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案件剖析-以若干土地測量及登記事件為例」-地政講堂回顧
前言
在甚麼情形下你可以請求行政救濟呢?它又跟地籍測量或土地登記事件有什麼樣的關聯?本次講座特別邀請耀南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進良律師擔任講師,針對何謂行政救濟並就土地測量及登記相關案例進行說明,以下節錄部分講座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課程!
壹、行政救濟(法)概念
一、憲法基礎
(一)權利救濟
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原則: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權利即無救濟(權利救濟)
例外:無權利亦得救濟?
(二)司法二元(多元)制
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審理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二、何謂行政救濟?(學界說法不一)
(一)指人民對於違法或不當之公權力行政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損害其權益甚或公益者,請求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予以糾正
或填補其損害之程序或制度。
(二)包含那些制度或程序?
廣義:聲明異議/訴願(含相當訴願) /行政訴訟/國家賠償
狹義:聲明異議、訴願(含相當訴願)及行政訴訟
最狹義:訴願(含相當訴願)及行政訴訟
三、訴願(訴願法)概念
(一)意義
1.狹義:訴願法上所稱訴願(參本法第1條、第2條)
指人民或公法人,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未依法定期限作
成所申請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向原處分機關(或應為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請求
救濟之方法或程序。
2.廣義:
指凡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向行政機關請求救濟之方法或
程序。
概念上包括:
(1)訴願法所稱之訴願
(2)訴願先行程序(依個別法律定之,學理泛稱為「聲明異議」)
(3)相當於訴願程序(依個別法律或司法解釋)
(二)訴願要件
1.訴願主體有關事項
(1)當事人能力
(2)當事人適格
2.訴願客體有關事項
(1)行政處分(積極處分)違法或不當
(2)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
3.致損害權利或利益
(1)直接因果
(2)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3)權益之損害得以訴願補救-訴願利益
4.須向有管轄之機關提起
5.於法定期間,依一定格式提起
6.有先行程序,原則上應先經該程序
四、行政訴訟概念
(一)行政法院就公法爭議事件之概括裁判權:公法上之爭議,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三級二審
(三)基本訴訟種類與實體判決要件
五、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概念
(一)國家責任之法體系
(二)國家賠償責任理論之演進
國家無責任論/國庫責任論
國家代位責任論
國家自己責任論
(三)國家賠償之責任類型
貳、案例分享
最後,案例分享部分講師以地籍重測涉之法律救濟,及土地登記之審查屬實質審查或形式審查為例,輔以相關行政法院判例做深入解說,學員們都有滿滿收穫,不虛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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