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地目等則,回歸都市計畫

廢除地目等則,回歸都市計畫
發表時間 2016/12/27 09:28
閱讀人數 16401
作者 沈彤芬
  土地的地目等則制度,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以來,該制度於地籍資料之記載與土地使用現況已不相符。臺北市全區皆為都市土地,其使用管制係以都市計畫及相關法規辦理,而非都市土地則以使用地類別管制,均非以地目等則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

106年1月1日廢除地目

  爰此,內政部於105年10月27日以台內地字第1050436952號函令發布「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民眾未來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權利書狀將不再看到地目等則之相關資料。

停止受理地目變更登記

  為因應地目等則制度之廢除,內政部以88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8888644號函釋有關地目等則制度廢除之處理原則,逐步推動迄今,並陸續增修相關系統功能。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業已全面檢討修正涉及地目等則之法規,且不再以地目等則作為土地使用現況之認定標準;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亦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民眾申請地目變更複丈、登記及塗銷地目登記。

查詢舊有地目方式

  地目等則制度雖將於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倘民眾或行政機關有以原有或歷史地目等則資料作為參考之需者,仍得依下列方式查詢:
一、民眾得向各地政事務所申請地政整合系統產製之地籍整理清冊或人工登記簿謄本。
二、行政機關得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庫最後記載之地目,或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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