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新違建 地所協助把關
地政事務所協助把關抑制違建
臺北市政府為遏止新違建,訂定「臺北市政府遏止新增違章建築處理措施」(以下簡稱本處理措施),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但該證明非屬申請上開登記規定之應備文件,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登記、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時如未檢附證明,地政事務所於登記完畢通報本府都發局後,交由建管單位至現場訪查。經統計分析,105年各月份檢附無違章建築證明比例持續增加(如表1),另建管單位後續查處情形,經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處人員表示,至105年底,依移送未檢附無違章建築證明之案件資料共計657件,該處人員實地查處結果,查獲30件違建,佔移送總件數4.57%。
表1:105年度各月份檢附無違章建築證明表
檢附比率提高成效良好
經統計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104年10月至105年12月31日受理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有檢附無違建證明比例提高,但仍有進步空間,105年12月已達到75%;另買賣、交換、贈與、信託登記案件,有檢附無違建證明比例更高到80%(詳如圖1),可見目前辦理登記案件檢附無違建證明比率已逐漸提高,成效良好。
圖1:登記案件有檢附查無違建證明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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