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收費標準修正系列報導–善用ADR,官司不用打
臺北市土地寸土寸金,土地界線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當您對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再鑑界。若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應向法院訴請處理,不過除了上法院打官司之外,其實還可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解決土地界址糾紛。
私權爭執,訴訟不是唯一解
訴訟乃是法院透過訴訟程序認定兩造之間爭執的結果,而當事人必須蒐集證據、繳納相關費用並到法院進行訴訟程序,最後獲得一造勝訴、一造敗訴。由此可知,訴訟不僅耗時冗長且需花費一定金額,甚至最後的結果有可能兩造雙方都不滿意。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包括「調解」及「仲裁」等方式。「調解」主要是由鄉、鎮、市、區公所組成之調解委員會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進而尋求解決方案,以終止爭執之制度;「仲裁」是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而設立的紛爭解決制度,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合意,將雙方之間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產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紛爭,交由他們所選任的專家(稱為仲裁人),依據雙方當事人所約定或法律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最後作成對當事人雙方發生拘束力的判斷。透過ADR程序,當事人雙方可以提出彼此可以接受的方案,直接交涉並協商出解決爭端的方案,藉此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迅速化解紛爭,創造雙贏局面。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優勢
民事訴訟往往曠日廢時,與訴訟相比,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具有以下優勢:
一、迅速:程序自由,有當事人參與得以及時達到消弭紛爭效果。
二、經濟:程序簡單,節省當事人勞費。
三、隱密:協商過程與結果均可選擇不公開。
四、和諧:維持當事人間之和諧關係。
五、自主:自主協商程序,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結果。
六、便利:可就近選擇辦理,不若訴訟程序須限定管轄法院辦理。
綜上,ADR具有費用低、時間短、具有專業性等好處,因此除了透過法院訴訟捍衛自身的權利之外,民眾可善加利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迅速、妥適解決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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