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局政風案件統計分析
發表時間
2017/03/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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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
作者
張玉青
土地行政與民眾財產權益相關,是國家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工作,惟土地資源有限,社會經濟快速變遷與發展,土地行政日趨複雜,所衍生之地政問題急遽增加,為有效掌握機關政風狀況,防處弊端發生,本局政風室負責受理民眾陳情檢舉案件,以發掘貪瀆不法,有效協助機關興利防弊。
一、受理政風案件流程及處理原則
為端正政風、檢肅貪瀆、促進機關廉潔風氣,本局政風室受理檢舉機關員工貪瀆不法或行政違失事項係以檢舉事項是否具體為依據進行審核,其流程及處理原則如下:(一) 與機關業務相關之貪瀆不法、公務員違失、機關行政違失,查明實情後,並陳報本府政風處列管。
(二) 有關機關之行政處理及興革建議則直接移請權責單位處理。
以上各項處理結果,均會回復檢舉人或陳情人,達到案案有著落之處理效果。經由即時受理限時查辦之機制,可獲得立即之處置,並可對即將發生之行政違失或營繕、採購招標案件,實施適時之預防疏處作為,維護機關與政府形象。
二、100年至105年本局受理政風案件分析
茲統計100年至105年本局政風室受理陳情檢舉案件,經分析如下:(一)辦理件數:105年民眾檢舉驟降為最低。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平均每年受理件數為26案,依辦理件數排序分別為:1.103年度(共36案,佔總件數22.93%),2.101年度(共34案,佔總件數21.66%),3.104年度(共30案,佔總件數19.11%),4.100年度及102年度(各22案,各佔總件數14.01%),5. 105年度(共13案,佔總件數8.28%)。其中101年、103年及104年受理件數均大於平均值(26案),又以103年度受理件數最多,105年受理件數最少,僅為平均值50%。103年案件較多,恐因多數案件涉及土地徵收工程,因涉及多數民眾重大權益,故易遭民眾陳情或檢舉,致案件量增加。105年度因為民眾檢舉驟降,為案件量減少主因。
(二)案件來源:主要以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為主。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案件來源分析,其中受理檢舉(共82案,佔總件數52.23%),其次為上級機關交查(共50案,占總件數31.85%),主動發掘(共9案,占總件數5.73%),首長交查(共8案,占總件數5.10%),議員交查(共7案,占總件數4.46%),他機關交查(共1案,占總件數0.64%)。代表本局案件來源,均數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為主,多因民眾申請案件中對行政處分之疑義或因不諳法規,或因對業務單位回覆仍有疑義或不滿,致誤解而陳情或檢舉。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案件來源分析,其中受理檢舉(共82案,佔總件數52.23%),其次為上級機關交查(共50案,占總件數31.85%),主動發掘(共9案,占總件數5.73%),首長交查(共8案,占總件數5.10%),議員交查(共7案,占總件數4.46%),他機關交查(共1案,占總件數0.64%)。代表本局案件來源,均數受理民眾檢舉案件為主,多因民眾申請案件中對行政處分之疑義或因不諳法規,或因對業務單位回覆仍有疑義或不滿,致誤解而陳情或檢舉。
(三)易滋弊端業務型態:主要以地政業務逾8成居多。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易滋弊端業務型態分析,其中涉及地政業務(共128案,佔總件數81.53%),其次為其他類型(共15案,占總件數9.55%),營繕工程(共6案,占總件數3.82%),重大工程(共4案,占總件數2.55%),其他採購及都市計畫(各2案,各占總件數1.27%)。代表本局受外界矚目仍以地政業務為主,少數為其他、工程、採購等類型。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易滋弊端業務型態分析,其中涉及地政業務(共128案,佔總件數81.53%),其次為其他類型(共15案,占總件數9.55%),營繕工程(共6案,占總件數3.82%),重大工程(共4案,占總件數2.55%),其他採購及都市計畫(各2案,各占總件數1.27%)。代表本局受外界矚目仍以地政業務為主,少數為其他、工程、採購等類型。
