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許可及管理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不動產,程序一次看懂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購置不動產,主要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簡稱《許可辦法》)規範,必須經內政部許可,始得辦理登記,要注意哪些事項呢?以下幫大家整理重點!
基本取得流程(3步驟)
一、申請許可:依許可辦法第6條,填具申請書及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審核,再報內政部核發許可函。
二、辦理過戶:內政部許可後1年內,持許可函及過戶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三、列管使用:登記後須依核准用途自用,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會稽查取得後之使用情形。
核心限制事項(記住這3點)
一、限1戶自用住宅:每人單獨取得1戶住宅建物,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二、3年移轉禁令:依許可辦法第7條,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處分或預告登記。
三、總量管制:同一棟或社區大陸地區人民戶數不得超總戶數10%,另有年度總額土地13公頃,建物400戶之限制。
贈與禁令提醒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將臺灣地區不動產物權以買賣、設定或贈與方式移轉給大陸地區配偶及一等親。
購屋之路,法規先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置產,務必先確認身分資格、辦理許可手續,並嚴守每人1戶自用、3年禁轉讓等核心限制。若涉婚姻、繼承或未來規劃,建議及早諮詢相關專業,避免踩雷。合規操作,方能安心安家,圓滿實現置產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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