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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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0日據時期遺產繼承實務臺灣光復前祖先遺留的不動產該由何人繼承、繼承權如何分配及怎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均與現行法令不同。臺北市地政局特別邀請古美和老師擔任講座,講授日據時期遺產繼承實務。期藉由相關案例研討,帶領學員深入淺出地了解日據時期遺產繼承及登記重要事項,並增強土地登記審查及相關法務人員繼承法規實力,提升專業知識。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一、遺產繼承概說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依現行民法繼承相關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此外公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係屬潛在,與分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顯在者,迥然不同,公同共有人不得主張公同共有物有其特定之部分,亦不得單獨處分其公同共有物之權利。此外對於遺產所屬之各公同共有之不動產,在遺產分割之前,仍有潛在的物權的應有部分,繼承人相互間,其權利之享受與義務之分擔,宜以應繼分之比例為計算之標準。二、日據時期習慣臺灣民事習慣大多為初民渡臺時由內地帶來,清朝舊法制民間生活關係係委諸習慣及私下締約,爭執告官通常飭令兩造公親人調處;刑案輕微者,亦以私和或私罰了事。臺灣民事習慣實質變化在日據50年期間內,前期採放任主義,尚無多大改變。大正8年前後,日本認其統治基礎已臻穩固,臺灣人對世界情勢思想潮流已具相當智識,法制走向同化政策,採日本本國延長主義,大正10年開始頒行各項僅臺灣異地法域適用之法律敕令。臺灣光復後,民事習慣仍可成立,但親屬、繼承、祭祀公業、神明會、寺廟、合會等則各有差異。三、日據時期遺產繼承(一)繼承法令之適用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由於民法繼承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用臺灣習慣處理。此外,依法務部109年函釋,臺灣在日治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及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親屬、 繼承編之規定,而依當地之習慣決之,倘具體個案如當事人仍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二)家產及私產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可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 家產為家屬(包括家長在內)之共有財產;即因戶主喪失戶主權(如死亡、隱居)而開始之財產繼承,依習慣由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承繼,也就是說,家產係家屬公同共有,而非家長個人所有財產,並非由繼承戶主權者單獨繼承,應由繼承戶主權者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如無法定之財產繼承人,亦即無法定之推定戶主繼承人時,方得由被繼承人指定財產繼承人,或由親屬協議為其選定繼承人。 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因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僅有法定繼承人而無指定或選定繼承人。此外,私產之法定繼承人順序依序為直系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戶主。(三)日據時期收養習慣日據時期之習慣,妻於結婚後於其本宗姓冠以夫姓。至於收養,日據時期養子女應入養於養家而取得嫡子女之身分,以養親之姓為其姓。此外,日據時期之收養,係以雙方合意即告成立,是否申報戶口,於收養關係之成立並無影響,收養之終止亦同,不以申報戶口為要件,不得僅依戶口登記與否作為判斷收養關係之存續,應依具體事實認定。特別的是,日治時期臺灣民間習慣,有出生前收養及死後收養,亦有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螟蛉子及以將來為子媳目的所收養之媳婦仔。(四)日據時期夫妾婚姻效力臺灣在日據時期,承認夫妾關係為合法,換句話說,妾之身分既為合法存在,則其與夫及正妻及其父母間便發生親屬關係,即妾與夫為準配偶,與妻或夫之父母為姻親。日據時期成立之夫妾婚姻,夫得繼承妾之遺產,但妾非配偶,對夫之遺產尚無繼承權可言;此外,其繼承在臺灣光復後開始者,則夫妾間互無繼承權。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講義。更多詳細資料及課程回顧影片,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2年6月19日「日據時期遺產繼承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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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整體開發與居住權保障,第六十九期,居住權2023/7/3整體開發與居住權保障前言 整體開發涉及拆遷安置議題,影響居民權益甚鉅,如何落實人民居住權保障是區段徵收中重要的課題,本次講座特別邀請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辛年豐副教授為我們講授居住權保障,讓我們一起重溫精彩內容吧!居住權從哪裡來? 國際人權法上有多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其中《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並在該公約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適足的住房人權源自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僅能在特別狀況下允許強制驅離,且需要經高密度審查拆遷的必要性,有效而嚴格管制驅離執行的條件。適足居住權的內涵及目的 適足居住權係指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房屋或安置處所不應僅被視為一項商品,縱使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住房權仍不應被侵犯。其範疇涵蓋一定程度的使用權保障、基礎設施的可使用性、對於有關房屋的個人或家庭費用可負擔能力、房屋的可居住性,及房屋可接近性或無障礙性。行政機關在落實適足居住權可以做什麼? 政府在辦理整體開發過程中,不免會有因公共工程興闢及土地重新整理之需要,不得已有迫使居民遷離原本所在土地之情形,在強制遷離的情況下,執行機關更應重視居住權保障,並得透過三大面向檢視落實:一、建立指標 透過體制、過程及成果指標,檢視人權實現的必要基本機制,並滾動式檢討,確定居住之房屋具適宜性、獲得服務的方便性、房價的合理性,及持有權保障。二、對弱勢民眾所面對的情況持續觀察與檢討1、保障婦女的居住權不因社會結構性被破壞,並在法律制度上不被受到歧視,如保障女性繼承權。2、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不被受到侵奪。三、嚴格強化強制遷離的機制及程序 執行過程中,僅能夠在例外情況下發生強制遷離,並應在搬遷過程中充分保障人民權益。● 搬遷前,執行機關得強化所有受影響人之參與,確保其確實獲取所有資訊,並得與相關單位進行對話及協商。● 搬遷中,執行機關應遵守拆遷之必要性,並保障人民不遭受暴力對待,弱勢人權不被受歧視。● 搬遷後,執行機關必須負責提供搬遷補償和替代住處協助人民回復生活,並使人民擁有安全且有保障的生活基本設施。 綜上,在執行開發中須考量原所有權人社會生活的適應,安置本身應建立於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前提下,並規劃妥當的安置及補償方案,且與當事人誠摯協商;涉及強制搬遷時,審查標準必須從嚴,以嚴謹的程序確保當事人需求被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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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8桃園市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實務分享前言區段徵收是政府經由法定程序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興建公共設施的整體開發方式,桃園市航空城計畫區段徵收(下稱航空城)為臺灣目前最大規模的土地徵收開發計畫,爰此,本局特別邀請桃園市政府航空城工程處李金益科長擔任地政講堂講師,介紹及分享航空城工程實務經驗。計畫背景及介紹發展願景航空城位於東北亞、東南亞黃金雙航圈中心,擁有完整便捷的高速公路網、高速鐵路、機場捷運及興建中的捷運綠線,結合三心六線的軌道系統,串聯活化便捷交通網路,保存周邊文化資產,將引領航空城成為綠色永續健康城,建構桃園成為亞太地區的經貿樞紐。計畫範圍航空城第一期面積達1,756公頃,細分為南側的海軍基地及周邊地區計566公頃、西南側與東南側的第一期計1,190公頃。 圖1 計畫範圍示意圖查估安置航空城現約有8千多棟建物,總共分成8個區域進行查估安置作業,法定補償項目分為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農業機具設備、工商機具搬遷、工商營業損失及墳墓共5個項目,各項目之法規依據、補償種類等資訊詳如下表。 表1 法定補償項目表另有關地上物補償部分,尚有其他相關優惠措施,由桃園市航空城工程處(下稱航工處)負責辦理,計有差額救濟金、程序違建之安置重建補助費,及二次拆遷之安置重建補助費。用地取得用地取得部分則秉持著桃園市政府「一里一安置(就近安置)、先建後遷」兩大原則,分為「優先區」及「其他搬遷地區」,以溝通的方式讓民眾先就近安置,希望原地里鄰不因區段徵收工程而滅失,維持原來鄰里結構,讓原居民優先配回安置街廓或安置住宅,保障原居民的居住權益。課題與對策關鍵課題:工期緊湊介面多策略一:招標策略招標時考量廠商作業能量,將計畫區劃分10個標案工程項目,依照開發單位、天然地界劃分,採用最有利標遴選優質廠商,並採取複數決標的方式,將10項分標,一次招標、分項決標。期程控管方面配合分區用地取得、分區開工及分區完工模式,訂定里程碑以如期如質達成,避免工程延滯,落實期程控管。策略二:介面整合 工程相關管線事先召開會議協調,例如:捷運工程相關管線、飛航相關管線、民生相關管線與軍用相關管線等。 工區內古蹟保護及修復等相關工程施工動線的協調。 既有民生管線臨時、永久遷移,配合布設新管線,保障剔除區之民生管線正常運作。 預先調查潛在土方,設立先期屯土區,儲備土方以達紓緩需土難題。 為使工程順利完成,提前考量模組化施工及預鑄構件,將構造單一化、營建模組化,可達迅速組裝設施,確保設施品質,以及降低交通的影響。 考量缺工的影響,提高外籍勞工核配比例,原法定核配比20%,透過行政院勞動部協力爭取增加至40%。關鍵課題:基地幅員遼闊策略一:設置1戰情室及4工務所航工處為因應區段徵收的開發,成立戰情室,針對整個10標的管理統籌,及運用管理資訊的連結,並依天然地界及開發主體為考量,成立四大工務所,分區執行各分標的工程之監督與管理。