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規定修正

臺北市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規定修正
發表時間 2018/07/18 10:04
閱讀人數 639
作者 鄭雅文

  為因應全國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作業需要,原「臺北市政府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僅勘測建物位置免再勘測建物平面圖作業要點」業經本府以107年7月11日府地測字第1076007929號令修正發布,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自107年8月1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主要針對專技人員(係指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建物轉繪,採用內政部開發建物測量繪圖軟體繪製且一併繳付電腦圖檔者,本市地政事務所將優先辦理審核,減少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審核時間,推動建物圖資向量化製圖,以利未來圖資加值應用。另為辦理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增列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建物之適用,且配合內政部推動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及第282條之3規定,修正建物平面圖轉繪與不得轉繪相關規定,其中建物位置圖可採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圖轉繪,不需實地勘測,節省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時間。有關本法修正重點及修正重點示意圖詳如下表1、圖1。詳細內容請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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