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消霧散,地利共享

雲消霧散,地利共享
發表時間 2025/10/06 18:08
閱讀人數 589
作者 賴偉政

地籍清理,持續向前

為了兼顧因時代所遺地籍權利內容不全土地的有效利用,以及此類土地真正權利人的權益,地籍清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計畫一直不斷進行滾動式修正與精進。為了回應「還地於民」的訴求,地籍清理條例於112年修法,針對未能標售而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增訂了「發還土地為原則、發給價金為例外」的新規定,真正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仍得申請發還土地,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更臻完整。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團隊,近年來除了積極推動清查作業釐清權屬外,亦配合法令修正與民眾需求,持續精進各項服務,有關地籍清理的古往今來,過去也曾經在電子報與大家分享。

領地領錢,注意期限

在此仍要提醒有申辦需求的民眾,無論是申請發給價金或返還土地,皆有10年的期限,千萬不要錯過!為便於查詢,經標售的不動產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或不動產經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已屆滿或即將屆滿10年者,都可以在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的「地籍清理專區:申請發給價金/發還土地」確認最後的申請期限。

申辦好複雜,資訊一把抓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設置的「地籍清理專區」除了標的相關資訊,也整理了詳盡的QA說明,欲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至第30條及第31條之1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之訂定,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之,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三、權利書狀。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在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更能下載相關書表及範例,若有進一步需求,亦可來電向土地所在的地政機關諮詢,地籍清理條例已走過18個年頭,相信不久的將來,權屬不明的地籍內容都將雲消霧散,每一塊我們駐足的土地都能地盡其利、地利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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