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私有土地便利查

不得私有土地便利查
發表時間 2022/07/08 13:37
閱讀人數 560
作者 李泓見

何謂不得私有土地

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此類土地,因攸關天然資源、水利交通、環境保護等重大面向,為國家或公眾所需要之土地,如為私人所有,恐發生重大影響,故為顧及公眾利益,宜歸國家所有。

劃設原則是什麼

目前不得私有土地的認定方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邀同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依實際情形劃定,或由主管機關個案審認之。本市將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之檢討劃設情形公告於本市地政局網站,以因應民眾及他機關查調的需求。

地政雲功能再進化

臺北地政雲系統為了將本市依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土地的資訊公開給社會大眾了解,於111年6月29日推出新功能,使用者於利用地政雲系統查詢不動產基本資訊時,除顯示該土地基本地籍資料外,如該土地屬於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亦會於其他資訊中顯示是全部劃入或部分劃入不得私有範圍,以及是依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幾款所劃設。

                                           圖 地政雲整合資訊查詢畫面

整合圖資一目了然

本項服務還提供圖層查詢套疊功能,使用者可於右方地圖資訊頁面確認圖面資訊。基礎資料搭配圖像展示,不得私有土地資訊更透明。本功能於電腦版及行動版同步推出,可增加地政雲系統圖資與即時查詢服務的豐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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