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怎麼辦?
前言
整體開發是政府機關依照都市計畫內容,於一定範圍內重新整理規劃地籍,布建適當公共設施,引導都市發展的方式。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均為整體開發的方式之一,二者性質相似但仍有差異,對民眾權益的影響也不同,本次講座針對以上2種開發方式,進行精闢且全面的介紹,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區段徵收
區段徵收是政府基於新市區建設、舊都市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嚴謹的檢視公益性及必要性後,徵收一定範圍內土地,並依照都市計畫內容,布建公共設施及地籍整理的整體開發方式。
區段徵收是以政府為實施主體,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其餘可供建築土地處分後所得,則用來償還開發總費用;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領取土地市價的現金補償,例外得申請按權利價值領回抵價地。
圖1 區段徵收概念圖
抵價地的分配原則是採公開抽籤、自由選配方式,以先抽順序籤、再抽配地籤,並按該分配區塊之分配方向線依序選定,由地主自行選配商業區、住宅區等可建築土地,共享區段徵收後環境的改善及提升。
此外,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明訂,政府應為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訂定安置計畫,保障居民的居住權。政府除規劃安置住宅、安置街廓外,也會視開發個案的特性規劃工廠安置及就業輔導,進一步保障居民的生存權及工作權。
市地重劃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土地加以規劃整理,並興闢公共設施,使其成為整齊劃一、臨路且可立即供建築使用的宗地,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回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受益者付費,且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及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方式。
圖2 市地重劃概念圖
市地重劃可以分為政府主導(公辦)及土地所有權人主導(自辦)兩種方式進行,其中105年7月29日大法官第739號解釋宣告自辦市地重劃部分作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正當行政程序,內政部於106年7月27日及108年4月9日2次修正「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限縮籌備會職權、訂定成立籌備會比率、增加主管機關任務、保障財產權益及重劃作業進行方式。
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原則上土地所有權人是以原位次分配領回土地,例外才是領取現金補償。跟區段徵收原則領錢、例外領地恰恰好相反。此外,目前市地重劃並無明文規定安置計畫措施,這也是政府機關正在努力的方向。
>>105年7月29日大法官第739號解釋<<
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差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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