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所有權人都要會同蓋章嗎?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所有權人都要會同蓋章嗎?
發表時間 2016/02/04 17:00
閱讀人數 3232
作者 洪慧媛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可以不必全體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數宗土地、建物權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後,該土地、建物陸續出賣,擔保物提供人變成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如因清償部分債務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時,必須全體土地、建物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訂立抵押權內容變更契約書並會同申請,十分麻煩。現在內政部105年1月5日台內地字第1041311232號函重新解釋,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之關係,嗣因債務部分清償,抵押權人同意減少擔保之所有權權利範圍或減少擔保物,且不涉及債權金額增加者,得由抵押權人出具部分塗銷證明文件,並表明共同抵押人間不具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關係後單獨申請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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