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新違建 9.1上路

遏止新違建   9.1上路
發表時間 2015/09/07 10:00
閱讀人數 4356
作者 洪慧媛

       臺北市政府建管、地所聯手合作,9月1日起新違建即報即查!

       凡是104年9月1日起核發使用執照的建物,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是買賣、交換、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果沒有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即主動通報建管處進行違建查察,發現有新搭蓋違建,一律查報拆除。

杜絕新違建  加強查報拆除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交易糾紛,並健全建築管理,臺北市政府訂定「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適用對象為9月1日起核發使用執照的新建物,地政事務所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是買賣、交換、贈與、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不會強制要求民眾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才能辦登記,但如果沒有檢附「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地政事務所會在辦竣登記後1日內通報建管處列管查核,如經查核發現有陽臺外推、加設鐵窗等違章情形者,不論是建商二次施工或是屋主自行搭蓋違建,均予查報拆除,以杜絕新違建產生。

謄本公示保權益  交易少糾紛

       地政事務所為了提醒購屋民眾注意,配合在建物登記謄本記明「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購屋民眾於簽約時,可以要求賣方委請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以免過戶交屋後被建管處查核發現違建,查報拆除。

無違章建築證明  每戶補助三千元

       臺北市政府為鼓勵民眾配合新措施,並減輕民眾負擔,同時訂定補助要點,民眾委請開業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者,可以在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1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向都市發展局申請補助費用,每戶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但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其後第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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