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下之規劃與土地使用管制

國土計畫法下之規劃與土地使用管制
發表時間 2017/08/0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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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賴宗裕教授

        臺灣土地資源過度開發,造成資源浪費,為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法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核心概念,透過計畫管制及使用管制雙軌並行之管制方式,以落實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為重任。

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追求永續發展為緣起

        近年來全球暖化及極端氣候現象頻仍,然臺灣土地資源過度開發,造成資源浪費,誘發各種災害發生,凸顯土地管理制度長期以來欠缺總體規劃及永續利用之思維及作法,致國土資源面臨前所未有的考驗,尤甚者將損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為引導土地有秩序使用,追求生活、生產及生態之永續發展,遂有「國土計畫法」之提出,希冀建構一元化之系統,以引導土地資源之合理規劃及管理。

三階段推動歷程,105年5月1日發布實施

  1. 國土計畫法源於82年間,行政院頒布實施「振興經濟方案」,指示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檢討修訂「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及研擬「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
  2. 92年5月,內政部檢討「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草案並修正其名稱為「國土計畫法」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
  3. 歷經多次審查會議及數次朝野協商後,終於104年12月18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105年1月6日公布,105年5月1日發布實施。

劃設四大國土功能分區
        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未來土地使用管理體系將依土地使用性質及功能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並應依劃設原則再予以分類,分別訂定不同層級之管制。

表1: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原則及土地使用原則
資料來源:賴宗裕(2016:12)

結語
        國土計畫法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核心概念,強化計畫指導之功能,透過計畫管制及使用管制雙軌並行之管制方式,釐清土地資源之特性,以落實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為重任。透過成長管理理念布局城鄉發展區位,維護全國農地總量,指導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之供需總量與合宜區位,以促進資源與產業之合理配置。未來5年的過渡期,除中央須訂出21項子法規,直轄市、縣(市)政府亦須積極配合國土計畫之研擬、國土功能分區之劃定,地方土地使用管制法制之研訂及建立使用許可之審議機制等事項。即是透過合作與協調整合,才能達成提昇國土整合管理效能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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