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工程用地取得研習班回顧

109年工程用地取得研習班回顧
發表時間 2020/04/14 16:25
閱讀人數 1168
作者 莊雅筑

       為使本府各需地機關辦理徵收業務順利、新接或加強撥用人員熟稔土地徵收及撥用之相關法規與作業規定,取得市政建設用地更加順遂有效率,地政局於109年3月30、31日舉辦工程用地取得研習班,課程內容包含「協議價購實務經驗分享」、「細說徵收程序」、「土地徵收後,原地主可以行使什麼權利」、「土地徵收經驗分享及意見交流」、「公地撥用法規及撥用計畫書範例」等5種課程,邀集府內外機關薦派具實務經驗人員、地政局潘副局長玉女及秘書室吳主任盈奮擔任講座,宣導法令及實務作業程序事宜。

用地取得多溝通,耐心貼心減陳抗

       本次課程中從用地取得原則、策略至協議價購作業程序、簽約應備文件等,多方面帶入,如土地徵收條例等法令面,及協議價購是需地機關先行與所有權人就未來徵收標的以協議方式購買之法定行為,由需地機關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取得等實務面;在此次本府捷運局之實務經驗及案例與學員分享後,期許承辦人員能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落實協議價購程序,務實處理問題,減少陳抗的情形發生。

 法令修正順潮流,民眾權益有保障 

       為充分保障民眾權益,課程中亦宣導內政部於108年12月16日最新公布修正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及新增第57條之1規定,即參照民法第828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1條規定意旨,修正可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之申請人資格。所以被徵收的土地一旦發生得請求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情形,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死亡者,任一繼承人可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直接申請收回土地、請求撤銷或廢止徵收,不再需要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大幅增加對民眾權益之保障,同時也提醒需地機關土地徵收後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避免被民眾收回、影響市政建設推動之情形發生。

結語

       本次課程除了詳細講述徵收前置作業、徵收各項流程及徵收後原地主可行使的權利外,更以實務案例解析各程序應注意細節,一方面,協助本府各需地機關及本局辦理徵收人員熟悉相關作業程序、法令規定,將有助於加速市政建設用地取得,另一方面,因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請求收回、撤銷或廢止徵收申請人資格放寬,藉由課程積極宣導、督促需地機關徵收後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掌握徵收工程辦理進度外,並對於徵收土地程序亦應嚴謹處理,減少行政爭訟事件,提升及保障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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