展現成果,然實務上同仁常投入心力卻不知方向是否正確,雖有參獎資訊可參考但無從得知是否符合規定,甚至常常不知為什麼要參加。過去四年多來藉由擔任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服務品質獎實地評審之經驗、觀察及訪談,希冀就所得分為下列幾個面向提供大家參考。其實政府機關是全臺灣最大的服務業 政府推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著眼於優化政府施政績效,體現公共當責,並有效回應民眾需求,以落實民主治理和民主行政的全球趨勢,國際間的主要公共治理指標詳如附表1所示,其中「課責」係指「給我交代」,即服務對象(市民)要求公務員給個交代,但課責之前提須有資訊透明才可知道政府做了什麼事、所做是否符合期待,因此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如公聽會)因應而生,此亦即「透明化程度」指標之由來。而透明化政府展現透明之作法為電子化政府,其主要分為線上資訊查詢、線上申辦及提供網路溝通平台三個層次,由洪仲丘及太陽花事件可知,政府機關無法再漠視網軍、網民、鄉民的力量,且往往涉及法令解釋或民眾針對某議題要求對疑義的澄清,故政府資訊的公開不能僅是對機關業務不熟悉的資訊人員的責任,政府機關若要在網路上回覆民眾的需求,也不能只讓任一單位單獨面對。此外,近年食安問題,民眾矛頭所指除造成大眾恐慌之廠商外,亦會質疑權管機關,在感嘆還有甚麼東西可以吃的同時,箭頭多半指向政府,期待政府機關可以解決此問題,免於恐懼擔心。作為公務員的你也是民眾,若可掌握民眾這種心理,較能明瞭官僚組織追求效率所作的分工難以避免產生本位。藉由參獎及符合指標可克服因分工帶來本位主義(如為展現流程簡化所設置跨部門、跨領域之單一窗口服務),以滿足民眾需求並帶動機關組織文化之正向發展,因此服務品質獎固然是展現服務績效的評比方式,透過獎的設置讓你看到在工作當中不要忘記你叫作公務人員,公務即公共事務,在處理公共事務時要把它當作是一種服務,帶著服務的心、服務的態度,所以政府設置服務品質獎也是用以提醒機關,本身職責既在提供公共服務,替民眾解決公共事務上的問題,就該注意那些事項,若能明瞭這些道理,才知道為何而戰、為誰而戰,進而樂在其中。附表1 國際間的主要公共治理指標註:N/A=Not Applicable政府服務品質績效評比指標及參獎策略 「第一線服務機關」決審階段之評審內容主要針對「優質便民服務」、「資訊網路服務」、「創新加值服務」等構面執行成效進行實地審查(詳如附表2),隨著資訊發展及政治參與年輕化之趨勢,近年來各構面在配分上有些調整,著重於資訊網路服務及創新價值服務上,前者不僅要達到資訊公開適切性與內容有效性、資訊檢索完整性與便捷性及服務量能擴展性外,更須提供多元的網路參與管道,如留言板、民意論壇、網路投票、民意調查等供民眾反應意見,甚至善用Web2.0網路社群(如Facebook、YouTube、Twitter、Google好問、Loomio等進階服務),定期與民眾互動及回應,以提高民眾參與度;後者則應掌握「無中生有,有中生新」的創新意涵,打造量身訂做且實用的感動服務,進而帶動標竿學習的效益。強調績效的結果不能只是為了達成數字,卻忘了初衷或使民眾無感,是否真正帶來有意義的影響應為服務提供者所須思考,因此在服務品質獎會要求適度提供讓民眾感動的證據,不要從頭到尾只講數字變化的情形,例如只交代滿意度上的提升,卻未探究使其上升之原因,就好像莫名其妙做對了什麼事情,將來就無法分享成功經驗供標竿學習。附表2 第一線服務機關評比標準代結語:寓變革於參獎之中 機關主管因為權力相對有限,通常不易對工作環境進行變革,而機關內嚴格的科層結構,也不利於改變員工的態度與行為,使之朝向團隊以及參與。所以,可藉率領機關參與類似「服務品質獎」、「金檔獎」的競爭,或因應公民社會隨處可見的各式「施政滿意度調查」,建立同仁共同參與機關變革的動機。特別是,如果主管或首長確信,這些獎項所評比的項目,有助於公務人員根本改變行為,則更應親自帶領同仁參獎,使同仁產生這些評比所標舉的態度和行為。要這麼做,首先要能使同仁體會到:為民服務工作,必須要有勇於改變、超越其他機關的「急迫感」(sense of urgency);相反的,如果凡事還是一成不變,不能認清自己從事的是「公共服務」業,恐怕就會因為民眾越來越強的民「主」參與意識,媒體、非政府組織要求「透明」(transparency)與「課責」(accountability),而備感挫折。如果前此曾參獎卻告失利,則首長考慮繼續參獎前,宜利用參與其他相關獎項能夠獲獎的親身經驗,讓全體同仁看到初步的成果,強化員工藉參獎變革到底的信心。