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國際,落實廉政倫理之行為守則

接軌國際,落實廉政倫理之行為守則
發表時間 2025/12/05 14:13
閱讀人數 998
作者 江孟芳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清廉印象指數

一、《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against Corruption,簡稱UNCAC)》於2003年10月31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目前共有177個締約方,是目前全球簽署會員國最多,影響力最大的一項反貪腐公約,指導各國政府制定反貪腐法規制度和政策。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為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在我國具有法律效力,以因應國際廉政發展趨勢與挑戰,法務部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104年5月20日公布,104年12月9日生效施行,成為我國反貪腐法制和措施的法源依據。

二、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簡稱 CPI)是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簡稱TI)自1995年開始,針對世界各國公部門貪腐的情況進行評比,是目前全球最廣泛用來衡量各國整體清廉度的社經參考指標,主要調查的對象包括外商人士、學者專家以及一般民眾等,對於各國公務人員和政治人物的實質感受,反映出主觀的印象評價。

三、我國2024 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CPI)排名第 25,為受評以來最佳

清廉印象指數(CPI)作為公部門有無貪腐情況,及民間與公部門之間往來互動的主觀印象指標,國際透明組織(TI)於2025 年 2 月 11 公布 2024 年全球評比結果,丹麥以 90 分再度蟬聯第1,臺灣以 67 分在全球180 個受評國家當中排名第 25,較前一年上升 3 個名次,為受評以來最佳,超過全球 86%受評國家。在亞太地區 31個受評國家與地區中,排名僅次於新加坡、紐西蘭、澳大利亞、香港、不丹及日本等國,高居亞太第 7 名。這也代表近年來,政府及所有公務同仁於「廉」、「能」方面之表現及努力,已獲得人民及國際最大肯定,著實體現「有政府、會做事」的理念。

  • 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之行為守則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CAC)》第8條明定公職人員行為守則,要求各締約國應對公職人員提倡廉正、誠實和盡責。為符合公共服務者的倫理要求之世界潮流,我國於97年訂定「公務員廉政廉理規範」,本府更早於89年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廉理規範」,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各類行為之原則、標準及程序,且舉凡涉及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前述行為,應予拒絕或退還。顯見我國對於公務人員之廉潔操守觀念,不僅符合世界潮流更走在世界潮流前端。相關規範簡要的判斷步驟如下:

  1. 先確認對象與公務員之間是否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2. 次依明定之各類行為規範,判斷應採行之舉措及應遵循之內容。
  3. 如仍有疑義,可洽各機關政風單位諮詢。
  • 結語

廉政是一場沒有終點的旅程,只有開始,沒有結束,每一步都需要公私部門的的支持與參與。從接軌國際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因應符合公共服務者倫理要求之世界趨勢,將「廉潔、公正、效率與專業」等核心價值,明定並落實於公務員廉政倫理之行為守則,遵循相關原則、標準及程序,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傳遞廉潔價值,共創廉能政府與清廉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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