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介紹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介紹
發表時間 2020/01/17 09:52
閱讀人數 2206
作者 范佳雯

規範目的

為確保民眾對本府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並使公務員有一套可資遵循之標準,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希望公務員於處理請託關說、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等事項時,能有一合理明確、透明公開之處理標準。

規範行為與對象

  • 規範行為

請託關說、受贈財物、飲宴應酬事件,參加演講、座談、評審(選)等支領費用活動,及機關因公務目的舉辦餐敘或其他活動。

  • 規範對象

臺北市政府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

何謂「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處理程序

圖1: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圖2: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圖3: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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