策略二: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圖台化管理(施工圖+GIS+BIM+物聯網) 施工儀表掌控進度品質 施工及監造日誌E化 進出智慧化管理+電子圍籬 機具、物料、揚塵管理策略三:導入新技術調查大面積植栽現況運用雷射掃描儀(光達)調查超大面積植栽現況,進行地毯式調查,可大幅減少人力與時間。關鍵課題:保障居民權益依循「一里一安置(就近安置)、先建後遷」兩大指導原則,優先施作安置區域及安置住宅用地,保障上萬居民權益,提前進行工程資源調查儲備,以利加速建設優先開發區,並滿足先建後遷原則,保障剔除區的交通、水電得以維持。工程設計亮點本工程將達成韌性防災、永續循環、創造文化地景,以及智慧城市等四大指標。韌性防災韌性防災方面,開發後將滿足十年(Q10)、百年(Q100)防洪標準,以區內四大溪流(老街溪、新街溪、埔心溪及南崁溪)為排洪主幹,劃分集水分區及設立防洪標準,利用區內雨水下水道幹線系統,收集地表逕流,導入各分區滯洪設施以減少淹水,為因應航空城下游處仍有灌溉農地需求而將水圳改道,保留5座既有灌溉埤塘,延續農業生態,設置水位即時監測與水情決策系統,優化其蓄水及滯洪功能。 圖2 與埤塘和諧共生示意圖永續循環航空城道路系統係以園林道路為骨幹,以取得綠道路認證為目標,造就綠意盎然的居住環境,60公尺園林大道貫穿產業專用區,打造都市核心綠帶;50公尺園道則搭配未來捷運綠線,串聯航空城重要商業帶,結合寬廣的人行道、廣場及退縮空間,路口處設計無障礙設施、行人庇護島、行穿線退縮,並打造綠色運具之自行車專用空間,落實人本交通。航空城工程遵循中央推動循環經濟政策,將焚化再生粒料用於道路管溝回填、土方穩定,及製成環保透水鋪面,更鼓勵採用氧化渣、瀝青刨除料,取代部分天然級配粒料,協助去化事業、營建廢棄物,讓資源永續利用。 圖3 航空城道路系統示意圖文化地景為保存航空城範圍內寶貴的綠色資源,開發上儘量降低工程擾動,進行樹木普查、造冊及後續的移植再利用,並針對稀有受保護樹木採用全樹型移植,以將樹木傷害降到最低的技術與工法進行移植,並保有樹木原本的覆蓋率和景觀功能,更鼓勵採用新工法(如根球托底工法),進行樹木預培,以提高移植樹木存活率。另一方面,保留部分既有埤塘打造生態公園,以最少侵擾的設計手法,導入環境教育與親水休憩設施。航空城內日治時期到二次大戰後空軍、陸軍乃至海軍之軍事設施,已指定為市定古蹟,其保留的塔台為軍用機場之最高建物,將結合33公尺園道及鄰近古蹟保存區,形塑古今相映之景觀亮點。航空城所新建的15座橋梁,其中一座為象徵桃園城市之翼的跨國道2號景觀橋,作為門戶意象。 圖4 移植樹木工法示意圖智慧城市智慧城市為全球發展趨勢,航空城範圍內設置水位監控系統,即時監測河川及滯洪池的水情、水位,兼具災害預警與評估工程效益之功能,未來更計畫結合5G網路及多項監測設施,收集各項大數據進行分析,作為後續城市發展重要之指標;另將設置智能路燈,併納入桃園市智能路燈管理系統,達成主動監控、自動回報、即時維修以及遠端控制,第一時間掌握修繕需求,同時達到節能減碳,並搭配智慧交通控制,結合智慧停車系統及電動運具,打造交通便捷之低碳城市。此外,為減少道路挖掘,道路下方佈設總長350公里的共同管道,整合電力、電信、寬頻及預留未來智慧城市所需的管道空間,更全面導入BIM技術,建置3D模型進行衝突檢核及模擬,從設計、施工到營運之全生命週期管理,塑造智慧城市場域,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發揮循環經濟的最大效益。 圖5 智慧航空城示意圖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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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7房市趨勢與買房注意事項前言 在資訊爆炸的年代,如何取得房地產資訊?如何解讀相關數據分析?112年度地政講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特別邀請樂居科技創辦人李奕農先生擔任講座,教大家如何運用市場上的公開資訊作出客觀的判斷,並分享買房重要觀念,現在,讓我們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2023年房市趨勢 目前房市有三大變數,第一是股市與房市的背離,觀察國泰房價指數與台股加權指數,過往兩者走勢連動性高,但自2021年以後有明顯背離的情形。第二是成交量的萎縮,尤其是預售屋成交量已明顯下滑。第三是政府持續的打炒房,從房地合一稅2.0到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政府的打炒房不會一次奏效,但效果會疊加,且會持續,直到房價下來為止。2023年房市觀察重點 首先應觀察經濟的基本面,一般人如何判斷經濟狀況的多空,建議可留意央行政策,因為央行是訊息最完整的機關,目標是在通膨控制與經濟成長間取得平衡。因此如果央行未降息,未來的經濟判斷並未走空,股市、匯率將有機會回穩;反之如果央行轉降息,代表經濟狀況不佳,此波多頭正式結束,房價有機會修正。 其次觀察重點則是待售量相關數據,看看賣房子的人有沒有變多?是否賣不出去?可從各主要城市二手待售量的變化,以及新案推案量與去化量來觀察。 最後則是觀察政府是否有新的打炒房政策,最近平均地權條例的修法,限制預售屋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及預售解約需申報等,對於預售屋銷售速度,豪宅回歸自住等也都將產生影響。2023年房市小結 2023年是末升段的第三年,末升段不是下跌段,房市可能有修正但不用過度悲觀。可持續觀察央行的行動與待售量相關數據,當央行降息、成屋待售量增加且開始出現賣不動的狀況,房價下跌的可能性就會升高。圖1:房市相關重要資訊買房重要觀念 有人問現在房價很貴,買在高點怎麼辦?對於自住者來說,房屋有使用的價值,重點在當下房屋對於人生的意義,而且未來還是有機會換房,賣便宜也會買便宜。而為什麼有人買房卻虧錢呢?分析原因包括買房時沒有考量換屋轉售時的接手性,或用正常價格買問題屋,還有花了過多的裝潢費等。 買房應先看整體區位與基地條件,最好是從自己熟悉的區域著手,評估自身工作通勤與生活機能需求,更要考量未來轉售換屋的市場性,建議找缺點少的房子,而不是你最喜歡的房子。貸款的部分,每月還款額不要超過自身的負擔能力,才不會影響生活品質。圖2:買房重要觀念1 如果購買中古屋,要注意房屋的建築完成日期,以避免買到海砂屋、輻射屋及蓋在順向坡的房屋,另可選擇符合921地震後新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的房屋,其耐震性能會較好。 裝修預算建議抓在房屋總價的5-10%(不包含傢俱和家電),超過10%的裝修費用,會吃掉可能的房價增值,因為買方通常很少會因為原有裝潢很多而願意出更高價購買。此外,維持最大房數,避免大幅改動格局,裝潢風格盡量簡單明亮,都是保持房屋價值的重點。 買房應該要具備基本風水概念,首先要看基地外部風水,避免路沖、反弓煞、剪刀煞等情形,再來要注意房屋周邊有無嫌惡設施、噪音等問題。當拿到建物平面圖時要看房屋座向,檢視通風採光,有兩個以上採光面,空氣才會對流,並留意建築物的樑柱位置,預想未來空間規劃利用。另外也要注意電梯數、樓層數和當層戶數的比例,這些都會影響未來居住舒適度。圖3:買房重要觀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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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六十八期,公辦都市更新2023/4/6公辦都市更新─談臺北都市再生|2015-2022|前言臺北市是一個生活節奏快的城市,在經過50年的發展,臺北市的建築環境逐漸脆弱,「都市再生,其實是地方發展必要的連續性過程。」臺北市政府如何以更有效的規劃及執行方法,讓臺北再生「能快就不要慢」,讓我們回顧分享推動公辦都市更新的成功經驗重溫課程重點吧!2022都更革新理念公辦都市更新1.0成功啟動後,民眾皆期待能夠複製成功經驗,但臺北都市更新面臨的其中一大挑戰就是數以萬計的老屋,卻僅有兩百人不到的人力可以推動,面對有限的人力與資源,政府啟動「公辦都更2.0」革新更新政策,以「自助人助 公私協力」、「整建維護 在地共老」及「都更計畫 共善共好」三部曲,使人民與政府協力推動都市更新。首部曲:自助人助 公私協力為解決人力短缺的問題,2020年起試辦公辦都更2.0專案,藉由政府法令諮詢等資源協助,引導居民自行凝聚公辦都更意願與共識達90%(自助),使社區具備推動都更量能後,市府始辦理公辦都更(人助),「公私協力」使每一個都市更新案都能夠加速改建。二部曲:整建維護 在地共老都市更新只能拆除重建?公辦整建維護也是一種解決方式,相對於工程浩大的拆除重建,公辦整建維護以老屋翻修、外牆拉皮、耐震補強或增設電梯等更彈性且短期可執行的方式,改善建物外觀,整治城市容貌,並提升建物使用機能及居住安全品質,使民眾參與更新意願提升。三部曲:更新計畫 共善美好2018年至2022年間續制定更新計畫,滾動檢討都市更新計畫,充實地區發展所需公益設施或公共服務機能。規劃TOD新願景,沿捷運骨幹發展加速場站周邊都市更新,提升土地利用效能,創建城市發展新契機,打造生活機能一應俱全的新都市生活;另以EOD計畫,改建校舍,重新定義校園範圍,將更新後餘裕空地釋出作為都更中繼住宅,創造都市更新新契機。都更5箭 臺北無限 TAIPEI ON THE WAY自2023年3月起市府將透過都更5箭,以5項行動措施,加速臺北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進程,讓市府及民眾共同努力,期待迎接一個宜居嶄新的城市。 都更5箭 臺北無限 TAIPEI ON THE WAY 公辦降門檻 政府及早進場投入人力資源,並降低受理同意意願門檻自90%降至75% 民辦法放寬 積極檢討各項法令,並適度放寬,加速審議流程,辦理更彈性 審查速通關 都更150:申請報核後150日審議通過 都設130:行政流程1階段完成,30日審查完畢 危老排障礙 免複審耐震評估、免附鄰地同意書、免檢討鄰地畸零地及防空避難室,精省程序,縮短6個月時程 電梯加碼辦 加碼增設電梯補助至300萬,改善老舊公寓行動不便的生活 點我看更多信良局長對公辦都市更新深入淺出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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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不動產之民事判決研討分享前言想知道如何掌握不動產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之理論及實務並正確解釋及適用法律,進而將民事法理論應用於實際之民事事件或救濟嗎?本次講座特別聘請文化大學法律系所-林洲富教授擔任講師,主講「不動產之民事判決研討」課程,透過講師精闢的演說,深入剖析不動產之民事判決各類案例,且詳盡解說適用之相關條文,以期讓大眾能更認識不動產民事事件之相關案例處理方式。本次講課主題分為所有權事件、物上請求權事件、共有物事件、抵押權事件及占有事件等,茲摘述重點概要如下:一、所有權事件法律行為分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物權行為之效力受債權行為所影響者,為有因主義。反之,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債權行為之影響,謂之無因主義。債權行為係發生債的關係為目的之要因行為,其為負擔行為。而物權行為之目的,在使物權直接發生變動,其為處分行為。為避免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影響交易安全,我國採相對無因主義,原則上使物權行為獨立於原因行為以外而成為無因行為,此謂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例如,就買賣不動產標的物所有權而言,除登記外,尚須當事人就該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作成一個獨立於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之意思合致,該意思合致係以物權變動為內容,此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互相分離,買賣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該物權行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行為(買賣契約)影響 。