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地籍整理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

作者: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吳智維專門委員(陳婉婷整理)
一、前言
都市更新是都市發展的重要政策之一,透過重新規劃與建設,改善老舊建築、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並強化城市機能。都市更新參與者包含土地所有權人、權利變換關係人、實施者及出資者等,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實施方式有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由機關為辦理者,則有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方式。在都市更新計畫程序中,地籍整理與地政機關之測量及登記業務密切相關,本次說明地籍整理各項目重點及常見錯誤,並介紹地政局依近幾年辦理案件之經驗,推出的預審及圖台服務。
二、測量
測量分為土地鑑界及分割、建物滅失測量、地及測量及建物第一次測量等4階段:
- 土地鑑界及分割:實施者得視地籍整理計畫之需要,向都更處申請囑託土地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 建物滅失:建物滅失分為全部滅失及部分滅失,全部滅失可由建物所有權人申請或由土地所有權人代位申請;部分滅失僅得由建物所有權人申請。
- 地籍測量: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由實施者向登記機關提書申請,機關依實施者所埋設界樁測量,檢測與鄰地界址有無不符並核發地籍測量成果圖。
- 建物第一次測量: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由實施者向都更處申請囑託建物第一次測量。
三、登記(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
都市更新權利變化計畫核定後,需先辦理註記登記及領取補償金或權利金之權利變換登記,俟辦竣地籍測量及建物第一次測量後,依權利變換結果辦 理地籍整理登記、所有權權利變換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未繳清差額價金註記登記及他項權利之權利變換登記等項目。
- 註記登記:公告禁止移轉、設定及負擔後,由都更處函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登記。
- 領取補償金(不願、不能)或權利金(參與都更不分配土地)之權利變換登記:實施者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增稅、查欠地價稅,並辦理權利金、補償金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 地籍整理(登記):辦竣地籍整理(測量)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辦竣地籍整理(測量)後,實施者先申報土增稅及查欠地價稅,再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辦竣建物第一次測量後,實施者先申報契稅及查欠房屋稅,再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記。
- 未繳納差額價金註記登記: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載有未繳差額價金,應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
- 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權利變換:未能自行協議消滅之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實施者應列冊送請都更處申請囑託登載。
- 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耕地375租約之權利變換:未能自行協議消滅之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耕地375租約,按價值比率分配補償後消滅或終止。
四、地政都更更助力
臺北市地政局為加速都更辦理時程推出預審計畫,包含都更權利變換建築物測量預審、權變地價改算預審、地籍線與建築線預檢、三類謄本線上預約、權變登記預審等服務,協助實施者及早釐正圖錯誤、提前解決地籍線與建築線不一致,並建立都更/地政資訊平台協助估算都更門檻,歡迎多加利用。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3年12月19日「都市更新地籍整理全攻略」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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