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百歲地主權益知多少
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健全地籍資料之管理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臺北市地政事務所主動清查已逾百歲地主,並積極通知繼承人,以維護繼承人之相關權益。
- 百歲地主逾千人、士林區比例最高
本市6個地政事務所自105年7月1日起,透過定期主動清查逾百歲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資料,經查不動產所有權人已死亡,且符合土地法第73條之1「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主動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經通知後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依規定於每年4月1日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截至106年底為止,本市共清查出1,987筆符合逾百歲所有權人之不動產。其中士林區占全市總數之15%之比例最高,其次為大安區及北投區。(表一)
- 續辦清查保權益,辦竣繼承逾2億
自本市各地政事務所105年度清查統計資料可以發現,105年度清查逾百歲地主合計人次為1,514人次,當年度完成清查者共963筆(即地政事務所完成主動通知相關權利人並辦竣繼承登記,或通知後列為未辦繼承公告之人數等相關程序,其餘551筆併入106年度清查),當年度通知後辦理繼承登記共計13人次;然而經統計至106年底為止,在地政事務所之主動通知服務下,通知人數已逾千人,而106年度辦竣繼承登記者為30人次,較上年度辦竣繼承登記者為多,而辦竣繼承之金額依公告現值計算已達新臺幣2億1千餘萬元,顯示本市對民眾權益之保障成效逐年增加以及本市地政事務所之主動清查及通知服務確實有發揮「提醒相關權利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之效益,亦為本清理計畫之初衷及目標。後續仍逐年持續積極清理百歲地主資料,並提供諮詢服務以協助民眾辦理繼承事宜,確保民眾權益。
- 先辦繼承免受罰、公同共有也可行
不動產所有權人自死亡之日起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經地政事務所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通知繼承人須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公告期滿仍未申請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逾15年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地政局提醒,繼承登記得由任一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且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20倍,請民眾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
相關辦理繼承登記之資訊,可至本局《未辦繼承登記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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