案例說明:某甲已知悉其所有之C房屋遭某戊占用中,自得請求某戊返還房屋,本案研析後就個案而言,某戊於取得時效完成時,僅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之權利,尚不得視為所有人而主張有權占有C房屋。二、物上請求權事件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後段)。其排除他人干涉之方法,係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此為所有權之消極權能。物上請求權亦得為消滅時效之客體,惟已登記之不動產之所有人,其所有權返還請求權、防止妨害及除去妨害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之消滅時效規定適用。案例說明:某甲未經土地所有權人某乙之同意,任意於某甲之所有土地堆置雜物等,某乙請求某甲移開雜物等,本案研析後就個案而言,對於他人所有權加以妨害者,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均負排除妨害之義務。三、共有物事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形成之訴,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經由判決使共有關係變更成單獨所有之法律關係。案例說明:查A、B、C及D等4筆土地,為甲、乙、丙及丁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就該等土地之應有部分亦屬相同,丙與丁反訴主張就該筆土地之分割請求權合併而為一次行使,本案研析後就個案而言,該等土地分割合併,得以通盤考慮土地之利用價值並兼顧共有人之利益,準此,為徹底消滅共有關係並兼顧當事人之權益及訴訟經濟之原則,丙與丁之反訴主張應予准許,本件得合併分割。四、抵押權事件就不動產之物權事件來說明,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原告向非專屬管轄法院起訴,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謂不動產界線之訴訟,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請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性質屬形成之訴。至於原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者,為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並非不動產經界之訴。原告提起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時,僅須聲明請求定其界線之所在即可,無須主張特定之界線。縱使原告主張一定之界線不能證明,法院仍不能以此駁回其訴。因法院本不受兩造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得依調查之結果,定雙方不動產之經界。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而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包含債權請求權等。案例說明:查某A不動產所在地為臺中市,經請求確認債權之訴,本案研析後就個案而言,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中地方法院合併管轄辦理。五、占有事件占有為法律事實或法律狀態,雖非權利,然為維持社會秩序與現有狀態,故賦予法律之保護,使其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而形成一種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得讓與或繼承。所謂占有,係對物有管領之事實,故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即為占有人,被管領之物稱為占有物。占有之標的物為物,其包含動產與不動產。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原則上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民法第943條第1項)。其所指之權利,究為何種權利,應依占有人行使權利當時之意思定之,並非專指所有權而言,其包含物權或債權,前者如地上權;後者如租賃權。例外情形,不適用推定有適法之權利如後:1.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2.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案例說明:某政府機關將其宿舍配住給某員工甲居住,其某甲與其配偶均亡故後,由其子某乙與某乙之家人同住,政府機關因故須收回宿舍,某乙與其家人不願搬遷,政府起訴時,應列何者為被告?本案研析後就個案而言,因某乙為直接占有人,應列某乙為被告,並請求其某乙返還借用之宿舍。結語本場講座經由講師教學及實務經驗分享,並以案例說明及分析民事法基本原則等,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講師期許透過此課程讓⼤眾瞭解不動產民事事件之基本原則外,亦可應⽤於實際之具體個案,而本次課程內容豐富使得參與學員皆踴躍於課後發問並於問卷留下好評滿意度100%,皆希望能多開此類型課程,是對本課程的一種肯定! 圖一、二 民眾踴躍提問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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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六十七期2023/2/18112年地政講堂開課囉!為精進業務並強化地政人員知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自104年起辦理「地政講堂系列講座」,課程開放市民及地政從業人員免費參與,透過專家學者講授房地實務,促進產、官、學界交流互動。 112年預計辦理14場地政講堂,課程內容多元豐富,包含登記、測量、徵收、房地實務、估價及都市更新等課程,課程結束後將於「地政講堂專區」上傳相關講義供各界查詢利用。 本局保有課程變更、異動之權利,如有調整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地政講堂課程專區】:https://reurl.cc/g0Yz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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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自辦市地重劃實務經驗分享前言空格土地開發的方式包含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兩者相似卻各有特點,其中區段徵收只能由公部門辦理,市地重劃則可採政府公部門辦理或民間自辦,而民間自辦涉及辦理者(開發者)、督導者(公部門)及權利人(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等不同角色,本次講座係以自辦市地重劃辦理者角度出發,輔以督導者及權利人的立場,分享實務經驗。都市計畫與市地重劃之關係空格當一定範圍土地有重新整理地籍、建設公共設施等整體開發之需要時,都市發展規劃機關得透過都市計畫載明開發方式(如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民間亦可自行提出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透過都市計畫上位階引導開發方式,市地重劃即為開發方式之一,換句話說市地重劃是作為實踐都市計畫的工具。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選定之重劃地區尚未發布細部計畫或其細部計畫需變更者,應於完成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程序後,再行辦理重劃,故都市計畫實為實施市地重劃作業之前提。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的重大變革空格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自辦市地重劃部分作業規定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內政部於106、108年2次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辦法),限縮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權責、訂定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之比率與主管機關任務等。空格依修正後獎勵辦法,土地所有權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總人數及總面積3/10始得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故同一地區最多同時成立3個籌備會,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參考比較並選擇優秀團隊參與,續依法報經政府核定成立重劃會後正式辦理重劃業務。圖1: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修正原因及前後差異自辦市地重劃各階段實質作業空格依獎勵辦法第6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的主要程序有17項,可以劃分為籌備、正式及結束作業。1.籌備階段空格本階段是由土地所有權人主動發起,透過成立籌備會、重劃會,凝聚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的共識,再由重劃會申請核定重劃範圍,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並據以研擬重劃計畫書草案,俾利後續正式作業之執行。空格重劃計畫書草案的研擬,需預估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種類有道路等10項,並可以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抵充,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2.正式作業空格重劃會依重劃計畫書進行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後,據以辦理重劃工程、土地分配設計至土地交接作業,其中重劃前後地價,涉及計算公共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依獎勵辦法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重劃會也會確認所估地價與負擔比率間是否合宜,送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空格另重劃土地分配設計應依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規定,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並搭配多種調整分配方法,在完成土地交接及清償後,正式作業階段即告完成。