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移轉相關稅賦分享

不動產移轉相關稅賦分享
發表時間 2021/05/31 11:28
閱讀人數 3123
作者 莊慧貞主任(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講述、歐鎧源(中山地政事務所)整理

前言

  有土斯有財,不動產是國人重要的置產項目,不動產的稅制有基於持有而須繳納的稅賦,如地價稅、房屋稅;以及有因移轉發生時產生的稅賦,而俗稱的「過戶」即為不動產的移轉,其牽涉稅賦包含土地增值稅、契稅等,本次講座地政局特別聘請本市稅捐處信義分處莊慧貞主任擔任講師,主講「不動產移轉相關稅賦分享」課程,透過莊主任精闢且生動的演說,深入剖析不動產移轉稅賦相關法令及應用,以期增加大眾對於稅賦的專業知識。

土地增值稅、契稅講解

一、土地增值稅: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義務人

  1. 有償移轉,為原所有權人
  2. 無償移轉,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3. 出典,為典權人
  4.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為受託人
  5. 信託土地歸屬,為委託人以外之權利歸屬人

(二)免徵及不課徵之情形

 

(三)土地增值稅計算方式及申報期限

  1. 稅額=〔漲價總數額=申報移轉現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x物價指數)-土地改良費〕x稅率,稅率則依土地漲價總數額之級距,適用不同稅率。
  2. 申報期限為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在30日內申報,以訂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超過30日申報,則以收件機關收件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

二、契稅: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依取得不動產之所有權。

   (一)納稅義務人及稅率

   

(二)契稅計算方式及申報期限

  1. 稅額=核定契價x稅率,契價已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標準價格係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
  2. 申報期限為契約成立、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及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或新建房屋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都市更新相關稅賦講解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的處理方式分為3種,重建、整建、維護,以採重建的更新方式改變最大;又實施方式又可分為權利變換、協議合建或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而採行不同的實施方式,在不動產移轉的稅賦減免規定上也有所不同,

一、權利變換與協議合建土增稅、契稅之差異


二、地價、房屋稅減免規定

結語

  不動產價格高昂,當出售/購買不動產時,繳納稅賦為一項重大的成本,故計算需繳納的稅賦多寡是極為重要的考量因素,而民眾可以透過事先各項稅務的規劃,以符合各項稅賦減免的規定。

  而近年來,鑒於都市地區老舊房屋有急需都市更新的需求,政府也在都市更新條例中給予參與都市更新者相當的稅賦減免,所以莊主任在講座上提醒學員多留意各項減免情形適用的條件以及優惠,以保障民眾自身的權利。

 

  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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