(四)案件涉及科室所隊:涉及民眾權益及第一線為民服務容易產生民怨。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涉及科室所隊件數排序分別為:1.土開總隊(共37案,佔總件數23.57%),2.松山地所(共19案,佔總件數12.10%),3.中山地所(共16案,佔總件數10.19%),4.大安地所(共15案,佔總件數9.55%),5.建成地所(共14案,佔總件數8.92%),6.士林地所(共13案,佔總件數8.28%),7.古亭地所(共10案,佔總件數6.37%),8. 本局資訊室 (共6案,佔總件數3.82%),9.本局地用科及不動產交易科 (各5案,各佔總件數3.18%),10. 本局長官及測繪科(地籍測量科) (各4案,各佔總件數2.55%),11.本局土地開發科及地價科 (各3案,各佔總件數1.91%),12.本局秘書室(共2案,各佔總件數1.27%),13.本局人事室(共1案,各佔總件數0.64%)。由上可知,件數高之單位,多為本局二級單位,代表被檢舉單位多屬與民眾接觸頻繁之單位。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涉及科室所隊件數排序分別為:1.土開總隊(共37案,佔總件數23.57%),2.松山地所(共19案,佔總件數12.10%),3.中山地所(共16案,佔總件數10.19%),4.大安地所(共15案,佔總件數9.55%),5.建成地所(共14案,佔總件數8.92%),6.士林地所(共13案,佔總件數8.28%),7.古亭地所(共10案,佔總件數6.37%),8. 本局資訊室 (共6案,佔總件數3.82%),9.本局地用科及不動產交易科 (各5案,各佔總件數3.18%),10. 本局長官及測繪科(地籍測量科) (各4案,各佔總件數2.55%),11.本局土地開發科及地價科 (各3案,各佔總件數1.91%),12.本局秘書室(共2案,各佔總件數1.27%),13.本局人事室(共1案,各佔總件數0.64%)。由上可知,件數高之單位,多為本局二級單位,代表被檢舉單位多屬與民眾接觸頻繁之單位。
(五)檢舉方式:民眾逾8成以書面方式檢舉。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檢舉方式分析,書面檢舉(共127案,佔總件數80.89%),其次為採電話檢舉(共28案,佔總件數17.83%),當面檢舉(共2案,佔總件數1.27%)。代表民眾擔心案件身分被洩密或案件未確實受理,多以書面方式檢舉。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檢舉方式分析,書面檢舉(共127案,佔總件數80.89%),其次為採電話檢舉(共28案,佔總件數17.83%),當面檢舉(共2案,佔總件數1.27%)。代表民眾擔心案件身分被洩密或案件未確實受理,多以書面方式檢舉。
(六)查處結果:以民眾誤解法令過半居多。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查處結果分為8類:(1)澄清結案:所謂澄清結案是指,未發現行政缺失,屬於民眾誤解法令,而予以澄清,並簽陳結案,此類計90案,佔總件數57.32%。(2)行政處理:所謂行政處理是指,查有行政上之疏漏或缺失,並提出興革建議,移請權責單位處理,即時導正缺失,此類計30案,佔總件數19.11%。(3)存參:所謂存參是指,查無具體不法事證,且無涉行政違失,經陳報政風處核准後,註記存參,此類計12案,佔總件數7.64%。(4)逕轉業務單位處理:所謂逕轉業務單位處理是指,非屬檢舉不法案件,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主辦單位處理,此類計9案,佔總件數5.73%。(5)檢討行政責任:所謂檢討行政責任是指,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有行政疏失或違反法規者,依本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相關規定,簽報機關首長議處,確實追究相關人員之懲戒或懲處責任,此類計7案,佔總件數4.46%。(6)函轉他機關處理:所謂函轉他機關處理是指,非屬本局主管業務者,並回復陳情人將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處理,此類計4案,佔總件數2.55%。(7)函送一般不法:所謂函送一般不法是指,查察後發現未涉有貪瀆之一般刑事不法案件者,即函送司法機關偵辦,現此類計3案,佔總件數1.91%。 (8)函送貪瀆線索:所謂函送貪瀆線索是指,發現涉有貪瀆不法情事,陳報政風處審查,由政風處函送廉政署立案調查,前期掌握弊端,此類計2案,佔總件數1.27%。