3.結束階段空格重劃會在辦竣前開作業後,會結算整體重劃作業的財務狀況,併同重劃辦理之依據、過程狀況、抵費地處分等資料彙整成重劃報告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確認重劃作業皆已完成,重劃會任務結束,予以解散。圖2:自辦市地重劃辦理程序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1年12月9日「自辦市地重劃實務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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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第六十六期,區段徵收2022/12/7政府推動區段徵收之開發效益及居住權保障政府推動區段徵收是如何兼顧保障當地居民居住權益的呢?桃園航空城的區段徵收又是怎麼推動實施的?111年度地政講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特別邀請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朱沅若專門委員擔任講師,為我們介紹及分享桃園航空城的開發經驗,現在,讓我們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桃園航空城計畫簡介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範圍示意圖(第940次審定版)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係因應桃園機場擴建第三跑道及相關公共設施需要所設置。透過桃園機場客貨運輸與運籌服務的便捷性與國際連結性,吸引關聯產業在其附近地區群聚發展,形成機場與都會永續共生的 多元機能區域核心,藉以打造桃園機場成為東亞的運輸樞紐。 土地區段徵收作業於109年4月29日經內政部審議通過,並於同年11月9日至12月9日完成公告徵收作業。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作業,為配合本案先建後遷原則及安置作業需要,劃分優先搬遷區及其他搬遷區,分別於110年4月26日及同年7月7日經內政部審議通過,並於同年5月31日至6月30日及7月15日至8月13日完成公告徵收作業。安置措施說明 本計畫之安置措施分成5類安置對象,並由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分項辦理:一、宗教場所 (一)合法立案登記之宗教場所 依據原位置是否妨礙都市計畫及飛航安全,採原地劃設或於鄰近地區劃設「宗教專用區」予以安置。 (二)未立案宗教場所 辦理方式有劃設宗教專用區(原地或異地)、自行遷移及安排神像暫置場所等措施。二、工廠 針對領有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生產設備搬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並領有抵價地者,以本都市計畫劃設部分乙種工業區供工廠安置;此外,為妥適照顧附近一期內無自有土地或機場園區內之工廠權益,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領有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生產設備搬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者,以專案讓售乙種工業區方式,供工廠安置使用。三、弱勢家戶及社會福利機構 於優先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1年前設籍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因居住之建物被拆遷,並為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工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將加發特別救濟金。社會福利機構另劃設社會福利專用區,提供協助拆遷及機構內之人員安置措施。四、住戶 (一)剔除區 依土地使用類型及使用狀況,檢視劃設剔除區之合理性。 (二)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原則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惟其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三)優先選配安置街廓 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第二種住宅區,規劃適量安置街廓單元,依照就近安置(一里一安置)原則,優先提供被拆遷之建物所有權人選配並自行興建。 (四)提供安置住宅 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第五種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規劃興建安置住宅,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戶承購或承租。 (五)人口遷移費 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發給人口遷移費。 (六)優先(其他)搬遷地區補助及獎勵 包含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五、墳墓 自行遷葬者,按「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發給補償費(救濟金),骨灰(骸)可就近安置於大園區第22公墓、蘆竹生命紀念園區,或其他公私立納骨塔(堂)、海葬或樹葬;未遷葬者由桃園市政府辦理起掘,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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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7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所為之登記,也是俗稱的「保存登記」。而市面上建築樣式繁多,除了傳統透天厝單純樣態以外,在土地有限、人口密集的都市地區,公寓大廈建物成為主要建築形式。公寓大廈建物專有部分、公共設施以及停車位等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要注意哪些地方,才能符合現行的法規要求?111年度地政講堂,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特別邀請宏國德霖科技大學古美和助理教授擔任講座,講授辦理建物申請第一次登記之大補帖,從基本概念到登記實務等列舉相當豐富可參循之法令函釋,於課堂上逐一詮釋,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辧理建物登記好安心建物登記採任意登記制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屬於任意登記,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是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登記,如果没有辦理所有權登記也無損其私有之合法性。建物權屬採事實認定▲建物是原始取得,不以地政機關登記為必要:自己出資起造之建築物,於房屋建造足以避風兩而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時,即原始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與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有別,縱使不經登記,亦不在民法第758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起造人非當然之所有權人:房屋之建造係以真正出資者為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行政名義上起造之人無關。如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如未依約出資,是無法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的。最明顯的例子,如信託財產,起造人為受託人,其實真正所有權人為委託人,受託人辦理產權登記後,還是要歸還給委託人。▲辦竣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逕行認定所有權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取得之產權即為合法之建築物,依土地法第43條規定具有絕對之效力。因此所登記之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取得房屋所有權之人在交易市場上為真正之所有權人,所以提醒在買賣時,應以地政機關登記之產權為準。辦理保存登記小秘訣Tip1: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要項▲需有合法房屋證明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下列情形均得認為合法之建築物: 依建築法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依建築法第98條及第99條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分別經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建築物。 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 於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並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檢附測量成果圖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並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才可辦理產權登記。換言之,要有測量成果圖才可登記產權,屬於登記二部曲。▲填明建築完成日期建物所有權狀皆登記有建築完成日期,可確定該建築物建造日期,以確定使用年限,而建築完成日期是依使用執照上之「核發日期」。另實施建築管理前之建築物,則以檢附之證件所記載之完工日期登記,或依當事人按所附證件所填之日期為建築完成日期。▲要有戶政機關所核發之門牌證明建物門牌是建物登記之重要標示之一,目的在於確認建物坐落之地址。未編列門牌之建物,不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之建物權利主體在登記機關可登記產權之權利主體為法人或自然人。