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型態各有解,買房安心GO!

爭議型態各有解,買房安心GO!
發表時間 2016/09/29 15:08
閱讀人數 1904
作者 張麗玉

        本市為全國首善之區,各項機能設施完善,提供市民良好的居住環境,惟不動產價格昂貴,動輒數百上千萬,甚或達數億元以上,購屋者必須透過長年貸款方式,才能買到心中理想的住宅。但購買不動產,最怕的就是花錢得不到應有之品質,小從房屋漏水、陽台或屋頂違建,大到輻射屋、海砂屋、或房屋傾斜,均對於不動產價格均有影響。如果消費者在不知情情況下買到上述房屋,即產生消費爭議。

       

3大爭議型態要知道

        統計本市104年不動產消費爭議型態前3大分別為隱瞞重要資訊及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二者均為24件,其次是交屋遲延15件,再其次則為房屋漏水11件。進一步統計累計的前3大糾紛原因尚有服務報酬爭議及仲介公司欺罔行為等糾紛(如下圖),如何避開爭議,安心買房,原來有解。

揭開隱瞞資訊,用這招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23條之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從業人員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詳實記載該標的物狀況,包含需調查是否屬幅射屋、海砂屋、兇宅、是否遭公用徵收……等,且經紀人員應持不動產說明書向交易之相對人解說,故要破解不動產經紀業者為達成交易,而故意隱瞞房屋的重要資訊(如兇宅,海砂屋等),消費者於看屋現場即應要求業者確實持不動產說明書解說。

        內政部並已於104年10月1日實施新制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不動產說明書內容除應記載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外、尚包括重要交易條件及建物瑕疵等,並新增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查證不動產標的周邊300公尺範圍內重要環境設施之規定,藉由詳實的不動產說明書內容,提供買、賣雙方充分的物件資訊,以協助消費者作成正確之交易決定,以避免日後滋生糾紛或造成消費者之損害。

 

降低違約風險,看過來

        民眾預期跌價心態,導致悔買案件增多,近期常見買方在簽約後預期房價下跌,加上親友從旁鼓說,便想藉漏水瑕疵解除買賣契約,由此衍生消費爭議,但以目前法院實務判決,漏水等輕微瑕疵僅能請求修繕費用,不足以構成解除契約。另外尚有賣方委售後,仲介未能出售其滿意的價格,又目前銀行房貸利率並不高,導致賣方轉向出租而不願繼續委售,都衍生消費爭議。內政部業已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規定買賣房屋,不論是預售屋或成屋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這是消費者的權利,應主動向建商要求。另外,購買不動產,必須詳細考慮不動產的總價、自備款及該不動產確實貸款之金額,並考量日後貸款支付能力,切勿受仲介或銷售人員鼓動即倉促下訂。

建商交屋遲延,要主張

        依照內政部頒訂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開工及預計取得使用執照的時間,若建商未依期限開工或取得使用執照,三個月內須賠償遲延利息,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5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超過三個月則視同違約,至少須賠償房地總價15%之違約金,同樣的,買方若因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而造成交屋遲延,建商最高則可以沒收房地總價15%。

 

房屋漏水問題,要注意

        房屋漏水對購屋者日常生活造成不便,雖未必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但絕對會影響居住品質。看屋過程中除了詢問不動產經紀人員是否有漏水資訊外,更要要求詳實記載於「不動產說明書」。惟漏水問題往往於入住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故利用簽約前,多前往房屋勘查有無漏水問題,勿僅聽信不動產經紀業者單方面提供之資訊,即貿然簽約,縱使簽約前皆未發現漏水,簽約時記得約定漏水瑕庛擔保相關內容並落入條款中,以維護自身消費權益。

        在此提醒現在或未來如欲購屋之消費者,在進行不動產交易前應對不動產標的各方面資訊詳加蒐集,以避免簽約之後反悔,產生後續履約爭議,並造成經濟等各方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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