綜上,多數案件查察結果均未發現行政缺失之「澄清結案」,佔總件數57.32%,與發現涉及行政缺失之「行政處理、檢討行政責任」佔總件數23.57%。至於案件非本室權責之「存参、逕轉業務單位處理、函轉他機關處理」亦佔總件數15.92%,三者共佔96.81%,代表多數案件並非如檢舉人所檢舉涉及不法情事。
總受理件數為157案,以查處結果分為8類:(1)澄清結案:所謂澄清結案是指,未發現行政缺失,屬於民眾誤解法令,而予以澄清,並簽陳結案,此類計90案,佔總件數57.32%。(2)行政處理:所謂行政處理是指,查有行政上之疏漏或缺失,並提出興革建議,移請權責單位處理,即時導正缺失,此類計30案,佔總件數19.11%。(3)存參:所謂存參是指,查無具體不法事證,且無涉行政違失,經陳報政風處核准後,註記存參,此類計12案,佔總件數7.64%。(4)逕轉業務單位處理:所謂逕轉業務單位處理是指,非屬檢舉不法案件,視案件及業務性質移送主辦單位處理,此類計9案,佔總件數5.73%。(5)檢討行政責任:所謂檢討行政責任是指,未構成貪瀆犯罪而涉有行政疏失或違反法規者,依本府行政肅貪執行要點相關規定,簽報機關首長議處,確實追究相關人員之懲戒或懲處責任,此類計7案,佔總件數4.46%。(6)函轉他機關處理:所謂函轉他機關處理是指,非屬本局主管業務者,並回復陳情人將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處理,此類計4案,佔總件數2.55%。(7)函送一般不法:所謂函送一般不法是指,查察後發現未涉有貪瀆之一般刑事不法案件者,即函送司法機關偵辦,現此類計3案,佔總件數1.91%。 (8)函送貪瀆線索:所謂函送貪瀆線索是指,發現涉有貪瀆不法情事,陳報政風處審查,由政風處函送廉政署立案調查,前期掌握弊端,此類計2案,佔總件數1.27%。
綜上,多數案件查察結果均未發現行政缺失之「澄清結案」,佔總件數57.32%,與發現涉及行政缺失之「行政處理、檢討行政責任」佔總件數23.57%。至於案件非本室權責之「存参、逕轉業務單位處理、函轉他機關處理」亦佔總件數15.92%,三者共佔96.81%,代表多數案件並非如檢舉人所檢舉涉及不法情事。
三、本局為本府高度廉潔機關
統計本府各一級(含二級)機構於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止,移送一般不法案件共有44個機關,合計224案,其中本局含所屬土開總隊確定成案者為3案,佔本府總件數1.34%,比例偏低;且本局含所屬土開總隊移送時間分別為100年1案、101年2案,均屬早年度之情形,代表近期3年均未有函送案件,機關貪瀆風險狀況幾近於0件;此外,在本府各一級(含二級)機構全部排名序列16名中,第1名至第5名列為高度貪瀆風險機關,第6名至第12名列為中度貪瀆風險機關,第13名至第16名列為低度貪瀆風險機關,本局含所屬土開總隊位居第13名,屬於低度貪瀆風險機關,相對而言,也因本局含所屬土開總隊近3年將業務逐漸推向透明化,使機關整體呈現越來越廉潔之趨勢,本局堪為本府高度廉潔機關之一。四、 本局為民服務滿意度提升為政風檢舉案件量減少主因。
(一) 103年度為檢舉案件高峰,多數案件涉及土地徵收工程,因涉及多數民眾重大權益,故易遭民眾陳情或檢舉。103年度受理總件數共36案,案件來源有28案為受理民眾檢舉案,佔當年度總件數77.78%,其中涉及土地開發總隊共10案,佔當年度總件數28%,多數案件涉及土地徵收工程,因涉及多數民眾重大權益,故易遭民眾陳情或檢舉,致案件量增加。惟查處結果澄清結案有21案,佔當年度總件數58.33%,餘為行政處理4案、逕轉業務單位處理4案、存參2案、檢討行政責任1案,並未涉及重大貪瀆不法之案件。
(二) 105年度為檢舉案件最低峰,民眾檢舉案比例大幅降低,顯見民眾對本局服務滿意度提升為案件量減少主因。
105年度受理總件數共13案,案件量大幅減少,案件多屬上級機關交查案件有9案,佔當年度總件數69.23%,其中受理民眾檢舉僅2案,佔當年度總件數15.39%,較其他年度案件來源多數為民眾檢舉案,比例大幅降低,且查處結果澄清結案有10案,佔當年度總件數76.92%,餘為行政處理2案及逕轉業務單位處理1案,顯見民眾對本局服務滿意度提升為政風檢舉案件量減少主因。
詳見本局100年至105年受理貪瀆不法檢舉案件之附檔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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