不論何人均以取得最後所有權之人提出申請,以預售屋為例,在銷售時是以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建築,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作為交易標的之對象,故預售屋之買賣是就一個尚未存在之物為買賣,消費者僅購買一個於房屋建造完成時得請求移轉所有權之權利,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以已建築完成之實體所為之物權行為,得由最後取得所有權之權利人提出申請登記,惟起造人與申請人不同人應提出移轉契約書。▲建物起造人與權利關係人間權利有爭執應如何處理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後,在地政事務所公布欄及網站上公告15日以徵求權利關係人之異議。於公告期間內,如有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其所提出證明文件涉及公告建物權屬之爭執者,則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59條規定請雙方權利人進行調處程序,如調處成立則依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不服調處者,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依原調處結果辦理。Tip2:公寓大廈建物登記注意要領公寓大廈建築物分為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基地權利應有部分等三種,所謂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因此,在登記上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應依建築物之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分配。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會將基地所分配之權利應有部分登記在建物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欄,供明瞭每一建號所分配之基地權利範圍,如有出售、贈與或其他移轉時,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應一併移轉或設定,使產權分明。Tip3:臺北市政府遏止違章建築物處理措施臺北市為遏止違章建築,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地政事務所應依都市發展局所核發之使用執照上之注意事項,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嗣後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如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無違章證明文件,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將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讓買的人放心,住的人安心,建立臺北市優資的居住環境。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1年7月15日「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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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4法院判決與土地登記之關聯現今民眾透過法院判決方式處理不動產移轉糾紛、共有物分割及繼承遺產事宜,然法院判決後該如何辦理申請登記,或應該注意哪些法令規定,而實務上又有哪些判例見解可供參考?常是民眾及地政士申辦法院判決相關登記的疑問。本次課程內容分為(一)確定判決與登記之關係,(二)共有物裁判分割之登記,(三)判決繼承之登記問題,以及(四)私權爭執及先買權異議之處理等四大部分,茲摘述重點概要如下:(一)確定判決與登記之關係: 簡述我國登記申請與法院判決之關連,及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與對人及對物之效力。我國採登記生效主義,依民法第759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規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27條第4款、第30條第1款、第35條第3款、第100條、第119條第5項、第14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二、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判決的效力僅及於主文判斷:既判力,唯於僅於判決主文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始可發生,換言之,既判力僅及於主文判斷之事項。(二)裁判分割共有物分割之登記: 除簡介2009年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共有物分割之多樣化與柔軟化等規定外,主要是談分割判決確定之內容,登記機關固無權審查,但分割共有物之登記事項是否符合法定要件,登記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仍有實質審查之權,自應依據相關法規,適法處理之。例如耕地分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登記機關即有審查權限。 由於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實質審查主義,地政機關對於私權存在之爭執,雖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利,但就申請人申辦土地登記之權利存否,仍得本於職權為實體審查,故地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登記事件,如發現有依法不應測量或登記之情形,基於法定職權,仍應依法駁回其申請。(三)判決繼承之登記: 談判決分割繼承,因受必要共同訴訟之限制,訴訟過程中如有漏列繼承人,提醒申請人注意,以免發生嚴重的效果;再者,提供幾個權屬未明之爭議案例,關於權利主體之審認,縱有法院確定判決與登記機關仍應善盡審查權責。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四)私權爭執與先買權異議之處理: 私權爭執與先買權異議等處理,提到土地登記規則中有關在登記機關審查中,申請登記之權利人與義務人間,於申請登記之地上權設定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3款)之事例,行政機關應注意行政審查與司法權之分際。例如最高行政法院即認為,私權爭執涉及申請登記之權利是否存在,而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關係有直接關連,且應由有權為終局認定之民事法院審認,非行政機關所得置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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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房地合一稅實務及案例分享房地合一稅2.0(下稱新制)簡介為達到租稅公平,房屋及土地出售時,應計算房屋、土地全部實際獲利,並減除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就餘額部分課徵所得稅,使房地交易所得係按實價課稅。新制自110年7月1日起開始適用,即110年7月1日起交易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就要適用新制的規定。新制增列兩項課稅標的,分別為: 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交易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房地構成透過擴大房地合一的課稅範圍,防止透過移轉型態來避稅。其中持有期間之適用稅率為新制之修法重點,短期套利者課重稅,依照持有年數課徵15%~45%之稅率,如下表所示: 適用稅率 修法前持有期間 修法後持有期間 45% 1年以內 2年以內 35% 超過1年未逾2年 超過2年未逾5年 20% 超過2年未逾10年 超過5年未逾10年 15% 超過10年 超過10年 表:房地合一稅修法前後適用稅率規定(資料來源:財政部)繼承之特別規定繼承案件之適用,以被繼承人之「取得」為決定適用新制房地合一稅或是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且國稅局的課徵,以繼承案件之前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一體為課稅範圍。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新制課稅範圍: 於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繼承相關案例分享:甲君於103年10月購入A屋,後於104年10月過世,由其子乙君繼承A屋,並於105年3月出售,乙君104年10月取得A屋至105年3月出售,持有期間約5個月,再經併計被繼承人甲君之持有期間1年後,亦僅約1年5個月,未逾2年,但乙君繼承取得A屋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上開財政部令釋規定,故乙君出售屋的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免納所得稅)。夫妻相互贈與之取得時間、成本及適用法規案例解析:老公104年買一個房子,在107年12月贈與給老婆(夫妻贈與);108年6月離婚,當年7月老婆把房子賣掉,請問: 有房地合一稅嗎?依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針對夫妻贈與房地合一稅有特別的規定: 房地合一稅制(105年1月1日)前取得,而在實施後才為夫妻贈與,以前配偶取得時間為計算稅率之標準。只要贈與配偶是105年前取得,則無房地合一稅,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房地合一稅對夫妻贈與房地、再行買賣,也不以贈與時之公告(評定)現值作為成本認定,而是以原贈與配偶之取得成本計算。 故以本案來說,妻並無房地合一稅,而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 稅率多少?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因無土地的課徵,故在計算取得及交易都需折算房屋部份,而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是以併入综所税申報,故要依個人綜所稅稅率去核定。 怎麼計算申報?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只計算取得及交易拆算房屋部份,計算式為:房屋交易時評定現值/(房屋交易時評定現值+土地交易時公告現值)*出售房屋所得夫妻贈與如為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依財政部 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2點規定辦理。