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不動產糾紛調處減少訴訟

善用不動產糾紛調處減少訴訟
發表時間 2022/11/07 10:31
閱讀人數 856
作者 徐麗莉

       您和別人共有的土地打算分割,但共有人人多口雜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分割協議,或他共有人居所不明無法聯繫,又不想耗費冗長的訴訟程序及高額的訴訟費用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提供訴訟以外解決糾紛的管道,就是您最佳的選擇。

解決共有土地問題

        臺北市房地價值高昂,如僅能透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共

有物分割問題,除曠日廢時,還需負擔高額的訴訟費用,故為免共有土地因無法分割,妨礙經濟的利用,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 第 6項,就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

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有效解決上述的難題。

        依內政部訂頒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成立的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成員,除了由本府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外,也聘請民間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的人士共同組成,藉由各類型案件專家所提供的意見,達到衡平調處之結果。本市自90年9月成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至111年6月止,共計受理451件土地爭議案件,其中有126件共有物分割案,占調處案的大宗;又451件爭議案,有228件作成調處結果,為民眾省下許多時間成本與訴訟費用。

如何申請?

        任一共有人可上網至市民服務大平台下載填寫不動產糾

紛調處申請書,檢附申請人、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建議方案及略圖、分割前後差額明細表(土地分割時檢附)及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之證明文件等相關文件向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申請共有物分割調處。

調處費用

        每件調處費用為新臺幣1萬5,000元。共有物分割案件如涉及標示分割者(例如,1筆土地分割為2筆或3筆等),應另繳納複丈費。

調處效力

        不動產糾紛調處,性質屬協議分割之一種。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

        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該局,並依調處結果辦理。

        民眾可善加利用此調處機制,加速土地爭議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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