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維: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之善治
*本文係參考「Good governance in some public real estate management systems」(Marta Gross & Ryszard Źróbek ,2015),介紹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相關革新思維。
公有不動產善治之原則包含:1.資訊開放(Openness)、2.公民參與(Participation)、3.法令連貫(Coherence)、4.善盡責任(Accountability)、5.提升效能(Effectiveness)等元素。以該原則分析歐洲及亞洲共15個國家之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結果,瑞典(Sweden)遵守上開治理原則程度最高,斯洛維尼亞(Slovenia)制度e化服務值得參考。
公有不動產善治案例
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包含客體、主體、程序、流程等項目組成的關連及關係,主體為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動產估價師、經紀人、開發商等操作不動產市場者,客體為不動產所涉及的權利。公有不動產管理是連貫的系統,可視為主、客體中產生的關係或流程,主體及客體的關連牽動管理的成效,可能造成單向或雙向的影響,適當的公有不動產管理可促成合理開發、地適其用。
觀察瑞典案例,由於瑞典政府遵守法治,各公有不動產管理法規明確,不動產資訊透明度高,相關法律間具有連貫性,因此獲得最高分的評價。然而瑞典缺乏網路不動產登記系統及一站式的服務窗口,其e化服務僅提供少數的公共不動產資訊,而斯洛維尼亞則提供公共不動產資訊e化服務,便利民眾查詢。
加速辦理資訊開放
參考斯洛維尼亞善治案例,應鼓勵政府建立不動產資訊系統,便利民眾查詢相關資料,結合相關政策與空間資訊建立不動產管理系統,反應公有不動產真實管理狀態,對內便利政府管理公有土地,對外增加政府資訊公開程度。
本局已建立不動產數位資料庫,民眾可從該資料庫民眾端查詢各項地政資訊,104年本局於網站公開臺北市公有土地分布圖,105年已規劃開發地政雲系統,開放民眾查詢公有土地位置及管理機關等資訊,增加行政透明度,提升土地活化及便民服務品質。
公民參與合理補償
分析各國善治案例,用地取得應確保公平合理的補償,我國土地徵收條例於101年修正後,內政部已明定市價補償徵收,用地機關辦理用地取得公聽會、協議價購會時,本局除協助說明合理補償之法令,於徵收公告時亦公開補償地價數額供民眾參考,逐步落實公民參與,凝聚公民共識。
法令連貫善盡責任
符合善治原則之國家,以瑞典為例,其公有不動產管理系統具備政府管理層級明確、法令明確具有連貫性,類此原則將促使政府善盡責任。我國公有不動產管理雖已訂有相關之法令,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亦明定本府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惟法令制度仍有待與時精進。為落實法令連貫性,本局仍將持續主動建議並參與各類公有財產管理相關法令修正,如今年公告地價調漲,本局邀集各界研商因應作為,本府財政局業於本(105)年6月15日、7月1日完成「臺北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之修正發布工作,以降低設定地上權開發案投資人不確定之投資風險,以及減緩市地承租者之租金負擔。另為促使各用地機關善盡責任,本局去年完成清查本市非市有公地後,即協助本府各用地機關訂定無償撥用期程,管控各機關撥用進度,增加本市(非市有)公地資產。
公私協力提升效能
政府部門應發展公私協力模式(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此模式在德國與英國相當尋常,公私協力將創造私部門落實公共目標的推行契機,使公私部門得以攜手促進市政建設。本局管理具有開發潛力之公有不動產,亦納入公私協力的精神提升行政效能,本府除已將南港經貿園區部分土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由民間開發,收取權利金及地租外,目前針對士林官邸北側及奇岩整體開發地區,相關單位亦分別評估及取得部分本局經管市有可建築土地作為公共住宅基地,以及規劃地上權標租活化土地利用,推動公私協力以提升土地使用效能。另一方面,配合田園城市政策,本局並已規劃將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區段徵收賸餘可建築土地投入田園銀行,開放市民認養種植,結合公私部門資源,邁向永續生態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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