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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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30土地徵收市價補償實務與案例分享前言土地徵收條例101年修正,以「市價」作為土地徵收補償的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並規範需用土地人應踐行「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徵收先行程序(同條例第11條),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又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3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實務上,需用土地人經常同時委託不產估價師辦理協議價購市價與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講座從「法規基礎」與「價值基礎」說明兩者關係(圖一),並指出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十號公報-土地徵收前協議價購估價指引」,作為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辦理協議價購評估過程,於技術規則不足部分,得參考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相關規定之基礎。圖一:協議價購市價與徵收補償市價法規基礎被徵收土地價值補償基礎以被徵收土地原有市場價值與使用效益為基礎,應以周邊類似土地使用效益之正常交易價格為基準以為市價補償。使用效益需符合替代回復;市場價值需提供足額補償。被徵收土地補償價值無須考量變更後之預期效益及使用限制。依據土地徵收前協議價購估價指引(十號技術公報)評估價格基礎並非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效用為條件,而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該價值基礎稱之為補償市價。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97條並未基於「徵收補償」之目的來規範估價條件,該法條意旨規範係評估公保地效用基礎於市場一般正常價格為目標,但是,協議價購評估對象為公保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價格係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此規定與技術規則第97條規定之意涵有別。故,協議價購係評估該公保地協購當時之補償市價為原則,故以推算毗鄰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產生之效用的市場一般正常價格為目標。兩者目標價值不一致,應不能相提而論。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分區適用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個別宗地行政條件受到土地使用管制影響甚鉅。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0條規定,非都市土地、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依徵收計畫報送時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填寫」。而整體開發的都市計畫,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0月14日第570次會議 及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須俟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或區段徵收公告實施,始得辦理都市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致辦理土地徵收補償查估作業時之土地使用管制與核定整體開發之都市計畫間落差。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查估作業核心價值與執行建議講座依執行類似工程案之公聽會或協議價購會議經驗,除工程規劃設計(排水工程、水防道路)外,主要關切用地徵收後畸零地、道路排水復舊、水產遷移補償、農保喪失及協議價購與徵收補償價差、補償(救濟)金額不足等課題。提出協議價購階段應注重意見溝通協調、合理補償(如保證協議價購價不低於徵收價),提升價購意願,徵收程序階段應重視程序遂行,論述嚴謹(如掌握區域行情、前期附近區域協議價購價格與徵收市價),依法徵收完備等執行建議(圖二)。圖二:查估作業核心價值與執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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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9自辦市地重劃督導實務分享前言「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重新規劃整理、興辦公共設施。基於受益者付費的精神,區內之道路、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按原位次分配土地。其辦理方式可分為公辦、自辦兩種。為鼓勵人民自行辦理,內政部訂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或許是對於自辦市地重劃作業程序的不熟悉,部分所有權人認為自辦重劃的作業流程繁雜。然而,在土地所有權人發起籌備會、籌組成立重劃會及後續辦理自辦市地重劃的過程中,為確保各參與者權益的保障與重劃順進,政府可以給予哪些協助以及主管機關在監督角色的拿捏,值得探討。臺北市地政局111年度教育訓練,特別邀請桃園市政府蕭巧如參議擔任講座,分享創新及精進監督自辦市地重劃的具體作為,更傳授實務上所面對個案及解決問題等重要心法。精進自辦市地重劃的監督機制法令規章 程序正義桃園市政府在執行監督自辦市地重劃時,首先修訂或訂定相關法令規章,訂定統一標準、完善主管機關監督機制。涉及民眾權益之重要事項納入「合議制審議」,彙整專家及各單位意見,保障民眾權益。近年因應中央法令修正,重劃作業程序變革,進一步規範審查程序、注意事項、聽證作業流程,實踐程序正義,同時彰顯行政效能。落實審查 權益把關重劃前後地價擬評價格、計算負擔總計表等,須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市府市地重劃會,經由相關機關及專家委員審議,為民眾權益把關。此外,落實工程聯審,重劃工程基本設計概要提請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聯合各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架設網站 資訊公開要求自辦重劃會架設網站,公布重劃進度及提供聯絡窗口,重劃區備查公文、重劃計畫書及相關書圖亦公開於市府地政局網站供閱覽。會員大會及理事會召開時,會議紀錄寄送全體所有權人及於會址公告,並要求重劃會於地上物查估前辦理相關法令宣導。品質監管 異議處理針對地上物查估補償進行抽查,定期督導並列管重劃工程缺失改善情形,工程進度報送市府備查。並依規定於總工程進度達一定進度30%、75%時,進行工程申報查核,以達監督防弊之效。為妥善處理民眾異議,督促重劃會積極處理異議,市府派員出席協調會議,並於事前召開調處前置會議。成敗取決於想法反向思考講座鼓勵學員辦理業務時,啟動反向順序思考模式。應先思考當下做這件事情的「目的」為何,只是一味地埋頭苦幹並非正確有效的工作方法。試著先通透地了解事情的本質與目的之後,從想要達成之目的來反向思考,要以何種手段才能達成。從想要得到的結果,去思索方法,才能有效提升業務效能。以使用者為中心的設計思維從「使用者角度」進行思考與探討。在設計過程中,從使用者角度縱觀全局,微觀使用者的每個細節,發揮同理心,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思考。設計也可以運用在公共服務上。公共服務決策前,先定義問題,再釐清具體現況後發現問題,並針對問題設計對策,最後執行對策、解決問題。面對及思考問題時,則須身兼多人角色,以不同的立場思考解決對策,產出的成果才能被多數人所接受。這樣的設計思維模式,無論在主管機關督導重劃會自辦市地重劃業務或其他公共事務的推動層面,相信都可將其試圖導入、運用及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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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講堂、好康快報、專題講座2022/4/15111年5月份地政講堂預告-「土地徵收市價補償實務與案例分享」土地徵收補償費如何計算?您應該知曉的相關權益,都在111年5月6日地政講堂系列講座「土地徵收市價補償實務與案例分享」,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特別邀請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王璽仲所長擔任講師,風趣且深入淺出分享徵收補償實務。本講座採網路報名,因防疫考量,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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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21土地登記審查制度、異議處理與私權爭執法律問題探討前言就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之法制而言,由於其係以價值不菲之(人民)「不動產」作為登記之權利客體,從而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不僅須依相關法規(如土地登記規則)進行審查與登記(公權力之展現),且於登記完畢後亦會對申請登記當事人發生物權變動之法律效力。登記機關對於此種關涉公、私法律關係之登記行政行為至為謹慎,於是對於受理申請登記案件縱使認屬合法者,於登記入簿之前仍藉由「公告」此一機制以濟其審查上之不足,則有問題者為,(例如)當土(基)地無權占有人向登記機關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者、而基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內對之提出「異議」(Widerspruch)時,登記機關對於該種「私權爭執」應如何予以處理?不動產登記之法律性質及其重要審查原則一、不動產登記之法律性質 按「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為民法上之重要基本原則。故而,民事權利之取得或消滅應依當事人意思表示而發生,原則上,無須國家之協助或批准(行政介入)。但是,基於一些特殊性因素考慮,尤其來自於土地本身所具特性(如高價值性與數量固定性等)而引發交易安全之維護及交易資訊之適時揭露,於是相關法律也會要求當事人必須以特定方式而從事不動產民事活動,例如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依法律行為而為不動產物權變動,須經「登記」始生效力;同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物權契約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均為適例。