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審查重點

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審查重點
發表時間 2021/06/0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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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國立臺北大學林秋綿副教授講授(邱怡穎整理)

前言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等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為評估辦理土地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內政部前於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請機關就土地徵收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達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

       復因土地徵收條例於101年1月4日修正發布增訂第3條之2,規範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必須就徵收計畫個別情形評估其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內政部配合修正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供各興辦事業目的主管機關或區段徵收需用土地人作為執行之參考。

>>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

>>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格式<<

需先行報告報告公益性必要性之興辦事業有:

1.一般徵收

  • 特定興辦事業計畫
  • 面積30公頃以上之開發許可案
  •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者

2.區段徵收

  •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土地,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

      

公益性及必要性審議重點

        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關於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的規範,應依「社會因素」、「經濟因素」、「文化及生態因素」、「永續發展因素」、「其他」等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

       對於需地機關提出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講座建議應著重在「正面積極態度」、「各項因素說明不要答非所問」、「適時提出量化數據」等重點,並以委員審議觀點輔以實際案例逐條逐項進行說明。舉例而言,在論述「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項目,從正面角度闡述整體開發提供居住空間及改善公共設施進行說明,會優於僅就現況描述計畫區無居住人口,不影響人口及年齡結構變更。

       此外,針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情形」並將審查安置計畫、中低收入戶弱勢照顧等拆遷戶的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繼續耕作意願調查應予落實,並建議參酌國際兩公約關於居住權的規範進行更細緻的論述。

公益性評估子項

必要性評估項目

  • 開發範圍之選定及面積規劃是否合理

  • 用地範圍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 是否可改以其他方式取得

整理講座舉例相關評估說明正面論述

 

結論

        在課程的尾聲,講座並加碼提供在向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公益性及必要性,審議其他重點及常遇到的爭議,亦包括協議價購比例、各項程序說明會或公聽會陳情人意見及具體回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具體回應情形,顯示審議重點不僅限於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而係就徵收全案進行通盤性審視及對於徵收審議的嚴謹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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