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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份地政講堂預告-「都市更新核定實施與常見問題」社區更新重建的目的或原因為何?民間自行籌組的都市更新會是如何運作的?自主更新的融資架構有哪些態樣呢?都市更新常遇見的問題百百種,個案情形大不同,您是否曾在參與都市更新時,遇到特殊情況卻不知該從何下手呢?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訂於1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2時至5時,於本市地政講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2樓,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之12號2樓)舉辦「都市更新核定實施與常見問題」講座,特別邀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麥怡安副執行長擔任講師,以其實務經驗,分享都市更新常見問題及特殊案例辦理方式,本講座具一定深度,歡迎各領域專業人員蒞臨聽講。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5月2日上午10時起至5月9日下午5時或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本次講座以台北通掃碼簽到,請參訓人員於會前自行下載「台北通 TaipeiPASS」APP,並請事先完成會員註冊。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聯絡人:謝家宇電話:02-29355369 轉 206傳真:02-29355504E-mail:qn9116@gov.taipei2024/4/22#地政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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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份地政講堂預告—「113年下半年不動產市場趨勢分析」房市狀況瞬息萬變,受到國際局勢、經濟市場、政策方向等影響,今年房市會有什麼趨勢或變化?中古屋、新成屋、預售屋市場會怎麼走?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訂於113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2時至5時,於本市地政講堂(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2樓,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隆街47-12號2樓)舉辦「113年下半年不動產市場趨勢分析」講座,特別邀請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徐佳馨執行總監擔任講師,透過其多年累積的經驗與觀察,帶大家解析最新不動產市場趨勢,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報名時間自4月26日上午10時起至額滿為止)。 本次課程採台北通簽到⽅式辦理,建議學員先⾏下載台北通軟體。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 聯絡人:莊雅雯 電話:02-27208889或1999轉7433 傳真:02-27202068 E-mail:oa-0915@gov.taipei2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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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3年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地政專業人士地政專業人士您好:感謝您訂閱臺北地政電子報!為了解地政專業人士對於臺北市地政局各項地政便民服務措施滿意情形,本局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舉辦「服務滿意度問卷調查」,希望您不吝賜教填寫問卷,給予本局寶貴的建議。線上問卷網址:https://www.surveycake.com/s/v743e※歡迎您將本封郵件轉寄給更多地政專業人士※20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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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與糾紛因應—消費爭議案例分享」地政講堂回顧一、前言 「消費者保護法」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往往不太了解消費者保護法在⽇常⽣活中可保障我們什麼?或是在交易時要注意哪些部分?本次講座特別邀請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簡任消保官龔千雅擔任講師,透過實例搭配法規內容,協助學員輕鬆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資訊及觀念,當日計有地政士、估價師及民眾參與,會場提問踴躍,以下節錄講座內容,讓我們重溫這場精彩的課程吧!二、認識消費者保護法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消費關係指「消費者(C)」與「企業經營者(B)」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之法律關係。也就是說,消費者保護法中的消費關係僅限於⼀⽅是消費者(以消費為⽬的⽽為交易、使⽤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另⼀⽅是企業經營者(以設計、⽣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才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之適⽤。因此,在B2C中消費者與廠商間之爭議可援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至於B2B中如廠商以供營業為目的向另一廠商購買商品,只能適用民法之規定。三、消費者權利 消費者保護法中有三個對消費者很重要的權利:(一)七天內可以退貨的權利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通知⽅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透過這些⽅式交易的消費者有7天猶豫期,於7日內可以主張退貨。 但,並不是所有透過通訊交易的商品都可以退。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像是易於腐敗商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已拆封之影⾳商品或已拆封之個⼈衛⽣⽤品等,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解除權時,就不適⽤7⽇解除權。 若非前述通訊交易或買賣交易的範圍、而是一般買賣(例如買賣預售屋或交付斡旋金購買中古屋),則無7天內無條件解約權,建議消費者審慎決定再簽約,否則簽約後將難以反悔。(二)定型化契約 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契約,會預先擬定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也包含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網際網路、或其他⽅法表⽰者。業者所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符合相關規範,否則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例如,定型化契約條款如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該條款無效。