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地政講堂回顧

「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地政講堂回顧
發表時間 2025/10/14 10:00
閱讀人數 1969

一、前言

  公有土地的管理方式究竟是什麼?為了打造更理想的生活環境與城市機能,公有土地又該如何妥善活化與運用?本次講座特別邀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王紹威專員,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我們講解「公有土地管理、利用與處分實務」。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

二、什麼是公有土地

  顧名思義,公有土地即所有權屬於政府部門的土地。依《土地法》第4條規定,公有土地包含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以及鄉(鎮、市)有之土地。雖然不同層級的土地適用法規不盡相同,但其管理原則與運用邏輯大致一致。

  目前本府財政局管理之「非公用土地」約7,800筆,其中4,200筆位於臺北市轄內,另有3,600筆分布於外縣市,多屬抵稅地。若本府各機關有公務需求,則可依規定辦理管理機關變更;若其他政府單位有公務需求,亦可依法撥用。在未提供公務使用前,非公用土地主要涉及管理、活化利用及處分三大面向。

三、處理占用,難為!

  公有土地管理的挑戰之一,便是「占用問題」。占用係指未具合法使用關係(如租賃或借貸契約),卻使用市有土地的情況。此時應依法排除,並收取無權占用期間之補償金。

  市有公用土地疑有被占用之情形,管理機關即應進行實地訪查並確認占用人及占用地上物門牌;另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複丈,測量界址及測繪地上物使用面積,並通知占用人會同辦理丈量。

  管理機關處理市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情形,得視實際需要,協調占用人騰空返還、提供租用、按期追收使用補償金、違章建築通報、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

四、公私協力活化資產

      除了基本的管理外,公有土地的活化更能發揮社會效益。常見方式包括:短期使用(如停車場、臨時性建築)、公開標租(如提供包租代管業者)、以及綠美化(由民間團體或里長認養)。透過公私協力,不僅能提升土地利用率,更能創造多元空間,實現雙贏局面。

五、嚴守公地處分原則,把關市民財產

  市有土地該不該出售?依《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規定,公有土地以不出售為原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出售:

(一)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或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鄰接公有土地可合併建築使用之土地。

(二)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公有出租建地。

(三)抵稅地。

(四)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公有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公私共有土地,其公有持分部分。

(五)因土地徵收、重劃、照價收買、價購取得或變產置產,經列入營運開發之土地。

(六)興建國民住宅用地或經行政院核定編定為工業區之土地。

(七)其他經權責機關依法律或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   

   由此觀之,市有不動產仍以公用需求為最優先(不論是參與更新或開發利用)。而無公用需求時,基於下列幾個目的,可辦理出售:

(一)促進產籍合一(例如共有持分土地出售、租占土地出售)。

(二)活化閒置市產、提升土地利用並促進區域發展(例如土地標售、畸零地出售)。

(三)增進市庫收益(包含開發後的稅收)挹注市政建設,達去蕪存菁之效。

  值得注意的是,市有土地屬於全體市民,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皆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

六、結語

  透過本次課程,學員能更深入理解公有土地的多元價值與嚴謹管理機制。從占用問題的解決,到活化運用的策略,再到處分原則的嚴格把關,無不彰顯出公地管理的複雜性與重要性。未來,唯有在公私協力、法制健全與社會共識下,才能兼顧公共利益與城市發展,讓公有土地真正成為市民共享的資產與幸福生活的基礎。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8月12日「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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