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之重要原則及規範-以土地徵收程序為例
行政行為之基本原則
「土地徵收」是政府基於公益需要行使公權力以取得私有不動產之財產權,相關行政程序應包含程序透明化、人民參與及監督、公正作為處分、理由說明義務等,「土地徵收」為「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為行政程序法規範、適用之對象,基本原則如下:
一、依法行政原則:依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應依法律行使公權力。
二、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使民眾得以預估風險、成本,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
三、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比例原則:強調目的與手段之均衡。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五、信賴保護原則與誠信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六、注意當事人有利及不利原則: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行政行為應具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
土地徵收之程序除具行政處分「依法行政」特性,行政行為並應具可理解性、可預見性及可審查性,以防止公權力濫用、侵害民眾權利,禁止有恣意之差別待遇,其對私有財產權之剝奪並應符合憲法所規範之法律保留原則,於必要且最小限度範圍內為之。如有違反,民眾自得尋求救濟管道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決,並得依行政程序透明化及政府資訊公開等原則,閱覽相關卷宗以保全自身權益。
作成不利處分前應提供民眾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處分既為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之單方面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在作成不利處分前,為促進程序透明並聽取民眾意見,依法辦理公聽會、聽證會等並提供民眾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機關並應特別注意行政處分作成前之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
土地徵收應完備相關行政程序
總體而言,土地徵收自用地之勘選、公益性及必要性之評估、公聽會之舉行、公告徵收及通知至徵收補償費之發放,皆應實踐行政程序法所定之基本原則,除應落實徵收土地應為必要及最小限度範圍內、舉辦公聽會以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承租人等)參與管道,且應依法回復、處理相關陳述意見,並應依法完成通知送達程序,以期完備行政行為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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