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

各類地籍登記簿冊設置沿革
發表時間 2021/04/12 09:36
閱讀人數 12998
作者 姚智源

        臺灣的地籍管理制度自清朝始有相關記載,惟當時僅有賦稅及地籍圖冊,至日據時期起導入近代西方土地登記制度,奠定現今土地登記制度的基礎。以下,我們將介紹從日據時期、重測前、光復初期至重測後的人工登記簿冊及電子處理地籍資料的變革。


壹、人工登記簿冊設置沿革(日據時期迄今各類地籍人工登記簿冊)
一、土地臺帳(含連名簿)
        1898年(明治31年)9月設立「臨時臺灣土地調查局」實施土地調查,嗣於1904年(明治37年)完成土地調查,同年設置「土地臺帳」由州廳稅務課保管,作為日本政府治臺期間徵收地租(稅賦)之依據。共有財產時(共業),則將共有人姓名、住所、產權取得日期、取得原因(事故)及產權異動情形記載於連名簿中。

   

二、日據時期建物登記簿
        1899年(明治32年)6月17日公布「臺灣不動產登記規則」,同年10月1日施行,關於不動產之權利登記,依日本之不動產登記法由地方法院或其出張所辦理。本規則暫不適用有關土地之權利,適用範圍僅及於建物,自此設置「建物登記簿」。惟建物因採任意登記制,故辦理登記者不多,成效不彰。

三、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行政區劃前土名登記簿)
        1905年(明治38年)5月5日公布「臺灣土地登記規則」,同年7月1日施行,自此設置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為土地登記之重大變革。
        臺灣土地登記規則之登記對象僅適用於土地,但依舊慣建築基地與建物同一權利人而不可分離時,建物基地之登記,應包括建物一併登記於土地登記簿表示(標示)欄建物基地之次行記載建物之表示。至建物與建築基地分離讓售或為其他權利標的時,將建物標示及權利轉載於建物登記簿。

四、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行政區劃後町名登記簿)
        民國9年(大正9年)臺北市制施行。民國11年(大正11年)實施町名改正,由原堡、庄、街名改為町、丁目,行政區劃分成64町;原日據時期行政區劃前土地登記簿登記資料移載至日據時期行政區劃後土地登記簿。
        日據時期所使用之「大字」、「小字」、「町」、「丁目」除了作為門牌外,亦當作地籍代號使用,即地段名、地號與戶籍門牌一致。

五、日據時期土地及建物見出帳簿
        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係以段或小段為登記單位依地號受理之登記次序即「登記番號」順序分簿編成,見出帳以「段」分冊,依據「小段及地號」分頁,其上記載「○番地號」登記簿所在之冊數、丁(頁)數及登記番號。土地見出帳簿即為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之索引簿,而建物見出帳簿則與土地見出帳簿性質相同。分割、合併後之增減地號則記載於「土地分合登記見出帳」。

     

六、光復初期土地登記總簿(含共有人名簿)

        依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35年4月5日發布之「所有權利人應申報公告」規定自同年4月21日起開始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申報,惟嗣後行政院始於同年12月3日發布「臺灣地籍釐整辦法」,做為辦理臺灣土地總登記之法源依據。翌年5月2日發布「臺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權利書狀辦法」,規範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程序、期限、應繳付憑證種類及得申請土地權利種類等事宜,並編造「土地登記總簿」。

        共有人名簿為所有權人(業主)有2人以上時,其甲區(所有權部)僅登記1人姓名為代表(如○○○等○人),其餘共有人之姓名、住所、持分等事項,則記載於共有人名簿中。

    

七、光復初期建物登記簿

        光復後在建物權利方面,臺灣省政府於民國37年訂頒「各縣市辦理土地登記有關建築改良物補充要點」,作為辦理建物登記之依據,規定建物權利人應填具「建物情形填報表」並檢附有關文件申請辦理建物登記。經審查無誤、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設置「建物標示部」。而自民國11年(大正11年)實施町名改正時起,即將日據時期建物登記簿及依據「臺灣土地登記規則」設置之「土地登記簿」中記載於表題部之建物登記資料移載於建物登記簿,並繼續沿用至內政部新頒登記簿格式止。

八、重測前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民國61年內政部新頒登記簿格式,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即依「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土地登記簿移載應行注意事項及工作說明、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理辦理土地登記簿移載工作與經常登記工作配合須知」等相關規定,將原光復初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記載資料移載於新式登記簿。

 

九、電子處理前土地及建物登記簿

        本市於民國65年起實施地籍圖重測,於重測完成後復將重測前登記簿之登記資料移載於重測後(電子處理前)登記簿,其登記簿格式並未變更。

  

貳、地籍資料實施電子處理

        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提升工作效率,本市於民國71年由古亭地政事務所率先試辦地籍資料電子化,後各地政事務所陸續建置電子資料,於民國83年間本市全面完成地籍資料電子化,嗣後遂改以電子作業辦理登記,原紙本人工手寫登記簿即截止記載。
        經過以上介紹,您是否已經對臺灣的地籍管理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呢?地籍資料隨著時代變遷而產生登記制度及方式的變革,如果您對臺灣土地登記文物及制度有興趣,歡迎您至臺北地政E博館網站,盡情探索地籍登記的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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