二、土地登記法上重要審查原則 由於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係繼受德國土地登記登記制度(亦即「權利登記制」),從而,此處擬以之為例,介紹其不動產登記法上相關基本原則,俾利讀者有一基礎性瞭解,進而作為建構我國登記機關處理異議時之參考基礎。首先,必須明瞭者為,不動產登記法之性質屬於「形式物權法」(formelles Sachenrecht),其存在之必要性係取決於「實體物權法」(materielles Sachenrecht)所決定的。如前所述,就基於法律行為所為不動產物權變動,其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唯有通過此項主義(機制)之運作與要求,才能確保不動產物相關權利人對於交易資訊知之權利,並使不動產物權變動得以呈現清晰、明確狀態,從而進一步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例如德國施行已久之「土地登記簿條例」(Grundbuchordnung)」,其性質乃屬不動產物權之「程序法」(Verfahrensrecht);而其所「服務」之民法(物權編)乃為物權(實體)法,例如在德國,申請原則、在(預)先登記原則與同意原則被明確規定為不動產登記法之基本原則。其原因在於:首先,「申請原則」使私法自治在登記程序中得以得到充分地體現,確保其為啟動登記程序之主要原因,並使登記機關不能超越申請範圍而從事登記之審查(審查範圍受有限制)。繼之,「在(預)先登記原則」則能使登記機關通過援引登記簿上物權記載事項之推定力,將登記簿上記載權利人推定(暫時)為有處分權之人,從而無須審查申請人在實體法上是否真實地享有處分權能。最後,「同意原則」(形式合意原則)係指經由登記程序中之合意(亦即形式合意)替代實體法上之物權合意(如經簽章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以有效地減輕登記機關之審查負擔,進而提高登記效率。從而,旨揭三項原則可謂從不同角度實現確保了登記簿上所載內容之真實、準確與完整性。不動產登記異議之法律性質及其救濟途徑一、異議之法律性質 首先,依據「法治國」(Rechtsstaat)之意旨,人民各種自由權利均受到憲法與法律之保障,於是相對地,行政機關之行使行政權乃均須受到憲法及法律之拘束而不得牴觸之,從而,行政機關應力求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如謹守法律保留原則等)及妥適性(如謹守比例原則等),以求防範於未然,若無法做到,亦應主動於事後予以糾正改善。惟若不為之,自應賦予人民有救濟之權利,此即憲法第16條所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進而據以建構了「法律救濟」(Rechtsbehelf)之途徑,此即為「行政法上法律救濟」(verwaltungsrechtliche Rechtsbehelf)(簡稱為「行政法律救濟」)之意涵。倘若對比於「司法上法律救濟」(gerichtliche Rechtsbehelf )(簡稱「司法救濟」),就廣義而言,「行政法律救濟」之範圍亦包括「司法救濟」在內,只不過前者之管轄機關為行政機關(如訴願管轄);而後者為司法機關(如行政訴訟管轄)。二、異議提出後之救濟途徑-司法法律救濟 此處擬以不動產登記機關於不動產登記簿上(其他登記事項欄位)為「註記登記」為案例,再論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該註記登記而提出「異議」時,其應如何為旨揭之「司法法律救濟」,所謂司法救濟,如前所述,係指人民因自己之權利受到行政機關公權力行為之侵害,依據法律規定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審理之一種法律救濟機制,由於其皆出於法律規定(如土地法59條2項),是受理之司法機關亦須依據嚴格之訴訟程序而為具有拘束力之訴訟決定,從而亦屬「正式法律救濟」之範疇。至其種類包括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以及法規審查三大類,茲以行政訴訟為例,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進一步細分為:1.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4條1項);2.課予義務訴訟(命令行政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5條1項);3.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確認特定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6條1項)、以及4.一般給付訴訟(命被告為或不為特定行為;8條1項)。不動產登記異議提出及其處理方式一、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提出異議(一)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之異議 按土地法第59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第1項)。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普通法院)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第2項)。」又,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亦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生權利爭執事件者,登記機關應於公告期滿後,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二)地籍清理公告期間之異議 地籍清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3個月)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三)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公告期間之異議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14點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得於第十三點規定之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經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移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同要點第15點規定:「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於登記機關審查中或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提出已對申請人之占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或確定判決文件聲明異議時,如登記機關審認占有申請人已符合時效取得要件,因該訴訟非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有無之私權爭執,不能做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准駁之依據,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續予審查或依職權調處;倘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足以認定申請案有不合時效取得要件之文件聲明異議時,應以依法不應登記為由駁回其登記申請案件或作為調處結果。」二、登記機關對異議之處理方式(一)登記機關對人民「先行(特殊)救濟機制」之處理 不動產領域涉及人民之土地財產權至鉅,且其事務具有特殊性與專業性,從而立法者乃賦予人民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為不服之異議權,以請求救濟,若再不服其決定時,始得再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與後續行政訴訟,此相較於人民所具「一般行政救濟機制」(亦即訴願與行政訴訟),本文稱之為「先行(特殊)救濟機制(途徑)」。稽其設置之理由不外為:1.不動產性質特殊且價值不菲而為人民財產權之核心事項;以及2.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考量,以減少興訟可能性(如藉由不動產糾紛調處機制之引入等,但因其屬行政機關者,是例如調處分割之結果尚不具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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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6地政人該認識的危老重建為什麼要進行危老重建 由於屋齡在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建築材料隨著時間因素及舊建築物在結構設計時所適用的耐震係數不足,經過921大地震慘痛教訓後,政府為因應可能再發生大地震造成災害風險,乃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期望能以「建築容積獎勵」、「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免等稅賦上的優惠措施,來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進以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 再加上以往所常用的「都市更新」方式,來爭取容積獎勵及稅賦優惠,由於各種因素:如最小面積限制、法令繁雜、審議過長及小基地無法適用等原因而推動不易,因此政府才推動另一個重建方式的選擇,在一定期限內讓有意將危險或老舊建物重建的地主能提出重建申請來加速重建案的進行。老舊房屋存在重建時適用新法規的問題 建築基地在不同時期申請建築時,由於新舊法規對建築樓地板面積(即建築容積)、建蔽率、日照線規定等皆不同,以致於若無相關的容積獎勵及放寬規定,將造成老舊建築物改建上的困難。舉例而言:臺北市是在民國83年實施容積管制,而民國83年以前所建造的建築物高度是以面前道路寬度的1.5倍加6公尺來做為建築物的絕對高度,在當時只有所謂的「建蔽率」規定,以住宅區建蔽率60%為例,6公尺寬道路蓋的四樓(即6公尺x 1.5倍 + 6公尺 = 15公尺, 15公尺高減3公尺屋頂樓梯間除以每層3公尺樓高舊等於四層樓)舊建物的「原建物容積率」約為240%(即4樓 x 60% = 240% ),8公尺道路蓋的五樓舊建物原建物容積率約為300%,(即5樓 x 60% = 300% ), 10公尺道路蓋的六樓舊建物原建物容積率約為360% (即6樓 x 60% = 360% ),12公尺道路蓋的七樓舊建物原建物容積率約為420% (即7樓 x 60% = 420% );但是在民國83年實施容積管制後,原來的住宅區,有相當大的比例就規定為第三種住宅區,容積率為225%,建蔽率為45%,不論你的舊建物「原建物容積率」是240%(四樓)、300%(五樓)、360%(六樓)或是420%(七樓),全部都只能是225%的容積率,45%的建蔽率,試問:誰會拆除舊有樓地板面積多的房屋,來申請建造樓地板縮水的新房屋呢?這就造成「沒有容積獎勵,就無法執行舊屋改建」的困難議題。危老重建個案申請行政程序危老重建個案申請行政程序概略分為: 適用條件確認階段:例如確認屋齡、合法建物認定、釐清是否為歷史文化建物及申辦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 重建計畫報核階段:應經基地範圍內100%合法建築物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擬定「重建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建築管理工程處)審查及核准。 