當然,最根本的做法還是在於將所屬機關或單位,轉型為「學習型組織」,使參獎所追求的「把舊的事情變得不一樣」的創新價值觀,深植在機關或單位之中,重塑組織文化,使員工習慣於「無中生有, 有中生新」,讓「只有更好,沒有最好」,不再只是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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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上集)——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問題基於所有權社會化及促進土地利用之考量,土地法於1975年6月4日增訂第34條之1,賦予部分共有人得將共有土地之全部出賣於人,就同意出賣之共有人言,係出賣其自有之應有部分,並有權一併出賣未同意出賣之共有人之應有部分;這種處分權係基於實體法規定而發生,固然具積極之功能,屬於進步性的立法,但其適用範圍至廣,甚至擴及建築許可、非都土地變更,且除買賣之外,其他的處分或設定負擔,均缺乏平衡救濟機制,對他共有人而言,極不公平,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七○九號解釋,恐有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 譬如說,多數共有人如其人數與應有部分比例大於法定比例時,可以預留伏兵作為承受人,舉例甲、乙、丙、丁、戊、己、庚等七人共有(持分各七分之一),甲、乙、丙、丁等四人,已符合處分或設定的門檻,竟然可直接以戊(伏兵)為承受人!雖然,內政部已規定依本法條規定之處分或設定,仍有民法第一○六條禁止自己或雙方代理規定之適用。然而,依法仍無法禁止戊為承受人,如此結果,難免讓多數共有人有密謀之嫌,且極易損害其餘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應予立法禁止共有人得兼為承受人。 本條質形上衍生以強凌弱、眾暴寡的不公平現象甚多,諸如﹕ 利用「多數決」,夾帶其他土地一起賣,造成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障礙。 以低廉租金設定地上權,嚴重侵害他共有人權益。 利用個別買賣、集中信託,達到同意比例後,設定地上權,之後再以「多數決」將土地售予地上權人,如此玩弄法律,是正義如無物,主管機關應予正視。 現形多數決處分機制,與共有物分產生競合問題;例如,部分共有人已提出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或申請調處分割,「多數決」的登記案件,無法暫停登記。 以上不合理的現象,導致學者認為「任令少數共有人權益遭到多數共有人霸凌、宰割」,亟應儘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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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房地合一所得稅對市場之影響我國現行廣義的不動產稅制,包括:持有稅之地價稅、房屋稅及交易稅性質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營業稅,與交易所得稅性質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及遺產稅、贈與稅,合計5種地方稅、5種國稅。 台灣地區,尤其是北台灣之臺北市、新北市,自民國92年SARS以後,房價開始上揚,雖歷經97年全球金融海嘯影響,但98年因修正遺贈稅率降至10%,造成吸引外資、台資回台,加上利率偏低,形成房地產市場游資之過多,另因持有稅更低於世界各國;加上銀行貸款之槓桿操作容易,直接或間接形成民國99年~103年間北台灣房價之高漲,甚至波及到臺中市之七期重劃區與高雄市美術館特區。也因此,政府為健全房市,特在101年6月推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期能拒絕炒作與投機,但卻效果不彰,乃又在101年8月1日實施實價登錄、同年10月16日開始實價揭露,但因囤房養地之持有成本過低且比買車輕鬆;造成政府不得不在105年1月1日祭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期能平衡房地市產房價之合理化。