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與遺囑公證」地政講堂回顧

「遺產繼承與遺囑公證」地政講堂回顧
發表時間 2025/08/06 10:00
閱讀人數 2331
作者 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黃永斐副理事長(曾婉俐整理)

前言

遺產繼承是大家都不想遇到,但無可避免的課題,遺產繼承如何分配,遺囑公證如何辦理,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黃永斐副理事長,介紹繼承不可不知的大小事,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

摘要

  1.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依遺產繼承民法相關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先順位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
  2. 應繼分及特留分:應繼分即繼承遺產應有之成數,不僅權利,且有義務,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其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時自需有分配之比率,即民法上所謂之應繼分,各順位繼承人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而特留分則為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其繼承人,特留分制度重點在於給與被繼承人之共同生活者或期待其死後仰靠其財產者一定之特留財產,以為生活之保障。
  3.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民法第1145條定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五款情事。
  4.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屬繼承人得以選擇之方式,但二種繼承方式之意義、身分、效果及程序均不相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在法定期間內透過法律程序放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5. 遺囑種類:遺囑方式之種類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講座中,黃副理事長剖析各類遺囑的法定要件及辦理流程。
  6. 遺產稅申報實務:遺產財產之認定,不動產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動產則包含現金、保險、信託、外幣、黃金、股票、古董、藝術品及保險箱等。
  7. 公私協力、防詐識詐:當日講座黃副理事長更加碼分享打詐案例及防詐策略,透過地籍異動即時通、住址隱匿、指定送達處所及電子產權憑證等防詐四利器,提升識詐意識,並加強對不動產詐騙的警覺性,共同守護不動產安全。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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