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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 公有土地的管理方式究竟是什麼?為了打造更理想的生活環境與城市機能,公有土地又該如何妥善活化與運用?本次講座特別邀請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王紹威專員,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我們講解「公有土地管理、利用與處分實務」。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二、什麼是公有土地 顧名思義,公有土地即所有權屬於政府部門的土地。依《土地法》第4條規定,公有土地包含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以及鄉(鎮、市)有之土地。雖然不同層級的土地適用法規不盡相同,但其管理原則與運用邏輯大致一致。 目前本府財政局管理之「非公用土地」約7,800筆,其中4,200筆位於臺北市轄內,另有3,600筆分布於外縣市,多屬抵稅地。若本府各機關有公務需求,則可依規定辦理管理機關變更;若其他政府單位有公務需求,亦可依法撥用。在未提供公務使用前,非公用土地主要涉及管理、活化利用及處分三大面向。三、處理占用,難為! 公有土地管理的挑戰之一,便是「占用問題」。占用係指未具合法使用關係(如租賃或借貸契約),卻使用市有土地的情況。此時應依法排除,並收取無權占用期間之補償金。 市有公用土地疑有被占用之情形,管理機關即應進行實地訪查並確認占用人及占用地上物門牌;另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複丈,測量界址及測繪地上物使用面積,並通知占用人會同辦理丈量。 管理機關處理市有公用不動產被占用情形,得視實際需要,協調占用人騰空返還、提供租用、按期追收使用補償金、違章建築通報、提起訴訟等方式處理。四、公私協力活化資產 除了基本的管理外,公有土地的活化更能發揮社會效益。常見方式包括:短期使用(如停車場、臨時性建築)、公開標租(如提供包租代管業者)、以及綠美化(由民間團體或里長認養)。透過公私協力,不僅能提升土地利用率,更能創造多元空間,實現雙贏局面。五、嚴守公地處分原則,把關市民財產 市有土地該不該出售?依《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7條規定,公有土地以不出售為原則,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出售:(一)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或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無鄰接公有土地可合併建築使用之土地。(二)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公有出租建地。(三)抵稅地。(四)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公有持分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公私共有土地,其公有持分部分。(五)因土地徵收、重劃、照價收買、價購取得或變產置產,經列入營運開發之土地。(六)興建國民住宅用地或經行政院核定編定為工業區之土地。(七)其他經權責機關依法律或地方公產管理法規規定核定者。 由此觀之,市有不動產仍以公用需求為最優先(不論是參與更新或開發利用)。而無公用需求時,基於下列幾個目的,可辦理出售:(一)促進產籍合一(例如共有持分土地出售、租占土地出售)。(二)活化閒置市產、提升土地利用並促進區域發展(例如土地標售、畸零地出售)。(三)增進市庫收益(包含開發後的稅收)挹注市政建設,達去蕪存菁之效。 值得注意的是,市有土地屬於全體市民,任何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皆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六、結語 透過本次課程,學員能更深入理解公有土地的多元價值與嚴謹管理機制。從占用問題的解決,到活化運用的策略,再到處分原則的嚴格把關,無不彰顯出公地管理的複雜性與重要性。未來,唯有在公私協力、法制健全與社會共識下,才能兼顧公共利益與城市發展,讓公有土地真正成為市民共享的資產與幸福生活的基礎。 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8月12日「公地難為?公地管理利用及處分實務」下載。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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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消霧散,地利共享地籍清理,持續向前為了兼顧因時代所遺地籍權利內容不全土地的有效利用,以及此類土地真正權利人的權益,地籍清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計畫一直不斷進行滾動式修正與精進。為了回應「還地於民」的訴求,地籍清理條例於112年修法,針對未能標售而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增訂了「發還土地為原則、發給價金為例外」的新規定,真正權利人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仍得申請發還土地,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更臻完整。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團隊,近年來除了積極推動清查作業釐清權屬外,亦配合法令修正與民眾需求,持續精進各項服務,有關地籍清理的古往今來,過去也曾經在電子報與大家分享。領地領錢,注意期限在此仍要提醒有申辦需求的民眾,無論是申請發給價金或返還土地,皆有10年的期限,千萬不要錯過!為便於查詢,經標售的不動產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或不動產經囑託登記為國有土地,已屆滿或即將屆滿10年者,都可以在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的「地籍清理專區:申請發給價金/發還土地」確認最後的申請期限。申辦好複雜,資訊一把抓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設置的「地籍清理專區」除了標的相關資訊,也整理了詳盡的QA說明,欲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至第30條及第31條之1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之訂定,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之,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三、權利書狀。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在臺北市政府台北服務通更能下載相關書表及範例,若有進一步需求,亦可來電向土地所在的地政機關諮詢,地籍清理條例已走過18個年頭,相信不久的將來,權屬不明的地籍內容都將雲消霧散,每一塊我們駐足的土地都能地盡其利、地利共享。2025/10/6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祝您中秋佳節愉快!!!2025/10/3 -