房地合一稅制 新制「房地合一稅」與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最大不同,就在民國101年8月1日實價登錄實施後,從「核定標準課稅」,改為「核實課稅(實價課稅)」,並「加課土地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施行並開徵,表面上似為簡單之加稅(交易所得稅)與落實賦稅公平正義;但實質上卻隱藏著「中央(房地合一稅)與地方(公告現值提升後之土地增值稅)」之爭,及諸多「登記日認定」之陷阱(如:取得日、原取得日、交易日、契約日、移轉日、變更日、併計持有期間等等,與登記效力有關之盲點),絕非買賣雙方,甚或透過專業(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能馬上搞懂與釐清,因此,極可能造成難以判斷銷售成本與稅費負擔多寡之疑慮與交易糾紛。 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其實就是實施實價登錄、實價課稅之序幕;但是,最遺憾的是房地產人士,卻多數認為「房地合一稅」之開徵,是肇始房市交易急凍無量之打房元兇,其結果更造成投資客資金移至海外置產,國內房市則形成售屋者高價賣不掉,卻因利率偏低,仍不願讓利降價;買屋者,當然想低價置產,卻仍等不到房價下跌至滿意之價位。加上105年「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雙漲,更似宣告全民加稅時代之來臨。 茲列出房地合一稅施行之問題與盲點如下:一、立法過程閉門造車二、「申報作業要點」之法律位階偏低三、登記日之認定比想像中困難且盲點多四、國稅機關政令宣導不足五、財政部網路計算機未人性化六、激發中央稅與地方稅之爭,迫使公定價上漲有顧慮七、製造記帳士與地政士業務之爭八、稅收與住房改革之橫向關係未配套九、巧門仍多,制度不全十、僅對個人開刀,法人幾乎未受影響 本次「房地合一稅」中,有關取得日與交易日,均以登記日為計算基準,導致1年內(45%稅率)可大方出售,但必然會等1年後(35%稅率),甚或2年後(20%稅率)才過戶登記之事實,此時45%與35%稅率,形同虛設。尤以投資客、投機客,如擬短期出售者,仍可用法人置產再出售,此時一律適用17%稅率,更導致短期持有或投機者,可成立一人公司取得再出售,遠比45%、35%稅率來得節稅;加以,房地合一稅之申報期限為完成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並以登記日為基準點,難謂非屬「地政士法第26條」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亦難謂不是地政士之業務範圍,此時會否造成記帳士與會計師業之反彈,仍待考驗;亦即,「房地合一」稅制改革的目的,理應致力於減少社會之貧富差距、增加賦稅之公平合理及兼具住房改革之政策。但是,欠缺相對應之配套,導致間接影響房市,才是有司更需檢討改進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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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8你家土地被「多數決」,怎麼辦!?(下集)——談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法方向本法條在執行上衍生諸多問題(詳如第十四期)。內政部已著手研議修正,本文乃提出以下建議,供主管機關參酌﹕一、關於處分或變更 (一)本法條係為促進土地利用,而賦予第一項共有人「有權代為處分」,形成對他共有人財產權之剝奪或限制,登記機關應予審酌其是否具有促進土地利用之必要性。 (二)本法條之處分為高度行為,民法的使用管理為低度行為,本法條同意比例,卻與民法第八二○條規定相同,為使本條之處分或設定更具正當性,爰建議酌予提高本法條之同意比例。 (三)建築執照之申請、非都市土地編定變更等,涉及公法之許可程序、不宜在本條規範疇,允宜刪除。 (四) 他共有人之一,如允許為原始契約當事人,難免有密謀之嫌,且極易損害其餘他共有人之權益,故應予立法禁止。 (五)除買賣已外的處分,無法兼顧對他共有人權益,故建議在登記機關受理登記後,如他共有人提出異議,應立法建立他共有人之救濟機制,如准許納入第六項之調處,調處不成立,得向法院聲請裁定或判決,以資衡平。二、關於設定部分 本法條之「設定」,因欠缺平衡機制,以致剝奪他共有人之權利,形同惡法,倘不思修法建立完整配套措施,恐有違憲之虞,應予刪除。