建築執照申請及核發階段:依據所核准的「重建計畫」內容,委由開業建築師依據建築法規定申請各項建築執照,如舊建物之「拆除執照」及新建物的「建造執照」等。危老重建建築容積如何取得獎勵 危老重建個案建築容積獎勵概略分為:原容積大於法定容積獎勵、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獎勵、基地退縮獎勵、耐震設計獎勵、智慧建築設計獎勵、綠建築設計獎勵、無障礙建築設計獎勵及時程獎勵等,前述各項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請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訂頒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重建個案作業實務概述危老重建個案實施概略分為下列階段: 重建案可行性評估:評估內容有「建築法規檢討」、「開發方案提議」及「財務可行性分析」等。 意見溝通及產權整合:工作內容有「地主意願訪談及溝通」、「容積獎勵試算及坪效分析」、「建築規劃方案」、「權益分配建議」、「召開說明會議」及「專業諮詢服務」等。 規劃設計執行:「釐清歷史文化建築」、「申請竣工圖說」、「建物結構初評作業」、「查調地主需求」、「建築設計方案」、「建築融資建議方案」、「權值比例估價」、「選屋會議及權益分配協調」、「撰擬重建計畫及申請」、「建造執照申請作業」等。 工程招標及施工:「施工圖說及招標作業」、「承攬契約書製作」、「召開投標評選會議」、「實施工程管理及進度控制」等。 完工交屋階段:「辦理工程驗收」、「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公司」、「辦理管理委員會報備」、「餘屋銷售作業」及「財務結算作業」等。結語 在老舊建物重建案實施過程中,除了上述的「事」以外,主要關鍵還是在於參與的「人」,這裡所謂的「人」,若用其所扮演的角色而言,除政府主管部門以外,有房地產權利者的「地主」、負責整合工作的「推動師」、執行建築規劃設計的「建築師」、結構安全評估的「結構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辦理權值比例估算的「估價師」、建築融資資金提供的「金融機構」、辦理建築工程查核的「建築經理公司」、產權釐清及申辦土地登記的「地政士」、法律文件撰擬審核的「律師」、建築工程承攬的「營造廠」、財務記帳管理的「會計師」、房屋代理銷售的「代銷公司」、完工後提供建物管理及保全服務的「物業管理公司」及負責統籌執行的「建設公司」和其他的專業顧問公司等等,總計約有十幾項的專門行業參與,幾乎涵蓋了整個「建設事業」的產業鏈,整個環節中缺一不可,因此所謂的「老屋重建」,絕非一項簡單的工作,值得我們用謹慎及嚴肅的態度來面對此一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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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14111年地政講堂開課囉!為精進業務並強化地政人員知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自104年起辦理「地政講堂系列講座」,課程開放市民及地政從業人員免費參與,透過專家學者講授房地實務,促進產、官、學界交流互動。 111年預計辦理16場地政講堂,課程內容多元豐富,包含登記、測量、徵收、重劃、房地實務等課程,課程結束後將於「地政講堂專區」上傳相關講義供各界查詢利用。 此外,因應肺炎疫情,本(111)年度課程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臺北市政府發布之準則落實防疫工作,另課程講師、開課日期、上課人數及上課方式可能視疫情狀況而有所調整,本局保有課程變更、異動之權利,如有調整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地政講堂課程專區】:https://reurl.cc/g0Yz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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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4臺北市控制測量作業臺北市控制網系沿革 控制測量為各項應用測量之開端,控制測量施測完成,後續之應用測量始可據以進行,如控制測量不正確,則應用測量必將產生偏差, 故控制測量之成果,影響應用測量成果甚鉅,因此控制測量之作業程序及精度之掌控,不可不審慎以待。 本市控制網系大致可分為地政局權管之地籍控制網系及都市發展局權管之都市計畫控制網系,兩控制網系分別使用不同坐標系統。內政部為建立完整、統一及高精度之基本控制點系統,於87年間公布國家坐標系統(一九九七臺灣地區大地基準,簡稱TWD97),本市遂於91至99年間陸續將坐標系統轉換為TWD97,相關控制網系沿革,如圖1及圖2。 圖1 臺北市地籍測量大事紀 圖2 臺北市都市計畫測量大事紀 臺北市衛星定位基準網(Taipei CORS) 為整合本市地理空間資訊、提升測量作業精度,管理收納測繪成果,推廣儀器簡易校正,地政局作為本市控制測量之權責機關,提供臺北市衛星定位基準網(Taipei CORS)系統服務,以提升測量作業效率及精度,並建構本市測量單一坐標測量框架有效整合本府各機關測量成果。另為擴大服務範圍,於106年間納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分布於基隆市、新北市及桃園市等5站衛星定位基準站,構成大臺北都會區衛星定位基準網(圖3)。衛星定位基準網服務24小時全天候接收GPS+GLONASS等多星系衛星,可提供大臺北地區使用者2至6公分之高精度即時定位成果,就本府推動各項公共政策,均可有效應用蒐集空間資訊作為執行、推動及分析之決策參考,對於本市邁入智慧城市,實為不可或缺之基礎建設。 圖3 Taipei CORS建置大事紀 Taipei CORS 於106年已率先應用於本市地籍測量及土地複丈作業,靜態衛星觀測資料亦開放各界免費申請,至於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將陸續提供本府各局處之各項測量作業及與本府合作之學校或廠商,後續逐步規劃擴大於其他公私服務作為發展智慧城市的各項應用(圖4至圖6),例如:公車或機車管理的交通應用、橋樑或水庫壩體的監測應用、輔助地政事務所土地指界、巡邏車管理的保全應用、地質敏感區監控的防災應用、老人或寵物照顧管理的照護應用等。 圖4 協助無人小巴測試 圖5 協助翡翠水庫監測壩堤 圖6 輔助土地指界 建築線與地籍線檢測 本市經濟及產業發展較早,其都市計畫制定及地籍重測辦理時期皆早於其他縣市,檢測建築線與地籍線是否相符極為重要。建築線與地籍線不一致的原因,在地政單位可能為地籍測量成果與實地不一致、歷年都市計畫樁聯測成果有誤或圖根點補建累積之誤差,而在都市計畫單位可能為不同時期都市計畫樁位成果不一致、都市計畫樁位測設有誤或設置未考量原有地籍成果,兩者因素再加以控制網系不同,導致成果不一致存在。 建築線與地籍線不一致的解決方法,近期本市已於100年9月實施辦理土地鑑界複丈時一併檢測建築線、註記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納入建照執照必備文件,並於104年5月起將簡化申請案流程至少60天;103年亦研擬辦理地籍線與建築線疑義清理及地籍測量品質精進作業計畫,分期分區快速解決問題;後續將建立本市單一控制測量網系,以地段為處理單位,辦理後續資料釐正。 控制測量作業為本市測繪工作打下基礎,也期待未來Taipei CORS能使本市定位、監測及智慧生活等應用更蓬勃發展。 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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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怎麼辦?前言 整體開發是政府機關依照都市計畫內容,於一定範圍內重新整理規劃地籍,布建適當公共設施,引導都市發展的方式。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均為整體開發的方式之一,二者性質相似但仍有差異,對民眾權益的影響也不同,本次講座針對以上2種開發方式,進行精闢且全面的介紹,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市區建設、舊都市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嚴謹的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區段徵收是以政府為實施主體,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其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後所得,則用來償還開發總費用;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領取土地市價的現金補償,例外得申請按權利價值領回抵價地。圖1區段徵收概念圖 抵價地的分配原則是採公開抽籤、自由選配方式,以先抽順序籤、再抽配地籤,並按該分配區塊之分配方向線依序選定,由地主自行選配商業區、住宅區等可建築土地,共享區段徵收後環境的改善及提升。 此外,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明訂,政府應為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訂定安置計畫,保障居民的居住權。政府除規劃安置住宅、安置街廓外,也會視開發個案的特性規劃工廠安置及就業輔導,進一步保障居民的生存權及工作權。>>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審查重點<<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土地加以規劃整理,並興闢公共設施,使其成為整齊劃一、臨路且可立即供建築使用的宗地,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回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受益者付費,且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方式。 圖2市地重劃概念圖 市地重劃可以分為政府主導(公辦)及土地所有權人主導(自辦)兩種方式進行,其中105年7月29日大法官第739號解釋宣告自辦市地重劃部分作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行政程序,內政部於106年7月27日及108年4月9日2次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限縮籌備會職權、訂定成立籌備會比率、增加主管機關任務、保障財產權益及重劃作業進行方式。 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以原位次分配領回土地,例外才是領取現金補償。跟區段徵收原則領錢、例外領地恰恰好相反。此外,目前市地重劃並無明文規定安置計畫措施,這也是政府機關正在努力的方向。>>105年7月29日大法官第739號解釋<<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差異比較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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