「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地政講堂回顧本次地政講堂以「結合空間資訊技術於電力網韌性及西部海域離岸風力發電選址風險分析」為題,邀請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甯方璽教授主講。課程內容聚焦於如何運用地政專業中的空間資訊技術,分析臺灣電網在極端災害下的脆弱度,並探討離岸風電場在西部海域的選址風險。科學化的風險評估甯教授首先指出,臺灣能源高度依賴進口,且集中式電網結構存在「南電北送」的負載不均問題,一旦遇到大型事故,整體系統缺乏韌性。再加上山崩、地震、土石流、淹水與雷擊等自然災害威脅,電網規劃亟需科學化的風險評估。透過 GIS 平台與空間資料,甯教授建立了電網脆弱度地圖,並利用隨機森林與加權指標方法,找出影響最大的因子,其中山崩與地質敏感帶對電網安全影響最為顯著。這些成果能幫助決策單位辨識關鍵因子,進行加強維護,提高系統整體的穩定性。發電效益與潛在風險在離岸風電部分,甯教授以臺灣西部海域為研究區域,綜合風速、浪高、地震、雷擊等自然因子,並考量海域管制、漁業權及環境保護等法規限制,建立風場選址的風險評估模型。研究結果顯示,風速雖然是發電的核心條件,但同時也是對風機影響最大的災害因子,尤其在秋冬季更顯突出。因此,未來在選址時,應兼顧發電效益與潛在風險,避免單純追求高產能而忽略災害造成的維護成本。整場講座內容結合理論與實務,展現了地政與空間資訊在能源規劃上的應用潛力。透過甯教授清晰的講解,與會者不僅理解了電網與風場的風險來源,也看見地政專業如何在永續能源發展與國家基礎設施安全上發揮關鍵作用。本次課程不僅拓展了大家的視野,也為未來跨領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啟發。202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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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合作,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民眾需要申請在外縣市的土地建物登記,有時或許想說「明明我申請的事情不是很複雜的案件類型,還需要親自到外縣市地政事務所,或者從附近的地政事務所將登記申請案轉寄到外縣市嗎?」,其實某些情況,您是可以直接就近在不同縣市的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究竟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是什麼?有哪些登記項目?如何申請及辦理期限?哪些情況不得跨縣市辦理?有何優點?以下就為您說分明。什麼是「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土地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原則是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內政部為了加強有感的便民服務,提升地政業務的便利和效能,於民國107年間增訂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經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得由全國任一登記機關辦理。」為內政部推動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邁出重要一步。嗣後內政部於民國109年間實施「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跨縣市收辦作業要點),公告可以跨直轄市 、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至此,如果是內政部公告的登記項目,民眾可以就近到全國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而不用將案件移送至當地縣市辦理。有哪些登記項目內政部於109年公告可以跨直轄市 、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包括:(一)住址變更登記。(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四)門牌整編登記。(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六)預告登記。(七)塗銷預告登記。(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民眾於申請登記時應注意各登記項目之限制,其中第8項至第10項為試辦項目,目前依內政部113年6月1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2534號公告已延長試辦至114年12月31日,基於政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的目標,將來很有可能繼續延長試辦。如何申請及辦理期限目前跨縣市登記案件,僅限於向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土地登記,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故申請人應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所謂土地登記申請書非僅限於土地,包括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之地政登記均有適用,其格式是由內政部統一訂定,故各地政事務所均可使用;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除了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之情況免檢附(某些情況如抵押權塗銷可附切結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則是依不同登記原因分別檢附。另各項登記如涉及權利設定、移轉需繳納登記規費,如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拍賣),須按權利價值(土地按申報地價,建物按房屋現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如為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登記,則為權利價值(或其增加部分)的千分之一;另如須繕發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則按每張新臺幣80元計收。