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玻璃心-談房屋租賃注意事項

租屋玻璃心-談房屋租賃注意事項
發表時間 2017/10/26 10:41
閱讀人數 2311
作者 賀小慧

  居高不下的房價,使得多數民眾沒有足夠資金購買一間屬於自己的房子,必須經由租賃的方式,才能取得一個可供安居的地方。據內政部統計,國人因居住或就學因素有租賃住宅需求者估計約有285餘萬人,約涵蓋總人口八分之一,但因目前尚無健全的租賃法規,造成因房屋租賃而衍生的惡房東或惡房客糾紛事件時有所聞。依崔媽媽基金會提供資料,該會自101年至105年受理租賃糾紛案件量依序為885、1,870、2,325、2,561及1,782件,常見的三大租賃糾紛原因則分別為提前終止租約、房屋修繕及押租金返還,故為保障租賃雙方權益,除有賴政府制定專法(內政部業訂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草案,經立法院於106年5月22日完成一讀程序,名稱修改為「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外,民眾更需提升相關租屋常識或法律知識,懂得維護自身權益,以預防糾紛的產生。

初識相見歡

  一段租賃關係的開始,在於房東的招租及房客的找屋、看屋,房東應誠實刊登房屋現況與條件,房客則要仔細觀察「人」(房東、室友)、「屋」(房屋本身)、「地」(週遭環境)、「錢」(租屋相關費用)等,同時藉由見面時彼此的互動,判斷對方是不是自己心中理想的房客或房東,以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機率。

和平共相處

  在租賃雙方對房屋本身及租金等重要事項達成共識時,即進入簽約階段,在簽約前,房客應仔細檢視條文內容(若向常業房東承租,依內政部訂定「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房客有至少三天的契約審閱期間,並不得任意拋棄該權利)及確認是否為轉租(如有轉租情形,應請二房東出示原房東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簽約後則應依約定的方式使用、繳租,倘房屋或設備損壞時房東則應負責修繕,使房客居住安心,房東出租放心。

好好說再見

  租賃關係的結束,無論是契約期限屆滿或是提前終止租約,在房客返還房屋時,租賃雙方務必共同點交,房東並應返還押金;但房客若沒有按期限返還房屋,房東就有權收取逾期期間之房租金額及違約金,並得由押金中扣抵。另外房客如有遺留物時,係由房東處理,所需費用亦由押金扣抵,如有不足,房東得向房客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故租賃雙方應注意互為配合以圓滿結束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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