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區段徵收之開發效益及居住權保障

政府推動區段徵收之開發效益及居住權保障
發表時間 2022/12/07 11:17
閱讀人數 408
作者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朱沅若專門委員 講授(柳安庭 整理)

  政府推動區段徵收是如何兼顧保障當地居民居住權益的呢?桃園航空城的區段徵收又是怎麼推動實施的?111年度地政講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特別邀請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朱沅若專門委員擔任講師,為我們介紹及分享桃園航空城的開發經驗,現在,讓我們一同來重溫精彩內容吧!

桃園航空城計畫簡介

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範圍示意圖(第940次審定版)

    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係因應桃園機場擴建第三跑道及相關公共設施需要所設置。透過桃園機場客貨運輸與運籌服務的便捷性與國際連結性,吸引關聯產業在其附近地區群聚發展,形成機場與都會永續共生的 多元機能區域核心,藉以打造桃園機場成為東亞的運輸樞紐。

  土地區段徵收作業於109年4月29日經內政部審議通過,並於同年11月9日至12月9日完成公告徵收作業。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作業,為配合本案先建後遷原則及安置作業需要,劃分優先搬遷區及其他搬遷區,分別於110年4月26日及同年7月7日經內政部審議通過,並於同年5月31日至6月30日及7月15日至8月13日完成公告徵收作業。

安置措施說明

  本計畫之安置措施分成5類安置對象,並由桃園市政府相關局處分項辦理:

一、宗教場所

 (一)合法立案登記之宗教場所

    依據原位置是否妨礙都市計畫及飛航安全,採原地劃設或於鄰近地區劃設「宗教專用區」予以安置。

 (二)未立案宗教場所

    辦理方式有劃設宗教專用區(原地或異地)、自行遷移及安排神像暫置場所等措施。

二、工廠

  針對領有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生產設備搬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並領有抵價地者,以本都市計畫劃設部分乙種工業區供工廠安置;此外,為妥適照顧附近一期內無自有土地或機場園區內之工廠權益,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領有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或生產設備搬遷救濟金,且全數拆除遷移者,以專案讓售乙種工業區方式,供工廠安置使用。

三、弱勢家戶及社會福利機構

  於優先區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公告1年前設籍本區段徵收案範圍內,至公告時仍設籍於該處,並有居住事實者。因居住之建物被拆遷,並為本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工人員實地查訪,評估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家庭,將加發特別救濟金。社會福利機構另劃設社會福利專用區,提供協助拆遷及機構內之人員安置措施。

四、住戶

 (一)剔除區

       依土地使用類型及使用狀況,檢視劃設剔除區之合理性。

 (二)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原則下,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得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惟其於區段徵收範圍內須經核定領有抵價地。

 (三)優先選配安置街廓

    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第二種住宅區,規劃適量安置街廓單元,依照就近安置(一里一安置)原則,優先提供被拆遷之建物所有權人選配並自行興建。

 (四)提供安置住宅

    桃園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劃設之第五種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規劃興建安置住宅,供符合資格之原住戶承購或承租。

 (五)人口遷移費

    依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標準發給人口遷移費。

 (六)優先(其他)搬遷地區補助及獎勵

    包含自願優先搬遷獎勵金、房租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

五、墳墓

  自行遷葬者,按「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發給補償費(救濟金),骨灰(骸)可就近安置於大園區第22公墓、蘆竹生命紀念園區,或其他公私立納骨塔(堂)、海葬或樹葬;未遷葬者由桃園市政府辦理起掘,安置於骨灰(骸)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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