又例如房東所擬之租約條款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否則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可能遭處30萬元罰鍰。(三)契約審閱期 簽訂定型化契約前,業者應給予消費者審閱契約期間,讓消費者能有充分時間了解企業經營者所擬定之契約條件。如果違反審閱期相關規定,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例如建商及代銷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應預先提供買賣契約書予購屋人充分審閱,消費者亦有權主張將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後再簽約,審閱期間至少5日。詳情可參考中央公告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審閱期間彙整表。延伸閱讀:簽約不踩雷 必知三件事四、消費爭議處理 112年度臺北市受理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中,「不動產類」計981件,位居消費爭議案件排行榜第5名。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消費爭議時, 可透過消費爭議申訴、調解和訴訟來保障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消費者得選擇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提起第⼀次申訴 消費者依照以上程序提出申訴後,先由主管機關進⾏協調。若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之間仍無法達成共識,消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第⼆次申訴。 若提出之申訴未得到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如果最終這些程序都沒辦法處理,得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五、消費申訴管道 消費者可⽤⼿機或電話直撥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或透過行政院消費者保會線上申訴系統進行申訴。更多地政講堂相關資訊,請參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官⽅網站地政講堂系列專區。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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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4月份地政講堂預告—「共有土地處分的實質要件及程序要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為中心」共有土地處分的實質要件及程序要件為何?其中有可能發生什麼樣的爭議?又跟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規定有什麼樣的關聯?臺北市地政局訂於113年4月23日(星期二)下午2時,假地政講堂舉辦「共有土地處分之實質要件與程序要件—以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修正為中心」專題講座,特別邀請宏國德霖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林旺根兼任副教授擔任講師,親自為大家來說明與解答,精彩可期,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加。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113年4月10日上午9時起至4月22日下午5時止開放線上報名,至額滿為止),請至本局網站\綜合資訊\地政講堂系列,選擇本講座課程點選「我要報名」。課程採台北通簽到方式辦理,請學員先行下載台北通APP,完成會員註冊。本局承辦單位及聯絡方式承辦單位: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聯絡人:鄭祐安電話:02-23062122轉302E-mail:fx_10142@gov.taipei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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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修正內容解析實務上共有土地及建築物常因權屬複雜,難以交易或整合開發,為促進共有不動產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共有不動產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後辦理。為因應近年來實務執行爭議,進一步衡平共有人權益,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自113年1月1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增修了不同意共有人程序及實質保障相關規定,並明確地政機關之審查標準。修正重點概述如下:限縮受讓人資格及處分行為如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兼為受讓人,造成其應有部分實際未處分,卻得乃就未同意處分共有人部分強制處分,並參與其價格之決定,即有利害衝突顯失公平情形。爰增訂共有人除行使優先購買權外,不得為受讓人。另修正後再納入內政部109年考量多數共有人代理少數共有人約定以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相互交換,交換位置及條件等決定難謂合理,且未設有優先購買權之衡平機制之函釋,將「交換所有權」排除適用。出售多數決設定地上權及典權土地,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倘先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土地之地上權或典權設定,部分共有人再依同法規定出售該共有土地時,考量該地上權人或典權人已取得之權利仍存在於該土地上,尚不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同而受影響,故修正後明定他共有人仍有優先購買權之適用,部分共有人於出售共有土地時,仍應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修正放棄優先購買權切結方式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放棄或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為使出賣人確實了解其應通知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義務,並避免其未盡通知義務作出不實切結,致優先購買權人權益受損,爰規定應檢具切結書敘明通知方式、優先購買權人主張情形,並記明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作為已踐行通知義務之證明,而不得以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切結之方式替代。明確計算同意人數方式為減少實務執行計算人數之爭議,並落實應保障少數共有人權益之意旨,爰增訂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且同意之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部分相同之土地或建物同意處分人數之計算方式。如同意處分之分別共有人與公同共有人相同者,將不重複計算人數。確實踐行通知程序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時,負有通知不同意共有人的義務。