內政部同時規定跨直轄市、縣(市)申請土地登記之登記項目處理期限,依不同登記原因分別訂定處理期限,詳情可參考附件1。哪些情況不得跨縣市辦理按跨縣市收辦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跨直轄市、縣(市)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一)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故民眾申請案件前,應先注意有無上述情形,常見的情況是不動產管轄所已辦竣地籍圖重測、土地重劃、土地逕為分割,但申請人仍檢附原土地所有權狀,及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之抵押權設定或塗銷,但部分金融機構未將委託書及印鑑卡送受理所備查,此時案件無法辦理,將導致案件駁回,駁回後至管轄所送件反而花費更多時間;但此類案件如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方式處理,民眾可填具代收申請單並繳納郵資,將登記申請案臨櫃交給收件櫃臺轉寄至管轄機關辦理。有何優點節省時間與交通成本:民眾可就近申辦,大幅縮短辦理時間,減少交通奔波。提升申辦便利性:服務範圍涵蓋全國地政事務所,讓申辦過程更為彈性與便利。◎貼心提醒→跨縣市收辦登記案件,如須辦理退還登記規費、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跨縣市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均向受理所提出申請。◎貼心提醒→跨縣市收辦登記案件,如不服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因登記錯誤或遺漏須依土地法第69條辦理更正時,由受理所辦理,涉及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者,也以受理所為窗口。到這裡,您是否也躍躍欲試想要去附近的地政事務所送件呢?趕快來體驗跨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的便利吧!2025/9/17 -
認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制定吹哨者保護專法源起 小章擔任基層公務員,負責財務工作,其任職單位的上級長官常虛報公帳,挪為私用,開不實單據報帳,傳承下來一直是這樣,他沒有太大的警覺就奉命行事。後來因其他案子查察,發現核銷方式跟自己單位很像的案件,竟然就是貪污!思考了數日後,小章最後還是決定自首,並舉發長官。 在未有專法制定前,類似小章的揭弊、吹哨者,不但要面對被免職開除、被提告、甚至被攻擊的不利處境屢見不鮮。當案子被爆出後,不論是部門單位、當事人、甚至社會大眾運用人肉搜索方式去追查揭弊者究竟是誰,甚至加以報復。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主要內容 為了正視這些阻礙在體制內為正義發聲的吹哨者,破除疑慮勇敢揭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並於2025年7月22日正式施行後,作為首部吹哨者保護專法,對於泛公部門(含公部門、特定事業、團體或機構)的揭弊者強化揭弊者身分保密、禁止不利措施之工作保障、提供必要諮詢與協助、法定救濟程序與人身安全保護的請求途徑告知,及洩密責任免除、共犯刑責減免等應有的權益保障,日後如因此遭受不利對待,揭弊者得依本法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對於不具公務員身分之揭弊者,如復職顯有困難,則可請求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得給付一定數額之待業補償金等權益。 為提供揭弊者安心吹哨的環境,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新法適用範圍及如何因應(一)五個基本要件: 揭弊者具備特定身分關係:公務員、在泛公部門上班的人、與泛公部門有契約關係的企業或團體員工等。 被揭弊對象為泛公部門人員。 揭弊者必須「具名」。 向本法規定的「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揭弊:包括內部主管、首長、檢察機關、監察院等揭弊,若向民意代表等外部人士揭弊,也應轉由受理機關處理。 揭弊內容是本法第3 條所列的「弊案」 :考量弊案類型多元、案件結構錯綜複雜,不僅包含公部門之刑事貪瀆不法與重大行政不法,又涉及金融、食安、環保、水土保持、勞動、醫療、社會福利等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且具公益性不法事項。(二)提醒:不是每種情況㇐律給予保護,排除惡意造假或明知已公開 的情況。(三)如何因應: 受理揭弊單位或人員,相關權責包括: 在受理揭弊20日內,給揭弊者受理調查通知。 在受理揭弊6個月內,給揭弊者調查結果通知。 如果判定揭弊內容非主管事項時,應即將案件移送權責機關,並通知揭弊者。 對於揭弊內容,應予保密,對揭弊事由,應為調查。 結語 隨著吹哨者專法通過及正式施行後,作為體制內維護公共利益的舉報者,也是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在這個過程中,不僅要關注揭弊者的法律權益,也需提供必要的關懷與支持。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邁向廉潔透明的現代政府,建構懲治不法的清廉社會。2025/9/16 -
114年9月份地政講堂預告—「高房價真有解方?各國紓緩居住負擔對策與臺灣房市前景展望」高房價是全球多數國家面臨的嚴峻挑戰,各國紓緩居住負擔採取什麼對策?臺灣房市前景展望又是如何?來聽聽何世昌執行長怎麼說。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將於114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5時,假臺北市政府市政大樓2樓低北區 N201多功能教室,舉辦「高房價真有解方?各國紓緩居住負擔對策與臺灣房市前景展望」專題講座,特別邀請馨傳不動產智庫何世昌執行長擔任講師,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報名時間自8月20日上午10時起至額滿為止)。 本次課程採台北通簽到⽅式辦理,請學員先⾏下載台北通APP軟體並完成會員註冊。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聯 絡 人:林秋玫 聯絡電話:02-272874082025/8/7 -
