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測量經驗分享

建物測量經驗分享
發表時間 2020/12/24 14:36
閱讀人數 1559
作者 陳光熙

107年起附屬建物測繪新規定

       附屬建物得測繪之項目,內政部71年訂定的「建物測量辦法」(現已廢止,並併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即規定竣工平面圖上標明屋簷、雨遮及陽台者,以附屬建物辦理產權測繪登記。

       內政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減少建物虛坪買賣及交易計價爭議,以符合各界對於健全登記制度及公平交易環境的期待。於106年1月9日修正發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對於107年1月1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建物,僅有「陽臺」得以附屬建物辦理測繪及登記,「屋簷」及「雨遮」等附屬建物無法辦理測繪及登記。

       雖然內政部於106年最新修正發布的「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刪除了屋簷、雨遮以附屬建物測繪的規定,但如屬107年1月1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都市更新條例於108年1月30日已修正為第83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仍得以修正前規定辦理。也就是說,107年1月1日前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以及都市更新案件依上述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於107年1月1日前已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並依期限申請建造執照者,不受這次法規變動的影響。

為明確建物產權範圍區分所有建物應檢附經建管機關核備之「專共用圖說」作為建物測量及登記之依據

       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明確建物產權範圍,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如果建管機關備查的圖說有明確標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的項目範圍,地政事務所就可以依圖說標示,將全部共有(俗稱的大公)編為1個建號,再將一部共有(俗稱的小公)另編為1個建號,例如圖說上標示一部共有的有3種範圍,地政事務所就可以編為3個建號。但如果圖說標示的共有部分範圍沒有區分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時,地政事務所只能將全部的公設編成1個建號。因此為了確保建物登記時的產權範圍及分配,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時,務必要依規定檢附標示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及一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範圍完整明確之「專共用圖說」,俾利地政機關實務測繪及登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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