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地所 名人開講

智慧地所 名人開講
發表時間 2018/11/21 15:07
閱讀人數 1413
作者 林士婷

       地政週是全體地政人員的大日子,除了展示分享成果,也藉機交流經驗,為了照顧白天要上班的同仁及朋友,我們特別於晚上時段安排一場名人開講,以方便民眾、地政士及地政相關公務人員參與。

緣起       

       社會經濟急速的發展,除造成不動產問題日形複雜外,亦使不動產爭議事件驟增。惟任何不動產爭議如僅能透過司法途徑才能解決,除曠日廢時,徒增社會成本外,亦有礙不動產經濟利用。是以為疏減訟源,本市前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自92年4月成立「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為讓民眾更進一步了解不動產糾紛調處,本次2018臺北地政週智慧地所名人開講,我們特別洽請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邀請擔任行政院政務顧問、本市市政顧問及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的黃志偉老師來為我們講授不動產糾紛調處實務及案例解析。

圖1 李副秘書長得全開場致詞                        圖2 黃志偉老師開講

不動產糾紛調處類型多元

    各級地政機關為處理土地法規定之土地、建物權利糾紛事件,及除土地法外,尚包含租賃住宅、地籍清理相關土地登記事宜等,必須設置「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其成員由地政、營建、民政、法律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組成,內政部於107年4月2日台內地字第1071302552號函修正「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據以實施辦理,該辦法對於得調處範圍、調處程序、委員設置及其開會要件、申請調處時應附文件及應繳交調處費用,都有詳細規定。

       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業務、營建業務、民政業務、法制業務主管各1人、地政事務所主任1人、地政士公會代表1人、具有地政、營建、民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3至5人及地方公正人士1人擔任,共計11至13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老師的耳提面命-不動產糾紛調處類型、程序及效力

一、案件類型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2條規定之案件。

二、辦理程序

       包含收件、計收調處費用、審查、召開調處會議、作成調處結果及函送調處紀錄表。

三、調處效力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19條規定:

  1. 當事人依前條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本會或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2. 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3. 第1項調處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通知書應載明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調處結果辦理。

       本次講座黃老師除介紹上述內容,前後亦舉10項案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例複雜樣態多,爭執雙方都各有堅持,甚至流於不理性或表述空泛源遠流長,而黃老師精闢的解析引發全場共鳴,聽眾無不心有戚戚焉。而後黃老師針對相關判決及裁定案例、最新相關函釋等 一一剖析,課程內容深入淺出,讓參與本次講座的地政士、民眾更容易理解相關爭點及應注意事項,也讓大家受益良多。

圖3民眾參與熱烈                                        圖4張樂平理事長致詞

結語

       講座尾聲,由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張樂平理事長作總結,聽眾藉機瀏覽成果展後,帶著滿足的微笑,踏著星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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