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基金、重劃抵費地基金大不同

平均地權基金、重劃抵費地基金大不同
發表時間 2017/06/01 17:49
閱讀人數 6637
作者 卓美慧、陳怡安
  地政局經管兩大作業基金--「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兩者在內容上及地政用途上有何不同?主管機關地政局又是如何運用?本文將引領市民朋友們一同深入了解。

兩大基金大不同 各司其職善運用

  平均地權基金用於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性質屬辦理開發之長期投資,抵費地盈餘款基金則源自於地主參與重劃共同負擔之抵費地出售後盈餘半數,專款專用回饋於該重劃區。兩基金的設立依據、規模、來源及用途有所差異,但以基金挹注市政建設,邁向宜居永續城市的願景目標,是相同的。
              表1 兩大基金差異分析表

平均地權基金 整體開發助建設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為實施平均地權條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臺北市政府在民國66年設置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用於辦理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截至目前已完成57處整體開發(區段徵收16處、市地重劃41處,圖1),開發總面積達1,726公頃,占臺北市都市發展用地面積比率13.2%,換句話說,臺北市都市發展用地有1/10以上是透過平均地權基金投資建設取得。回顧臺北市60-80年代的土地開發,當時著重於改善髒亂、破敗窳陋空間的都市更新,另配合取得大量國宅用地,亦為當時正蓬勃擴張之都市發展,解決外來人口大量遷入的居住問題(例如木柵景美140高地區段徵收、大彎區段徵收);90年代至今,則結合經貿、科技等產業發展,開發目的朝向多元,不再單純以局部改善都市空間或釋出住宅區土地為惟一考量,改以結合產業發展需求,納入人口日常活動遷徙因素,規劃出適當之可建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建構主題型式之園區發展樣態,南港經貿園區、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即為近期之代表案例。整體而言,平均地權基金所投資的土地整體開發案,均係依循並引領都市發展的脈動與方向進行。


             圖1 臺北市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

重劃盈餘款基金 屬地主義管維護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抵費地出售價款經抵付重劃總費用後之盈餘款半數應作為增添各該重劃區內增加公共建設及管理維護之費用;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可追溯自民國65年標脫松山區第一期市地重劃區(民生社區)抵費地並經結算取得盈餘款時起,當時以設置專戶方式進行管理,直至91年設立特種基金並成立管理委員會專責審議各重劃區內機關學校增加公共建設及管理維護費用補助的申請。基本運作模式係是由各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的管理機關提出施政計畫申請補助,依歷年來的案例觀之,多著重於公共設施的局部改善或公有建物的修繕,較缺乏重劃區的整體運用規劃,以士林二期重劃區(士林廢河道)為例,該區在77年重劃完成,範圍內約有32.12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僅士林行政中心單棟建築申請支用盈餘款基金(共17案),顯見有資源運用集中情形(圖2)。
        圖2 士林二期重劃區抵費地盈餘款基金支用分布圖

兩大基金有效運用 市政建設效益加乘

  地政局自106年1月接管抵費地盈餘款基金,尚有24處市地重劃區有盈餘款,總計237.3億元。地政局期許透過更積極、全面性、系統性的基金運用,提升早期市地重劃區的環境品質、同時營造區域特色價值,並避免資源集中、重置浪費情形,改變以往由上而下之管理模式,並納入公民參與、智慧生態等理念,爰於106年5月制定發布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審議原則(圖3),使抵費地基金運用更具加乘效益。

  以現正進行之市政大樓西側人行道改善工程為例,市民朋友即曾在地政局105年10月13日辦理的臺北智慧生態社區信義計畫區在地工作坊提出「市府大樓周邊人行道雨天易滑,造成行人及自行車騎者滑倒」應予改善之建議,而市政大樓位於松山區第二期重劃區(信義計畫區)範圍內,且該區尚有抵費地盈餘款,爰經主責機關評估具可行性後,另行向抵費地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改善東、北、南側人行道的補助申請,此即透過民眾參與程序,使抵費地盈餘款基金運用更符合公益,且使公共建設讓民眾更加有感之案例。


       圖3 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審議原則示意圖
  在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的管理運用上,地政局亦同步推動一系列的變革,例如提出「臺北市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為使平均地權基金合理靈活運用,提升運作效能,達成整體開發區永續發展目標,除將建立管理委員會審議機制,並將已辦竣整體開發區再發展之建設、維護、管理等費用納入支用範疇。另同時改變過去僅配合市府政策編列預算之單向操作,並參照抵費地基金之運作模式,納入公民參與、智慧生態等理念,使平均地權基金運用發揮更大效能,加乘既已投資之市政建設效果。目前該自治條例修正案已於106年5月提報市政會議同意並送請市議會審議,待修法完成後,將更進一步訂定平均地權基金相關支用原則,引導基金之運用,均衡市政建設發展,並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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