三、其他配套修法之建議 除上述修正外,宜加強調處功能,俾以紓減訟源: (一)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共有土地,不同意之共有人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雖然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獲向地政機關審調處,但登記機關卻無法停止多數決處分的案子,如此結果,縱然調處獲判決有結果,卻毫無實益。為強化調處功能,紓減訟源,宜增訂賦予登記機關得暫停其登記之進行之法源。 (二)因此,有必要賦予調處委員會,更多的功能與效力,例如得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方案之裁處權,並賦予當事人對調處方案有異議權,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而且調處結果經法院核定者,賦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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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1『聽‧說』─擁有溝通與協調能力多數人對於「死亡」的定義總是負面,所以大家選擇避而不談,而在醫療關係中,有時候醫護人員或是家屬可能因為不知道如何向生命末期、瀕死階段的病患表達或談論死亡,導致病人及家屬在沒有心理準備的情況下面對死亡而徒留遺憾。當死亡已成必然,學習如何用正向的態度去面對,善用同理心、傾聽及溝通,讓「死亡」有所準備,悲傷就能轉化成動力,讓生者能重拾力量。生死兼顧才是完整的醫療本質 在剛升任臺大醫院腦神經外科的主治醫師時,有位病患發生了致命的車禍。她的腦傷很嚴重,經過即時手術搶救,我心裡已經清楚的知道:「這位病人,救不起來了。」但第一次面對病人將在眼前死亡,這對年輕時的我來說,沮喪感及挫敗感交加。 從接受醫學教育開始,老師就不斷的交代:「醫生的天職,就是要救人,拼了命的救!」然而,老師卻沒教過我們,當面對醫療極限,病人救不回來了,要怎麼辦?」明知死亡對每一個人都是不可避免的,可是眼睜睜的看著病人,在自己的無能為力下往生,是多麼的不知所措和懊惱! 經過不斷的急救,最後是病人妹妹不忍看姊姊再受煎熬:「黃醫師,你們辛苦了,放手吧!我不要姊姊再受苦。」當晚我整整哭了一夜,不是因為沒有救起病人,而是懊惱自己拿病人的苦彌補自己面對死亡不安的心。 我常常質疑,真的是每一個病人臨往生前,都一定得要概括承受這樣一個說不出口的折磨嗎?在明知搶救也沒有任何效果卻仍然奮力一搏的同時,我們似乎忘了醫療的極限在哪裡。醫生,除了要會治病救命之外,還要會顧死!因為這才是完整的醫療本質。病患及家屬真正需要的東西 在腦神經外科,我們確實成功的救回很多生命,但其中也包含了植物人。當面臨醫學與人力有所不能的極限,腦傷病人救成了植物人,這時不免會困惑:是在積陰德,還是在作孽? 以前年輕的時候,對病人預後(指預測疾病可能病程的結局)的判斷較無經驗,面對困難嚴重的案例,總是先保命再說;等到變成植物人了,整個家庭陷入困境,家屬往往抱怨:「早知道不會醒,會這樣拖磨著,就不該硬要救下來受苦了!」現在經過多年經驗的累積,對於預後較能掌握,總是希望能在第一時間給家屬較正確的訊息,讓家屬在醫療資訊對等的情況下,做出最適當的決策。 一個病患所衍生的問題,並不只有表象的生或死這樣單純,生活是現實且殘酷的,尤其對於頓失經濟支柱的弱勢家庭更是如此。有時候救活,不一定會是最好的結果,生命的抉擇有很多種且無分對錯,對病患及家屬而言最好的才是正確的選擇。醫生的角色─傾聽、溝通及同理心,成就善終 身為外科醫生的我,曾經認為醫生的天職就是救人,但經過生命及經歷的堆疊,我體悟出,原來把病人救活,並不是唯一解答,放手也是一種選擇。所謂放手,並不是放棄,而是當我們面對死亡的事實,運用傾聽、溝通及同理心,讓病患及家屬了解死亡並預先準備(生前簽署DNR等),當死亡真正來臨時,沒有無效醫療急救帶來的痛苦折磨,病患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環境下,親人皆陪伴在身邊,舒適並且有尊嚴的離開,而家屬亦因有心理準備下面對病患的離世,而降低悲傷,那就是最好的善終。生命的結束不在死亡,一段圓滿的生命是會無限延伸的,而善終就是那個關鍵,藉由善終轉化死亡的悲傷,讓生者活的更有意義,那麼生命或許也就像是用不同的形式不斷輪轉下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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