「遺產繼承與遺囑公證」地政講堂回顧前言遺產繼承是大家都不想遇到,但無可避免的課題,遺產繼承如何分配,遺囑公證如何辦理,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台北市地政士公會黃永斐副理事長,介紹繼承不可不知的大小事,讓我們一同重溫精彩內容。摘要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依遺產繼承民法相關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權,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先順位無人繼承時,後順位繼承者方得繼承。 應繼分及特留分:應繼分即繼承遺產應有之成數,不僅權利,且有義務,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則其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此時自需有分配之比率,即民法上所謂之應繼分,各順位繼承人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而特留分則為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其繼承人,特留分制度重點在於給與被繼承人之共同生活者或期待其死後仰靠其財產者一定之特留財產,以為生活之保障。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不法或不當之行為時,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地位的情形,民法第1145條定有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五款情事。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均屬繼承人得以選擇之方式,但二種繼承方式之意義、身分、效果及程序均不相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意思表示;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在法定期間內透過法律程序放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遺囑種類:遺囑方式之種類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講座中,黃副理事長剖析各類遺囑的法定要件及辦理流程。 遺產稅申報實務:遺產財產之認定,不動產遺產價值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另動產則包含現金、保險、信託、外幣、黃金、股票、古董、藝術品及保險箱等。 公私協力、防詐識詐:當日講座黃副理事長更加碼分享打詐案例及防詐策略,透過地籍異動即時通、住址隱匿、指定送達處所及電子產權憑證等防詐四利器,提升識詐意識,並加強對不動產詐騙的警覺性,共同守護不動產安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歡迎至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下載。2025/8/6 -
「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地政講堂回顧前言內政部於102年8月28日增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之3條,針對102年10月1日以後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及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繪製「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次講座特別邀請劉金燁測量技師擔任講師,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為題,重點整理相關法令程序,以及實務經驗分享,以下節錄當天講座部分重點內容。建物標示圖簡介現行新建房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以地所轉繪、委外轉繪、專業人員簽證三種方式擇一辦理。其中以開業建築師、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得免辦建物第一次測量,直接申辦保存登記,有效減少申請人行政往返程序與時間以及登記機關行政程序,為時效最佳方案(延伸閱讀:採用「建物標示圖」,省時又省錢),申辦比例逐年攀升,其中更以桃園市占比近八成為全台之冠,顯見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已成為趨勢潮流。建物標示圖格式依內政部訂頒建物標示圖格式,圖內應含建物基本資料、建物位置圖、建物平面圖及計算式、成果圖說明文字、起造人與專技人員簽章。值得注意的是,專業人員簽證之「建物標示圖」與轉繪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存有以下差異: 圖名:分別為「建物標示圖」與「XX縣(市)XX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 依據法令:建物標示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3規定辦理;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或之2規定辦理。 轉繪v.s簽證:建物測量成果圖係依竣工平面圖轉繪,並由地所核對成果圖內容是否相符;建物標示圖則由開業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等專業人員,直接繪製並簽證,需於圖上註明圖上如有遺漏或錯誤者,由建物起造人與繪製人員負法律責任等字樣,並由起造人及繪製人簽章或蓋章。 說明文字:建物標示圖上須加註「同意登記機關建檔保管及核發謄本」等字樣。 核章欄位:建物測量成果圖有核對、檢查、核定等欄位,標示圖則無。標示圖登記文件注意事項摘要 簽證人為開業之建築師者,應檢附開業證書影本、備查之開業印界資料正本及影本;簽證人為開業之測量技師者,則應檢附執業執照影本、測繪業登記證影本、簽證報告。 原則上應隨案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或得採逕於使用執照竣工圖說上載明,並依法簽證。但本市現行採簡化便民作法,以建物標示圖轉繪平面圖時,無需檢附上述建物地籍測繪資料。 標示圖應以電腦繪圖方式完成,並繳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共通格式電子檔(ZJB、ZIP)辦理(未檢附者須繳納每建號600元之代辦費用)。建物標示圖預審以往以建物標示圖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時,申請人須先取得使用執照,始可申辦,倘經地所審查標示圖內容有誤者,則須費時修改補正,造成案件延宕。為加速建物登記程序,及早釐清標示圖疑義及錯誤,臺北市自113年4月15日起,推出「建物標示圖預先審查」服務,申請人得於向建管處申請使用執照時,同時向轄區地所申請建物標示圖預審作業。地所審查完畢後,將函復申請人預審符合或尚有待修正處,供申請人提早進行釐正事宜,藉此減少等待補正之時間,加速登記案件辦理時效,歡迎多加利用。以上內容節錄自課程內容及講義。更多詳細資料,請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方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114年7月16日「建物產權登記利器─精準掌握『建物標示圖』全攻略」講座。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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