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開發與居住權保障

整體開發與居住權保障
發表時間 2023/07/03 08:00
閱讀人數 298
作者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辛年豐副教授 (廖玉茹整理)

前言

       整體開發涉及拆遷安置議題,影響居民權益甚鉅,如何落實人民居住權保障是區段徵收中重要的課題,本次講座特別邀請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辛年豐副教授為我們講授居住權保障,讓我們一起重溫精彩內容吧!

 

居住權從哪裡來?

       國際人權法上有多個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其中《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並在該公約第4號、第7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適足的住房人權源自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僅能在特別狀況下允許強制驅離,且需要經高密度審查拆遷的必要性,有效而嚴格管制驅離執行的條件。

 

適足居住權的內涵及目的

       適足居住權係指任何人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房屋或安置處所不應僅被視為一項商品,縱使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住房權仍不應被侵犯。其範疇涵蓋一定程度的使用權保障、基礎設施的可使用性、對於有關房屋的個人或家庭費用可負擔能力、房屋的可居住性,及房屋可接近性或無障礙性。

行政機關在落實適足居住權可以做什麼?

       政府在辦理整體開發過程中,不免會有因公共工程興闢及土地重新整理之需要,不得已有迫使居民遷離原本所在土地之情形,在強制遷離的情況下,執行機關更應重視居住權保障,並得透過三大面向檢視落實:

一、建立指標

       透過體制、過程及成果指標,檢視人權實現的必要基本機制,並滾動式檢討,確定居住之房屋具適宜性、獲得服務的方便性、房價的合理性,及持有權保障。

二、對弱勢民眾所面對的情況持續觀察與檢討

1、保障婦女的居住權不因社會結構性被破壞,並在法律制度上不被受到歧視,如保障女性繼承權。

2、保障原住民族的土地不被受到侵奪。

三、嚴格強化強制遷離的機制及程序

        執行過程中,僅能夠在例外情況下發生強制遷離,並應在搬遷過程中充分保障人民權益。

● 搬遷前,執行機關得強化所有受影響人之參與,確保其確實獲取所有資訊,並得與相關單位進行對話及協商。

● 搬遷中,執行機關應遵守拆遷之必要性,並保障人民不遭受暴力對待,弱勢人權不被受歧視。

● 搬遷後,執行機關必須負責提供搬遷補償和替代住處協助人民回復生活,並使人民擁有安全且有保障的生活基本設施。

       綜上,在執行開發中須考量原所有權人社會生活的適應,安置本身應建立於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的前提下,並規劃妥當的安置及補償方案,且與當事人誠摯協商;涉及強制搬遷時,審查標準必須從嚴,以嚴謹的程序確保當事人需求被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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