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新洗錢防制法—從地政士之通報義務談起

解析最新洗錢防制法—從地政士之通報義務談起
發表時間 2018/07/02 11:04
閱讀人數 1048
作者 陳律師頂新

前言

  被資本主義驅動下之自由經濟思維,逐步形塑成金融活動熱絡之近代世界。金融活動熱絡促成個人及企業財富之激增並令資本的流通迅速且無國界,然而,便利、快速、跨藩籬的金融流動秩序,卻亦附隨著黑錢竄橫之潛在危機。是以,我國配合國際洗錢防制標準,於2017年06月28日大幅修正洗錢防制法,除了宣示我國打擊洗錢犯罪之決心外,更是為了國際組織2018年第三輪評鑑做準備。立於如此之時序脈絡下被新法納入規範之指定非金融事業人員(例如地政士)應如何因應,厥為本次演講所欲探討之核心議題。

洗錢與洗錢防制

  要有效率的「防制洗錢」,自須先清楚知悉何謂「洗錢」?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規定,洗錢有三種定義:一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二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行為;三為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實則,此三項定義,由一至三係為大多數洗錢行為的動態過程,一稱為處置行為(Placement);二稱為多層化行為(Layering);三稱為整合行為(Integration),以劉偉杰掏空理律案為例,劉偉杰將其盜賣客戶之股票所獲得之新台幣30億元,轉買換成高價值之鑽石即係典型之洗錢行為。目前洗錢方式可謂五花八門,以類型區分略可分成:貪汙型、吸金型、逃稅型、貿易型、炒股型等。唯有精確掌握洗錢之類型,方能有效防制洗錢,最終達到遏止犯罪之目的。

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

  2017年06月28日最新洗錢防制法之幾大修法重點,分別為:提升洗錢犯罪之追訴可能性、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增強我國洗錢防制體質及強化國際合作,其中,「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可謂影響地政士最密切,蓋以,新法新增了客戶審查義務及交易紀錄保存義務,並參照了FATF第22項及第23項之建議將地政士納入規範。

地政士之通報義務

  地政士目前依照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係為「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所肩負之義務有:一、客戶審查義務(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詳參同法第7條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4條 )、二、交易紀錄保存義務(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詳參同法第8條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7條)、三、可疑交易通報義務(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14條、第15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詳參同法第10條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辦法第8條)。若違反上述義務,恐被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結論

  綜上所述,依照目前國際及國內之趨勢,防制洗錢顯然已成為不可逆之潮流,肩負防制洗錢義務之地政士或其他非金融事業及人員,自應多加注意主管機關針對防制洗錢所進行之宣導(例如內政部地政司官網中之「地政互動」一欄,即有諸多重要之洗錢防制問題可供地政士參酌),避免誤觸紅線。防制洗錢已不僅僅是公部門之職責,而是人人有責,公私部門協力合作,共同遏止非法金流以維護金融秩序,方能保障產業經濟發展,共創全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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