修正後規定通知時,申請人應以雙掛號或存證信函送達戶籍地址,若確知其實際住居所,應優先就其實際住居所通知,除非他共有人客觀已無法送達(如已遷出國外、無於國內設戶籍、或戶籍、住居所均無法送達),才能以公告方式替代。數個標的併同出售之優先購買權行使原則數宗土地或建物合併出賣時,為避免變相以嚴苛條件阻止他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增訂除非出賣標的經法院審認具使用上不可分性或依法應併同移轉,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僅就其共有之土地或建物行使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明定地政機關應駁回情形為減少實務執行上之爭執,列舉他共有人以書面提出異議時登記機關應予駁回之態樣如下:一、數宗土地或建物併同出賣未記明各宗土地或建物價金,致無法主張優先購買。二、就應得對價、補償及買賣條件等私權事項有爭執,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三、出賣人書面通知不符法令規定之方式及內容。四、有其他損害其權益之情形,並附具已向法院起訴文件20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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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啦!!! 輕鬆了解地籍清理標售程序為有效利用土地,全國自97年起開始積極辦理土地清查作業,經清查無法釐清權屬的土地,即會排期公告標售。「我可以參加投標嗎?投標要準備什麼文件?什麼時候開標?」,都是民眾常見的疑問,就讓我們透過這篇報導了解地籍清理標售程序,輕鬆投標免煩惱!什麼樣的地籍清理土地會排期標售呢? 「未依有關法令清理的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4類土地,若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請登記,臺北市政府就會依規定排期標售,但以上土地不包括公共設施用地!我要從何處得知地籍清理土地標售資訊呢? 除了可以在標售不動產的現場看到公告外,臺北市政府、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處等地一樣可以看到標售公告;如果您是網路或手機一族,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的「地籍清理專區之代為標售資訊」專區也可以一指查閱完整的標售資訊!我可以參加投標嗎?要準備哪些文件呢? 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及建物的公、私法人及自然人,都可以參加投標,但如果是外國人,或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參加投標,都需要受到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相關規定的限制!投標要準備的文件可參考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業務專區中的代為標售公告網頁。我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嗎?要怎麼辦理呢? 如果有下列幾種情形,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依業務專區中的地政問答網頁說明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臺北市政府主張優先購買權:(1)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2)基地或耕地承租人;(3)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占有人。要特別注意的是,優先購買權人需在決標後10日內主張,逾期不主張承買則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此外,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中均有投標須知、填寫範例等詳細資訊可供參考,亦有清楚的聯絡資訊可供詢問,希望在行政程序簡政便民、便捷專業的服務前提下,讓有意投標民眾均可輕鬆投標免煩惱!封面圖片來源:Freepik.com2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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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異動即時通 安全服務再升級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自2016年推出以來,截至2023年9月底,已累計近15萬人申請使用!近期申請量更是大幅增加,顯示民眾對產權保障日漸重視。財產安全守門員 保障更周延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針對不動產常見的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及書狀補給,於辦理「收件」與「異動完成」時,由系統主動透過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申請本項服務的民眾;多一道把關機制,財產保障更安心。產權騙術多 防詐好輕鬆 詐欺案件逐年攀升,不動產詐騙五花八門,有疑似偽變造登記案件因透過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通知不動產所有權人而被發現,讓所有權人得以及時提出異議,成功避免產權移轉登記完成造成重大損害。新北市有一名詐欺通緝犯佯裝調解委員,向 8 旬阿嬤騙取身分證影本,再假冒阿嬤的代理人,最終取得房屋移轉過戶文件,所幸家人機警申辦「地籍異動即時通」;詐欺通緝犯辦理房屋過戶時,家人接收到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立即報警逮人,成功守住價值約1700萬元的房子。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保障財產權益,節省時間和精力的同時,也加強對詐騙及偽冒的打擊。通知多一組 服務再升級 原本通知對象只限於所有權本人,考量家中長輩或民眾可能沒有經常注意手機簡訊或郵件的習慣,內政部為即時保障民眾財產權益,自2023年11月起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再加碼提供1組通知對象!將通知對象增為兩組,讓所有權人或指定對象,在不動產登記異動時能即時收到通知,及早因應。此外,地籍異動即時通的申請方式相當多元,除本人帶身分證就近到任一地政事務所臨櫃申請外,在新取得不動產時,可一併提出申請,或者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在「數位櫃台」網站線上申請,歡迎舊雨新知多加利用。 想要了解更多訊息,請參閱內政部地政司「地籍異動即時通懶人包」。20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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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地政講堂開課囉!為精進業務並強化地政人員知能,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自104年起辦理「地政講堂系列講座」,課程開放市民及地政從業人員免費參與,透過專家學者講授房地實務,促進產、官、學界交流互動。 113年預計辦理13場地政講堂,課程內容多元豐富,包含登記、信託、徵收、房地實務及都市更新等課程,課程結束後將於「地政講堂專區」上傳相關講義供各界查詢利用。 本局保有課程變更、異動之權利,如有調整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地政講堂課程專區】:https://reurl.cc/g0Yz0L2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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